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黃潔薇為護理專科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成員及主席。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成員:
(一)鄭竹平,衛生局代表,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二)楊秀娟,衛生局代表;
(三)林愛貞,澳門理工大學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代表;
(四)王靜華,鏡湖醫院代表;
(五)尹一橋,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
(六)范黃有霞,具專科護理學歷的護士代表。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