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通 告

執行委員會第44/2025號議決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行使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訂的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第一款(五)項規定的權限,議決如下:

一、 授權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楊瑞茹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於職程內各職級的職階轉換;

(四)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批准職程晉級及晉階的程序及有關手續;

(五)經審查各項法定前提後,批准定期委任人員的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在法律訂定的限度內以超時制度提供服務;

(七)按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假期的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根據適用的法律規定,批准發給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及發給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提供與輔助部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及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立法會預算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訂定的金額為限;

(十五)批准部門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經常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或其他同類性質的開支;

(十六)認可輔助部門所組織的競投的批給書。

二、本項授權並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追認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自十月十六日至本議決公佈日在本項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四、在不妨礙上款的規定下,本議決自其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通過。

執行委員會:

張永春(主席)

何潤生(副主席) 

施家倫(第一秘書)

李靜儀( 第二秘書)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統計暨普查局退休顧問高級技術員黃貝湘之鰥夫李健民,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工業產權的保護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鄭曉敏

第59/DIR/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專利及著作權處處長趙詠瑩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作出與發明專利、實用專利、藥品及植物藥劑產品保護補充證明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的延伸、半導體產品拓撲圖,以及設計及新型的有關行為,但以不涉及發出相關的證書、證明書,以及證明為限;

(二) 根據經第5/2012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的適用規定,作出與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的有關行為,但以不涉及發出相關的證明為限。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專利及著作權處處長趙詠瑩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60/DIR/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鄧德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決定工作人員因病缺勤的合理性;

(二) 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三) 簽署工作人員報到憑證、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用作證明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四)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 批准部門運作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水、電、清潔、消毒、保養、管理、保安或其他同類開支,以及簽署相關開支的憑證及證明文件,但以澳門元三萬元為限;

(六) 批閱獲分配予本局的車輛的每月燃料使用及行車概況表;

(七)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 批准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日常消耗品和日用品,但以不產生額外開支為限;

(九) 批准將被視為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 簽署人員的職業稅登記表、離職申報表及相關公函;

(十一) 簽署經本人預先許可的開支的支付申請;

(十二) 簽署發給法務局有關刊登《公報》及印刷本局運作所需印刷品的文書及公函。

二、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鄧德文,在該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 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鄧德文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新城填海區A區連接A1至A4地段行人天橋設計連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設計連建造新城填海區A區連接A1至A4地段行人天橋。

5. 施工地點:位於新城填海區A區馬萬祺博士大馬路。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設計連施工期為360 (三百六十) 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3(三)個工程節點:工程節點1:完成提交所有施工圖則,最長編製期為60(六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工程節點2:完成樁基礎,最長施工期為210(二百一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工程節點3:完成橋樑結構,最長施工期為300(三百)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由競投者訂定:須参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第9條及第17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 9:00 至 12:45 及 14:30 至 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000.00 (壹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星期一), 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現場視察日期及時間:現場視察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早上十時正,集合地點為新城A區A1地段 (近東城第一街與馬萬祺博士大馬路側)。

16.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7.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8. 臨時擔保:$720,000.00 (柒拾貳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9.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 5% (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20.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星期二),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1. 評標標準:

– 工程造價:50%
– 設計連施工期:15%
–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 施工方案:10%
– 人力資源計劃方案及管理人員本地僱員佔比:5%

22.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私家車預約使用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的登記及應遵事宜

澳門私家車經港珠澳大橋前往並使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自動化停車場(包括轉機停車場及訪港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相關車輛所有人必須事先在“一戶通”或“商社通”網站或手機應用程式完成登記並取得許可,才可在香港機場管理局(下稱“香港機管局”)指定系統開立帳戶和預約使用停車場。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翌日起,交通事務局開始接受相關登記。

1. 申請登記的條件:

1)澳門居民 / 在澳門註冊的公司。

2)申請人必須為車輛所有人。

3)同一申請人可登記申請多於一輛車輛預約使用停車場。

4)如車輛所有權人多於一個主體,在提出登記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交獲所有車主的確認同意,包括授權申請人於香港機管局開立預約帳戶並作為登記人,其他車主不能以同一車輛開立帳戶。

5)車輛為澳門註冊私人用途之輕型客車,且必須已完成汽車所有權的登記。

6)每車最多配備三名指定駕駛員。

7)駕駛員必須為澳門居民並持有有效澳門駕駛執照或特別駕駛許可證(具輕型汽車駕駛資格)。

2. 預約停車場的許可的有效期及續期:

1)如車輛已具備“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下稱“港澳常規配額”)、“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准通知書”(下稱“粵澳兩地牌”)、“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下稱“橫琴單牌”)或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下稱“澳車北上”)的資格,許可有效期受限於其所綁定項目的相關牌證的有效期,且以港澳常規配額的有效期優先。倘上述綁定資格續期完成後,預約停車場的許可將自動續期。

2)如車輛不具備上述四類資格,相關許可的有效期將與申請時所提交的內地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有效期一致,且不可超過一年。

3)申請人可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辦理續期申請。

3. 應遵事項:

1)如申請車輛已具備港澳常規配額、粵澳兩地牌、橫琴單牌或澳車北上任何資格,相關登記申請將自動首先以港澳常規配額的登記資格條件登入申請。如沒有港澳常規配額則以已具備粵澳備案(依次為粵澳兩地牌、橫琴單牌、澳車北上)資格條件自動綁定申請。已具備上述四類任何資格的車輛,必須根據所規定項目包括指定駕駛員、保險及有效期等資格條件,作為相關登記申請資料。

2)申請人及指定駕駛員僅可在許可有效期內使用停車場,如已綁定港澳常規配額、粵澳兩地牌、橫琴單牌或澳車北上資格的車輛,該資格有效期等同其可使用停車場的許可有效期,並以港澳常規配額的有效期優先。根據香港相關規定,使用停車場的澳門車輛,其指定駕駛員必須為澳門居民。非澳門居民的駕駛員將自停車場的駕駛員登記名單中剔除。

3)申請人及指定駕駛員必須遵守使用停車場的相關許可有效期和預約細則的規定,車輛僅可在許可期間經港珠澳大橋前往並使用停車場。

4)已登記綁定的車輛,在成功預約使用停車場後,如出現因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的變更,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導致車輛在內地備案批文資格失效時,有關使用停車場的登記、許可及預約資格將被取消,申請人必須再重新辦理登記申請綁定、並自行於香港機管局網站取消原預約並以新登記信息建立預約。

5)不具備港澳常規配額、粵澳兩地牌、橫琴單牌或澳車北上資格的車輛,如在成功預約使用停車場後獲發上述任一資格的牌證,又或車輛的資格、所有人或駕駛員出現變更,申請人必須先自行於香港機管局網站取消原預約,並重新向交通事務局辦理登記申請綁定,再於香港機管局網站以新登記信息建立預約。

6)申請人必須確保車輛於港珠澳大橋行駛時持有三地有效的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而駕駛員亦必須持有有效澳門駕駛執照或特別駕駛許可證。

7)車輛和指定駕駛員須遵守港澳相關法例規定。此外,由於大橋主橋位於內地司法管轄區,車輛及駕駛員在大橋主橋行駛時,須遵守內地法例及內地對往來港澳但不入境內地的車輛所作的規定。

8)獲批使用停車場的駕駛員,如在香港境內使用其車輛往返停車場期間違反交通法規,視乎違反事項嚴重程度和累計次數,香港機管局可應香港政府指示暫停涉事車主、車輛及/或駕駛人預約使用停車場資格。

9)停車場使用者須自行對因其自身或其他原因導致其車輛未能使用停車場的情況及有關後果負責。

10)如內地或香港根據自身規定取消有關車輛或申請人的入境資格,其相關登記、許可及預約資格將自動失效。

11)如發現申請人或指定駕駛員曾利用車輛進行走私、運送他人偷越邊境、非法營運(包括“白牌車”)、違規攜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未申報應實施檢驗檢疫的行李或貨物(包括大量現金類物品)等違法活動,該車輛相應的登記、許可及預約資格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該申請人及行為人的相關登記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2)如發現車輛超出通行區、違反通行條件或並非由指定駕駛員駕駛,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該車輛相應的登記、許可及預約資格可被取消,且於一年內,該申請人及行為人的相關登記申請將不予受理。

13)如發現車輛在未有遵循澳車北上的預約規則下進入內地,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首次違反,該車輛的預約資格將被中止一個月,續後的每次違反,預約資格將被中止三個月。中止期間,將不可預約使用停車場,而已預約的紀錄將告失效,並承擔有關費用。

14)「獲許可預約使用停車場的車輛未有遵循澳車北上的預約規則下進入內地」(下稱“情況一”)與「港澳常規配額車輛未有遵循澳車北上的預約規則下進入內地」(下稱“情況二”)的「首次違反」及「續後的每次違反」的認定,會進行合併審理,情況二追溯至相關配額生效之日。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翌日起,不論屬於情況一或二的「首次違反」,將同時導致被禁止預約使用停車場一個月及相應的港澳常規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一個月;不論屬於情況一或二的「續後的每次違反」,將同時導致被禁止預約使用停車場三個月及相應的港澳常規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三個月。

15)申請人所填寫及提交的一切資料均須屬實,並無虛訛,否則其登記、許可的申請和所有相關續期、開戶、預約將不予受理,以及可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建 築 、 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10-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景觀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景觀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六)及二十五日(星期日)舉行景觀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景觀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景觀建築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十一小時分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八小時:

I. 根據工作任務書,製作景觀建築方案設計;

II. 方案設計須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供排水範疇圖則、機電範疇圖則、設計說明及植栽表。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方案設計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景觀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 — 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9.3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9.4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9.5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9.6 第233/95/M號訓令 — 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9.7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9.8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9.9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9.10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9.11 第5/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12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13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14 第1/2017號行政法規 — 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9.15 第2/2017號法律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 ;

9.16 第31/2018號行政法規 — 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

9.17 第33/2018號行政法規 — 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

9.18 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19 第31/2019號行政法規 — 第二批不動產的評定;

9.20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21 第15/2021號法律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22 第37/2021號行政法規 — 第三批不動產的評定;

9.23 第6/2022號行政法規 — 土地分類及用途;

9.24 第7/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9.25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6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27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28 第4/2024號行政法規 — “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

9.29 第6/2024號行政法規 — 第四批不動產的評定;

9.30 第8/2024號行政法規 — 東區-2規劃分區詳細規劃;

9.31 第11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9.3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9.33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9.34 《澳門總綠化區域分類定義》(2019年版) ;

9.35 公共綠化區基本種植及灌溉要求指引(2021年7月修訂);

9.36 澳門古樹名木養護指引;

9.37 受工程影響樹木移植指引(2019年11月修訂);

9.38 受工程影響樹木保護指引(2019年11月修訂);

9.39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2024年版);

9.40 澳門建築物能耗優化技術指引;

9.41 《澳門公共戶外照明設計指引》;

9.42 澳門綠色建築指引——公共房屋篇(2022);

9.43 澳門綠色建築指引——公共建築篇(2022)。

9.44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9.45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4年1月修訂版);

9.46 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 - 2040)技術報告;

9.47 《被評定的不動產及緩衝區內廣告招牌安裝指引》(2025年版)。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適用於澳門地區的植物圖鑑等書籍以及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不少於A2規格圖板及顏色筆等(如馬克筆、木顏色筆);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景觀建築師 黃曉萍

正選委員:景觀建築師 鄧淑妍

建築師 蔡田田

後補委員:環境工程師  梁家誠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09/AACM/2025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五屆運動會澳門賽區賽事順利進行,根據2021年10月5日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至二十一日期間,禁止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五十米範圍內所有無人機之飛行活動,但經民航局特別批准之官方無人機活動除外。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