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4/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5

刊登日期:

2025.10.30

版數:

17-21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加思欄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第28/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加思欄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  
    相關類別 :
  • 土地法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面積1,04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加思欄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0冊第54頁第11200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設定行政地役權,因鋪設一條連接到加思欄馬路公共排水管網的專用雨水排放管道。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

    附件

    (土地工務局第1999.05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1/2025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奧維房地產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奧維房地產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31號時新大廈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65979 (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329742G號登錄,該公司為一幅面積1,04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加思欄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0冊第54頁第11200號的土地的利用權持有人。

    二、該土地的田底權以國家的名義登錄於FK4冊第2444號。

    三、上述批給由經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合同條款更正的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規範。

    四、由於該土地後方的山坡發生山泥傾瀉,導致一段舊城牆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倒塌,故中止重新利用工程,隨後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批示,批准由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即土地工務局通知有關建築工程重新動工之日)中止有關期間。

    五、因此,為改善山坡的排水系統,需要在該土地上將興建的樓宇的共同部分鋪設一條雨水排放管道,並與加思欄馬路的公共排水管網連接,故須在有關範圍設定行政地役權,以確保權限部門能進入該樓宇對管道進行所需的維修和保養工作。

    六、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局編製了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公司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舉行會議,對修改批給發表贊同意見。

    八、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作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批給。

    九、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遞交由歐偉強,男性,已婚,及歐為士,男性,已婚,兩人均居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31號時新大廈地下,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奧維房地產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 ― 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訂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由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4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及經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條款更正的合同作為批給憑證,面積為1,044(壹仟零肆拾肆)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加思欄馬路,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30冊第54頁第11200號,以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29742G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因在該土地空間設定行政地役權。

    2. 鑒於上款所述,批給合同第二條款及第五條款修訂如下:

    第二條款 ― 土地的重新利用及批給用途

    1. ..........................................................................................

    1) ..........................................................................................

    2) ..........................................................................................

    2. 乙方須於樓宇之易於到達共同部分,設置一條接駁至加思欄馬路公共下水道網的專用雨水排水管道,以用作收集並排出仁伯爵綜合醫院範圍內山坡的雨水,且預留足夠空間供日後維護作業,該空間不得設置任何限制及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性佔用,其具體位置以竣工圖則為準,並對該空間設定行政地役權。

    3.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獨立單位者,均須遵守及承認按照上款設定的責任,將相關空間留空。

    4.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獨立單位者,必須同意甲方進入第2款所指的範圍,以便對專用排水管道執行維修及保養工作。

    5. 第1款所述面積可在申請工程檢驗時作倘有修改,以便發出使用准照。

    6.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五條款 ― 特別負擔

    ..............................................................................................

    1) ..........................................................................................

    2) ..........................................................................................

    3) ..........................................................................................

    4) ..........................................................................................

    2. 對第二條款第2款所述的排水管道,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並負責維修及更正該等工程由發出使用准照之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

    第二條 ― 準用

    所有在本次修訂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者,由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4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及經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條款更正的批給合同條款繼續生效。

    第三條 ―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 ― 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45/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5

    刊登日期:

    2025.10.30

    版數:

    21-23

    • 宣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捨棄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工業園街及工業園大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的土地。
  • 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  
    相關類別 :
  • 土地法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青洲工業園前地跨境工業區邊檢大樓6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8496(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30345F號登錄,其為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6,93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工業園街及工業園大馬路,其上建有稱為「跨境工業區工業大廈」的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55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持有人。

    土地批給由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憑證的合同所規範,該合同經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更正作出修正,並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作出修改。

    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6577/2007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承批公司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的聲明書,通知捨棄上述以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的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捨棄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為6,936平方米,在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6577/2007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工業園街及工業園大馬路,其上建有稱為「跨境工業區工業大廈」的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55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捨棄,將上述土地,包括其上建有的樓宇,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歸還給國家,以納入其私產。

    三、土地的價值為$1,103,779,376.00(澳門元拾壹億零叄佰柒拾柒萬玖仟叄佰柒拾陸圓整)。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法規:

    第46/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5

    刊登日期:

    2025.10.30

    版數:

    24

    • 修改第43/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項。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95/2024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 第43/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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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3/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項修改如下:

    “(十)針對在(六)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交通事務局局長鄭岳威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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