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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GM/91號批示

鑑於有需要加強行政當局與市民間的對話,使市民能實際成為機關和公共機構所進行工作的正當受用人,因此有必要促使該等機關和公共機構的行為和決定能永遠清楚、透明和有法律依據。此外,為回應市民的渴望和期待,亦有需要促使各項程序能迅速及有效率地進行而且得到解決。

又鑑於使用行政當局各機關是市民的一項權利,因此必須把日趨完善的與公眾溝通的制度機構化,并創設適當的條件,鼓勵市民積極參與行政機器的運作,及使市民參與行政機器的運作成為可行,因為行政機器的存在本來就是為市民服務的。

基此;

總督合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一六條一款b項賦予之權,著令如下:

一、本地區機關及公共機構所推行的一切活動,應以法定的、明晰的及有效的原則為指引,并經常關注善用公共財源及注重向公眾所提供服務的質素。

二、鑑於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CAIP)已投入服務,本地區各機關和公共機構應給予該中心一切合作,凡有目的是促進公正、合法和行政當局效率的主動和鼓勵與市民對話的主動,與該中心配合,以便在絕對優先的情況下,解決市民所提出的問題。

三、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在其季報告中除對收到的投訴、異議、建議、意見、批評和解析要求等進行分析之外,亦永遠指出被接觸機關的回應能力,以及為有關的解決所進行工作的結果。

四、行政暨公職司(SAFP)將與其它機關和公共機構合作,即時擬就一份工作計劃,其目的是簡化程序和手續;消除因官僚主義而無法運作的情況;在行政當局與公眾間關係上採取適當的態度和行為;以及擴展與市民對話的渠道和聽取市民意見的方式。

五、除了與新聞司合作舉辦介紹各公共機關工作及公眾權利方面的宣傳活動外,行政暨公職司應建議能在短期及中期實施消除官僚化的各項措施。

六、各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應繼續設法簡化內部程序以及加強機關之間的聯繫,設立接待公眾的櫃台或區域,由經過訓練的人員提供該機關或機構範圍內的法例諮詢服務以及說明各項需要辦理的手續,並回答有關的查詢。

七、公共行政培訓中心優先舉辦改善公務員工作效率及使公務員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方式更能配合行政當局的責任的培訓活動。

八、華務司與行政暨公職司合作,提出擴大行政當局與公眾關係方面使用中文的措施,方便廣大居民與政府接觸。

九、當本地區逐漸具備合資格的本地人員時,應逐步減少向外招聘人員,在聘用各級人員方面,應以嚴格方式進行,首先考慮資格上的準則,此外,應顧及機關的實際需要,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須作出詳細報告說明此種需要的原因。

十、各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的負責人,應經常確保其本身範圍內的現行法例獲得正確及全面遵守,並根據實踐和經驗,在適當時提出修改建議,全體公務員,尤其是擔任領導及指導任務者須嚴格遵守法律。

十一、除了設立關於本地區公共行政方面必需的監察架構外,倘需要時應對各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包括自治機關及基金會的工作進行稽查,以便衡量其是否遵守有關的適用法例、規則和合約以及實施期限。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