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三)至(七)項所指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旅遊局代表:鍾卓業;
(二)市政署代表:梁焯文;
(三)海關代表:江慧儀;
(四)司法警察局代表:鄧錦華;
(五)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吳國良。
二、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徐秀玲為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二)項所指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八)項所指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徐達明,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王淑梓;
(三)李居明;
(四)李勁揚;
(五)周笑銀;
(六)林迪恩;
(七)區小平;
(八)黃敏姿;
(九)歐家輝;
(十)鄭穎堯;
(十一)黎浩然。
四、委任曹志強為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八)項所指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