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5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海關將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方式進行晉升程序,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八名投考人修讀副關務督察晉升課程,以填補海關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職位十八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投考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工業產權的保護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公 告

公開拍賣

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有關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查看物品 

1. 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查看相關出售的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

物品批號 存放
地區
查看
日期
時間 (1) 地點 (2)

VS01(部份)、VS02
MS01、MS02、MS03
L01、L02、L03、L04

路氹區

2025年
12月10日

上午十時

北安多功能政府大樓
(氹仔永福街)

VS01(部份) 澳門區

2025年
12月10日

下午三時

財政局青洲倉庫
(澳門青洲河邊馬路、山茶街)

註:

(1) 上述指定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即出發查看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查看物品的人士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物品的查看地點。

(2) 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指定地點集合,以便前往存放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的地區。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車輛廢鐵及廢棄物品的環節,僅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2. 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 http://www.dsf.gov.mo)。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 由公告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
提交金額: 伍仟澳門元
提交方式:

- 以現金或支票存款,需先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取存款憑單,並於指定的銀行機構繳付。
- 銀行擔保應遵照售賣條件附件一的格式。

公開拍賣 

日期: 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
時間:

上午九時(出席登記)
上午十時(公開拍賣)

地點: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查詢售賣條件 

相關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代局長 何燕梅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文 化 局

通 告

第04/IC/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五)項,以及第22/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代廳長林穎娜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相關工作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二)審批相關工作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批准相關工作人員更改、提前及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屬相關附屬單位職權範圍文書。

二、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

三、關於公共圖書館管理廳代廳長林穎娜,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在本批示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PARETF/ONC/2025)

根據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腫瘤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鄭敬文 71.1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腫瘤科 王毓洲醫生

正選委員:腫瘤科 曹亞兵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林炎坤醫生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6/P/25號公開招標“仁伯爵綜合醫院血液透析室擴建工程”,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PARETF/PC/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Marisa Emanuel Borralho Manaças Ferreira醫生投考臨床病理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臨床病理科 José Carlos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醫生
正選委員: 臨床病理科 官建泳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栢林醫生
候補委員: 臨床病理科 錢偉醫生
  臨床病理科 黃荔青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及十四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臨床病理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2/PARETF/GASTR/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林英豪醫生及胡果正醫生投考胃腸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胃腸科 陳海雄醫生
正選委員: 胃腸科 李婺芳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葉偉文醫生
候補委員: 胃腸科 伍家驥醫生
胃腸科 朱雪茵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胃腸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PARETF/MR/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方針醫生投考復康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復康科  高景輝醫生
正選委員: 復康科  蔡琳玉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袁家康醫生
候補委員: 復康科  何經緯醫生
  復康科  郭小麗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復康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8/P/25號公開招標“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03/FAR/2025)

為填補藥物監督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兩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藥物監督管理局(位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新口岸填海區Q-1d地段公共辦公大樓建造工程-上蓋工程」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建造公共辦公大樓工程。

5. 施工地點:新口岸填海區Q-1d地段。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最長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650(六百五十)工作天 ,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1(一)個工程節點:工程節點1:完成大樓上蓋結構封頂,最長施工期為350(三百五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由競投者訂定:須参照招標方案前序第9條及第10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2,000.00(貳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7,500,000.00(柒佰伍拾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 5% (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 工程造價:50%
– 施工期:15%
–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 施工方案:10%
– 人力資源計劃方案及管理人員本地僱員佔比:5%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A1橋延伸匝道及行人通道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告 

第004/DSAMA/2025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海事及水務局提供清潔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5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證明或營業稅文件(M/8格式)中顯示的業務範圍包括清潔服務。

6.6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7 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600.00(澳門元陸佰元整)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190,000.00(澳門元壹拾玖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集合,隨即安排現場視察海事及水務局大樓建築群及周邊空間、海事博物館建築群及周邊空間、航海學校建築物及周邊空間;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在澳門船澳街政府船塢行政樓集合,隨即安排現場視察政府船塢建築群及周邊空間、海港樓建築群及周邊空間和青洲塘建築群及周邊空間。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60%

服務經驗:25%

澳門本地僱員比例:5%

人力儲備:5%

清潔服務質量認證:5%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交 通 事 務 局

通 告

第03/DIR/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行使經第46/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43/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李頴康從事下列關於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和組織及資訊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委任委託工程委員會及驗收委員會成員,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四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在上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

(1)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2)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之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3)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4)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5)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6)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7)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8)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

二、轉授予代副局長莫垂道從事下列關於交通管理廳和公共關係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委任委託工程委員會及驗收委員會成員,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四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在上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

(1)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2)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之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3)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4)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5)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6)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7)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8)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

三、轉授予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林志劍、交通管理廳廳長蕭日鵬及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吳樂樂在相關附屬單位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發出屬於有關附屬單位執行程序範疇內的證明;

(二)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委任委託工程委員會及驗收委員會成員,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四、轉授予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林志劍、交通管理廳廳長蕭日鵬及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吳樂樂在有關附屬單位的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開支的權限,但以澳門元六萬元為限;

五、轉授予交通規劃處處長源秋華、道路工程處處長梁祐達、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運輸管理處處長何振濤、協調處處長麥豪傑、稽查處處長梁佩環、駕駛執照處處長黃少祺、車輛處處長羅家明、組織及資訊處處長馬子聰、公共關係處處長馮文正、法律輔助處處長莫秀珍及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容瑋婕有關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的權限。

六、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八、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本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第04/DIR/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李頴康下列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和組織及資訊處;

(二)認可上述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代表本人出席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會議。

二、授予代副局長莫垂道下列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交通管理廳和公共關係處;

(二)認可上述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將因依法視為棄置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先占取得的車輛,或車輛所有人明確表示棄置並交由本局處置的車輛,送交財政局進行公開拍賣;

(四)針對的士准照持有人、的士執照持有人或的士駕駛員因從事業務而作出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及處理所涉的一切事宜;

(五)針對違反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及處理所涉的一切事宜;

(六)批准為發出的士駕駛員證而舉行專門考試所涉及的一切事宜;

(七)處理因鎖車、移走車輛及存放車輛所涉及的一切事宜。

三、授予副局長李頴康及代副局長莫垂道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的權限;以及授予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林志劍、交通管理廳廳長蕭日鵬、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吳樂樂、交通規劃處處長源秋華、道路工程處處長梁祐達、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運輸管理處處長何振濤、協調處處長麥豪傑、稽查處處長梁佩環、駕駛執照處處長黃少祺、車輛處處長羅家明、組織及資訊處處長馬子聰、公共關係處處長馮文正、法律輔助處處長莫秀珍及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容瑋婕簽署經上級批示的、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的權限。

四、授予副局長李頴康、代副局長莫垂道、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林志劍、交通管理廳廳長蕭日鵬、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吳樂樂、交通規劃處處長源秋華、道路工程處處長梁祐達、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運輸管理處處長何振濤、協調處處長麥豪傑、稽查處處長梁佩環、駕駛執照處處長黃少祺、車輛處處長羅家明、組織及資訊處處長馬子聰、公共關係處處長馮文正、法律輔助處處長莫秀珍及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容瑋婕在有關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的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六)訂定輪值表及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七)批准職務主管及秘書人員享受年假或缺勤期間的代任。

五、授予交通管理廳廳長蕭日鵬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交通改道或有限制的通行及臨時封閉公共道路的泊車位,並簽署有關通知通告;

(二)簽署經上級批示的通知通告及許可證;

(三)針對的士准照持有人、的士執照持有人或的士駕駛員因從事業務而作出的違法行為開展處罰程序、提出控訴及通知利害關係人;

(四)針對違反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規定的違法行為開展處罰程序、提出控訴及通知利害關係人。

六、授予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吳樂樂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針對違反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二)針對違反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以及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開展處罰程序、提出控訴及通知利害關係人;

(三)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五款a)項規定,簽發超過規定重量限制的車輛的暫時進口准照,以及根據該規章第二十四條第六款a)項規定,例外許可因運輸不可分割之物體而超過規定限制的車輛的暫時進口;

(四)針對違反第1/2016號行政法規《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開展處罰程序、提出控訴及通知利害關係人;

(五)根據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七)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附件二進口表B組別F所列貨物的進口准照。

七、授予車輛處處長羅家明下列權限:

(一)接受機動車輛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缺席的解釋;

(二)批准特別檢驗的申請,以及批准提前或延遲一般或特別檢驗的申請;

(三)根據《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七)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附件二進口表B組別F所列貨物的進口准照;並安排人員跟進申請、修改及取消准照的相關行政手續;

(四)根據第16/2016號行政法規《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的規定核准防護頭盔型號並簽署有關證明文件。

八、授予稽查處處長梁佩環根據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的規定,安排人員到燃料產品的儲存、工業處理、供應和銷售的場所執行監察工作。

九、授予駕駛執照處處長黃少祺批准提前或延遲駕駛考試的任何一項測驗。

十、授予協調處處長麥豪傑下列權限:

(一)批准因開挖路面工程而作出不超過兩日的交通改道或有限制的通行及臨時封閉公共道路的泊車位,並簽署有關通知通告;

(二)在該處職權範圍內,批准不涉及開挖路面工程而作出的交通改道或有限制的通行及臨時封閉公共道路的泊車位,並簽署有關通知通告;

(三)批准不超過兩日的行人專用區的特別通行及簽署有關許可證。

十一、授予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職務主管廖志斌在預先聽取機動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委員會的贊同意見後,批准有關更改車輛特徵的下列申請的權限:

(一)更改已獲核准的載客量;

(二)建造上部結構,或更改現有的結構、上部結構、構件及其他元件,且不論基於任何原因均有需要檢查安全條件;

(三)安裝原廠製造或其他來源的、未於認可車輛商標及型號階段提出安裝的永久性空氣動力學配件;

(四)更改或建造車廂;

(五)更改輪胎或輪輞的尺寸。

十二、授予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職務主管黃靜賓在服務專區職務範圍內簽發國際駕駛執照的權限。

十三、有關簽署公文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十四、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五、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六、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十七、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容瑋婕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八、廢止第02/DIR/2025號批示。

十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13/AACM/2025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賽事順利進行,根據2021年10月5日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至十五日期間,禁止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五十米範圍內所有無人機之飛行活動,但經民航局特別批准之官方無人機活動除外。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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