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秘 書 處

聲 明

茲聲明,因部門重組,本秘書處兼任顧問周錫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因部門重組,本秘書處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吳書昇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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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陳格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根據第15/2025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原行政會秘書處編制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政府總部事務局人員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編制人員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狀況

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李惠茹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3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3 確定委任
吳書昇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 確定委任
吳靄燕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 確定委任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馮婉玲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3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3 確定委任

(經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批示核准)

 

根據第15/2025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原行政會秘書處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轉入政府總部事務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狀況

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人員組別:技術員
冼嘉宜 特級技術員 3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石碧珠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工人
庄秀貞 技術工人 6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嬋秋 勤雜人員 5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經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批示核准)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周煥心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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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羅暉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輔助部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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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張智宏副消防總監(編號400091)擔任消防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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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蔡炳祥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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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文道義、Vasco Manuel de Sousa e Brito Lopes及郭邵文—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吳佩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婉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杜慧明,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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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議決如下:

陳奕祥、陳婉雯、許錦泉及黃倩群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詠茵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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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分別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鄭家穎及梁婉媚在本局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老睿文在本局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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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起,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雁玲調任至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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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宋正靜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第一款,收取相等於薪俸點675點。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第151頁至第152頁的第29/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的內容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應改為:“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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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彭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75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吳瑞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3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龔靜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4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葉秀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5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羨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52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高級技術員高樂士,供款人編號30007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局重型車輛司機譚家良,供款人編號61433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鄧月微,供款人編號30014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偉文,供款人編號60059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張錦泉,供款人編號60722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曾金滿,供款人編號624666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張詩琳,供款人編號628952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黃結彬,供款人編號30147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法院特級書記員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供款人編號60229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梁偉華,供款人編號602708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法院特級書記員白麗呈,供款人編號60594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社會工作局輕型車輛司機孫國臣,供款人編號60849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馬穎姿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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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葉欣然 顧問翻譯 1 67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黃祖兒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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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陳展輝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倫一鳴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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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蕭潤華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以填補第36/2023號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所指的附件表一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陳志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陳嘉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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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蒙志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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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趙浚言、潘卡莉、李佩瑩、陳永森、陳文偉、高先禮、張政、蘇芷晴、梁偉權及梁英傑,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十三名、第十四名、第十八名、第二十三名、第二十五名、第二十六名、第三十名及第三十一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第17/202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二)項,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至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分別為現行薪俸表290點、270點、270點、290點、290點、290點、340點、270點、270點及270點。

張藝賓、郭瑋德、何幼琳、李遠新、聶冬宜、陳文珊、孫振賢、張禧裕、戴穎珊、張梓軒、古昊晟、詹穎欣、吳靜儀、狄晉宇、陸中興、夏枝培、區彩瑜、蔡建華、劉世彬及鄺展揚,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八名、第十名、第十一名、第十二名、第十六名、第十七名、第十九名、第二十名、第二十一名、第二十二名、第二十四名、第二十七名、第二十九名、第三十二名及第三十三名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七條,第17/202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獲錄取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至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並收取現行薪俸表250點之報酬。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冼月明,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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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第39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晉升至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經第1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重新公佈的第7/2006號法律第15條第1款(2)項及第16條第1款(4)項、第3/2022號行政法規第27條第1款及第31條第2款、配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39條第1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0條第1款(a)項及第22條第8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排名第一名至第八名的合格投考人,黎志明、凌惠婷、余家凱、曹家俊、鄧松齡、羅卓偉、謝旺發及吳卓偉,為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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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林錦秀代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應李浩賢之申請,其修讀第三十三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劉廣鑄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

曾健明、胡輝全及鍾潤安續聘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

劉偉源續聘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八日起

歐陽健全及吳少文續聘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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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批示:

林雁玲,行政公職局編制內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周欣欣,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第30/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為高美士中葡中學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以派駐方式於本局擔任職務的體育局編制內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楚遠,因派駐期屆滿,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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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蔡清報、陳穎姍、尤淑燕及施文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李佩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嘉業、劉景仲、蘇敬彬、陳欣宜、羅潔儀及劉惠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謝友德、劉劍生及李咏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蔡穎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泳威、冼文傑、劉志鋒及李德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蕭泳良 - 應其要求,中止第C - 0425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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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藥物監督管理局網頁內公佈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四缺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投考人李志洋、黃嘉碧及黃愛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眾泰有限公司發給“順泰”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33),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園街37-A號怡順大廈地下B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高園街37-37B號怡順大廈地下B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 二十三 日之批示:

核准向綠景行貿易有限公司發給"綠景"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34),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園街6-A號萬寶大廈地庫B座(A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叉巷19號輝威大廈地下B。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525號的“淳溢III”藥房的名稱更改為“澤永II”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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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顏旭東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潘永康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基金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梁富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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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陳嘉輝,本校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浩文,本校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鄧小欣,本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黃皓姸,本校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朱歡玲,本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智傑,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苑怡,本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許健冲,本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林靜雯,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翟延新,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

——黃皓姸,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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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曉欣為本局法律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允達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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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紹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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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呂頌恩及周文熹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姚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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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唐玉萍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地球物理及監測規劃廳廳長羅萬順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區少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航空氣象及氣候處處長劉英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續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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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