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第二款(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 鄧素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點

- 梁綺雯,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

- 林萍,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 謝志強,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晉階至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30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批示:

吳嬋秋-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

謝耿亮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聲 明

因工作需要,劉榕,土地工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之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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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邱潤華──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招商投資促進局人員李子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以派駐方式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顧問的職務。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羅志輝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歐玉珍、梁仕仁、譚致寧、馮炳傑及米鵬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張春蕾、楊雅玉、陳巧兒及蘇秀雯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陳馬龍,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翻譯職務的派駐,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一年。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琪瑛,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派駐,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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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虞光磊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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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審 計 署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馬世廉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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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第一、第二、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的規定,治安警察局李錦笑警長及余曉晴首席警員擔任局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2025年12月20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第一、第二、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梁雁盈學士擔任局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2025年12月20日起續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第一、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四款,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的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黃榮川擔任辦公室助理的定期委任,自2026年2月17日起,續期兩年。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 法 會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五)款項轉移: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1800100

   

立法會

   
 

1-01-4

31-02-01-04-00

超時工作

550,000.00

 
 

1-01-4

31-02-01-07-00

職務終止補償

 

270,000.00

 

1-01-4

31-02-02-01-00

房屋津貼

 

120,000.00

 

5-03-0

31-03-01-00-00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150,000.00

 
 

5-03-0

31-03-02-00-00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310,000.00

 

1-01-4

32-01-02-00-00

燃料及潤滑劑

5,000.00

 
 

1-01-4

32-01-06-00-00

服裝

120,000.00

 
 

1-01-4

32-02-01-01-00

設施及設備

200,000.00

 
 

1-01-4

32-02-03-00-00

水費

2,000.00

 
 

1-01-4

32-02-05-00-00

管理費及保安

 

102,000.00

 

1-01-4

32-02-08-01-00

不動產

 

200,000.00

 

1-01-4

32-02-09-01-00

外地交通費

 

400,000.00

 

1-01-4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375,000.00

 
 

1-01-4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100,000.00

 

1-01-4

41-02-13-00-00

文儀及辦公用品

50,000.00

 
 

1-01-4

41-02-99-00-00

其他—動產

50,000.00

 

總額

1,502,000.00

1,502,000.00

核准依據:

20/11/2025之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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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按秘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廖喜迎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秘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徐麗華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黃愛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秘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Madalena Maria Faria da Encarnação Silva Morlim Cardoso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按秘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奕祥、陳婉雯、許錦泉及黃倩群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燕深及吳鈺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碧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朱潔珍,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續期三年。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局長 陳海帆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法律事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陳嘉宜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服務管理處處長張佩群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家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寶儀,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終止職務。同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署擔任技術輔助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期滿,於同日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尹力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黃炳權──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志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9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不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52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退休局長Rogerio Artur dos Santo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797,其遺孀歐寶蓮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支付所訂金額之千份之938。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何淑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2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護士長趙玉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7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梁顯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3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二職階首席海事人員陳世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7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陳燕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0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九職階郵差譚文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86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地球物理氣象局技術員許祖達,供款人編號61973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雅靜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彼得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紹明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江海莉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謝翠君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025/11/02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黃祖兒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羅俊添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
公證合同- 延長及修改

茲證明:透過2025年11月14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31A號簿冊第59頁至87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1985年11月15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48號簿冊第54頁至77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作出延長及修改,最後一次修訂合同繕立於2010年11月3日在同一公證處第14A號簿冊第53頁至78頁。是次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款

合同期限的延長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的批給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延長十五年,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贖回權、解除權或因批給被接管而延長期限的權利,並根據下一條款規定修改現行批給合同的第三條。

第二條款

合同的修改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以及第二章和第六章標題,修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

(一)專營公司——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供電公共服務的法人,即“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登記編號為590(SO),總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至36號澳電大樓;

(二)[……]

(三)[……]

(四)[……]

(五)[……]

(六)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用於經營第二條第一款所述業務的輸配電網及一切基建、設施和設備、用於批給業務的土地、在該等土地上興建的而用於第二條第一款所述業務的建築物及設備、以及本合同第二十八條第九款(五)項所規定的財產,但不包括根據該條所設置的用戶電網及用戶共有電網;

(七)[……]

(八)用於進口及生產電力的財產——用於經營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述業務的一切設施及設備,尤其是基建、線路及電力分站等、用於進口及生產電力的土地、以及在該等土地上興建的而用於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述業務的建築物及設備;

(九)[……]

(十)用戶電網——由專營公司接駁及供電的、為分配電力予根據法例規定透過中壓或高壓電網取得電力供應的用戶而須由其在建築物或在同一批給地段或私人地段範圍內自行設置的電力分站、中壓電網及相關設施、變壓站、以及低壓電網及相關設施;

(十一)用戶共有電網——在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內的低壓電力設施,尤其是用戶共同使用的設施以及接駁該設施的引入線、上升線箱、上升線和上升線總掣板或低壓總掣板,以便向與該等集體設施相連接的用戶提供及分配電力;

(十二)電力資源計劃——為滿足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力需求而制定的可供調度的電力供應來源的計劃;

(十三)[……]

第二條

標的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本合同,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輸送、分配及出售高、中及低壓電力的供電公共服務的專營權批給予專營公司,但不包括進口及生產電力服務、用戶電網和用戶共有電網的電力的分配、以及現存或將來透過私人設施自行生產的電力的分配,但有關電力的分配僅限於在該私人設施所在的同一批給地段或私人地段的範圍內,且已獲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

二、專營公司以非專營的制度,生產及進口電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且僅可透過附件六所指的本地發電設施(共408MW)進行生產電力服務,並須負責保養、維修、更新和替換該等設施,以確保其能以良好的狀態運作,但不影響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三、[……]

四、[……]

五、[……]

六、在符合公共利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專營公司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供應電力。

七、[……]

八、[……]

第三條

期限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期限原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二十五年,延長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贖回權、解除權或因批給被接管而延長期限的權利。

二、上款所指的延長屆滿後,批給期限將延長十五年,但上款最後部分的規定除外。

三、[原第二款]

四、在第二款所指的批給期限屆滿的三十六個月前,雙方將就倘有的延期,舉行會議協商條件。

第四條

回報

一、專營公司將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售電收入的1%(百分之一)的金額作為每年的回報。

二、[刪除]

三、於每年首季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專營公司須將上曆年的回報送交財政局。

四、於每半年過後六十日內,專營公司須將售電金額的簡報表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

五、[刪除]

六、[……]

七、專營公司倘遲交回報須繳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法定利率計算。

第五條

稅制

一、[……]

二、倘稅制出現變更,引致專營公司受益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調整電費。

三、倘稅制出現變更,引致專營公司的投資收益未能達到附件二第二條規定的數值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應專營公司的申請,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調整電費。

第六條

修改批給合同

一、在不違反批給的法律制度及不改變批給合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本合同的條款可經雙方協商情況下修改。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專營公司須每五年進行會議,以檢討合同的履行情況和根據上款的規定對合同進行倘有的修訂。

第七條

再批給、轉移及負擔

一、[……]

二、[……]

三、倘專營公司的股份的一次或多次屬股東之間轉移的總數少於公司的股份總數2%(百分之二),且該等轉移並不改變公司的控權地位狀況,且該等轉移在第三條所指的批給期限內,累積總數也少於公司股份總數2%(百分之二),則無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但專營公司必須在有關股份轉移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同時提供有關股份轉移的資料。

四、[……]

第二章

專營公司

第八條

公司章程

一、專營公司的章程須符合本合同的規定,尤其本章的規定。

二、在第三條所指的批給期限內,專營公司的章程的一切修改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

第九條

業務範圍

一、[……]

二、在符合公共利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專營公司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橫琴粤澳深度合作區發展與供電相關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在其他公司股本的參資

一、在符合公共利益及不影響批給業務,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專營公司可成立新公司或與第三者合組公司,購入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出資予其他公司。

二、專營公司可以繼續持有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取得的其他公司的資本,且在符合公共利益及不影響批給業務,以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也可增資予該等公司及上款所指的公司。

三、[……]

第十二條

公司資本

一、專營公司的資本額不可低於MOP 580,000,000.00(澳門元伍億捌仟萬圓正)。

二、專營公司有義務增加必要的資本,以保證在第三條所指的批給期限內,自有資本符合附件二第九條(一)項的規定。

三、在每個經營年度年底,專營公司須進行帳目核算,以核實自有資本是否符合附件二第九條(一)項的規定。

四、[……]

第十三條

商業記帳

一、專營公司須按照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且必須為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業務與該條第五款及第六款和第九條第二款所指倘有的業務設立獨立的會計帳目,但不影響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

二、[……]

三、[……]

四、[……]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需要時,可要求專營公司根據本合同規定為區分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供電公共服務、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生產及進口電力服務、該條第五款所指的生產電力服務或進口電力服務及第六款所指的供應電力服務、以及第九條第二款所指的其他業務而設立獨立的會計帳目和相關的財務報表。

六、為執行上款的規定,專營公司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後六個月內,將為實行會計帳目分立所需的規則及執行辦法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並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協議制定呈交獨立會計帳目及相關的財務報表的時間表。

第十六條

專營公司的權利

一、除法律規定的權利以及本合同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外,專營公司尚享有:

(一)[……]

(二)[……]

(三)[……]

(四)[……]

二、[……]

三、[……]

第十七條

專營公司的義務

一、[……]

二、[……]

(一)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電力資源計劃及低碳政策,維持充足及多元的電力供應及逐步改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電力供應結構,致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二)[……]

(三)專營公司須依法要求第三者就其對專營公司的設施及設備所造成的重大損害,尤其是對電纜的破壞作出賠償。

三、[……]

(一)[……]

(1)向透過公開招標而承判的進口營運商取得的電力,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制定的電力資源計劃、收費制度和價格為之,並與相關的營運商簽訂購買電力合同;

(2)[……]

(3)取得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生產的電力,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制定的收費制度和價格為之,並按照適用規範實行雙向計費和裝設所需的電錶設備,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與私人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擁有者簽訂購買電力合同;

(4)[……]

(二)[……]

(三)[……]

四、專營公司必須在遵循高效、安全、耐用、可靠、環保及經濟效益的原則下,按照下款的規定,設置所需的系統、基建、設施、設備及施行所需的工程,尤其是:

(一)[……]

(二)為滿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對公共照明網系統施行所需的擴展、延伸、維護及更新工程;

(三)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多元的電力供應及低碳政策,對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施行所需的設計、安裝、擴展、延伸、維護及更新工程。

五、[……]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六、[……]

(一)[……]

(二)[……]

(三)倘因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原因造成電力供應中斷,專營公司須按照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行向所有受影響的用戶給予補償,且有關的補償須在附件二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投資收益中作出相應的扣除;

(四)[……]

(五)[……]

(六)[……]

(七)[……]

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所指專營公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實體簽訂的書面協議擬本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作預先書面核准;

(九)[原第八項]

(十)[原第九項]

(十一)在電荷的解除計劃上,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的優先順序;

(十二)[原第十一項]

(十三)根據法例規定,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以確保能對行使獲賦予的權利時所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

(十四)[原第十三項]

八、[……]

(一)[……]

(二)[……]

(三)[……]

九、[……]

十、[……]

十一、[……]

十二、專營公司須設立青年就業培訓計劃,旨為專營業務儲備足夠的本地人才。

十三、專營公司須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的電工行業的技術性規範或指引提供意見。

第十九條

聯網及電力調度

一、[……]

二、[……]

三、專營公司須按照監管實體的要求,定期提交上款所指的每日電力調度計劃,並就計劃中訂定的電源優先調度次序與實際執行情況之間倘有的差異向監管實體提供解釋及呈交書面報告,以及每月將該等差異的統計資料呈交予監管實體。

四、倘專營公司調度由其按照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生產電力設施所生產的電力時,在遵循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規定的情況下,專營公司亦可根據隨產電量變化的變動成本進行調度。

第二十條

低壓供電

一、電力是以三相交流電力方式供應,但用戶使用的供電設施的電力供應可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依設備的相位數目,以單相或三相方式供應。

二、[……]

三、[……]

第二十一條

高壓或中壓供電

一、[……]

二、為實現供電設施的第一次接駁及增加功率的請求,須遵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電網的裝置及發展的一般條件

一、輸配電網及公共照明線路的裝置及發展,須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及經濟增長,並滿足新發展區域及新經濟活動對供電的需求,以及遵守附件一所指的發展計劃的規定。

二、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多元電力供應及低碳政策,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產生的電能可與輸配電網進行接駁。

三、在本合同生效後,新鋪設的輸配電網及公共照明線路均須鋪設在地下,並加以適當的標示及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但在法例或城市規劃認為需鋪設架空導線的地方、在提供臨時或緊急的電力供應的情況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許可的其他情況下,經採取相應的必要保護措施後,亦可將低壓電線架空在燈柱上或在連接街道的樓宇的正面牆壁上。

四、倘電網發展的目的是為供電予逐漸興建的建築工程,尤其是屬新屋的情況,專營公司須將供電的工程及設施分階段進行,以便確保在建築工程施工的每一階段,適當供應電力予新用戶。

第二十三條

電網裝置及發展的活動

專營公司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電力服務方面有關電網裝置及發展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輸配電網的擴展,以便供電予新區;

(二)在已有電力供應的地區,輸配電網的擴展;

(三)[……]

(四)輸配電網的更新。

第二十四條

為新區供電的擴展

一、新城市化的建設、古舊住宅區的更新或新經濟活動的發展所產生的新區供電服務,須根據附件一的規定策劃。

二、倘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專營公司對未列入中期發展計劃內的新區或新的大型建設如輕軌等提供電力服務,而所作的投資產生的附加收入未能適時抵銷有關開支,雙方將另行協議,並在協議中考慮合同的經濟、財政的平衡、穩定及緩和電費的目的、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政策的目的及優先項目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在已有電力供應的地區的擴展

為供電予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口及經濟增長所產生的新供電設施而將現有電網擴展,將列入附件一所規定的中期發展計劃內的“輸配電網的發展計劃”。

第二十六條

公共街道的使用及電線的安裝

一、[……]

二、[……]

三、為使專營公司履行有關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將致力界定及取得走廊或保護區,以便安裝架空及地下電線,供電力的輸送及分配。

四、[……]

(一)在公共街道及其地底進行為安裝、保養及修理供電所需的架空及地下電線的所有必需工程;

(二)在與公共街道連接的樓宇的牆或屋頂安裝支架,以及在樓宇附近安裝與樓宇正面平行的電線;

(三)[……]

五、[……]

六、因電線的安裝、保養或維修工程所引致的損毀的補救工作,由專營公司負責;曾掘開的路面的重鋪工程,以及受設施工程的施工所影響的任何其他結構的恢復原狀,均由專營公司負責,而專營公司無權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七、倘澳門特別行政區為進行街道路面的平整、路線的重建工程、又或公共利益的任何工程或服務,需要更改、移開或重整輸配電網、電線、電線管、公共照明設施或其他設施等工作,必須於三十日前通知專營公司,而專營公司必須進行該等工作,以及承擔一切費用,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八、倘上款所指的工程涉及大型建設如輕軌等,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專營公司就有關工程所引致專營公司須進行上款所指的工作的費用的承擔比例,以及相關供電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費用等事宜進行協議,而在協議中須考慮合同的經濟和財政平衡,以及緩和電費等因素。

九、倘私人依法進行的工程而需要更改、移開或重整輸配電網、電線、電線管、公共照明設施或其他設施等工作,專營公司必須負責該等工作及路面的重鋪,但須於三十日前通知專營公司,有關的費用經專營公司報價後由提出該等工程的私人支付。

十、上款所指的報價須清楚列明各個組成部分,包括倘有的計劃的成本、所安裝的設備和物料的成本、由第三者提供服務的成本、必需的人工成本和間接成本。

十一、[……]

十二、[……]

十三、倘擬進行可引致需移開電力設施的工程,須預先聽取專營公司的意見,以便儘量協調各方面的利益。

第二十七條

工程的進行

一、倘專營公司進行任何可影響用戶及大眾的設施方面的工程,須將該等工程的性質及可預計的施工期預先通知監管實體,以便其採取認為適宜的應變措施。

二、倘專營公司進行任何高壓或中壓輸配電網工程或公共照明工程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工程,須在進行有關工程前通知監管實體,並須按其要求及附件七的規定,將該等工程的項目描述及圖則等資料呈交予監管實體。

三、倘屬緊急情況而須立即進行上款所指的工程,專營公司須盡快向監管實體作出通知,並須按其要求及附件七的規定,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等工程的項目描述等資料呈交予監管實體。

四、專營公司須於每季最後一個月的第十五日前,按照監管實體的要求及附件七的規定,向其呈交下一季度擬進行的輸配電網挖路工程及公共照明工程的摘要及圖則。

第二十八條

設施的建造、經營及所有權

一、在不影響第八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條第八款規定的情況下,為著輸送和分配電力予用戶所需的電力設施及設備,須由專營公司建造,不論是否屬於有共同分擔的接駁,均屬其所有。

二、專營公司有責任進行上款所指的電力設施及設備的一切保養、維修和改建工程,並負擔有關費用,以便適當滿足用電的需求。

三、在上款規定的改建工程範圍內,專營公司得以經營為理由,改變或更換設施或已安裝的設備,但不得因此在提供服務方面對用戶造成不便。

四、由用戶提供用作安裝設施的土地或空間不屬專營公司所有,但該等空間被視為專門撥作上述設施的使用。

五、專營公司得依法許可用戶進行供電予用戶電網和用戶共有電網的全部或部分安裝工程,並在應繳的共同分擔費用內作出相應的扣除,但不影響第一款的規定。

六、由用戶進行的工程的設計及監督屬專營公司的權限;倘工程不符合技術規格及施工規則,則不獲通過。

七、[……]

八、用戶有權按照適用的法例,為設置用戶電網及用戶共有電網而製作計劃書、獲取准照及實施執行,包括現存或將來獲澳門特別行政區許可的自行生產電力供應的私人設施及在同一批給地段或私人地段上的相關配電網,以及後備發電機。

九、[……]

(一)[……]

(二)用戶須按照適用法例所載的規定和條件以及在專營公司與用戶間所訂立的合同內所載的規定和條件,就用戶電網及用戶共有電網的運作和保養承擔責任;

(三)用戶可要求專營公司提供上項所指的設施及設備的運作及/或保養服務,專營公司須向其提供報價,服務的價金和主要條款則由雙方協議訂定;

(四)倘上款所指的設施及設備正運作中,專營公司不可取得有關的設施及設備;

(五)[……]

十、[……]

十一、[……]

第二十九條

初步計劃及計劃的審查

一、[……]

二、專營公司必須在三十日內對樓宇共用空間供應及分配電力的技術規格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工程及取得財貨與服務的開支

一、專營公司須以公平、公正及透明的原則,採購為經營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述業務所涉及的工程、財貨及服務。

二、[……]

三、[……]

四、在工程和取得的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中,倘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供電系統的投資項目承擔支付的情況,則專營公司須遵守法例規定的公務採購程序及有關簽訂或豁免簽訂書面合同的規定,但不影響附件三第四條第二款及附件八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五、在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對於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部份資金進行的工程和取得的財貨及服務,判給須透過限制招標作出,而雙方均有權邀請相同數目的競投者,但確定競投者總數的權限則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六、在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對於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資金進行的工程和取得的財貨及服務,判給經專營公司建議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決定。

七、在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對於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資金進行的工程和取得的財貨及服務,專營公司將作為有關合同的簽署方,但在核准額外工程,以及接收工程或財貨及服務時,須預先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同意。

第三十一條

電力供應的條件

一、[……]

二、用戶申請供電設施的第一次接駁及增加功率的請求,取決於用戶根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繳付共同分擔費用。

三、倘所申請的功率超過第一款規定的功率,專營公司可要求申請人免費提供適合一個變壓站的設置及運作的地方,該地方需符合專營公司所指定的最少空間及預先由監管實體核准的規格。

四、上款所指的地方須隨時可從公共街道進入,且尚須符合容易安裝及更換變壓站設備、以及使變壓器有適當的通風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

供電的中斷及限制

一、[……]

(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決定的用電限制;

(二)[……]

(三)[……]

(四)[……]

(五)[……]

(六)[……]

二、[……]

三、倘因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理由而證實出現電力供應被中斷的時間多於十五分鐘且超過下款所指的任一限額時,專營公司須根據第六款的規定自行補償予所有受影響的用戶,且須在按照附件二第二條計算出的投資收益中扣減有關補償。

四、除該等源於低壓級別的供電中斷事故外,每一變壓站或開關站在同一曆年度內於中壓級別發生的供電中斷事故的次數不可超過兩次或累計總供電中斷時間不可超過四小時。

五、[……]

(一)供電中斷事故的次數:電力供應被中斷的時間多於十五分鐘,計算為一次供電中斷事故;

(二)[……]

六、[……]

(一)倘供電中斷事故的次數為三至五次,從發生供電中斷事故當月的電費單的總額中就每次供電中斷多於十五分鐘的事故扣減3%(百分之三);倘供電中斷事故的次數為六次或以上,則從發生供電中斷事故當月的電費單的總額中就每次供電中斷多於十五分鐘的事故扣減6%(百分之六);

(二)倘累計總供電中斷時間超過四小時,從發生供電中斷事故當月的電費單的總額中就每次供電中斷多於十五分鐘的事故扣減3%(百分之三);倘累計總供電中斷時間超過六小時,從發生供電中斷事故當月的電費單的總額中就每次供電中斷多於十五分鐘的事故扣減6%(百分之六);倘累計總供電中斷時間超過八小時,則從發生供電中斷事故當月的電費單的總額中就每次供電中斷多於十五分鐘的事故扣減9%(百分之九);

(三)[……]

(四)倘於二十四小時內發生多於一次的供電中斷事故,則僅考慮持續期間最長者;

(五)(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扣減未能及時作出補償時,則須在供電中斷事故發生的隨後緊接月份內實施;

(六)於每一曆年內向每一用戶累積作出的補償總額,須限於不超過該用戶在上一年度內平均每月向專營公司繳納的電費的20%(百分之二十)。

七、就適用於在高壓級別獲供電的用戶的補償機制,經雙方協議後,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

八、上述的補償不可與任何其他形式的用戶補償作累加。

九、支付上述補償並不免除專營公司對用戶或第三者承擔倘有的其他法律責任,亦不免除專營公司因該次電力供應的中斷而被科處罰款。

十、[……]

十一、倘第一款所指的造成電力供應中斷或限制的情況消失時,專營公司必須盡快恢復電力的供應。

第三十三條

因工作理由而中斷供電

一、[……]

(一)[……]

(二)進行對設施的接駁、擴建或保養工程的需要;

(三)因安全理由而進行刻不容緩的工程。

二、供電的中斷須最少於三十六小時前通知用戶,以便彼等採取適當的措施,避免或減少由此引致的損失。

三、[……]

四、除下款所規定的情況外,專營公司須最少提前五個工作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供電中斷的通知,並向監管實體呈交相關資料,包括其原因、預計持續期間、範圍以及估計受影響的用戶數目。

五、倘因中斷屬緊急性而不能採用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規定的步驟時,專營公司須立即展開所需的工程及通知監管實體,並於隨後兩個工作日內向監管實體呈交書面報告,以及公佈第三款所指的通告。

六、中斷供電的通知及通告必須載明供電設施應被視為有電壓。

第三十四條

因可歸責於用戶的理由而中斷供電

一、[……]

(一)不遵守旨在消除供電網或其他設施在運作時的任何干擾的規定及關於人和財產安全的規定;

(二)使專營公司不能按期抄錶;

(三)在對供電設施進行查驗所定的期間內,反對進行查驗;

(四)[……]

(五)利用本身使用的供電設施向第三者供電;

(六)[……]

二、不因中斷供電而免除用戶倘有的其他法律責任。

三、[……]

第三十五條

電力供應中斷期間的責任

在電力供應中斷期間,供電設施應被視為有電壓;因不遵守該規則引致的任何意外或故障,由有關用戶負責。

第三十八條

用電的計量

一、用電的計量須以適當加封和校正的電錶為之,而電錶的供應、安裝及保養,由專營公司負責。

二、[……]

第六章

共同分擔費用、電費及服務費用

第三十九條

一般條件

一、用戶應根據法例規定,支付由專營公司為其提供服務的共同分擔費用、電費及服務費用。

二、專營公司提供服務的收益,須使其可抵銷包括稅務負擔在內的全部經營成本,並確保投資的適當回報,以符合附件二的規定。

第四十條

提供服務的收益

一、專營公司提供服務的收益包括共同分擔費用、電費及服務費用。

二、共同分擔費用是指因第一次與電網接駁或申請增加功率時,向專營公司繳交的款項。

三、電費是指視乎不同的收費組別,定期向專營公司繳交下列方面的款項:

(一)[……]

(二)[……]

四、服務費用是指因向用戶提供不屬第二款及第三款的服務,而用戶向專營公司繳交的款項。

第四十一條

共同分擔費用

一、[……]

二、共同分擔費用是在供電設施第一次與電網連接以獲得一定功率的電力,即使屬暫時性亦然,或在增加合同所訂的功率時所應繳的費用,而增加的功率值是超過上次共同分擔費用的最高限額者。

三、共同分擔費用是在申請第一次與電網接駁或增加功率時,全數一次繳交。

四、[……]

五、[……]

六、[……]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在不影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下,經專營公司具說明理由的建議或經聽取專營公司的意見,並考慮上款所指成本的變化,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調整共同分擔費用的金額。

第四十二條

電費

一、電費是每一用戶相應於其消耗特性的耗電量的負擔。

二、電費須顧及:

(一)透過電費固定部分,支付由生產、輸送及分配電力的基礎建設的設置所引致的部分成本;

(二)[……]

三、電費固定部分是按合同所定的功率計算。

四、電費非固定部分是按耗電量計算;在法例規定的適用情況下,則尚按功率系數計算。

五、[……]

(一)[……]

(二)購買電力的成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和用於進口及生產電力的財產中的攤銷及折舊。

六、在不影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下,經專營公司具說明理由的建議或經聽取專營公司的意見,並考慮第五款所指的因素的變化對由其負擔的經營成本的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對電費進行調整。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須於三十日內對專營公司提出的電費調整建議作出回覆。

八、倘由調整產生的電費金額引致專營公司的經濟及財政平衡的目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經濟及社會政策的目的有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採取穩定及緩和電費的措施。

九、電費可根據以法例所載的規定及條件計算的、關於生產和購買電力的變動成本的變化,每三個月作自動調整。

十、在有關生產電力及進口電力的公開招標展開後,且在相關法例許可的情況下,電費亦可根據購買電力的變動成本的變化作調整。

第四十三條

服務費用

一、服務費用是用作減少專營公司因向用戶提供服務所承受的負擔,並按適用的法例予以訂定。

二、上款所指的負擔包括下列方面的成本:

(一)[……]

(二)[……]

(三)[……]

三、按照上款所指成本的變化,經專營公司具說明理由的建議或經聽取專營公司的意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對服務費用作調整。

第四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一、除法律賦予的權力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力外,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具有以下權限:

(一)按照附件一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核准該附件第一條所指的發展計劃;

(二)[……]

(三)[……]

(四)[……]

(五)許可批給及再批給的全部或部分頂讓;

(六)[……]

(七)[……]

(八)[……]

(九)[……]

(十)[……]

二、基於公共利益,且在不影響專營公司提供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服務的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指定的實體,可與專營公司透過書面協議,以無償方式使用專營公司設置的管道及管井的尚餘空間,但不影響專營公司可按協議規定,向其收回因配合有關使用而衍生的必要成本。

第四十五條

監管實體

一、[……]

二、專營公司須按監管實體的要求向其提供所需的一切解釋及資料,尤其包括附件七所指的資料,以及為方便其行使本合同所訂的權限而給予所需的一切配合及協助。

三、[……]

四、[……]

(一)按照監管實體的要求,向其提供載有關於設施及設備最重要的運作特性和條件的最新資料的文件;

(二)[……]

(三)[……]

(四)[……]

(五)[……]

第四十六條

電錶的核准、校正及檢驗

一、[……]

二、專營公司須於每年從所有於使用當中的電錶隨機抽出樣本進行測試,以確定該等電錶的運作精確度能符合預設的水平,並定期向監管實體提交報告。

三、[……]

第四十八條

擔保金

一、專營公司所承擔的義務將以現金存款作為擔保,金額相等於專營公司資本額的1.5%(百分之一點五)。該筆現金須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間代理銀行,收款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五十一條

罰款

一、[……]

(一)不在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合同要求增加公司資本而違反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每遲一日,罰款額為欠缺的資本額的1‰(千分之一);

(二)更改第二十條所指的配電規格連續超過十五分鐘:從更改發生起的每一日,罰款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

(三)不在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調整、補足或重置擔保金而違反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每遲一日,罰款額為欠交擔保金的1.5‰(千分之一點五);

(四)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每個虛假信息,罰款MOP 140,000.00(澳門元壹拾肆萬圓正);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一)項、(二)項或(三)項的規定:每一違反罰款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五款(一)項:每一違反罰款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五款(二)項:每一違反罰款MOP 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正);

(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五款(三)項:每一違反罰款MOP 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正);

(九)違反第十七條第五款(四)項:每一違反罰款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十)違反第十七條第五款(五)項:每一違反罰款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十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五款(六)項:每一違反罰款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十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每次電力供應的中斷罰款MOP 20,000.00(澳門元貳萬圓正);

(十三)違反本合同其他規定:按照每一個案的嚴重程度,每一違反罰款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至MOP 420,000.00(澳門元肆拾貳萬圓正)。

二、[刪除]

三、倘屬第一款(十三)項的情況且其性質許可,監管實體須訂定合理期間容許專營公司作出補救;倘專營公司不在該期間內作出補救或補救不足,則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對專營公司作出處罰。

四、屬累犯的情況,罰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則維持不變。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自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一年內,且距上一次的違反行為實施日不足兩年,再次實施相同的違反行為,視為累犯。

六、[原第四款]

七、[原第五款]

八、[原第六款]

九、[原第七款]

十、[原第八款]

十一、專營公司應在按照附件二第二條計算出的投資收益中,扣減按本條的規定已繳納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許可,擅自更改公司宗旨、削減公司資本額、將公司變更、合併、分立或解散;

(八)[……]

(九)科處的罰款在一年內的金額超過MOP 20,000,000.00(澳門元貳仟萬圓正);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二、[……]

三、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批給及本合同,專營公司無權索取任何賠償及須支付應繳的稅項及罰款,並須承擔倘有的其他法律責任,及受其他法定處罰。

四、[……]

五、批給及本合同因不履行義務而被解除,將導致用於批給業務和用於進口及生產電力的所有財產和權利無償地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六、[……]

第五十四條

消滅批給

一、[……]

(一)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

(二)[……]

(三)批給期限屆滿;

(四)[……]

(五)[……]

二、自最近一次批給延長期限開始日最少五年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將批給贖回,但須最少提前一年通知專營公司。

三、[……]

四、[……]

第五十六條

歸屬的價值

一、批給因不履行義務而被解除時,將導致用於批給業務和用於進口及生產電力的所有財產和權利無償地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

三、批給根據本合同第五十四條批給期限屆滿而被消滅時,專營公司將收取的款項為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財產及債權的經核准的年度資產負債表計得的數額並扣除按附件二第六條的規定計算的折舊後的價值,但該款項不可包括附件二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將交還的“穩定電費備用金”帳目的結餘。

四、批給根據本合同第五十四條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或贖回而被消滅時,則在上款所規定的款項上加上相等於批給正常屆滿期限前尚欠缺的年數,但不超過最長為五年的上限,乘以解除前或贖回通知前五個營業年度的純利的平均數值的積數。

五、[……]

六、倘對本條計得的數值有異議,將根據下條的規定由仲裁解決。

第五十七條

仲裁

一、因本合同的解釋及執行引起的爭議,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庭解決。該仲裁庭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另一名由專營公司指定,第三名由雙方協議指定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指定仲裁員的通知送達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指定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時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指定仲裁員。

三、仲裁庭將按衡平原則進行審理,對其裁決不可上訴。

四、仲裁庭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五、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和執行應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但有關的爭議不會對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服務的提供造成影響的情況除外。

第五十八條

消滅批給所採取的程序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權利,在本合同到期前採取經雙方協議的措施,以確保批給消滅時的持續服務;或採取必需的措施,確保專營公司能夠與新的管理服務實體順利進行交接,但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採取的措施不可阻礙專營公司的正常經營。

第五十九條

在批給消滅時專營公司工作人員的安排

一、[……]

二、[……]

三、在專營公司終止經營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服務後三十日內,無論專營公司的工作人員是否以法律規定的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專營公司須在其工作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計九個工作日內,向上述人員支付相當於法定補償金的金額或雙方訂定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離職金或等同性質的補償。

四、在任何情況下,專營公司的工作人員按照上款規定所獲得的離職金或等同性質的補償的總金額不應低於按法例規定所計算的補償金額。

五、[……]

六、[……]

第六十二條

合同附件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附件七 —— 資料的提交;

(八)附件八 —— 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

第三條款

合同刪除條文

刪除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

第四條款

合同附件一的修訂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一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中期發展計劃

一、[……]

二、[……]

三、中期發展計劃須由敘述、數據及附件組成:

(一)敘述部分須詳細提供以下:

(1)[……]

(2)[……]

(3)[……]

(4)改善環境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

(5)智能電網發展藍圖及相關工作計劃;

(6)業務上的重大事件,例如更換主要的設備,維修保養計劃等;

(7)[原第(5)分項]

(8)可影響將來業務的重要風險因素;

(9)[原第(7)分項]

(二)數據部分須包括以下統計資料及預測:

(1)[……]

(2)[……]

(三)倘上項(1)分項所指的投資計劃的預算金額等於或高於MOP 5,000,000.00(澳門元伍佰萬圓正),投資計劃須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資料:

(1)[……]

(2)[……]

(3)[……]

(4)[……]

(5)季度執行時間表。

(四)就補充上述各項所指的資料及數據,如對有助於解釋中期發展計劃的將附入其附件部分。

四、[……]

(一)[……]

(二)[……]

(三)[……]

(四)“附件五所指的服務素質審核指標”。

五、中期發展計劃須於其開始執行的上一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遞交,並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於專營公司提交必要的解釋及補充資料後的九十日內核准,但屬下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六、合同延長後,該年度執行的首份中期發展計劃須在延長起始日起計四十五日內遞交,並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於專營公司提交必要的解釋及補充資料後的九十日內核准。

第三條

年度發展計劃

一、[……]

二、年度發展計劃須由敘述、數據及附件組成:

(一)敘述部分須詳細提供以下:

(1)[……]

(2)[……]

(3)下一年度在銷售、管理及運作方面的策略;

(4)改善環境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方案;

(5)按已獲核准的智能電網發展藍圖制定工作計劃;

(6)下一年度在業務上的重大事件,例如更換主要設備,維修保養計劃等;

(7)可影響將來業務的重要風險因素;

(8)反映人力資源本地化情況的報告。

(二)數據部分須包括以下統計資料及預測:

(1)[……]

(2)[……]

(三)倘投資計劃的預算金額等於或高於MOP 5,000,000.00(澳門元伍佰萬圓正),上項(1)分項所指的投資項目須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資料:

(1)[……]

(2)[……]

(3)[……]

(4)[……]

(5)[……]

(6)[……]

(7)投資項目的執行計劃,尤其包括各項目的明細、每季完成的百分率及相關開支。

(四)就補充以上數項所指的資料及內容,如對有助於解釋年度發展計劃的將附入其附件部分。

三、[……]

四、年度發展計劃須於其開始執行的上一年的八月三十一日前遞交,並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於專營公司提交必要的解釋及補充資料後的六十日內,但不遲於該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核准,但屬下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五、合同延長後,該年度執行的首份年度發展計劃須與首份中期發展計劃一併遞交,並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於專營公司提交必要的解釋及補充資料後的九十日內核准。

第四條

投資項目

一、倘投資項目的實際金額高於已獲核准的投資金額的5%(百分之五),專營公司須將有關的項目連同書面解釋即時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作書面核准,且須提交有關的理據分析,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於四十五日內就是否核准作出回覆。

二、倘投資項目的實際金額超過已獲核准的投資金額,但不逾5%(百分之五),專營公司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監管實體有關的項目,並須附同書面解釋。

三、倘屬跨年度的投資項目的實際總投資額高於已獲核准的總投資額的5%(百分之五)或每年的實際投資金額高於已獲核准的每年投資金額的5%(百分之五),專營公司須將有關的項目連同書面解釋即時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作書面核准,且須提交有關的理據分析,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三十日內就是否核准作出回覆。

四、倘屬跨年度的投資項目的實際總投資額超過已獲核准的總投資額或每年的實際投資金額超過已獲核准的每年投資金額,但均不逾5%(百分之五),專營公司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監管實體有關的項目,並須附同書面解釋。

五、倘有屬緊急情況的投資項目,專營公司須將有關的項目連同必要的書面解釋即時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作書面核准,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三十日內就是否核准作出回覆。

六、[……]

第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的資料

澳門特別行政區適時向專營公司提供可供查閱的重要資料,使本附件第一條所指的發展計劃能正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訂定的能源政策、發展目標及優先項目,尤以關於需要建造或加強電力供應基礎建設的新區為然。

第六條

由專營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的資料

一、[……]

(一)計劃的主要假設;

(二)[……]

(三)[……]

(四)[……]

(五)[……]

(六)[……]

(七)購買燃油、天然氣及電力的價格;

(八)[……]

二、[……]

(1)[……]

(2)[……]

(3)[……]

(4)[……]

(5)季度執行時間表;

(6)[……]

(7)成本的逐項估計;

(8)[……]

(9)[……]

(10)投資項目的執行計劃,尤其包括各項目的明細、每季完成的百分率及相關開支。

三、倘澳門特別行政區認為專營公司根據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所提交的年度發展計劃中的營運開支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七條第六款的原則性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要求專營公司修改有關的營運開支,專營公司必須作出修改,但有合理理由解釋除外。

四、專營公司須於每年的四月、七月、十月內向監管實體提交前一季度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及相關的解釋和說明,以及在每年的二月內向監管實體提交上一年度的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及相關的解釋和說明。倘投資項目的明細、進度或開支不符合本附件第三條第二款(三)項(7)分項所指的投資項目的執行計劃,則專營公司尚須提交解釋及倘有的補救方案。

五、[……]”

第五條款

合同附件二條文的增加和重新編號

新增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二第六條及第七條,以及將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分別重新編號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

新增條文內容如下:

“第六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及重置

專營公司對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和用於進口及生產電力的財產中的固定資產須採用附件四規定的使用期限。

第七條

固定資產的重估

一、專營公司可每年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實體所公佈的消費物價指數,重估與經營有關的有形固定資產的價值;倘物價每年增長率等於或高於4%(百分之四),則僅重估已購入一年以上的物品;倘最近重估後物價增長累積率的數值等於或高於8%(百分之八),則重估上一次重估日前所購買的物品。

二、依據上款的規定進行重估所引致的金額更正數值,將按照上一營業年度期末的資產負債表所示有關結餘的比例,撥入“穩定電費備用金”及“自有資本”的帳目內。

三、轉入“自有資本”帳目內的“重估儲備金”的部分,不得分派予股東,但得用作支付累積的虧損或將來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條款

合同附件二條文的修改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其詞彙修改如下:

“第一條

受管制的年度結果

一、[……]

(一)[……]

(二)[……]

二、為計算上款(一)項所指的損益淨值,僅計算由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業務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該年度產生及經核妥的收益及成本。

三、[……]

第二條

投資收益

一、[……]

(一)(在該年進行本合同附件二第七條所指的重估前)將8.2%(百分之八點二)的百分率乘以在每年年底存有的固定資產淨值所得的乘積;

(二)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各股東在公司投資金額的1.5%(百分之一點五),該金額相當於該日期至所涉營業年度開始止存有的自有資本的增加,包括在稅務上未被接受的備用金,但本附件第三條所指的備用金除外。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8.2%(百分之八點二)的百分率,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的營業年度起實行。

第三條

穩定電費備用金

一、倘每營業年度期末根據本附件第一條的規定核算出的數額,高於根據本附件第二條規定核算出的數額,則該營業年度的超出部分轉入“穩定電費備用金”帳目內。

二、倘每營業年度期末根據本附件第一條的規定核算出的數額,低於根據本附件第二條規定核算出的數額,則該營業年度的差額從“穩定電費備用金”帳目轉入“備用金的使用”帳目,而被轉入的金額無須課稅。

三、根據上款的規定轉移的金額不可超出“穩定電費備用金”帳目的結餘;倘轉移的金額達80%(百分之八十)或以上時,專營公司須將有關的轉移預先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倘“穩定電費備用金”的結餘高於上年度售電所得數額的15%(百分之十五),則該數額的三分之一,將於核准專營公司帳目之日起十二個月期間內,用於未享受優惠電費的用戶身上;此係藉在每千瓦小時電費單價內作扣除的方式為之。

五、倘依據本合同的規定,專營公司要求增加售電收費時,則“穩定電費備用金”存有的結餘,將依據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的協議的規定,用作緩和該加價的影響;此係透過轉入“備用金的使用”帳目為之,而被轉入的金額無須課稅,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於公共利益且認為有需要時,有權將“穩定電費備用金”存有的結餘用作緩和電費之用,專營公司必須予以配合;此係透過轉入“備用金的使用”帳目為之,而被轉入的金額無須課稅,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七、根據上款的規定使用“穩定電費備用金”後的結餘不可低於上年度售電所得數額的1.5%(百分之一點五)。

第八條

專營公司的自有財產

一、倘專營公司為經營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業務而使用不屬於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和用於進口及生產電力的財產的自有財產或有價物,可按照合理的經濟準則,並在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書面批准後,將使用該等財產或有價物的成本列入受管制的年度結果內。

二、[原第六條第二款]

第九條

股息的派發

[原第七條的正文]

(一)自有資本的數值,在任何時候,不可低於專營公司固定資產淨值的44%(百分之四十四);

(二)[原第七條第二項]

第十一條

不履行

倘出現欠交資料或所提供的資料不準確、不完整或不足的情況,專營公司須自獲有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正、補充或修改該等資料,否則作不履行合同論。

詞彙

定義

一、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業務的“除稅後的損益淨值”是指專營公司僅經營該等業務時經課稅後的剩餘金額,亦即專營公司在其利潤及成本中扣除以經常或非經常方式在該年度經營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所引致的利潤及成本,而繳交正常稅項後的損益淨值。

二、“財務成本”是指與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活動所引致的實際成本,不論該成本是由與銀行簽訂或與提供投資設備的供應商簽訂的融資合同產生者,或專營公司從金融市場取得的其他貸款所引致的實際成本。

三、[……]

四、“固定資產值”是指為計算合同第五十六條及本附件第二條第一款(一)項的需要,而以專營公司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用於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業務的固定資產的價值。

五、“固定資產淨值”是指按照本附件內說明的規則,扣除截至有關日期為止的累積折舊及重置後的固定資產值,該價值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的財務報告準則所指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或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進行核算。

六、“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業務的收益”是指來自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業務的全部收益,包括售電收入、經完成電源接駁的共同的分擔收入及記入該營業年度有關該等業務的其他補充收入、專營公司從財務活動中獲得的財務收益,尚包括額外收益及由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業務在之前各營業年度引致而在該營業年度內實現的收益。

七、“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業務的成本”是指專營公司因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業務在營業年度負擔的一切成本,包括所使用的燃料及購買的電力,由第三者提供但不用作投資的所使用的物料、服務及供應,人工成本,經營的財務成本,折舊及重置,按照健全的管理原則視為合理的備用金及經營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業務所負擔的其他成本,以及其他額外成本或由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業務在之前各營業年度引致而在該營業年度內實現的成本。”

第七條款

合同附件三的修改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三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公共照明服務

一、公共照明服務是為維護公眾安全而在公產範圍內尤其是街道、道路、橋樑和隧道等提供的電力照明服務。

二、專營公司須負責按照本附件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公共照明服務。專營公司將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公共照明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第二條

公共照明網及設備

一、[……]

二、[……]

三、公共照明網的線路,須盡可能配合低壓配電網的線路。

四、專營公司須負責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不同地點訂定的規格、照明程度、設備種類,裝置、保養、維修及更新公共照明網及設備,包括電燈、相應的支架、懸吊裝置及相關的其他設施與設備。

第三條

公共照明設備

一、[……]

二、特別照明設備是指除上款所指的公共照明設備。

三、[……]

四、[……]

五、[……]

第六條

負擔

一、公共照明網的裝置、保養、維修及更新以及為此目的的電力供應所引致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包括:

(一)街道電燈、燈柱、支柱、座架及公共照明網的設計、供應、安裝及保養;

(二)[原第四條第二款(二)項]

二、於每半年過後六十日內,專營公司須將第一款所指負擔的總金額的簡報表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要求時,尚須提交該等費用的證明文件。

三、公共照明網的耗電量將透過在公共照明網內安裝的電錶計量,或根據約定的制度按已設置的功率及運行時數計算,且公共照明網的耗電量可按附件八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由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生產的電能作扣除。

四、第一款所指的負擔是每年計算,並相等於下列成本的總和:

(一)[……]

(二)[……]

(三)根據適用法例計算的電費。

五、上款(一)及(二)項所規定的成本是下列項目成本的總和:

(一)[……]

(二)[……]

(三)[……]

(四)[……]

六、在第二款所指的期間內,專營公司須將上款所指與成本計算有關的一切資料及說明文件呈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

七、除呈交上款所規定的資料外,專營公司尚須同時呈交一份將照明及輸配電網的共同設備及材料的部分成本列入公共照明的負擔的建議書,以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該建議書必須說明理由。

八、在每年首季最後一個工作日前,須將第一款所指負擔的資料送交財政局。”

第八條款

合同附件三的刪除條文

刪除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三第五條。

第九條款

合同附件四的修改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四修改如下:

“一、[……]

二、[……]

名稱                                 使用期限(年)

[……]

[……]

[……]

[……]

[……]

[……]

配電網、變壓站及配電站                     15 至 20

[……]

[……]

[……]

[……]

[……]

[……]

[……]

[……]

[……]

[……]

[……]

辦公室及主事務所傢具                             10

[……]

[……]

[……]

三、[……]

四、[……]

五、[……]

六、財務成本及財務收益分別視為經營的成本及收益;因此在計算附件二第一條所指的除稅後的損益淨值時,應予顧及。

七、[……]

八、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對專營公司進行審計,後者須提供為進行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及解釋。

九、[……]”

第十條款

合同附件五的修改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五修改如下:

“一、[……]

(一)[……]

(1)[……]

(2)[……]

(二)商業服務素質審核指標:

(1)[……]

(2)[……]

(3)[……]

(4)[……]

(5)[……]

(6)在收到用戶的故障通知後於指定期間內到達用戶私人電力設施現場提供緊急服務的百分率(%);

(7)[……]

(8)在收到用戶通知後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維修公共照明裝置的百分率(%);

(9)在收到監管實體通知後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維修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百分率(%)。

二、[……]”

第十一條款

合同附件六的修改

刪除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六中的發電機組(澳門發電廠)表格,並修改發電機組(路環發電廠A廠)表格的內容為如下:

發電機組(路環發電廠A廠)

發電廠 機組 發電類型 投產年份 總裝機容量 (兆瓦)

路環發電廠A廠

G01 蒸氣輪機 1978 20.0
G02 1978 20.0
G03 低速柴油機 1987 24.0
G04 1988 24.0
G05 1991 38.6
G06 1992 38.6
G07 1995 53.1
G08 1996 53.1
總數 271.4

 

第十二條款

合同附件七的修訂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七修改如下:

“[……]

(一)[……]

(二)[……]

(三)[……]

(四)[……]

(五)公共照明系統安裝、管理、維護費及電費的結算(年中及年度報告);

(六)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安裝、管理、維護費的結算(年中及年度報告);

(七)[原第六項]

(八)[原第七項]

(九)[原第八項]

(十)[原第九項]

(十一)[原第十項]

(十二)[原第十一項]

(十三)[原第十二項]

(十四)季度電費調整系數(尤其包括初步估算);

(十五)[原第十四項]

(十六)[原第十五項]

(十七)[原第十六項]

(十八)中壓及高壓輸配電網絡項目;

(十九)輸配電網絡項目 - 每季完成工作報告;

(二十)輸配電設備每季消耗量數據;

(二十一)每季道路開挖工程計劃;

(二十二)[原第二十一項]

(二十三)[原第二十二項]

(二十四)[原第二十三項]

(二十五)[原第二十四項]

(二十六)[原第二十五項]

(二十七)發電廠備件每季消耗量數據;

(二十八)[原第二十七項]

(二十九)[原第二十八項]

(三十)[原第二十九項]

(三十一)[原第三十項]

(三十二)[原第三十一項]

(三十三)[原第三十二項]

(三十四)[原第三十三項]

(三十五)[原第三十四項]

(三十六)[原第三十五項]

(三十七)[原第三十六項]

(三十八)變電站等電力設施的建設和投運資料(包括土地批給、入則及使用准照、工程計劃、報批資料、進度及定期報告等);

(三十九)每年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

第十三條款

合同附件八的增加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內增加附件八,內容如下:

“附件八

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

第一條

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服務

一、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服務是指在指定的公產範圍內提供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設計、裝置、管理、保養、維修及更新服務。

二、專營公司須負責按照本附件和適用法例的規定,就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進行設計和採購,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公產上裝置、管理、保養、維修和更新該發電設施。

三、專營公司須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運作良好,及保持其持續性和效能穩定性。

第二條

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及服務的採購

一、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及服務的採購應符合標準化、經濟及應用新技術的原則。

二、專營公司必須根據本合同第三十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採購必要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及由第三者提供的有關設計、裝置、管理、更新、保養或維修該等設施的服務。

三、專營公司須提交一切的資料和解釋,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證明其所作的開支符合上款的規定,且有關的設備及服務的價格具合理性。

第三條

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生產的電能

一、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生產的電能及相關權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二、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生產的電能將透過在輸配電網連接點安裝的電錶計量。

三、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生產的電能須與輸配電網進行接駁,並可全數作抵銷公共照明的相應消耗電量,或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用途的電量消耗作抵銷。

第四條

負擔

一、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設計、採購、裝置、管理、保養、維修和更新以及為此目的所引致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二、於每半年過後六十日內,專營公司須將第一款所指負擔的總金額的簡報表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要求時,尚須提交該等費用的證明文件。

三、第一款所指的負擔是每年計算,並相等於下列成本的總和:

(一)新設施的成本及現有設施變換的成本;

(二)現有設施的保養、維修及更新的成本。

四、上款(一)及(二)項所規定的成本是下列項目成本的總和:

(一)所安裝的設備;

(二)所使用的材料;

(三)所使用的人工;

(四)由第三者提供直接與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設計、裝置、管理、保養、維修或更新有關的服務。

五、在第二款所指的期間內,專營公司須將上款所指與成本計算有關的一切資料及說明文件呈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

六、除呈交上款所規定的資料外,專營公司尚須同時呈交一份將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及輸配電網的共同設備及材料的部分成本列入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負擔的建議書,以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該建議書必須說明理由。

七、在每年首季最後一個工作日前,須將第一款所指負擔的資料送交財政局。

第五條

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更改及搬遷

一、倘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時,專營公司必須更改及搬遷公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且必須在接獲通知後,在監管實體指定的期限內作出。

二、上款所指的費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十四條款

生效

本合同於2026年1月1日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共同管道管理公共服務
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透過2025年11月14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31A號簿冊第56頁至58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2019年8月23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99A號簿冊第58頁至71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共同管道管理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作出修改:

雙方同意並接受修改於2019年8月23日簽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共同管道管理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三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

期限

一、本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至二零四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贖回權、解除權或因批給被接管而延長期限的權利。

二、[……]

三、[……]

第七條

修改批給合同

一、在不違反批給的法律制度及不改變批給合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批給合同的條款可經雙方協商同意後修改。

二、雙方須每五年進行會議,檢討合同的履行情況和根據上款的規定對合同進行倘有的修訂。

第二十一條

收費

一、[……]

(一)[……]

(二)[……]

二、[……]

三、[……]

四、除首年外,每單位價格的計算以專營公司上年度的分攤成本為基礎,經考慮當年度及上年度附屬系統大型計劃工作預算的差異,以及上年度應收的共同管道的管理及維護費與分攤成本存在的差異,再扣除專營公司上年度應收的進出申請費、罰款、附加費、實際的利息收入、被追回的應收賬款撇賬和被納入應收賬款撇賬的數額的已計利潤後,除以所有共同管道的總長度。

五、[……]

六、本條規定的每單位價格及進出申請費的每米費用和每日費用,由專營公司建議,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該批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七、[……]

八、[……]

九、[……]

十、[……]

十一、[……]

第二十二條

共同管道的負擔

一、[……]

(一)新增附屬系統以及變換或更新現有附屬系統的成本;

(二)[……]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三、[……]

四、[……]

第三十六條

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關於解釋、有效性或執行等爭議將採用仲裁解決,並須將其提交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當中一名仲裁員是由批給人指定,另一名仲裁員由專營公司指定,而第三名仲裁員則經雙方當事人協議指定且由其任主席。

二、倘上款所指任一方在收到指定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未能指定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限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應任何一方請求指定仲裁員。”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關偉建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葉榮佳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詠坤、陳紀霖、邱雪玲及陸建敏 - 自2025年9月18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

蘇英杰 - 自2025年9月22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黃淑嫻 - 自2025年9月4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

黃傑榮、林達港、曾煜儉及何子佳 - 自2025年9月22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為560點;

楊婉儀及李少梅 - 自2025年9月18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及

黃維政 - 自2025年9月22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José Diogo de Sousa Pinto Borges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710的薪俸,自2025年9月18日起生效。

Miquelina das Dores Cabral Correia Cardoso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80的薪俸,自2025年9月18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陳琬婷及盧綺微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耀基、張炳南及蘇太陽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陳志豪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8/2025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粘為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惠玲及葛天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萍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歐頴欣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浩邦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胡麗香,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耀光,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邱雅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連志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張子謙,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李錦漢,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何育銘,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黃家媛因獲定期委任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自動終止。

沈志輝,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楊渭榮,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徐偉文,第四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警員余熒鋒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終止首席警員劉毅凱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劉偉源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歐陽健全 重型車輛司機 3
吳少文 重型車輛司機 3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應土地工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潤民之申請,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徵用,並於同日返回土地工務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區國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重新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繼續聘用Manuel Fernando Manaças Ferr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兩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李子軒 —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劉美汐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

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梁慧琳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龔自強 —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

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蔡貴蓮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何明珠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容文杰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陳青雲、徐琪琪、蘇樂文、潘淑盈、方斌、張非池、黃金城、陳志偉、莫經綸、余智偉、鄭嘉蕊、李婉婷及容家倫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余翠霞、黃健文、陳慧青及楊雅婷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高芸 ─ 根據現行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55,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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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倪靜雲 - 應其要求,註銷第WE0096號中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陸毅康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215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黎藝婷 — 根據經第8/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麗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劉佩雯、黃雪芹、鍾妙玲、林詠欣、劉翠明、余嘉穎、吳家濠及吳詠儀,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金葉和袁麗嬋,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廖延林,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古雨謙,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林立,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黃艷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李秀君,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黎佩雯,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謝婉琪,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嘉業,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陽雁肖、郭影雪、林永強、馬少麗及黃姸卉,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關志藍和凌峯,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鍾健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梁潔影,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許惠儀,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莫加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黃仲禧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嘉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陸嘉琪、胡鎮威、吳詠儀、陳麗敏、古淑貞、陳嘉儀、梁翠萍、余秀婷、何淑萍、蘇玉珊、劉佩雯、余嘉穎、劉翠明、林詠欣、吳家濠、鍾幸秀、蘇嘉俊、張順鈴、吳翠玲、謝少英、李頴宜、闖煒倩、林欣欣、溫靜雯、陳嘉慧、劉志堂、黃倩儀、郭詠琳、周倩婷、陳宇騰、黃鎂、陳婉怡、梁家欣、張嘉瑩及劉少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麥永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靜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袁志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梁淑芬和張健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冼年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惠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羅婉芬、歐陽綺雯、歐陽錦欣、鍾玉嬋、黃斌君、林育成、張遠明及何鳳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張毓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梁芳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阮慕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穎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嘉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吳家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潘麗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慧婷、何雪欣、曹嘉璐、譚嬋芳、黃燕薇、梁佩賢、馮穎荷、馮麗萍、卓靖賢、孫麗敏、陳水珍、劉鎧鎣及陳嘉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練詠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龍麗英和盧凱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歐少英、歐陽玉蘭、陳彩鶯、陳艷芳、陳麗嬋、曾玉梅、張鑾英、蔣雪芬、何利財、何美雲、姚愛群、林小芳、李愛霞、陳秀芳、梁雪英、馬玉娟、毛桂琼、潘美珍、蕭少群、余杏群及黃珍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馮連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林欣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廖翠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何桂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佩芝、林麗珊、梁惠寶、梁詠姍、陳棗瑤、洪詩詩、甘嘉莉及陳曼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梁美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邱瑩瑩、譚詩蕙、趙凱琳、吳佩怡、區嘉敏、陳安琪、林穎芯、朱君麗及黃婉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余潔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何蔓琪、何衍瑤及李淑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凱安、張杏嬌、黃玉琼、宋潔萍、黃曉婷、蔡娜潔、許嘉琪、陳慧寶、譚慧敏、鄧可盈、魏榮忠、葉雅瑩及黎佩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伍祝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鄺崑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張鳳婷、唐蒨婷、周少玲、鄭瑤華、黃震邦、蔡素文、李倩萍及張燕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區淑燕、賴文正、蘇瑞欣及梁凱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聞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雙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范世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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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儲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DF奧特萊斯一人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安平”藥房准照(准照編號490),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孫逸仙大馬路2148號漁人碼頭巴比倫副樓地面層01號舖(A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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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李婉婷,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馮偉杰,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恩恩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歡源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詹蔚婷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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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健發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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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甘小雁、林宇業、麥浩彬及伍玉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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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謝智康、譚安安及王婉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的投考人,排名第一名劉志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的投考人,排名第一名粘思雅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檔案及圖書管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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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海事人員李志行,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張炳根,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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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薛子群-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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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