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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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十四)項及(三十五)項、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一)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陳新杰,范林純為候補人;
(二)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陳滿鋒,吳景松為候補人。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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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