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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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52/2025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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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
| 序號 | 攝影機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
| 1. | K006 | 船澳街 | 船澳街,俾若翰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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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結合第50/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與馬起峰之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以附註形式簽署。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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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