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人工智能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8號。

澳門人工智能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IP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3樓C,經過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亦可在澳門境外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1. 愛祖國愛澳門;

2. 推廣人工智能知識,提升公眾對人工智能技術的認識和理解;

3. 促進澳門地區人工智能領域的技術交流和合作;

4. 推動人工智能在各行業的應用,促進技術推廣,支援本地企業和機構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進行創新和轉型;

5. 關注人工智能倫理和社會影響,促進人工智能技術的健康發展;

6. 組織專業培訓和研討會,邀請行業專家分享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

7. 鼓勵人工智能與其他學科的交叉融合,推動跨學科研究和創新,推動人工智能與澳門旅遊、醫療、金融等重點產業結合,提供轉型方案與資源對接;

8. 建立行業標準和規範,提高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的品質;

9. 提供諮詢服務,説明解決人工智能應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挑戰;

10. 建立澳門人工智能社區,促進會員間知識共享與資源互助。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 凡從事人工智能領域工作的個人或機構,並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繳納會費和遵守本會會規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均可分別成為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

2. 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專業人士成為本會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及榮譽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

2.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可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4. 會員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

5. 享有本會會員相應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協助促進本會會務;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 退會或喪失會員資格定義

1. 會員有權退會,其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2.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追收仍不繳交者,視作自動退會論。

3. 會員違反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會員大會視其輕重而給予相應的處分。

4. 嚴重損害本會聲譽、違反章程及道德操守,或觸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刑法者,本會有權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1. 本會會員須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費,會員大會得進行調整會費價目。

2.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籌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構、熱心人士之資助、津貼或捐獻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其他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如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會草擬修改建議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本章程之解釋權在於會員大會。

2. 本會之會章、會名及會徽皆經澳門政府註冊立案,受法律保障。

3. 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本會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會名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4.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次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十五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資訊科技行業工會

UNIÃO DA INDÚSTRIA DE TECNOLOGIA DA INFORMAÇÃ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7號。

澳門資訊科技行業工會

UNIÃO DA INDÚSTRIA DE TECNOLOGIA DA INFORMAÇÃO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資訊科技行業工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DA INDÚSTRIA DE TECNOLOGIA DA INFORM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UNION”,英文簡稱為“MITIU”。(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工會,屬非牟利團體,秉持「愛國愛澳」精神,積極支持澳門特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推動資訊科技行業進步,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促進科技創新,助力智慧城市與數字經濟建設。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會員權益:維護和促進資訊科技行業僱員的勞動權益和職業安全健康等為目的,並協助會員處理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提供法律諮詢和支援服務。

二、提升專業技能:提供多元化的培訓及進修,包括職業技能、專業知識、網絡安全等領域,增強會員就業競爭力,並協助尋找職業發展機會,培養高素質科技人才。

三、推動技術創新:鼓勵創新技術的研究與應用,提升本地科技實力,推動澳門高新科技產業發展。

四、促進產學研合作:搭建合作平台,推動企業、學術機構與政府部門的協同發展,實現產學研深度融合,促進澳門科技與國家發展戰略對接。

五、提升行業標準:協助制定與推廣資訊科技行業標準與最佳實踐,對接國家及國際標準,提升行業品質與聲譽。

六、促進交流合作:舉辦行業論壇、研討會及交流活動,促進本地與內地、國際科技界的合作,並就勞動領域的立法提出意見及建議。

七、提升行業影響力:提升資訊科技行業的社會認知度與話語權,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助力澳門成為數字經濟新高地,積極參與大灣區及國家科技合作。

八、推動數位轉型:促進資訊科技在各行各業的應用,加快推進企業及政府的數位化轉型與智慧城市建設。

九、保障數據安全:推動數據私隱保護標準的制定與實施,提升資訊系統的安全水平,保障公私營部門及用戶的數據安全。

十、回饋社會: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運用科技專長推動數位普及與公益,支援弱勢群體,實踐科技向善理念,促進資訊無障礙,為澳門社會與國家科技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70號澳門財富中心五樓A座12440號室。

第四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獲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工事務局登記為工會之日起正式開始運作,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之僱主實體、並從事資訊科技行業工作之僱員,且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會員須辦理入會手續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如會員退出或經理事會決議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身份及相關權利。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權利,以及使用本會提供各項服務與福利的權利,並可自由選擇退出本會。

二、若會員於加入本會後不再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的僱主實體,其會員資格可予以保留,但不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推選代表擔任本會職位之權利。

三、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並履行繳納會費等相關義務。

第七條

榮譽名銜

一、本會得依情況對內部會員或外部人士授予榮譽名銜,以表彰其對本會或行業之貢獻。

二、獲授榮譽名銜者,如非正式會員,則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推選代表擔任本會職位之權利。

第八條

退出及除名

一、會員擬退出本會者,須提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二、會員若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理事會得依據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三、會員如無故拖欠會費逾一年者,將暫停其一切會員權利,惟補繳所欠會費後可恢復相關權益。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行政委員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連任超過三次。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由主席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五、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依據理事會提案,審議及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解任各機關成員;

(三)決定會務方針;

(四)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通過年度財務帳目;

(六)決議解散本會;

(七)組成、加入或退出工會聯合會;

(八)加入或退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組織或團體;

(九)決定是否准許對行政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的事實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

六、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七、會員如未能出席,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理出席,每名會員最多僅可代理一人。受委託人與授權人均計入出席人數。

八、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可通過。

九、下列重大事項,須依照以下表決通過,方屬有效: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以下事宜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解散工會;

(2) 組成、加入或退出工會聯合會;

(3) 加入或退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

十、本條所指的會員僅以具表決權的會員計算。

第十一條

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行政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名委員,主席由會員大會主席兼任,副主席由理事長兼任,委員由會員大會副主席及會員大會秘書兼任。

三、行政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副主席主持。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得決議。如出席成員人數不足,則在三十分鐘後再召開會議並可進行議決,該決議視為有效,並應通知所有行政委員會成員。

四、決議須經出席成員過半數通過。如票數相同,主席具決定性表決權。

五、行政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負責擬定機關人選提名名單,提交會員大會選任;

(二)議決成立各專責委員會;

(三)議決理事會提名或推薦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會務顧問等人選。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及若干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得議決,並須經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得提名或推薦榮譽職銜人選,以助推動會務。

五、理事會會議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主要職權如下:

(一)擬訂章程修訂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二)編製年度工作計劃與財務預算;

(三)決定重大事務與方針;

(四)審核與管理會員資格;

(五)管理會務財務;

(六)聘任及解任本會的僱員;

(七)策劃及統籌各項活動;

(八)負責對外合作與聯繫事宜;

(九)處理突發事件及爭議個案。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及若干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成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接受會員就會務之異議、上訴,進行獨立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五、審核本會各機關之產生及選舉程序是否正當合法。

六、監事會會議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七、監事會主要職權如下:

(一)財務監督;

(二)會務監督;

(三)法規與章程遵守監督;

(四)調查與舉報處理;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

(六)提交監察報告;

(七)特別審查任務;

(八)協助組織改善治理。

第十四條

使本會員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涉合約及一切具法律效力之文件,須由理事長與任一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及候補規定

一、對本章程之執行若有異議,由行政委員會作出解釋;惟該解釋須經會員大會追認,方可生效。

二、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及有關規範辦理。必要時,由理事會擬定相關內部規章,經會員大會或行政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六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應以合法方式取得,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投資收益;

(三)活動或業務所產生之收入;

(四)政府補助;

(五)來自澳門特區居民或依法成立且住所設於澳門特區之法人的贊助與捐助;

(六)其他合法籌募方式。

二、本會經費可用於行政開支及其他合法的用途。

第十七條

會徽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4檔案組內,編號為7/2025。

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e Negócios da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chool of Business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和友愛互助之精神;加強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之校友與母校、校友總會及各校友之間的聯繫,為母校之發展、校友之發展以及澳門社會之發展與繁榮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M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隸屬於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其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凡作為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之畢業生或教師,且贊同本會章程及宗旨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爲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顧問可參加本會的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與理事會會議。

(四)本會全體成員自願加入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的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部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由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或創立人任命。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在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四)秘書長及財務部長由會員大會中在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中選任。

(五)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及過半數理事由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或創立人任命,其餘理事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監事會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其他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擬定修章內容,再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天使公益行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5年11月25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5檔案組內,編號為20,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5 de Novembro de 2025,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5, número 1/2025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0.

澳門天使公益行善會

第一章

概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天使公益行善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立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泉鴻花園福苑12樓I座。

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協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一、以推動慈善公益活動為核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二、致力關愛弱勢,溫暖老病孤殞;

三、秉承愛國愛澳精神,以中西合璧之道敦行儲祥,透過善舉培育個人品德、促進社會祥和;

四、以具體善舉彰顯澳門人文關懷特色,積極貢獻國家及社會;

五、凝聚會員善念,透過具體善行匯聚善心,讓個人善行匯聚成社會暖流,傳遞至澳門每個角落;

六、進行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一切合法活動。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入會)

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團體,經申請人親自或法定代表人申請,理事會同意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的實體需向本會提交申請表格並附同本會內部規章所規定的文件。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 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及參選成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 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 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 享受本會所給予的一切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所訂下的規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而有關會費金額可透過理事會決議作出調整;

三、 不應作出與本會宗旨相違背的行為。

第七條

(退會)

一、會員得自願退會,自願退會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經理事會議決,可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無正當理由在兩年內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機關

第八條

(本會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及會務方針;

(二)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及敦聘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編制的預算、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五)審議及通過監事會制定的意見書;

(六)決定本會的消滅;及

(七)法律和本會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三、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如有需要可另設代理副會長或副秘書長,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及對內策劃各項會務等領導職務。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的工作,當會長缺席或其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四、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位。

六、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書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之代表出席,方符合開會的法定人數。召集書中亦可同時載明第一次召集及第二次召集的日期及時間,以便第一次大會出席者未達開會法定人數時,召開第二次大會,但兩次大會的時間應至少相隔30分鐘。

八、本會會員得透過簽署一份致會長的委託函,委託另一名本會會員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亦可按照法律規定,繕立授權書,委託第三人出席會員大會。

九、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享有最終決定權,但不影響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

十、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十一、會員大會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的職能包括:

(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章程、會務方針、內部規章及其決議;

(二)擬定本會章程及會務方針,並報會員大會通過;

(三)通過、修改及廢止本會的內部規章,其內容包括及不限於會員入會條件、會員行為守則、特別委員會的運作規範;

(四)處理本會的日常會務及行使爲此所需的一切權力,除了會員大會決議保留的權力外;

(五)爲了更妥善履行職能,可在理事會成員中委任成員作為常務理事及下設特別委員會,並可將理事會的部分權力授權予常務理事及下設的特別委員會;

(六)訂定會員的會費金額及籌集會費;

(七)審核及批准新會員的加入;

(八)對違反章程或內部規章之會員予以處分;

(九)編制本會每年的預算、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送交會員大會作審議;

(十)為本會購買、承租或以任何方式取得財產和將該等財產出售、出租、以任何方式處分或設定負擔;

(十一)開立銀行賬戶;

(十二)向政府部門申請各種資助;

(十三)接受贈與、遺贈及遺產;

(十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提起及參與任何法律程序、進行申索或仲裁,在該等程序中捨棄請求、撤訴、認諾及和解;

(十五)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三、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設立若干部門、專責委員會或其他下設組織,亦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和內部規章訂定。

五、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或當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或由會長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僅在出席的成員人數超過半數時,理事會方得進行表決。

六、理事會會議得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七、理事會成員得透過簽署一份致理事長的委託函,委託另一名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

八、理事會的決議須獲出席理事會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享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包括: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五)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當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或由會長提議時,可召開監事會會議。僅在出席的成員人數超過半數時,監事會方得進行表決。

五、監事會會議得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六、監事會的決議須獲出席監事會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票數相同時,監事長享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二條

(簽名方式)

本會的簽名方式為:

一、當涉及經常事務性文書及信函時,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

二、當涉及其他合同或文書時,則由會長及理事長共同簽署;當兩人任一人或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理事會決議委任之受權人代表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及其他實體作出任何的合法捐贈及資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適用澳門現行法律法規。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Novembr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物業管理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4檔案組內,編號為8/2025。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物業管理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Gestão de Propriedad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stitute of Property Management”,英文簡稱為“MIPM”,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存續期及法人住所

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巷97號A嘉應花園第五座一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聯絡澳門物業管理業界人士及團體,促進本地物業管理行業之培訓、教育、學術研究及制定專業化標準,推動本澳物業管理行業全方位高質量發展;加強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及國內外的專業交流與聯繫;致力於澳門物業管理及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推廣。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創會之組織機關成員均為資深會士級會員。

會員級別分為:

a. 榮譽會士級;

b. 資深會士級;

c. 專業會員級;

d. 普通會員級。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者,經理事會決議,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增聘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三) 理事會應設立各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及委員若干名。

(四) 理事會須依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有關制度、規定(章)等,以保障會務健康穩定之發展。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本會代表

(一) 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理事長代表。

(二) 理事會亦得將代表本會的權力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三) 本會須受理事長的簽名約束。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 會員會費(會費標准及規定由理事會制定或修改);

(二) 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三) 舉辦各項活動、服務之收益;

(四)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明

茲證明:

Certifico

- 後附之影印本,由本人發出,與公證文書原件一式無訛,存載於本辦事處的社團及財團文件簿冊第1/2025號,文件編號為2,共10頁,每頁均蓋上本署之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為據。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instrumento público arquiv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om o número 1/2025, documento número 2, ocupa dez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國際創意經濟貿易組織(澳門)

聯合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創意經濟貿易組織(澳門)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MACAU) DA ORGANIZ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OMÉRCIO PARA ECONOMIA CRIATIVA” ,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MACAO)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FOR CREATIVE ECONOMY”(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5樓R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存續期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

立足全球視野,致力於構建開放包容及公平高效的國際創意經濟與貿易生態,推動各國各地區創意產品及服務跨境流通,激發市場創新創意活力,促進全球文明互鑒與經濟協同發展,助力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通過可持續的創意產業國際合作及創意經濟與貿易實踐,使創意經濟與貿易成為連接世界、增進理解、共同繁榮的紐帶,為全球可持續發展注入創意經濟動力。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的人士,且從事國際創意經濟與貿易生態相關活動或致力推動創意產品及跨境服務之人士或機構,均可申請為本會正式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 投票權;

2. 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4.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5. 推動會務發展;

6.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7. 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會費絕不會退還。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如有需要,可設財政、秘書各一名。理事會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

4. 理事會召開會議時,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各項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召開會議時,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各項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出席,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決議須經過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的贊成票始為有效。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4. 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各界人士及任何其他實體、機構之贊助和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高禮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Dezembro de 2025. — O Notário, Sérgio de Almeida Correia.


第 一 公 證 署

新華學校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3/2025。

新華學校體育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 “新華學校體育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a Escola Sun Wah”,英文名稱為“Sun Wah School Athletic Association”。

第十四條 會議之召集

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會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召開。如有需要可由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當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可於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少,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為有效。

第十五條 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學期召開兩次,理、監事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分別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之,如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經費

(1)校方贊助。

(2)校友贊助。

(3)家長贊助。

(4)社會各界人士贊助。

(5)會費。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第 二 公 證 署

國際科技投資(澳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不變

二、不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不變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電子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不變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均須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親身或書面授權以不記名方式直接選出。

(三)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會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四) 不變

(五) 不變

(六) 不變

(七) 不變

(八) 不變

(九) 不變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太壽澳門環球增長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太壽澳門環球增長退休基金 (英文名稱: China Taiping Life Insurance (Macau) Global Growth Pension Fund),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太壽澳門」或「管理公司」,實收公司資本為10億澳門元(MOP1,00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中航大廈9樓。管理公司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各類成員為:

a) 參與法人 — 其為通過認購基金之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 參與人 — 其為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 — 其為向相關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 受益人 — 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其為有權領取相關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作為受寄人託管,其地址為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14樓,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基金單位(小數或整數)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受寄人或管理公司的任何債務。

條款六、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6.1 本基金投資目標是採用主動管理策略把握一些短期市場機會及發掘不同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透過較高股票比重的投資組合爭取較進取的長遠資本增長及收益。

6.2 本基金投資政策是將其大部分的資產直接投資或透過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其可包括但不限於匯集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或互惠基金)間接進行投資。

6.3 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將主要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北美、歐洲、日本、中國內地、香港及其他亞太市場;餘下的資產將投資於以美元、歐元、英鎊、日元、人民幣、港元及/或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報價之環球債務證券。在適當時可考慮持有存款。

6.4 本基金的風險程度一般被視為高。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故可能出現資本虧損的風險。

6.5 資產分配:

  可容許投資範圍 策略性配置
環球股票 55%-70% 65%
環球債務證券(包括貨幣市場工具) 20%-40% 30%
存款 0%-15% 5%

 

6.6 若投資政策有任何重大改變必須於調整生效前六十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向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書面通知。

條款七、加入基金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作為僱主為僱員對基金作出單位認購。個別加入基金,指參與人以個別自然人對基金作出單位認購。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需與管理公司簽訂參與協議,參與協議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以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價值

8.1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10港元正,價值約為10.3澳門元。

8.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總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包括所有應付帳款)。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及公認會計準則評估。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此報酬涵蓋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包含投資手續費、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投資相關費用及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條所列本基金之所有其他開支。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成本、稅項、印花稅,以及其他與本基金投資交易相關的開支費用。為免生疑問,除第13.1至13.4條所提及之報酬及費用外,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無權向本基金收取與管理及存放相關的任何其他報酬或成本。管理公司及受寄人不會從投資相關費用中獲得任何利潤或報酬。管理公司亦將在年度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中明確披露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投資相關費用及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條所列本基金之所有其他開支。

8.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基金單位價格會因資產投資影響升跌變動。

8.4 管理公司須於每一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管理公司亦可不時合理地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順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計算基金單位價值的日子稱爲「交易日」。

8.5 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公司可在下列情況下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 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交易,或一般用作釐定本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 有關本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c) 合理地認為將本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及

d) 基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

8.6 在基金單位的價格的計算按第8.5條暫停期間,當引致宣佈暫停的情況不再存在時,該暫停將隨即予以解除,基金單位的價格的計算將順延至不受第8.5條限制的下一個交易日進行。

8.7 在第8.6條所指情況下,管理公司有義務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報有關暫時中止價格的計算及解除中止的情況。

8.8 每一基金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四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認購

9.1 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13.1條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四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倘若基金單位價格的計算按第8.5條遭到中止,其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8.5條限制的下一個交易日進行。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參與協議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在收到參與法人或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完整書面通知及相關文件後,並在沒有欠供款的情況下,管理公司一般在十五個工作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但是如贖回的淨值為基金總資產淨值的5-10%,則前述的期間將不多於三十天;如贖回的淨值超過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0%,則前述的期間將不多於一百八十天。

10.3 在任何交易日,管理公司有權限制贖回基金單位總數至已發行單位總數的10%。所有要求於該交易日進行贖回的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均按比例受此限制。任何未贖回的基金單位將於下一個交易日在相同限制下進行贖回。

10.4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以從贖回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13.3條所定的贖回費後為準。

條款十一、基金單位的轉移/轉換

11.1 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但非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

11.2 在不抵觸本規章第8.5條的條件下,相應的參與協議及現行法例的情況下,若相關基金單位轉移至另一個受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但非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交易日的價格計算,管理公司將在依照規定收妥有關書面通知及所有令轉移有效的必要文件後,並在沒有欠供款的情況下,於三十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1.3 若參與法人或參與人要求將基金單位轉換至另一個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在完全符合相關規定可轉換的條件下,將以管理公司收到完整指示後以下一個交易日之價格處理。

11.4 倘符合第11.1條及第11.2條的條件下,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從被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13.3條所定的轉移費後為準。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管理公司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 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 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 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d) 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e) 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及

f)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12.2 管理公司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2.3 管理公司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顧問之委任合同,且已委任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其投資顧問。

12.4 管理公司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12.5 管理公司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 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 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12.6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時刻遵守所有適用的相關法例法規及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及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條款十三、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管理公司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3%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服務費用,管理公司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作為管理費,並將每日計算。此等費用之計算將在根據第八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管理公司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此外,作為支付受寄人的服務費用,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0.5%年率作為受寄人報酬。本條所指的受寄人報酬已涵蓋第8.2條所述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管理公司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13.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向本基金所收取的所有報酬/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且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費用作出任何修訂。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太壽澳門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另一家公司。在此情況下,太壽澳門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基金管理權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的詳情及程序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a) 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 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管理公司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一百八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公司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管理公司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管理公司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三十天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書面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7.3 如屬第13.1條至第13.4條的報酬和費用的上調,第17.2條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九十天。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適用法律、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太壽澳門環球均衡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太壽澳門環球均衡退休基金 (英文名稱: China Taiping Life Insurance (Macau) Global Balanced Pension Fund),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太壽澳門」或「管理公司」,實收公司資本為10億澳門元(MOP1,00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中航大廈9樓。管理公司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各類成員為:

a) 參與法人 — 其為通過認購基金之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 參與人 — 其為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 — 其為向相關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 受益人 — 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其為有權領取相關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作為受寄人託管,其地址為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14樓,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基金單位(小數或整數)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受寄人或管理公司的任何債務。

條款六、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6.1 本基金投資目標是採用主動管理策略把握一些短期的市場機會及發掘不同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透過股票與債務證券較均衡的投資組合尋求爭取在長遠取得較平穩的資本及收益增長。

6.2 本基金投資政策是將其大部分的資產直接投資或透過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其可包括但不限於匯集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或互惠基金) 間接進行投資。

6.3 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將投資於以美元、歐元、英鎊、日元、人民幣、港元及/或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報價之環球債務證券;另本基金資產亦將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北美、歐洲、日本、中國內地、香港及其他亞太市場。在適當時可考慮持有存款。

6.4 本基金的風險程度一般被視為中至高。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故可能出現資本虧損的風險。

6.5 資產分配:

  可容許投資範圍 策略性配置
環球股票 40%-60% 50%
環球債務證券(包括貨幣市場工具) 35%-55% 45%
存款 0%-15% 5%

 

6.6 若投資政策有任何重大改變必須於調整生效前六十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向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書面通知。

條款七、加入基金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作為僱主為僱員對基金作出單位認購。個別加入基金,指參與人以個別自然人對基金作出單位認購。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需與管理公司簽訂參與協議,參與協議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以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價值

8.1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10港元正,價值約為10.3澳門元。

8.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總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包括所有應付帳款)。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及公認會計準則評估。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此報酬涵蓋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包含投資手續費、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投資相關費用及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條所列本基金之所有其他開支。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成本、稅項、印花稅,以及其他與本基金投資交易相關的開支費用。為免生疑問,除第13.1至13.4條所提及之報酬及費用外,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無權向本基金收取與管理及存放相關的任何其他報酬或成本。管理公司及受寄人不會從投資相關費用中獲得任何利潤或報酬。管理公司亦將在年度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中明確披露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投資相關費用及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條所列本基金之所有其他開支。

8.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基金單位價格會因資產投資影響升跌變動。

8.4 管理公司須於每一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管理公司亦可不時合理地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順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計算基金單位價值的日子稱爲「交易日」。

8.5 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公司可在下列情況下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 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交易,或一般用作釐定本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 有關本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c) 合理地認為將本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及

d) 基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

8.6 在基金單位的價格的計算按第8.5條暫停期間,當引致宣佈暫停的情況不再存在時,該暫停將隨即予以解除,基金單位的價格的計算將順延至不受第8.5條限制的下一個交易日進行。

8.7 在第8.6條所指情況下,管理公司有義務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報有關暫時中止價格的計算及解除中止的情況。

8.8 每一基金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四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認購

9.1 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13.1條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四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倘若基金單位價格的計算按第8.5條遭到中止,其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8.5條限制的下一個交易日進行。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參與協議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在收到參與法人或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完整書面通知及相關文件後,並在沒有欠供款的情況下,管理公司一般在十五個工作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但是如贖回的淨值為基金總資產淨值的5-10%,則前述的期間將不多於三十天;如贖回的淨值超過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0%,則前述的期間將不多於一百八十天。

10.3 在任何交易日,管理公司有權限制贖回基金單位總數至已發行單位總數的10%。所有要求於該交易日進行贖回的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均按比例受此限制。任何未贖回的基金單位將於下一個交易日在相同限制下進行贖回。

10.4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以從贖回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13.3條所定的贖回費後為準。

條款十一、基金單位的轉移/轉換

11.1 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但非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

11.2 在不抵觸本規章第8.5條的條件下,相應的參與協議及現行法例的情況下,若相關基金單位轉移至另一個受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但非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交易日的價格計算,管理公司將在依照規定收妥有關書面通知及所有令轉移有效的必要文件後,並在沒有欠供款的情況下,於三十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1.3 若參與法人或參與人要求將基金單位轉換至另一個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在完全符合相關規定可轉換的條件下,將以管理公司收到完整指示後以下一個交易日之價格處理。

11.4 倘符合第11.1條及第11.2條的條件下,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從被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13.3條所定的轉移費後為準。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管理公司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 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 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 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d) 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e) 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及

f)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12.2 管理公司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2.3 管理公司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顧問之委任合同,且已委任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其投資顧問。

12.4 管理公司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12.5 管理公司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 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 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12.6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時刻遵守所有適用的相關法例法規及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及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條款十三、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管理公司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3%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服務費用,管理公司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作為管理費,並將每日計算。此等費用之計算將在根據第八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管理公司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此外,作為支付受寄人的服務費用,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0.5%年率作為受寄人報酬。本條所指的受寄人報酬已涵蓋第8.2條所述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管理公司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13.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向本基金所收取的所有報酬/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且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費用作出任何修訂。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太壽澳門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另一家公司。在此情況下,太壽澳門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基金管理權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的詳情及程序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a) 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 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管理公司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一百八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公司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管理公司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管理公司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三十天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書面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7.3 如屬第13.1條至第13.4條的報酬和費用的上調,第17.2條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九十天。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適用法律、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太壽澳門環球平穩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太壽澳門環球平穩退休基金 (英文名稱: China Taiping Life Insurance (Macau) Global Stable Pension Fund),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太壽澳門」或「管理公司」,實收公司資本為10億澳門元(MOP1,00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中航大廈9樓。管理公司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各類成員為:

a) 參與法人 — 其為通過認購基金之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 參與人 — 其為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 — 其為向相關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 受益人 — 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其為有權領取相關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作為受寄人託管,其地址為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14樓,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基金單位(小數或整數)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受寄人或管理公司的任何債務。

條款六、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6.1 本基金投資目標是採用主動管理策略把握一些短期的市場機會及發掘不同具有長遠增長潛力的市場,透過較高債務證券比重的投資組合尋求提供較保守的長遠資本增長及收益。

6.2 本基金投資政策是將其大部分的資產直接投資或透過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其可包括但不限於匯集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或互惠基金)間接進行投資。

6.3 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將主要投資於以美元、歐元、英鎊、日元、人民幣、港元及/或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報價之環球債務證券;餘下的資產將投資於環球股票,包括但不限於北美、歐洲、日本、中國內地、香港及其他亞太市場。在適當時可考慮持有存款。

6.4 本基金的風險程度一般被視為中。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故可能出現資本虧損的風險。

6.5 資產分配:

  可容許投資範圍 策略性配置
環球股票 20%-40% 30%
環球債務證券(包括貨幣市場工具) 50%-70% 60%
存款 0%-20% 10%

 

6.6 若投資政策有任何重大改變必須於調整生效前六十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向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書面通知。

條款七、加入基金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作為僱主為僱員對基金作出單位認購。個別加入基金,指參與人以個別自然人對基金作出單位認購。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需與管理公司簽訂參與協議,參與協議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以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價值

8.1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10港元正,價值約為10.3澳門元。

8.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總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包括所有應付帳款)。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及公認會計準則評估。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此報酬涵蓋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包含投資手續費、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投資相關費用及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條所列本基金之所有其他開支。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成本、稅項、印花稅,以及其他與本基金投資交易相關的開支費用。為免生疑問,除第13.1至13.4條所提及之報酬及費用外,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無權向本基金收取與管理及存放相關的任何其他報酬或成本。管理公司及受寄人不會從投資相關費用中獲得任何利潤或報酬。管理公司亦將在年度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中明確披露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投資相關費用及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條所列本基金之所有其他開支。

8.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基金單位價格會因資產投資影響升跌變動。

8.4 管理公司須於每一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管理公司亦可不時合理地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順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計算基金單位價值的日子稱爲「交易日」。

8.5 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公司可在下列情況下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 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交易,或一般用作釐定本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 有關本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c) 合理地認為將本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及

d) 基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

8.6 在基金單位的價格的計算按第8.5條暫停期間,當引致宣佈暫停的情況不再存在時,該暫停將隨即予以解除,基金單位的價格的計算將順延至不受第8.5條限制的下一個交易日進行。

8.7 在第8.6條所指情況下,管理公司有義務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報有關暫時中止價格的計算及解除中止的情況。

8.8 每一基金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四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認購

9.1 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13.1條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四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倘若基金單位價格的計算按第8.5條遭到中止,其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8.5條限制的下一個交易日進行。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參與協議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在收到參與法人或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完整書面通知及相關文件後,並在沒有欠供款的情況下,管理公司一般在十五個工作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但是如贖回的淨值為基金總資產淨值的5-10%,則前述的期間將不多於三十天;如贖回的淨值超過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0%,則前述的期間將不多於一百八十天。

10.3 在任何交易日,管理公司有權限制贖回基金單位總數至已發行單位總數的10%。所有要求於該交易日進行贖回的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均按比例受此限制。任何未贖回的基金單位將於下一個交易日在相同限制下進行贖回。

10.4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以從贖回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13.3條所定的贖回費後為準。

條款十一、基金單位的轉移/轉換

11.1 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但非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

11.2 在不抵觸本規章第8.5條的條件下,相應的參與協議及現行法例的情況下,若相關基金單位轉移至另一個受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但非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交易日的價格計算,管理公司將在依照規定收妥有關書面通知及所有令轉移有效的必要文件後,並在沒有欠供款的情況下,於三十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1.3 若參與法人或參與人要求將基金單位轉換至另一個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在完全符合相關規定可轉換的條件下,將以管理公司收到完整指示後以下一個交易日之價格處理。

11.4 倘符合第11.1條及第11.2條的條件下,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從被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13.3條所定的轉移費後為準。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管理公司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 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 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 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d) 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e) 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及

f)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12.2 管理公司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2.3 管理公司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顧問之委任合同,且已委任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其投資顧問。

12.4 管理公司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12.5 管理公司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 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 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12.6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時刻遵守所有適用的相關法例法規及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及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條款十三、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管理公司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3%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服務費用,管理公司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作為管理費,並將每日計算。此等費用之計算將在根據第八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管理公司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此外,作為支付受寄人的服務費用,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0.5%年率作為受寄人報酬。本條所指的受寄人報酬已涵蓋第8.2條所述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管理公司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13.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向本基金所收取的所有報酬/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且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費用作出任何修訂。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太壽澳門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另一家公司。在此情況下,太壽澳門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基金管理權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的詳情及程序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a) 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 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管理公司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一百八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公司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管理公司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管理公司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三十天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書面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7.3 如屬第13.1條至第13.4條的報酬和費用的上調,第17.2條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九十天。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適用法律、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太壽澳門安穩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條款一、基金的名稱及目的

1.1 透過本管理規章設立太壽澳門安穩退休基金 (英文名稱: China Taiping Life Insurance (Macau) Steady Pension Fund),以下簡稱為「本基金」,其存續不設期限。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

條款二、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太壽澳門」或「管理公司」,實收公司資本為10億澳門元(MOP1,000,000,000),總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中航大廈9樓。管理公司為負責所有關於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任何其他按法例所訂定的職能的實體。

條款三、退休金計劃的成員

為本管理規章之目的,退休金計劃的各類成員為:

a) 參與法人 — 其為通過認購基金之單位、為其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的企業;

b) 參與人 — 其為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相關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 — 其為向相關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及

d) 受益人 — 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其為有權領取相關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金錢給付的自然人。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作為受寄人託管,其地址為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14樓,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條款五、基金的財產

5.1 本基金的財產,由以基金單位(小數或整數)代表的資產所組成。

5.2 本基金的財產是獨立的,不得用作支付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受益人、受寄人或管理公司的任何債務。

條款六、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6.1 本基金投資目標是根據利率市場狀況及前景,以保守的方式投資於環球債務證券(以貨幣市場工具為主)以及持有存款,以尋求達致較穩定的長期資本增長及收益。

6.2 本基金的資產將直接投資或透過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其可包括但不限於匯集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間接進行投資。

6.3 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將其全部或部分資產投資於以美元、港元及/或其他世界性主要貨幣報價之環球債務證券以及持有存款。

6.4 本基金的風險程度一般被視為低。本基金並沒有訂定最低收益保證,故可能出現資本虧損的風險。

6.5 資產分配:

  可容許投資範圍 策略性配置

環球債務證券(包括貨幣市場工具)* 和存款

0%-100% 100%

 

*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

6.6 若投資政策有任何重大改變必須於調整生效前六十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向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書面通知。

條款七、加入基金

集體加入基金,指參與法人作為僱主為僱員對基金作出單位認購。個別加入基金,指參與人以個別自然人對基金作出單位認購。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需與管理公司簽訂參與協議,參與協議內載有本管理規章、相關退休金計劃的條款以及所有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的相關資料。

條款八、基金單位的價值

8.1 在本基金成立當日,每一基金單位的價值為10港元正,價值約為10.3澳門元。

8.2 本基金的總淨值等於本基金擁有的資產總值(包括所有應收利息)減去到期未付的債務(包括所有應付帳款)。資產的價值按當時生效的法例規定及公認會計準則評估。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此報酬涵蓋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包含投資手續費、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投資相關費用及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條所列本基金之所有其他開支。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成本、稅項、印花稅,以及其他與本基金投資交易相關的開支費用。為免生疑問,除第13.1至13.4條所提及之報酬及費用外,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無權向本基金收取與管理及存放相關的任何其他報酬或成本。管理公司及受寄人不會從投資相關費用中獲得任何利潤或報酬。管理公司亦將在年度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中明確披露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投資相關費用及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條所列本基金之所有其他開支。

8.3 本基金的淨收益將被資本化,而資本化的累積可從基金單位價格的變化中反映出來。基金單位價格會因資產投資影響升跌變動。

8.4 管理公司須於每一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管理公司亦可不時合理地決定在任何其他額外日子計算基金單位價格;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順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但若管理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總淨值除以當日流通的基金單位數目。計算基金單位價值的日子稱爲「交易日」。

8.5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公司可在下列情況下宣佈暫停計算基金單位的價格及暫停其買賣:

a) 買賣本基金資產主要部分的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交易,或一般用作釐定本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 有關本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c) 合理地認為將本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及

d) 基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致基金單位的價格無法計算。

8.6 在基金單位的價格的計算按第8.5條暫停期間,當引致宣佈暫停的情況不再存在時,該暫停將隨即予以解除,基金單位的價格的計算將順延至不受第8.5條限制的下一個交易日進行。

8.7 在第8.6條所指情況下,管理公司有義務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報有關暫時中止價格的計算及解除中止的情況。

8.8 每一基金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四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條款九、基金單位的認購

9.1 供款人的供款額在扣除第13.1條訂定的認購費後,將按當日的基金單位價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四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倘若基金單位價格的計算按第8.5條遭到中止,其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8.5條限制的下一個交易日進行。

條款十、基金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可按各自的參與協議中所訂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在收到參與法人或參與人要求贖回基金單位的完整書面通知及相關文件後,並在沒有欠供款的情況下,管理公司一般在十五個工作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內支付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但是如贖回的淨值為基金總資產淨值的5-10%,則前述的期間將不多於三十天;如贖回的淨值超過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0%,則前述的期間將不多於一百八十天。

10.3 在任何交易日,管理公司有權限制贖回基金單位總數至已發行單位總數的10%。所有要求於該交易日進行贖回的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均按比例受此限制。任何未贖回的基金單位將於下一個交易日在相同限制下進行贖回。

10.4 贖回基金單位的淨值,以從贖回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13.3條所定的贖回費後為準。

條款十一、基金單位的轉移/轉換

11.1 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將存放在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價值轉移到另一個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設立但非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

11.2 在不抵觸本規章第8.5條的條件下,相應的參與協議及現行法例的情況下,若相關基金單位轉移至另一個受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但非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被要求轉移的基金單位,其價值將按交易日的價格計算,管理公司將在依照規定收妥有關書面通知及所有令轉移有效的必要文件後,並在沒有欠供款的情況下,於三十天(或當日生效的法律或規則所訂明的其他日期)內作出有關的支付。

11.3 若參與法人或參與人要求將基金單位轉換至另一個由太壽澳門管理的退休基金,在完全符合相關規定可轉換的條件下,將以管理公司收到完整指示後以下一個交易日之價格處理。

11.4 倘符合第11.1條及第11.2條的條件下,被轉移的基金單位淨值,從被轉移的基金單位總值中扣除按第13.3條所定的轉移費後為準。

條款十二、管理公司的權利、義務及職能

12.1 在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行使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時,管理公司具有以下權利和責任:

a) 購買、售賣、認購、交換或接收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行使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本基金有關的權利;

b) 管制基金單位的發行及其單位價格的訂定;

c) 按法例或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履行披露資料的責任;

d) 決定所有與本基金資產管理有關的事宜;

e) 將以合理的謹慎和努力履行其職責;及

f)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12.2 管理公司對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2.3 管理公司可按當時生效的法例簽訂投資顧問之委任合同,且已委任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其投資顧問。

12.4 管理公司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可於有關法例要求保存文件的時限過後銷毀有關文件,並不需因有關銷毀承擔任何責任。

12.5 管理公司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 要求成員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成員的稅務地位及任何其他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及

b) 就任何成員而言,向任何機關(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詳情,以履行相關之法律責任。

12.6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 時刻遵守所有適用的相關法例法規及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 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及

c) 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條款十三、報酬

13.1 作為支付相關交易的行政開支,管理公司將收取不多於每次供款額的3%作為認購費。

13.2 作為支付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服務費用,管理公司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2%年率作為管理費,並將每日計算。此等費用之計算將在根據第八條所述的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時進行,管理公司有權從基金賬戶提取所釐定的總費用。此外,作為支付受寄人的服務費用,將向本基金收取不多於本基金總淨值的0.5%年率作為受寄人報酬。本條所指的受寄人報酬已涵蓋第8.2條所述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

13.3 作為支付轉移及贖回基金的費用,管理公司最多可收取相關基金單位價值的5%作為轉移及贖回費。

13.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向本基金所收取的所有報酬/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且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費用作出任何修訂。

條款十四、基金管理權的轉移

14.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太壽澳門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移至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例設立的另一家公司。在此情況下,太壽澳門將在預期管理權轉移日前至少六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

14.2 有關基金管理權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支付。

條款十五、受寄人的轉移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前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轉移至其他受寄機構。有關轉移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支付。

條款十六、結束本基金的詳情及程序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後,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a) 已達到本基金的目的;

b) 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6.2 在此情況下,管理公司必須在預期結束本基金之日最少一百八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

16.3 若結束本基金,其財產將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對其擁有之基金單位的相應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如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公司按當時生效的法例及規則進行有關轉移。

16.4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本基金。

條款十七、管理規章的修改

17.1 為維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高利益,管理公司可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核的情況下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17.2 管理公司若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訂,須於有關修訂生效不少於三十天前(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書面通知相關之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而有關修訂內容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7.3 如屬第13.1條至第13.4條的報酬和費用的上調,第17.2條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九十天。

條款十八、定期公佈資料

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收到最少每年一次的定期通知,內容包括本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數目及單位價格。

條款十九、適用法律、仲裁及管轄權

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及闡釋;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均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條款二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