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防擴散核武器問題的第2231(201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透過第2231(2015)號決議第七段終止了安全理事會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第1929(2010)號等多項決議,並在同一決議第十一和第十二段規定安全理事會可以再度適用第七段所終止之決議的全部規定;
聯合國秘書處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通過照會向全體會員國宣佈,根據安全理事會第2231(2015)號決議第十一和十二段規定的程序,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恢復適用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第1803(2008)號、第1929(2010)號等決議的全部規定,並將43名個人和78個實體重新列入安全理事會制裁清單;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秘書處致全體會員國有關根據安理會第2231(2015)號決議恢復適用多項決議的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和相應的葡文譯文。
上述第1737(2006)號決議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747(2007)號決議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803(2008)號決議公佈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929(2010)號決議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