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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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梁穎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行政公職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行政公職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將分配給行政公職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批准作出與專業及特別培訓課程有關的開支,但以十五萬澳門元為限;

(十一)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行政公職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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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法務局代局長周錫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法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法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將分配給法務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一)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法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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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身份證明局代局長羅翩卿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身份證明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身份證明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將分配給身份證明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一)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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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力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巿政署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合同的公文書。

二、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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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代主任鄭渭茵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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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印務局局長梁葆瑩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印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印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四)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印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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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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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法務局代局長吳子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法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法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將分配給法務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一)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法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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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盧瑞祥為法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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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盧瑞祥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盧瑞祥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台灣政治大學法學士。

專業簡歷:

——1993年 進入公職;
——1993年10月至1996年4月,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
——1996年5月至1998年11月,登記局局長及公共公證員助理;
——1998年12月至2001年12月,商業及汽車登記局局長;
——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登記局局長;
——2003年1月至2007年2月,第一公證署公證員;
——2007年3月至2008年11月,派駐到法務局擔任公證員;
——2008年12月至2019年5月,第一公證署公證員;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8月27日,法務局代副局長;
——2019年8月28日至今,法務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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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邱顯哲為法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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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邱顯哲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邱顯哲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汕頭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合辦的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9年1月進入公職;
——1999年11月至2000年11月,前法律翻譯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00年11月至2010年7月,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0年4月至7月,法務局技術輔助處代處長;
——2010年7月至2014年1月,法務局技術輔助處處長;
——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法務局技術輔助廳廳長;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廳長;
——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法務局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
——2014年12月至2019年3月,司法援助委員會委員;
——2017年9月至2024年1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
——2024年2月至今,法務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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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