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 李詠聰,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二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
- 黃志華,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 關志豪及謝永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 劉桂明,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梁綺雯,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 林萍,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聲 明
現聲明,本局向財政局徵用的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馬占士,應其請求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終止徵用返回原部門。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伍素萍副警務總監(編號109960)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任利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3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房屋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葉擴林――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38/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廉 政 公 署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廉政公署——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徐錦波—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高級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吳詠軍—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高級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陸耀祥—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張志強—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之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甄妮及楊丹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兆玲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啓燊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知識產權廳廳長李思雅,編號0198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技術及訴訟處處長江慧儀,編號10592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鑑於海關科技設施及設備處處長何嘉華,編號02001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267XXXX)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85。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黃羅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瑜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瑜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仕瑩、吳嘉慧及鄒庭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郭茵,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終止於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法務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譚俊銘,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馬秀麗,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前印務局局長之法務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葆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8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鄭錦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37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侯炳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93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蘇淑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1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之旅遊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5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前印務局副局長之市政署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日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0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祥,供款人編號602011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重型車輛司機沈志輝,供款人編號60327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陳由安,供款人編號603371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陳紀棠,供款人編號603854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周華根,供款人編號60472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冼月明,供款人編號618001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政府總部事務局工作人員黃國洪,供款人編號62767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郭鳳艷,供款人編號610933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章孔,供款人編號60292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第六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學員陳嘉懿,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終止在本中心的職務。
特此聲明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培訓中心代主任 鄭渭茵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之批示:
胡毅恆、周倩雯、梁達明及侯世傑–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陳惠婷–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鍾澤燕及老潔瑤–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周美翠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林曉君及冼思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002魚湯粉(上葡京店)”和葡文名稱為“SOPA DE FITAS DE PEIXE BIRMANES DE 002 (LOJA DE PALÁCIO GRANDE LISBOA)”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在2025年10月28日獲發第Q0041.08號准照,持有人為“002魚湯粉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二樓。
———
中文名稱為“MR.K赤辣豬扒包”和葡文名稱為“PÃO DE COSTELETA PICANTE MR.K”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在2025年10月28日獲發第Q0039.08號准照,持有人為“高宇航”和葡文名稱為“KOU U HONG”。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二樓。
———
葡文名稱為“MR3.3”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在2025年10月28日獲發第Q0042.08號准照,持有人為“高宇航”和葡文名稱為“KOU U HONG”。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二樓。
———
中文名稱為“古早堂澳門地道古早味”和葡文名稱為“GU ZAO TANG”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在2025年10月28日獲發第Q0040.08號准照,持有人為“大光添財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TAI KWONG TIM CHOI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TAI KWONG TIM CHOI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二樓。
———
中文名稱為“榮記牛雜(上葡京店)”和葡文名稱為“COMIDAS WENG KEI (LOJA DE PALÁCIO GRANDE LISBOA)”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在2025年10月28日獲發第Q0038.08號准照,持有人為“梁宇榮”和葡文名稱為“LEONG U WENG”。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 酒店二樓。
———
中文名稱為“田耕閣養生館(上葡京店)”,葡文名稱為“SAÚDE VEGETARIAN FARM (LOJA DE PALÁCIO GRANDE LISBOA)”和英文名稱為“VEGETARIAN FARM WELLNESS”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在2025年10月22日獲發第Q0036.08號准照,持有人為“田耕閣養生館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CASA DE CUIDADOS DE SAÚDE VEGETARIAN FARM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VEGETARIAN FARM WELLNESS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二樓。
———
中文名稱為“碧濤意國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PORTOFINO”和英文名稱為“PORTOFINO RESTAURANT”的餐廳,在2025年10月10日獲發第R0421.08號准照,持有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第1層(L01)1036號商舖。
———
中文名稱為“金越越南牛肉粉(上葡京店)”和葡文名稱為“COMIDAS PHO VIETNAM (LOJA DE PALÁCIO GRANDE LISBOA)”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在2025年10月24日獲發第Q0037.08號准照,持有人為“王啓元”和葡文名稱為“WONG KAI UN”。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二樓。
———
中文名稱為“盈高高爾夫球餐廳”,葡文名稱為“BISTRÔ DE MEU GOLFE” 和英文名稱為“MY GOLF CAFE”的餐廳,在2025年10月27日獲發第R0417.08號准照,持有人為“盈高運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DESPORTOS DE IENG KO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IENG KOU SPORTS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鄰近路環電廠圓形地,“葡京人”酒店1樓(L1)。
———
中文名稱為“百川環球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BAICHUAN GLOB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BAICHUAN GLOBAL TRAVEL AGENC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獲發第0312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百川環球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BAICHUAN GLOB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BAICHUAN GLOBAL TRAVEL AGENCY LIMITED”,位於路環蝴蝶街25號金光大道尚巒地下E座。
———
中文名稱為“駿領旅遊 (澳門) 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TRIP LINK TURISMO (MACAU)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TRIP LINK TOURISM (MACAO)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獲發第0311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駿領旅遊”,葡文名稱為“JUN LING TURISMO”及英文名稱為“TRIP LINK TOURISM”,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7樓F室。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江保寧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正麗及彭嘉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志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6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 高立基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文浩及馬浩楓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尹國開,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歐陽倩明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二等督察實習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駿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保德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對外貿易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偉中,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姚禮鋒,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譚健華,為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劉偉源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家榮、李煥江、鄧玉珊、岑嘉欣及林浩輝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林泳茹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時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Ana Sofia Dias Pedro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的第四條,薪俸點為65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
- 黃文熙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71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
- 蔡偉杰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起:
- 劉少儀及譚松江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起:
- 古麗珊及鄭鳳清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
- 陸惠敏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
- 龐金喜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五日起:
- 區國保晉階至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 梁玉珍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
- 陳連英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起:
- 黃寶珊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
余嘉雯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
許偉鴻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懲教管理局崔展文,第四職階副警長編號0288,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批示:
黃雪雯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劉詠茵,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張婷及黎倩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李婉華及鄧莉莎,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歐陽惠香、洪朝欽、林貫名及李振祥,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余珏佑,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麥麗琼,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梁雪儀,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饒桂詩、袁嘉雯及黃家榮,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蔡樺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鄭炳光,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王沁及潘健華,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五日及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李金好、林潔蘭及郭麗娟,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蘇穎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林素茵,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25;
趙思恩,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85。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巧兒,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400;
黃錦笑及朱惠婷,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及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40。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博康診所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 - 0103號執照失效。
星範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Starstyle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4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H7,持牌人為惟一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A3。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鄭子淇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405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鄧志文 - 已故,註銷第MI1466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申堅 - 應其要求,註銷第WL0001號中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Maria Isabel Dias Coimbra Lourenço Mira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0074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冼潔盈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407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立謙 - 應其要求,註銷第DI0029號牙科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柏宇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R P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4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A10,持牌人為柏宇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A1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鳳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英咏詩和吳敏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梁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文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杜燕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鳳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美美、歐陽曼茵、郭雁愉、蔣嘉莉、黃永德、馮淦雄及趙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家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潘耀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曾嬋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關金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林俊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盧碧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梁婉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嘉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景仲、陳欣宜、蘇敬彬及潘思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泳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世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8/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易寶容、洪子揚及戴慧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8/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靜婷、區志昕、何婉婷及盧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八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八名的合格投考人郭慧雯、盧杏翔、陳麗雲、李培霞、黃超群、陳伊麗、翁美芳及馮慶楓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合格投考人趙可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十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九名合格投考人楊一君、秦祐鵬、吳柳娟、胡潔行、李勁文、劉蘭珍、蔡芳俊、李志風及盧艷秋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55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佛山街168號金利達(福苑,輝苑,利苑,金苑)地下D座之“仁輝”藥房的名稱更改為“康健(金利達店)”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華安達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公局市場巷9號聯興大廈地下B座。另,核准維持“康健(金利達店)”藥房持有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以買賣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佘安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加農先生發給“運通XIX”藥房准照,編號為第53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板樟堂街1-J號新和大廈地下D、E、F及G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樓A座。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艷紅——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二)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准照及稽查廳廳長,為期一年。
李志洋——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三)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註冊廳廳長,為期一年。
秦杏儀——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四)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監測廳廳長,為期一年。
何嘉英——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稽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林富聰——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中藥處處長,為期一年。
陳德賢——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化學藥及器械處處長,為期一年。
吳德龍——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六)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劉雅文——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一)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規劃及質量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楊梓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李慧茹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蔡木錦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 關靄婷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540 | |
| 程偉業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400 | |
| 張依文 | |||
| 李麗華 | |||
| 廖海英 | |||
| 阮曉惠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堵耀國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行政任用合同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冼嘉彤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40 |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盧小青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應鄧勵芳的請求,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校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潘小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強制退休。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Margarida Maria Vieira Crespo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公共建築廳廳長黃昭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及(四)項之規定,因定期委任期滿及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i)項的規定,對屬確定委任的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唐煥陽及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劉詠宇科處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林衛邦及陳少斌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冠新、林柏瀚及吳玉麟,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鍾苑琪,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永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陳美寶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許志樑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Susana Maria Dias Zamith Silva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穎楓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秀娟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曾祥軒 —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陳文華 | 首席特級 技術輔導員 |
3 | 480 | 09/10/2025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梁恆宗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565 | 24/10/2025 |
| 曹玉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365 | 24/10/2025 |
| 梁佩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365 | 24/10/2025 |
| 周嘉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365 | 24/10/2025 |
| 關卓妍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365 | 24/10/2025 |
| 吳遠謀 |
特級技術員 |
3 | 545 | 26/10/2025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葉錦宏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180 | 12/10/2025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錢國榮 | 輕型車輛司機 | 6 | 220 | 07/10/2025 |
| 陳祥汀 | 輕型車輛司機 | 6 | 220 | 07/10/2025 |
| 黃月顏 | 技術工人 | 6 | 220 | 25/10/2025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馮家就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 林祖棠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 李桂賢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梁恆宗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 周嘉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00 |
| 曹玉玲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00 |
| 關卓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00 |
| 梁佩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00 |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曾祥軒擔任本局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徐豪,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調任至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António dos Reis Gomes,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開榮,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調任至公共建設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鄭桂濠,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調任至公共建設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鍾煥玲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施崢嶸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蕭永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市場及競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葉曉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認證服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楊樹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交換中心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四職階郵差蕭景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許志梅,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盧志威,第六職階郵差,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鎮金,第五職階郵差,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嘉輝及方家偉,第四職階郵差,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韻儀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儲金局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廣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四職階郵差梁軒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陳學明,第五職階郵差;
蘇詠漢、溫滿康、蔡思銘、陳建華、陳賢堂、梁凌杰、歐陽堅柱、古振南及盧國邦,第四職階郵差;
陳倩香及杜耀榮,第七職階勤雜人員;
陳秀雯及葉婉雯,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四日起獲續期三年:
梁韋洛,第六職階郵差;
劉百強,第五職階郵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嘉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Ana Rita Torres Pereira de Amorim,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梁佩儀及何嘉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余汶英、陳麗華及陳炎斌,皆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李昊軒,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5點;
何智聰,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陳穎儀,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曹麗雲,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洪巍鑫,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庄碩及鍾榮華,皆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陳家亮、李駿偉及李浩文,首位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其餘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鄭漢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九職階郵差譚文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煌、蘇嘉輝、蔡炯揚、莊杏榆及呂嘉輝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2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職務。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偉傑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2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職務。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尔杭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2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氣象及預警廳廳長曾秀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續任七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預警及預報處處長陸鎮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鍾國偉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富德及林志忠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其成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富德及林志忠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何慧健及黃智軒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黃文傑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樓 宇 維 修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任利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