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文化局人員孫仲佳及張詠華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人員的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文化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酬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文化局承擔。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文化局人員林玉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九日起續期半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由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訂定及由該公司承擔。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承擔。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