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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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透過照會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了分別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經《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和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新增列九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關於《附件A、附件B和附件C的修正案》,以及新增列硫丹的《關於附件A修正案》的批准書,並在同一照會中聲明,上指修正案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上指修正案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修正案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修正案
SC–4/10:α-六氯環己烷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遞的關於α-六氯環己烷問題的風險簡介和風險管理評價報告,1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建議將α-六氯環己烷列入公約附件A的建議,2
- ———
- 1 UNEP/POPS/POPRC.3/20/Add.8和UNEP/POPS/POPRC.4/15/Add.3。
- 2 UNEP/POPS/COP.4/17。
決定修改公約附件A的第一部分,將下列橫欄插入表中,以便將α-六氯環己烷列入其中:
| 化學品 | 活動 | 特定豁免 |
|
α-六氯環己烷* |
生產 | 無 |
| 使用 | 無 |
SC–4/11:β-六氯環己烷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交的β-六氯環己烷的風險簡介和風險管理評價,3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建議將β-六氯環己烷列入公約的附件A,4
- ———
- 3 UNEP/POPS/POPRC.3/20/Add.9和UNEP/POPS/POPRC.4/15/Add.4。
- 4 UNEP/POPS/COP.4/17。
決定修正公約附件A第一部分,插入下列橫欄,將β-六氯環己烷列列入其中:
| 化學品 | 活動 | 特定豁免 |
|
β-六氯環己烷* |
生產 | 無 |
| 使用 | 無 |
SC–4/12:十氯酮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遞的關於十氯酮問題的風險簡介和風險管理評價報告,5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建議將十氯酮列入公約附件A但不享有特定豁免的建議,6
決定修改公約附件A的第一部分,把下列橫欄插入表中,以便將十氯酮列入其中,但不享有特定豁免:
- ———
- 5 UNEP/POPS/POPRC.3/20/Add.10和UNEP/POPS/POPRC.3/20/Add.2。
- 6 UNEP/POPS/COP.4/17。
| 化學品 | 活動 | 特定豁免 |
|
十氯酮* |
生產 | 無 |
| 使用 | 無 |
SC–4/13:六溴聯苯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遞的關於六溴聯苯問題的風險簡介和風險管理評價報告,7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建議將六溴聯苯列入公約附件A但不享有特定豁免的建議,8
決定修改公約附件A的第一部分,把下列橫欄插入表中,以便將六溴聯苯列入其中,但不享有特定豁免:
- ———
- 7 UNEP/POPS/POPRC.2/17/Add.3和UNEP/POPS/POPRC.3/20/Add.3。
- 8 UNEP/POPS/COP.4/17。
| 化學品 | 活動 | 特定豁免 |
|
六溴聯苯* |
生產 | 無 |
| 使用 | 無 |
SC–4/14: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遞的關於商用八溴二苯醚的風險簡介和風險管理評價報告,9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有關將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列入公約附件A的建議,10
- ———
- 9 UNEP/POPS/POPRC.3/20/Add.6和UNEP/POPS/POPRC.4/15/Add.1。
- 10 UNEP/POPS/COP.4/17。
1. 決定修改公約附件A的第一部分,按照本決定第2段之規定,將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列入該部分,並根據該附件第四部分有關條款對含有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物品享有特定豁免,內容如下:
| 化學品 | 活動 | 特定豁免 |
|
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
生產 | 無 |
| 使用 | 根據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規定的物品 |
2. 還決定在附件A中新增一個第三部分,名稱為“定義”,並將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定義插入其中,內容如下:
就本附件而言:
“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係指2,2’,4,4’,5,5’-六溴二苯醚(BDE-153,化學文摘社編號:68631-49-2)、2,2’,4,4’,5,6’-六溴二苯醚(BDE-154,化學文摘社編號:207122-15-4)、2,2’,3,3’,4,5’,6’-七溴二苯醚(BDE-175,化學文摘社編號:446255-22-7)、2,2’,3,4,4’,5’,6-七溴二苯醚(BDE-183,化學文摘社編號:207122-16-5)以及商用八溴二苯醚中存在的其他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3. 決定在附件A中新增第四部分,內容如下:
第四部分
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1. 締約方可允許回收含有或可能含有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物品,並且可允許使用和最終處理那些利用含有或可能含有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回收材料所生產的物品,但條件是:
(a)回收和最終處理應採取無害環境的方式進行,不得導致為了再利用之目的而回收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b)締約方採取措施,防止出口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含量(濃度)超出在該締約方境內出售、使用、進口或加工允許值的物品;
(c)締約方已向秘書處通報其利用此種豁免的意圖。
2. 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六次常會及其後每隔一次常會上評價各締約方在實現其消除物品中所含的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最終目標方面所取得的進展情況,並審查是否仍然需要此種特定豁免。無論如何,此種特定豁免的有效期最長到2030年。
4. 決定修改公約附件A第一部分,在注(iv)中“根據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規定而由在用物品使用的多氯聯苯”之後插入一個逗號和“和根據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規定使用的六溴二苯醚與七溴二苯醚”。
SC–4/15:林丹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遞的關於林丹問題的風險簡介和風險管理評價報告,11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建議將林丹列入公約附件A的建議,12
- ———
- 11 UNEP/POPS/POPRC.2/17/Add.4和UNEP/POPS/POPRC.3/20/Add.4。
- 12 UNEP/POPS/COP.4/17。
1. 決定修改公約附件A的第一部分,將下列橫欄插入表中,以便將林丹列入公約附件A,且在將林丹作為控制頭蝨和治療疥瘡的人類健康輔助治療藥物時享有特定豁免:
| 化學品 | 活動 | 特定豁免 |
|
林丹* |
生產 | 無 |
| 使用 | 控制頭蝨和治療疥瘡的人類健康輔助治療藥物 |
2. 要求秘書處與世界衛生組織合作,顧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關於林丹問題的風險管理評價報告中的結論,確定有關將林丹用於控制頭蝨和治療疥瘡的人類健康輔助治療藥物的報告和審查要求,並向締約方大會第五次會議滙報有關這方面的情況。
SC–4/16:五氯苯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遞的關於五氯苯問題的風險簡介、風險簡介增編和風險管理評價報告,13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有關將五氯苯列入公約附件A但不享有特定豁免以及將其列入公約附件C的建議,14
- ———
- 13 UNEP/POPS/POPRC.3/20/Add.7和UNEP/POPS/POPRC.4/15/Add.5和UNEP/POPS/POPRC.4/15/Add.2。
- 14 UNEP/POPS/COP.4/17。
1. 決定修改公約附件A的第一部分,把下列橫欄插入表中,以便將五氯苯列入其中,但不享有特定豁免:
| 化學品 | 活動 | 特定豁免 |
|
五氯苯* |
生產 | 無 |
| 使用 | 無 |
2. 還決定修改公約附件C第一部分,在化學品表中的“多氯二苯並對二惡英和多氯二苯並呋喃(PCDD/PCDF)”之後插入五氯苯(PeCB)(化學文摘社編號:608-93-5),並在附件C第二部分第1段和第三部分第1段“多氯二苯並對二惡英和多氯二苯並呋喃”之後,插入“五氯苯”,以便將五氯苯列入附件C。
SC–4/17: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交的全氟辛基磺酸的風險簡介、風險管理評估和風險管理評估增編,15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有關將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列入公約附件A或附件B中的建議,16
- ———
- 15 UNEP/POPRC.2/17/Add.5,UNEP/POPRC.3/20/Add.5和UNEP/POPRC.4/15/Add.6。
- 16 UNEP/POPS/COP.4/17。
1. 決定修正公約附件B第一部分,列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做法是在這部分插入下表,表欄�埵C明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
| 化學品 | 活動 | 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 |
| 全氟辛基磺酸(化學文摘社編號:1763-23-1)及其鹽類a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化學文摘社編號:307-35-7) a例如:全氟辛基磺酸鉀(化學文摘社編號:2795-39-3);全氟辛基磺酸鋰(化學文摘社編號:29457-72-5);全氟辛基磺酸銨(化學文摘社編號:29081-56-9);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銨(化學文摘社編號:70225-14-8);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銨(化學文摘社編號:56773-42-3);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銨(化學文摘社編號:251099-16-8) |
生產 |
可接受用途: |
| 使用 |
可接受用途: |
|
|
• 滅火泡沫 |
2. 還決定在附件B中編寫一個名為“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的新的第三部分,內容如下:
第三部分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1. 所有締約方均應停止生產和使用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但本附件第一部分規定的那些通知秘書處打算生產和(或)使用它們並用於可接受用途的締約方除外。因此,設立了可接受用途登記簿,向公眾開放。秘書處應保留可接受用途登記簿。如果尚未列入可接受用途登記簿的締約方決定請求在列於本附件第一部分的可接受用途範圍內使用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該締約方應當儘快通知秘書處,以將其增列至該登記簿。
2. 生產和(或)使用這些化學品的締約方應酌情考慮諸如公約附件C第五部分所載的有關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境實踐的一般性指導的相關部分等提供的指導。
3. 使用和(或)生產這些化學品的各締約方應每四年一次就消除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方面的進展情況進行滙報,並依照公約第15條並在依照該條進行的滙報過程中將其有關上述進展情況提交締約方大會。
4. 為減少和最終消除對這些化學品的生產和(或)使用,締約方大會應鼓勵:
(a)使用這些化學品的各締約方在出現合適的替代物質或方法時,採取行動逐步淘汰它們的使用;
(b)生產和(或)使用這些化學品的各締約方制定和實施一項行動計劃,將此作為公約第7條規定的實施計劃的一部分;
(c)各締約方在其能力範圍內,促進為使用這些化學品的締約方研究和開發安全的化學和非化學替代品、工藝、方法和戰略,此種研究和開發應符合那些締約方的國情。在考慮替代品或不同替代品的結合時,應予重視的因素應當包括這些替代品對人類健康的危害及環境影響。
5. 締約方大會應當在現有科學、技術、環境和經濟信息的基礎上,評估用於各種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的化學品繼續使用的必要性,此類資訊包括:
(a)第3段所述報告中提供的資訊;
(b)這些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情況;
(c)這些化學品的替代品的可獲得性、適宜性和應用情況;
(d)在加強各國能力以安全過渡到依賴此類替代品方面的進展情況。
6. 前一段所述評估應不遲於2015年進行,並在之後每四年在締約方大會舉行常會的同時進行一次評估。
7. 鑑於使用的複雜性和使用這些化學品所涉社會部門之多,可能存在這些化學品的其他使用情況,而各國尚不知曉。鼓勵已認識到這些化學品其他使用情況的締約方儘快向秘書處通報。
8. 締約方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通報秘書處,將該締約方從可接受用途登記簿中撤銷。撤銷在通知確定的日期生效。
9. 附件B第一部分註(iii)的規定內容不適用於這些化學品。
SC–4/18: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轉交的商用五溴二苯醚的風險簡介和風險管理評價,17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建議將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列入公約的附件A,18
- ———
- 17 UNEP/POPS/POPRC.2/17/Add.1和UNEP/POPS/POPRC.3/20/Add.1。
- 18 UNEP/POPS/COP.4/17。
1. 決定修正公約附件A的第一部分,插入下列橫欄,以便將本決定第2段所定義的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列入其中,並包括根據該附件第四部分的規定對含有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物品的特定豁免;
| 化學品 | 活動 | 特定豁免 |
|
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 |
生產 | 無 |
| 使用 | 根據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規定的物品 |
2. 還決定在附件A中新增第三部分“定義”,插入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定義如下:
在本附件中:
“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係指 2,2’,4,4’-四溴二苯醚(BDE-47,化學文摘社編號:40088-47-9)和2,2’,4,4’,5-五溴二苯醚(BDE-99,化學文摘社編號:32534-81-9)及商用五溴二苯醚中所含的其他四/五溴二苯醚。
3. 決定在附件A中新增第四部分如下:
第四部分
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
1. 在下列條件下,締約方可允許回收含有或可能含有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物品,及允許使用和最終處置由含有或可能含有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再生材料製造的物品:
(a)此種回收和最終處置應採取無害環境的方式進行,不得導致為了再利用之目的而回收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
(b)締約方不允許此種豁免導致出口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含量(濃度)超出該締約方境內銷售允許值的物品;
(c)該締約方已將其利用這一豁免的意圖通知秘書處。
2. 締約方大會在其第六屆常會以及此後每隔一屆常會上,應評估締約方在實現其消除物品中所含的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這一最終目標過程中所取得的進展,並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進行這一特定豁免。這一特定豁免的到期時間最晚不得遲於2030年。
4. 決定修正公約附件A第一部分的規定:在註(iv)中“根據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規定而由在用物品使用的多氯聯苯”之後插入一個逗號和“以及根據本附件第四部分規定使用的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
SC–5/3:增列硫丹原藥及其相關異構體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提交的硫丹(硫丹原藥、其相關異構體以及硫丹硫酸鹽)的風險簡介文件及風險管理評價文件,19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建議將硫丹原藥、其相關異構體以及硫丹硫酸鹽列入《公約》附件A,同時給予特定豁免,20
- ———
- 19 UNEP/POPS/POPRC.5/10/Add.2和UNEP/POPS/POPRC.6/13/Add.1。
- 20 UNEP/POPS/COP.5/17。
1. 決定修正《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第一部分:增列硫丹原藥及其相關異構體,並插入下列橫欄,對特定豁免登記簿中所列締約方被允許的生產以及(或)為防治根據本附件新增第六部分條款而列出的作物蟲害的使用給予特定豁免:
| 化學品 | 活動 | 特定豁免 |
| 硫丹原藥*(化學文摘社編號:115-29-7)及其相關異構體*(化學文摘社編號:959-98-8及化學文摘社編號:33213-65-9) | 生產 | 限於登記簿所列締約方被允許的豁免 |
| 使用 | 用於防治根據本附件第六部分條款而列出的作物蟲害 |
2. 決定在附件A第一部分中新增註(v),內容如下:硫丹原藥(化學文摘社編號:115-29-7)、其相關異構體(化學文摘社編號:959-98-8及化學文摘社編號:33213-65-9)以及硫丹硫酸鹽(化學文摘社編號:1031-07-8)已評估並確認為持久性有機污物。
3. 決定在附件A中新增第六部分如下:
第六部分
硫丹原藥及其相關異構體 (硫丹)
除已告知秘書處希望根據《公約》第4條生產和(或)使用硫丹的締約方除外,締約方應消除硫丹的生產和使用。可以針對以下作物-害蟲對照表給予使用硫丹特定豁免:
| 作物 | 害蟲 |
| 蘋果 | 蚜蟲 |
| 木豆、雙花扁豆 | 蚜蟲、毛蟲、豆莢螟、豌豆蓮紋夜蛾 |
| 豆角、豇豆 | 蚜蟲、潛葉蠅、粉蝨 |
| 辣椒、洋蔥、土豆 | 蚜蟲、小葉蟬 |
| 咖啡果 | 小蠹蟲、白蛀蟲 |
| 棉花 | 蚜蟲、棉鈴蟲、小葉蟬、稻縱卷葉螟、粉紅棉鈴蟲、薊馬、粉蝨 |
| 茄子、黃秋葵 | 蚜蟲、小菜蛾、小葉蟬、果芽蟲 |
| 花生 | 蚜蟲 |
| 黃麻 | 比哈爾毛蟲、廣明蟎 |
| 玉米 | 蚜蟲、粉螟、白蛀蟲 |
| 芒果 | 果蠅、跳仔 |
| 芥末 | 蚜蟲、癭蚊 |
| 水稻 | 癭蚊、水稻鐵甲蟲、白蛀蟲、白小葉蟬 |
|
茶葉 |
蚜蟲、毛蟲、捲心蟲、粉蚧、介殼蟲、小綠葉蟬、茶尺蠖、茶角盲蝽、薊馬 |
| 煙草 | 蚜蟲、煙青蟲 |
|
番茄 |
蚜蟲、小菜蛾、小葉蟬、潛葉蠅、果芽蟲、粉蝨 |
| 小麥 | 蚜蟲、粉螟、白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