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六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3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 公共部門 | 填補職缺的數目 |
| 行政任用合同 | |
| 法務局 | 1 |
| 身份證明局 | 1 |
| 體育局 | 1 |
| 合共 | 3 |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二十一及第二十三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 名次 | 姓名 | 居民身份證編號 |
|---|---|---|
| 21.° | 陳立豪 | 5183XXXX |
| 22.° | 吳家傑 | 5167XXXX |
| 23.° | 楊振瑋 | 1605XXXX |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須與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與澳門居民身份證不符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投考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屬授權,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書正本及投考人的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茲公佈,前郵政局退休二等郵務文員李安妮之鰥夫華地文,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退休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鄺允明之遺孀馬麗華,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第39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9/DIR/2025號財政局代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林雪梅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經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職權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二、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第39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9/DIR/2025號財政局代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公共開支處代處長李天碩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規定,對交通、行李運輸及旅遊保險費用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 根據法律規定,經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職權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三) 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二、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公共開支處前處長柯超航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在該附屬單位範圍內作出第一款所指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公共開支處代處長李天碩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第39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9/DIR/2025號財政局代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司庫活動組組長黃振宇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二)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
(三)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透過核准格式且經出納活動作出調動。
二、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第39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30/DIR/2025號財政局代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嘉莉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批准退回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三)批准都市房地產租金的預付。
二、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財政局
公物管理廳廳長 馮小萍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 外匯儲備 | 239,211,262,071.43 | 澳門元負債 | 212,371,428,953.68 |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5,578,272,003.05 | |||
|
銀行結存 |
138,271,254,518.15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084,942.63 | |||
|
海外債券 |
100,940,007,553.28 |
負債證明書 |
23,401,046,668.39 |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67,986,073,138.37 | |||
|
其他 |
0.00 |
其他 |
31,205,952,201.24 |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30,200,845,703.35 | 外幣負債 | 0.00 | |||
|
輔幣 |
213,938,8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
紀念硬幣 |
2,303,845.64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
非流通銀幣 |
0.00 | |||||
|
流通硬幣套裝 |
0.00 | 其他負債 | 1,264,497,128.20 | |||
|
其他澳門元投資 |
103,174,390.69 | |||||
|
外幣投資 |
29,881,428,667.02 |
暫記帳項 |
1,264,497,128.20 | |||
|
其他帳項 |
0.00 | |||||
| 其他資產 | 3,023,727,434.89 | 資本儲備 | 58,799,909,127.79 | |||
|
資本滾存 |
47,801,981,109.33 |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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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 |
5,668,895,940.47 | |||||
| 資產總計 | 272,435,835,209.67 |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 272,435,835,209.67 |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陳君儀 |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第035/CA號決議:
一、將下列權限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陳君儀,倘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劉杏娟:
a. 在法院或以外代表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在任何司法訴訟中行使撤回請求、進行和解、捨棄請求,以及在仲裁程序中作出承諾;
b. 徵收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收入;
c. 許可作出由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本身預算承擔且不超過一萬澳門元的開支,並批准其支付;
d. 處理及解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往來事務。
二、上述授權不妨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上述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廢止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第027/CA號決議。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黃善文
成員:陳君儀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33/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賴文威:
(一)領導和協調其屬下工作人員,情報及支援廳和保安廳;
(二)在上項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核准人員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申請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3)就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6)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7)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的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的決定為限。
(8)作出第133/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四)、(五)、(十一)及(十九)項規定的行為。
(三)批准簽發有關刑事調查範疇的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副局長賴文威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經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批示認可)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33/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蘇兆強:
(一)領導和協調其屬下工作人員,刑事調查廳、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和刑事技術廳;
(二)在上項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核准人員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申請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3)就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6)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7)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的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的決定為限;
(8)作出第133/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四)、(五)、(十一)及(十九)項規定的行為。
(三)批准簽發有關刑事調查範疇的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副局長蘇兆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經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批示認可)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33/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岑錦榮:
(一)領導和協調其屬下工作人員,管理及計劃廳和司法警察學校;
(二)在上項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核准人員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申請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3)就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6)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7)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的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的決定為限;
(8)作出第133/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四)、(五)、(十一)及(十九)項規定的行為。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副局長岑錦榮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經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136/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鄺逸富副消防總監(編號409981)及副局長陳曉副警務總監(編號102961)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關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更改享受年假的申請;
(2)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主持評核人會議。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圍內:
(1)批准本局的文職人員及在本局提供服務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工作調動,以及簽署有關報到憑證;
(2)簽署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之文書;
(3)簽署為公佈於本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4)批閱由值勤人員及各級值日官員每日編寫的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
(1)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2)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3)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簽署為送交財政局的M3/M4格式及其附件A,以及職業稅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
(5)簽署為送交社會保障基金的本地僱員受益人登錄申報表、變動情況申報表、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以及退休及撫卹制度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136/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陸路口岸廳廳長劉小玲警務總長 (編號100970)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的管理範圍內:
(1)批閱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2)審批擬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廣告宣傳空間張貼及播放的廣告及宣傳內容,並簽署相關公函,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審批擬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業空間及營運空間的經營地點內、外張貼或擺放宣傳物品的申請,並簽署相關公函。
(二)簽署關於進出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關閘口岸、青茂口岸、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及珠澳跨境工業區工作事宜之公函。
(三)簽署關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停車場泊車事宜之公函。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136/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蔡永興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澳門保安部隊每月的水費、電費及管理費。
(二)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文職人員、屬治安警察局編制及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以及其他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
(1)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
(2)簽署衛生護理證;
(3)簽署薪俸狀況表。
(三)批准返還存檔於行政管理廳且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職責範圍內,鑑證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根據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放射及影像學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杜芷瑩 | 77.0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放射及影像學科 譚文斌醫生
正選委員:放射及影像學科 鄧小雯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郭啟欣醫生
根據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之決議而進行的麻醉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黎樂善 | 56.7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麻醉科 梁暉醫生
正選委員:麻醉科 張靜嫻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呂美珊醫生
根據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肺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郭嘉琪 | 14.7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任立峰醫生
正選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陳洪濤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吳振江醫生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二)”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玖拾貳元整(MOP9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第4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策略發展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度第二十四次平常會議記錄(摘錄)所述授權第三款、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4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財務委員會第040/2025號會議記錄(摘錄)所述授權第四款、第88/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運作規章》第三條第三款,以及第113/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 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協和澳門醫學中心副院長李偉成,以便在分管的業務範疇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 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二) 批准為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醫療人員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三) 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 在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五) 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 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七)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及許可支付有關開支,但以澳門元200,000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 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協和澳門醫學中心副院長李莉,以便在分管的業務範疇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 以協和澳門醫學中心的名義,與擬聘用的醫療人員、行政及輔助人員簽署個人勞動合同,但經特別程序招聘者除外;
(二) 批准上項所指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 核准每年工作人員的年假表,但領導及主管人員除外;
(四) 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但領導及主管人員除外;
(五) 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 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七) 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津貼及其他福利;
(八) 批准提供與人力資源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 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十) 在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一) 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 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三)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四)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及許可支付有關開支,但以澳門元50,000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 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協和澳門醫學中心副院長李君,以便在分管的業務範疇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 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二)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5,000的招待費;
(三) 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 在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五) 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 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七)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100,000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四、 還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協和澳門醫學中心副院長李君,以便行使下述職權:
(一) 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 向財政局申請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屬協和澳門醫學中心的預算撥款;
(三) 收取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本身的收入及將之存於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
(四) 批准發出支付指令以提取出納活動相關款項;
(五) 經核實具法律依據、符合財政規則及具有權限實體許可後,許可透過登錄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本身預算內的撥款帳目結算須支付的所有開支的權限。
五、 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人員柳曉輝,以便在分管的業務範疇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 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二) 批准提供與綜合保障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 在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五) 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 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七) 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八)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九)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及許可支付有關開支,但以澳門元100,000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 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人員沈寧,以便在分管的業務範疇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 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二) 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 在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四) 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五) 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七)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及許可支付有關開支,但以澳門元50,000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 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轉授予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運營財務部行政主任阮佩儀,以便在分管的業務範疇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及許可支付有關開支,但以澳門元30,000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 批准發出支付指令以退還因提供醫療服務而產生的出納活動相關款項。
八、 本授權及轉授權在獲授權人或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行使。
九、 對於行使現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十、 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得將上述的權限轉授予協和澳門醫學中心主管人員。
十一、 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十二、 獲授權人或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三、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
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院長 劉正印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興建A1橋延伸匝道橋樑及行人通道,並優化防浪牆及堤堰。
5. 施工地點:新城填海A區A1橋南段與澳門橋大馬路東側區域,以及新城填海A區北海堤。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除單價表中第A1.3.2,A1.3.3及A1.3.4項鑽孔灌注樁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攬外,本工程以總額承攬。
9. 最長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300(三百)工作天 (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2個工程節點:
工程節點1:完成A1橋延伸段匝道橋樁基礎工程,最長施工期為140(一百四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工程節點2:完成A1橋延伸段匝道橋箱樑結構 (含張拉)工程,最長施工期為250(二百五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由競投者訂定:須参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元$1,000.00(壹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1,200,000.00(壹佰貳拾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 (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2025年10月22日第4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點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投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查閱。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1.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獲濠江花園第3座、濠江花園第4座及濠江花園第5座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授權者―房屋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招標名稱:為濠江花園第3/4/5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2025。
4. 標的:本招標旨在為濠江花園第3/4/5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尤其是樓宇清潔、看守、樓宇共同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服務期由2026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為期3年。
5. 投標人的特別條件:
5.1. 投標人須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或所營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5.2. 投標人須在財政局已作開業登記,且不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5.3. 投標人須領有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5.4. 投標人須按照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之規定遞交投標書;
5.5.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標書均不獲接納;
5.6.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招標。
6. 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查閱及索取招標案卷。如有意投標人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MOP2,000.00(澳門元貳仟圓正)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免費下載。
7. 現場考察及書面解釋:現場考察於2025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於上述日期及時間到達澳門菜園涌邊街濠江花園第5座門口集合,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考察。有意投標人須於2025年11月21日或之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 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考察之登記。
現場考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和解答,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2025年11月27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8. 臨時擔保:金額為MOP212,000.00 (澳門元貮拾壹萬貮仟圓正),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款至代收款人房屋局的帳戶中。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遞交予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截標日期及時間為2025年12月17日下午6時正。
10.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2025年12月18日上午10 時正在澳門鴨涌馬路158號青葱大廈地下H舉行。
11. 延期:倘房屋局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現場考察日期、截標日期、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2. 評標標準及判給之標準:
12.1 評分項目所佔之比重如下:
| 評分項目 | 所佔比重 |
|---|---|
| 價格 | 65% |
| 管理服務經驗及管理專業認證 | 23% |
|
提供服務期間之本地僱員比例 |
6% |
| 物業管理之相關專業人員培訓 | 6% |
12.2 判給之標準:
12.2.1 按上款之各評分項目的得分加總,獲最高得分的投標人獲得判給。
12.2.2 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人時,則優先獲得判給者依次為:
a) 價格項目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b) 管理服務經驗及管理專業認證項目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c) 於服務期間提供《承投規則》第14.1.1項至第14.1.4項所列崗位之正更人員之本地僱員比例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13. 其他事項:有關是次招標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內公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