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江門歷屆政協委員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VOGAIS DE TODOS MANDAT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ÍTICA DO POVO CHINÊS DE JIANGMEN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9號。
澳門江門歷屆政協委員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VOGAIS DE TODOS MANDAT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ÍTICA DO POVO CHINÊS DE JIANGMEN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門歷屆政協委員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VOGAIS DE TODOS MANDAT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ÍTICA DO POVO CHINÊS DE JIANGME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ALL PREVIOUS MEMBERS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OF JIANGMEN IN MACAO”。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由澳門江門市各屆各級政協委員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牟利之社會團體。本會的宗旨為積極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弘揚“愛國愛澳”傳統,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促進澳門與祖國內地合作,推動澳門融入國家大局。遵守澳門法律,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促進澳門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廣泛凝聚共識,加強各屆各級政協委員之間的聯繫,團結熱心政協工作的各界人士,投身國家民族大業,發揮“雙重積極作用”,搭建建言獻策的平臺。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3-C號祐威大廈(前座,後座)CR/C和閣樓“PS/L”,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或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於本會成立後,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組成。
2. 各屆澳門籍江門市及江門轄下各縣(市、區)政協委員,皆可申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成為會員。
3. 根據工作需要特邀的有關方面人士皆可申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成為會員。
4. 設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人數不限,邀請祖籍江門市的各屆全國、省級政協委員,有傑出影響的江門籍各屆各級政協委員和相關政協委員出任,就聯誼會發展方向和會務事項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五條——會員義務及權利
1.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之義務。
2.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有關活動的活動權;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組織架構設置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審議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會長出缺,則由常務副會長代為之。
3. 本會會長依照本會的宗旨,對內,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協調本會與國內政協部門工作交流。同時,審議及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本會行政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會務。職權如下: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制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和增(減)註冊資金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決定提前換屆;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理事會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會務法律顧問,就會務各項事宜提出法律意見。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行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方可生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收入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各界人士贊助、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津貼或資助、利息、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旅行社職業駕駛員協會
Associação dos Motoristas Profissionais de Agências de Viagens de Macau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Driver of Travel Agencies of Maca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3 de Outubro de 2025,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5, sob o n.º 1,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旅行社職業駕駛員協會
Associação dos Motoristas Profissionais de Agências de Viagens de Macau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Driver of Travel Agencies of Macao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旅行社職業駕駛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Motoristas Profissionais de Agências de Viagen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Driver of Travel Agencies of Macao”。
第二條
性質和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由愛國愛澳的澳門旅行社職業駕駛員組成,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宗旨致力聯繫並團結澳門旅行社職業駕駛員,提升駕駛員的專業水平和素質,培養本澳青年駕駛員,促進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積極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施政,發揮行業與政府、社會各界的溝通橋樑作用,維護業界穩定與繁榮。
三、促進本澳駕駛員與中國內地和其他地區同業的合作和交流,推動本澳青年駕駛員融入灣區,拓展發展空間。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536號廣華新村第7座地下B。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本澳任何地方,亦得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從事旅行社行業的駕駛員,且贊同並遵守本會章程,經辦理本會規定之入會手續,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以及退會權。
二、本會會員負義務遵守和執行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不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的行為,按時繳交會費。
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作出損害本會合法權益之行為,則會員大會經理事會建議,有權開除相關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退出和除名
一、會員自動退出本會,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
二、凡拖欠本會會費逾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其會員資格被終止。
三、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決議、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合法權益的行為,則會員大會經理事會建議,有權終止相關會員資格。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提交之報告和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召開。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召開並決議。
五、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外,亦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草擬內部規章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維持本會會務和各項活動,執行理事會決策和日常會務工作,按會務發展和需要而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和撤換相關負責人,接受入會申請,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的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需要自行訂定,得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會議必須在半數以上理事出席的情況下方可召開並決議。
五、理事會會議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簡單多數票。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外,亦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的會期由監事會按會務需要自行訂定,得由監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監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會議必須在半數以上監事出席的情況下方可召開並決議。
五、監事會會議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簡單多數票。在票數相等時,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亦可來自本會舉辦活動之收入及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
第十三條
同步會議
本會組織機關的所有會議均可通過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進行,亦得在不同地方進行,此形式參與會議等同於親自出席會議。
第十四條
附則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凡本章程未有規定者,一概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夏嘉圖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Outubro de 2025.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第 二 公 證 署
資訊科技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FORMAÇÃO DE TECNOLOGIA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資訊科技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FORMAÇÃO DE TECNOLOGIA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資訊科技協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INFORMAÇÃO DE TECNOLOGIA ”,英文名稱為“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在於團結資訊科技專業人員,透過組織交流、拜訪及研討會,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及研究、推廣、運用資訊科技於各個領域,助力本地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五十一號地下,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資訊科技行業及其相關者,贊同本會章程,經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對任何違反會章或從事不尊重本會之行為,將依據理事會決議作出以下處罰: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批評
(三)撒銷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兩名,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修改及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本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簽收方式、電郵或電子通訊程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設專責小組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小組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位會員組成(監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得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會員或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或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在任期屆滿前,負責提名推薦下屆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並由會員大會決選之。任期屆滿後,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應保持有關職務直至新架構成員接替。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研究項目等。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六條——本會可接受會員、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或機構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約,必須由本會會長或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共同聯署建議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宮廷排舞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僑樂新街11號仁新大廈五樓C。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 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專業塔羅身心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粵發大廈21樓A。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專才發展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2. 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成員及理、監事成員;
3.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由不少於9位成員或以上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及秘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長春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長春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長春聯誼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angchu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徽

第三條
宗旨及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存續期間為無限期。澳門長春聯誼會宗旨是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區和諧穩定發展,團結在澳門的鄉親、推動澳門與長春之間的聯繫及發展,宏揚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兩地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2樓O座(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258, Praça Kin Heng Long, 12.º andar O, Macau)。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有意申請加入本會者,須由一名現有會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繳納入會費,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推動會務發展,促進會員間互助與合作;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八條
處分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如違反章程,經理事會決議後,可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行政管理機關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任期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會務方針,審查並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並修訂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召開;會員大會之開會日期最少提前八天公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
(1)選舉和解任理事會、監事會及本會之成員的職務;
(2)審批修訂會章;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設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並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部門,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2)策劃會務,領導會員開展會務、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5)處理日常財務收支、管理本會資產,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
(6)必要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辦公室受薪的工作人員;
(7)審核會員資格,作出處分;
(8)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9)行使法律、本會章程或經會員大會決戰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的職權:
(1)監督會務發展;
(2)有關財務收支的稽核;
(3)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通知內容應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召集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會員大會可在現場或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理事會及監事會可在現場或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
第十六條
各種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基金及會員捐獻撥充。並得接受會外人士熱心的贊助。全部收支帳目,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報告,監事會稽核,並每年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八條
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本會所有財產衍生之一切收益均應撥作會務經費,用於本會宗旨之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
第二十條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等,必須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其中兩人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或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保險業中介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SSOCIAÇÃO DOS MEDIADORES DE SEGURO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名稱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MEDIADORES DE SEGUR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SURANCE AGENTS AND BROKERS ASSOCIATION”,中文名稱為“澳門保險業中介人協會”。
第二條 — 宗旨
一、維護保險中介人的合法權益;
二、提升保險中介人的專業水準;
三、推動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四、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
第三條 — 法律依據
協會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法規成立,並受其監管。
第四條 —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6樓602室。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 會員資格
一、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保險中介人牌照的個人或機構;
二、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規範;
三、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 — 會員權利
一、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協會提供的專業培訓和資訊服務。
第八條 —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為本會會員,應辦理下列之入會手續:
i 攜備本人身份證副本一份、半身正面一寸半相片兩張;
ii 填妥入會申請表格;
iii 繳納會費。
二、遵守協會章程及決議;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及行業的聲譽。
第九條 — 會員退出
一、會員可自願申請退出;
二、違反章程或行業規範的會員,協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 會員大會
一、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年度報告等。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以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一條 — 理事會
一、執行機構,負責協會的日常運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 監事會
一、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狀況;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四章 職責與任務
第十三條 — 行業自律
處理會員投訴及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 資訊交流
一、發佈行業動態、政策法規及市場訊息;
二、建立會員溝通平台,促進合作。
第十五條 — 維護權益
一、代表會員與政府及監管機構溝通;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
三、協會活動收入。
第十七條 — 經費使用
用於協會日常運作、活動組織及會員服務。
第十八條 — 財務監督
一、定期向會員公佈財務狀況;
二、接受監事會及會員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條 — 修改方法
章程修改需由理事會提出,並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 生效條件
修改後的章程需於印務局刊登公報後生效。
第七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一條 — 解散條件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 — 清算程式
解散時成立清算小組,處理剩餘財產,剩餘財產用於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 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協會理監事會所有。
第二十四條 —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印務局刊登公報當天生效。
結語
澳門保險業中介人協會章程是協會運作的基本規範,旨在維護會員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 行長 | 財務主管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 澳門元 | 
| 總經理 | 財務經理 |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 行政委員會 | 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