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批示:
陳玉儀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批示:
宋寶夔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文英、何嘉麗及黃嘉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展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議決如下:
周錫強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顧問,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羅暉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顧問,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下人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 姓名 | 法院辦事處 | 主管職位 |
|---|---|---|
| 霍潤萍 | 初級法院 | 主任書記員 |
| 鄭潔茵 | 行政法院 |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邱江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50。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印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輕型車輛司機第五職階黎志興,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辦公室,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中級法院法院首席書記員第一職階殷雄慧,屬確定委任,獲批給短期無薪假,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止。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二職階陳雪琴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二職階吳志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267XXXX)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徐豪——原屬交通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職階及相同任用方式調任至本辦公室,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按照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委任辦公室顧問陳志揚法學士及陳嘉欣法學士為本辦公室之專責公證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確定委任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幸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社宏,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條(三)項及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代主任 吳明泰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芷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芷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哲麗及麥善永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起,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謝淑霞調任至法務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雁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文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穎恬、羅劍豐及韋錫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敏及周少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志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本署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的下列員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陳日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蘇淑賢──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七職階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劉展偉,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起生效。同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署擔任第七職階市政機構管理員的定期委任因期滿於同日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忠發及侯炳祺,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及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本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羅麗華──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紀棠──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周華根──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尤淑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4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市政機構管理員之市政署第七職階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劉展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5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何安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9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何詠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9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鄧惠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4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忠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11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徐秀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2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周志麒,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0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胡錦霞,供款人編號30056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員王世紅,供款人編號30065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員倫一鳴,供款人編號301844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審計署輕型車輛司機莊寶山,供款人編號60004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輕型車輛司機黃華基,供款人編號60051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譚為明,供款人編號60099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李亞香,供款人編號60118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技術工人梁國慶,供款人編號60128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統計暨普查局輕型車輛司機彭約堅,供款人編號60283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東明,供款人編號603223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法院特級書記員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供款人編號60594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交通事務局車輛查驗員何國強,供款人編號60609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文化局勤雜人員陳麗媚,供款人編號606469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林欣珠,供款人編號60920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公共建設局高級技術員杜陽陽,供款人編號611124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莫容大,供款人編號611646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黃志明,供款人編號613122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袁葦婷,供款人編號61400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政府總部事務局技術輔導員譚子盈,供款人編號61434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馬靜瑜,供款人編號621804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邢倩雯,供款人編號622181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一級護士張慧麗,供款人編號62255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立法會副主席秘書李嘉寶,供款人編號62545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邱秀敏,供款人編號60075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張曉平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685 | 2025/10/26 |
| 陳達新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465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方丹妮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行政財政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詩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婉明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家雯、庄寶治及黎立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技能培訓處處長黃慧茵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劉健文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高學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雪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志江、方永傑、何建宗、孔碧鋒、翁俊傑、梁俊傑及梁永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甄艷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俊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五)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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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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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
功能 |
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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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01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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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0 |
38-01-03-07-08 |
澳門大學 |
$ 15,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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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38-02-01-99-00 |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
$ 5,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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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 |
38-02-02-99-00 |
其他—企業 |
$ 1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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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 15,000,000.00 |
$ 15,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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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依據: |
04/11/2025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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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余雨生——行政委員會委員:葉桂林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姚禮鋒,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婷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梁嘉怡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婷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43110謝苑婷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82111黃健彪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批示:
區燕興 —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及其附件表一,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為期一年(包括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咏虹及關艷香,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及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吳演威,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周文意及陳思榕,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子昌及黃慧東,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陳伺彥、曾賦斌、周文意及陳思榕,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旭及劉明燕 ─ 根據現行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90,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伍嘉敏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現行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徐曼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現行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趙穎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七條第三款a)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醫院行政廳廳長,為期一年。
李志風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藥劑處處長,為期一年。
黃穎雯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m)項至p)項、第二款b)項和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健康促進處處長,為期一年。
盧慧詩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十條第二款a)項和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人事處處長,為期一年。
陳志堅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a)項、第五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人力資源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家傑、張小敏、黃綺虹及梁梓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謝玉婷、胡穎希、柳玉欣、麥珮琳、趙世傑、麥芷晴、洪雪櫻、余泳欣、林靜雯、梁凱琪、李倚雯、林美鳳、何佩穎、阮詠欣、鄧銘慧及陳綺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薛建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玉琼、周堯銘、黃麗萍及陳德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胡靜雯、王丹莉、黎偉健、何梓揚、袁植斐、蔡鳳茵、林浩權、謝瑋航、許子晴、區靖敏、陳文樂、劉艾佳及陳綺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吳偉剛、鄧玉芬、歐陽麗珊、陳意、楊美嫻、陳嘉華、梁柏寧、何嘉鈴、張少梅、陳旖樺、梁苑玲、余知行、黃思、黎潔瑩、李玉如、馮曉靖、黃秀雲、蔡雅欣、黎俊華、林靜儀、何兆明、余麗瑚、余敏林、繆嘉燕、鄭錦峰、梁偉奇、林嘉妍、莫倩賢、陳婉儀及黃躍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小燕、蔡斐珊及傅文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綺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蘊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榮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江采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尹智敏和陳晚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張琼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倩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林嘉琪和譚蒨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尹智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文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劉倩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譚雅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翠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健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海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國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施力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嘉偉、趙碧恩、余鈞源、陳俊文、吳嘉璐及陳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智乾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文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紹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余瑞盈和林明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文麗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敏瑜、陸偉國及潘志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潔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燕芳和施偉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唐雪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子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郭頴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693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艾菲斯醫療中心II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64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463-727號濠尚-商舖地下B座-地面商舖G45舖,持牌人為譽美亮肌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463-727號濠尚-商舖地下B座-地面商舖G45舖。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永童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269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郭峰,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Cláudia Ribeiro Gomes Port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Alves Coelho Yee, Paula Marin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Barrancos Fino de Sousa Bernardino Figueira, Paula Cristin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Ricardo Luís Azevedo de Oliveira Coelh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Do Amaral Valadares, Amélia Isab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專科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王麗芝,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沂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邱德正,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牛紅霞,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Amélia de Brito Augusto Coelh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王毓洲,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梁頌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Shee V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五)項及第二款、經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本局下列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獲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黃雁華,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吳雅雅,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黃彬彬和梁錦恆,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組內第95頁的批示摘錄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兹更正如下:
原文:“麥子晴, ……”
應為:“麥子倩,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40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東北大馬路231-233號海濱花園第五座B座地下及閣樓之“萬康”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景天投資控股一人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2期4樓A座。另,核准維持“萬康”藥房持有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以買賣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牛奶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的申請,取消“萬寧(銀河分店)”藥行准照(准照編號83),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地面層G015舖(A區)。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屈臣氏(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屈臣氏第十分店”藥行准照(准照編號89),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463-727號濠景花園第五期-商舖地下B座-地庫一層商舖B03舖。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李雅雙女士發給“萬寶(泉悅分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53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飛能便度街104-106號泉悅花園地下B座,准照持有人地址位於澳門氹仔美副將馬路海茵怡居B座20樓J座。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李軍,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高級顧問藥劑師,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傅子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藥劑師,並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國良——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李世恩——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 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淑鳳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姚嘉兒、徐嘉能、李敏輝、黃寶漣及李穎淇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小青、何家敏及張漢彬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徐達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蘇宏,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林康龍及黎筱茵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6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古榮俊,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國祥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英豪,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欣靈、林綸鈺及梁麗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曾繁瑜-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葉浩然-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9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李玉琼-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郭佩儀及黃慧僑-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65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賽紅、鍾達敏、古倩坤、黎小衛、劉家光、羅靜賢、羅志威、梁頴思、莫靄茵、吳淑芬及丁月英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羅玉霞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龔富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應許祖達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