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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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三)至(七)項所指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旅遊局代表:鍾卓業;

(二)市政署代表:梁焯文;

(三)海關代表:江慧儀;

(四)司法警察局代表:鄧錦華;

(五)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吳國良。

二、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徐秀玲為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二)項所指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八)項所指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徐達明,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王淑梓;

(三)李居明;

(四)李勁揚;

(五)周笑銀;

(六)林迪恩;

(七)區小平;

(八)黃敏姿;

(九)歐家輝;

(十)鄭穎堯;

(十一)黎浩然。

四、委任曹志強為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八)項所指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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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