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開考方式,錄取16名法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0.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0.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法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3) 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4)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
(5)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職業培訓。
如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上述(1)、(2)、(3)及(5)項文件已存入個人檔案內,則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3.0.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在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2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0. 職務內容
法院特級書記員主要從事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0. 薪俸
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一職階之薪俸點為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法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四職等所載的525點。
6.0. 甄選辦法
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職級,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1. 進入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課程是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3)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4) 經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5) 經第4/2019號法律及第9/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6) 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第32/2009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增設一刑事法庭》、第23/2013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設立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第31/2017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設立一刑事法庭》及第35/202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設立一民事法庭》;
(7) 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8) 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9) 經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10) 經第18/2022號法律部份廢止,九月二十七日第48/99/M號法令、第13/2017號法律、第14/2017號法律、第11/2024號法律、第18/2024號法律、第19/2024號法律及第27/2024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 經第9/1999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第19/2024號法律及第27/2024號法律修改的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2) 經第3/2006號法律、第11/2009號法律及第12/2024號法律部份廢止,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6/2008號法律、第2/2016號法律及第8/2017號法律修改的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3) 經第21/2023號法律部份廢止,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和第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4/2019號法律、第10/2022號法律、第12/2024號法律及第20/2024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4)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及第27/2024號法律部份廢止的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 經第19/2019號法律部份廢止,第4/2019號法律、第5/2022號法律及第27/2024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6) 經第7/2008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17) 經第9/1999號法律、第4/2000號法律、第11/2023號法律及第18/2024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核准的《公證法典》;
(18) 經第9/1999號法律、第15/2022號法律及第18/2024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
(19) 經第13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及第2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20) 經第6/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1) 經第13/2012號法律部份廢止、第9/2013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第5/2022號法律及第27/2024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22) 經第16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及第1/2022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及其附件一《法院專屬電子平台使用規定》;
(23) 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5/2024號法律及第24/2024號法律修改的《印花稅規章》;
(24) 經第27/2024號法律部份廢止,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25)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26) 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27)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28) 經第2/2007號法律部份廢止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29) 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30) 第2/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重新公佈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31) 第3/2002號法律《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32) 第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33) 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筆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和《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8.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劉翠山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書記長 梁楚紅
初級法院書記長 李曉暉
候補委員:中級法院書記長 蘇昭榆
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羅文迪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燕玲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景耀人力資源(澳門)一人有限公司准照持有人景耀人力資源(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24002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韻島僱傭中心”准照持有人“蘇詠詩”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23001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22/2025-AMCM號通告
根據第11/2025號法律《投資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就私募基金的募集標準、投資者資格、募集方式、設立條件、運作要求、資訊披露義務及銷售規範等,作出以下規定:
一、私募基金可以合同、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設立,並僅得以非公開方式向“專業投資者”銷售;不得透過媒體、講座或通訊軟件等公眾渠道,又或任何變相公開形式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募集,且在澳門的投資者人數不得多於二百名。
二、“專業投資者”是指符合以下資格或條件的投資者:
(一)機構專業投資者:
i. 國家或地區政府(包括公法實體或由該等實體出資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私法實體);
ii. 國際組織;
iii. 獲許可在本地經營的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公司,以及與前述同類型的外地金融機構;
iv. 依法設立的投資基金或退休基金;
v. 經AMCM認定的其他實體。
(二)個人專業投資者:具風險識別及承受能力,擁有投資組合不少於八佰萬澳門元的個人(包括與關聯人士開立聯名帳戶的個人);
(三)法人專業投資者:具風險識別及承受能力,擁有投資組合不少於八佰萬澳門元或總資產不少於四仟萬澳門元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三、在澳門設立私募基金,管理實體須按《投資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向AMCM作出報備,並於基金設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AMCM通知有關設立日期。
四、AMCM發出有關銷售金融產品的監管指引,適用於私募基金在澳門的銷售。
五、私募基金可聘用託管人。如設有託管人,管理實體應採取合理謹慎措施,確保託管人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資格和能力;如未設有託管人,則管理實體須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基金的財產安全。
六、管理實體須根據私募基金設立文件的約定,向投資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至少每年一次於基金財務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投資者及AMCM提交基金年度報告,當中的財務報表須經審計且按澳門《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
七、管理實體須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所出現或發生的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設立文件的重大變更,基金的合併、分割及清算,管理實體、託管人或會計師事務所的更換,以及外部投資經理的委任及更換等,提前向投資者及AMCM作出披露或通知。
八、本通告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 黃善文
委員 劉杏娟
第023/2025/AMCM號通告
根據第11/2025號法律《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及第五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公募基金財產的評估及價值計算準則,以及錯誤計算的認定標準及返還程序的相關規範如下:
1. 基金財產的評估及價值計算準則
(一)管理實體經諮詢託管人,須為基金的每類財產制定適當的估值制度及程序,並確保符合基金設立文件的規定;
(二)管理實體須定期檢討上述估值制度及程序,以確保其估值制度及程序持續適當及有效執行;
(三)對於存在交易市場(包括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的基金財產,管理實體須按市場價格確定基金財產的價值;
(四)倘管理實體按上項規定而取得的價格並不具代表性,管理實體須以謹慎、誠實守信及勤勉盡職的態度對基金財產價值進行公允價值的評估。公允價值是指基金財產在當前市場條件下出售所能預期合理收取的價值;
(五)對於未在任何交易市場上市或交易的基金財產,須由獲託管人核准的合資格第三方進行公允價值的評估,如該財產屬金融工具,則管理實體可在獲得託管人同意後自行評估;
(六)託管人須監察管理實體對基金的資產淨值的計算,以確保符合基金設立文件的規定。
2. 錯誤計算的認定標準及返還程序
(一)倘管理實體發現基金份額價值出現錯誤計算的情況,須及時糾正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再犯。任何錯誤計算的情況均須立即通知託管人;若錯誤導致基金份額價值偏離其資產淨值達0.5%或以上,則須即時通報澳門金融管理局;
(二)就錯誤計算導致基金份額價值偏離其資產淨值0.5%或以上的情況,管理實體須依法及時作出公開披露,並按以下方式處理賠償:
i. 倘損失方為投資者且損失金額超過澳門元一百元,管理實體須向該名投資者作出賠償;
ii. 倘損失方為管理實體,則不予賠償;
iii. 倘損失方為基金自身,則管理實體須向基金賠償。
(三)根據《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管理實體須自發現上項所指錯誤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損失方返還有關金額,並立即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糾正報告。
3. 本通告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 黃善文
委員 劉杏娟
第024/2025-AMCM號通告
根據第11/2025號法律《投資基金法》第七條第五款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對公募的貨幣市場基金及指數基金訂定相關要求如下:
一、貨幣市場基金(“MMF”)是指主要投資於短期且優質貨幣市場投資項目的投資基金,其須遵守以下規則:
(一)僅可投資於現金、銀行存款及存款證、短期且優質的有價證券、其他MMF的基金份額,以及因抵禦風險所須的金融工具;不得投資於股票、可轉換債券、次級債券及賦予認購或取得股票權利的證券;
(二)上述投資標的之剩餘有效期不得超逾三百九十七天,但由《投資基金法》第六十四條第四款所指實體發行或擔保的有價證券,則剩餘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三)基金資產淨值必須有至少百分之五屬每日流動資產,及至少百分之十屬每週流動性資產。有關流動資產是指現金,以及可於特定工作天後變現或無條件收取款項的金融工具;每日與每週流動資產的特定天數分別為一個和五個工作天;
(四)資產組合的加權平均屆滿期(Weighted Average Maturity)不得超逾一百八十天,加權平均有效期(Weighted Average Life)不得超逾二百四十天;
(五)存放於同一銀行集團內的實體之現金及存款,以及投資於該等實體發行的存款證及有價證券,有關價值不得佔基金資產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如管理實體提出具合理理由的申請,澳門金融管理局可就個別銀行集團例外調整上述限額;
(六)MMF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包括其他MMF的基金份額,同樣須遵守《投資基金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謹慎性限制;
(七)上述謹慎性限制須在投資基金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後開始遵守。
二、指數基金是指以追蹤某項指數(包括利率、外匯或大宗商品等資產的指數)的績效表現為投資目的,從而實現相同或接近的投資回報之投資基金,其須遵守以下規則:
(一)指數基金追蹤的指數,須符合以下規定:
i. 可明確反映投資方向,及/或具有市場或行業代表性;
ii. 其成分標的可供投資且具有一定流動性;
iii. 具透明度且可讓公眾查閱;
iv. 能以客觀方式計算,且指數供應商具備專業能力以構建、維護及檢討指數的編制規則。
(二)指數基金須採用下列一種或多種策略以追蹤指數績效表現:
i. 全面模擬策略(Full Replication):按照指數成分標的之比重,作全部或絕大部分的相應配置;
ii. 分層抽樣策略(Stratified Sampling):對指數成分標的進行系統性分層(例如按規模、行業、流動性或其他風險因子劃分),抽取並配置具代表性的成分標的,以維持與指數整體一致的風險特徵;
iii. 優化法策略(Optimization):以降低追蹤偏差為目的,配置與指數具高關聯度的投資組合,包括非指數成分之標的;
iv. 合成模擬策略(Synthetic Replication):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以模擬指數的績效表現;
v. 其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策略。
(三)更換基金追蹤的指數,須預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並根據基金設立文件的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四)倘指數供應商為指數基金管理實體的關聯方,管理實體須設立有效的措施和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建立內部控制的防火牆等,以確保資訊隔離;
(五)管理實體須定期計算及披露指數基金的追蹤偏差。指數基金的基金說明書及基金資料概要除須載明《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外,亦須載明基金追蹤的指數、所採用的追蹤策略,以及可能導致追蹤偏差的風險因素和警示。基金說明書亦須載明可讓公眾查閱追蹤偏差及指數相關資訊的渠道、減少追蹤偏差而採用的措施,以及指數供應商暫停提供指數時的應變計劃;
(六)管理實體除須公開披露《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資訊外,亦須就與指數基金有關且可對投資者利益產生影響的重大事項及時作出公開披露,包括但不限於更換追蹤的指數,指數供應商暫停提供指數、終止業務,以及改變指數的目標或編制規則等。
三、本通告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已在澳門設立的貨幣市場基金,須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符合第一款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 黃善文
委員 劉杏娟
第025/2025-AMCM號通告
根據第11/2025號法律《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資金不得低於其營運風險準備金。本通告訂定有關計算方式如下:
一、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資金等於其資產淨值,即總資產減去總負債的淨值。
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營運風險準備金為其過去三年平均毛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並按以下準則計算:
(一)過去三年是指截至報告日期(即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前三年,當中:
i. “第一年”即截至報告日期的前十二個月;
ii. “第二年”即緊接於第一年的前十二個月;
iii. “第三年”即緊接於第二年的前十二個月;
iv. 對於營運少於三年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若存在不足六個月的營運年度,該年度視為無營運;若存在包含六個月或以上的營運年度,該年度視為全年運營,並將該年度的毛收入進行年化計算。
(二)計算平均總收入時,將每年毛收入總和(若為正數)除以該年份的年數;若為負數,則忽略該年份的數值。
三、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須於報告日後的十五日內,將計算結果提交澳門金融管理局。
四、本通告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 黃善文
委員 劉杏娟
第026/2025-AMCM號通告
為配合新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安排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通則》第九條,以及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條所賦予的權限,作出以下規定:
一、廢止第002/2013-AMCM號通告第二、三、四、十三、十四、十五及十七條、第008/B/2019-DSB/AMCM號傳閱文件,以及第013/B/2021-DSB/AMCM號傳閱文件。
二、本通告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 黃善文
委員 劉杏娟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 外匯儲備 | 238,046,071,364.64 | 澳門元負債 | 211,639,261,455.55 |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2,662,839,902.80 | |||
|
銀行結存 |
134,976,424,351.44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269,942.63 | |||
|
海外債券 |
103,069,647,013.20 |
負債證明書 |
23,460,728,420.00 |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69,310,300,669.88 | |||
|
其他 |
0.00 |
其他 |
32,005,122,520.24 |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31,004,166,498.29 | 外幣負債 | 98,778,378.94 | |||
|
輔幣 |
213,555,8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
紀念硬幣 |
2,164,807.20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98,778,378.94 | |||
|
非流通銀幣 |
0.00 | |||||
|
流通硬幣套裝 |
0.00 | 其他負債 | 1,208,773,465.02 | |||
|
其他澳門元投資 |
66,004,762.18 | |||||
|
外幣投資 |
30,722,441,128.91 |
暫記帳項 |
1,208,773,465.02 | |||
|
其他帳項 |
0.00 | |||||
| 其他資產 | 3,103,296,522.14 | 資本儲備 | 59,206,721,085.56 | |||
|
資本滾存 |
47,801,981,109.33 |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
盈餘 |
6,075,707,898.24 | |||||
| 資產總計 | 272,153,534,385.07 |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 272,153,534,385.07 |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陳君儀 |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人工智能智慧康養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P-N23-D69-2525Z-65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十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一)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N.º 01D/CG/2024校董會決議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理工大學開設人工智能智慧康養博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信息與通訊技術,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理工大學經第8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人工智能智慧康養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信息與通訊技術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人工智能智慧康養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研究方法與倫理 | 必修 | 45 | 3 |
| 智慧康養前沿 | 必修 | 45 | 3 |
| 論文 | 必修 | ─ | 21 |
| 學生須修讀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 | |||
| 人工智能薈萃分析 | 選修 | 45 | 3 |
| 人工智能動作分析 | 選修 | 45 | 3 |
| 總學分 | 30 | ||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TU-A20-LA1-1025B-66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旅遊大學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的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 澳門旅遊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2024號校董會授權決議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決議修改經第5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個人服務,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旅遊大學經第8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領域: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
二、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3學分。
附件二
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
學習計劃
表一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第一學年 | |||
| 職場英語I | 必修 | 45 | 3 |
| 職場英語II | 必修 | 45 | 3 |
| 餐飲概論 | 必修 | 45 | 3 |
| 會計及預算管理 | 必修 | 45 | 3 |
| 數碼技能I | 必修 | 45 | 3 |
| 商業管理學概論 | 必修 | 45 | 3 |
| 國家體制與澳門特區研究 | 必修 | 45 | 3 |
| 市場學原理 | 必修 | 45 | 3 |
| 旅遊經濟學 | 必修 | 45 | 3 |
| 會展業概論 | 必修 | 45 | 3 |
| 實踐課 | 必修 | 80 | 3 |
| 一門載於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 | 必修 | 45 | 3 |
| 第二學年 | |||
| 商務英語I | 必修 | 45 | 3 |
| 商務英語II | 必修 | 45 | 3 |
| 財務管理 | 必修 | 45 | 3 |
| 數碼技能II | 必修 | 45 | 3 |
| 統計學 | 必修 | 45 | 3 |
| 人力資源管理 | 必修 | 45 | 3 |
| 市場營銷策略 | 必修 | 45 | 3 |
| 會展計劃與協調 | 必修 | 45 | 3 |
| 公共關係 | 必修 | 45 | 3 |
| 中國研究 | 必修 | 45 | 3 |
| 餐飲活動實務策劃 | 必修 | 45 | 3 |
| 一門載於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 | 必修 | 45 | 3 |
| 第三學年 | |||
| 研究方法 | 必修 | 45 | 3 |
| 會議展覽管理 | 必修 | 45 | 3 |
| 籌辦盛事 | 必修 | 45 | 3 |
| 會展活動科技 | 必修 | 45 | 3 |
| 酒店與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 必修 | 45 | 3 |
| 實習 | 必修 | 800-1248 | 6 |
| 一門載於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 | 必修 | 45 | 3 |
| 第四學年 | |||
| 會展危機管理 | 必修 | 45 | 3 |
| 體育盛事管理 | 必修 | 45 | 3 |
| 策略管理學 | 必修 | 45 | 3 |
| 服務質量管理 | 必修 | 45 | 3 |
| 設施及物業管理 | 必修 | 45 | 3 |
| 節慶活動的社會視角 | 必修 | 45 | 3 |
| 消費者行為學 | 必修 | 45 | 3 |
| 學生須修讀下列任一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 第一組 | |||
| 論文 | 必修 | — | 6 |
| 第二組 | |||
| 畢業專題研習 | 必修 | — | 3 |
| 一門載於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 | 必修 | 45 | 3 |
| 總學分 | 123 | ||
表二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溝通與協商 | 選修 | 45 | 3 |
| 營養學 | 選修 | 45 | 3 |
| 酒店及旅遊業商業分析 | 選修 | 45 | 3 |
| 電子零售 | 選修 | 45 | 3 |
| 藝術行政與管理 | 選修 | 45 | 3 |
| 品牌傳播 | 選修 | 45 | 3 |
| 房務運作 | 選修 | 45 | 3 |
| 博彩管理 | 選修 | 45 | 3 |
| 葡萄酒研究 | 選修 | 45 | 3 |
| 表演藝術概論 | 選修 | 45 | 3 |
| 中西藝術鑑賞 | 選修 | 45 | 3 |
| 表演藝術行銷 | 選修 | 45 | 3 |
| 心理學概論 | 選修 | 45 | 3 |
| 餐飲成本控制 | 選修 | 45 | 3 |
| 數碼營銷 | 選修 | 45 | 3 |
| 零售學原理 | 選修 | 45 | 3 |
| 品牌管理 | 選修 | 45 | 3 |
| 旅遊地理學 | 選修 | 45 | 3 |
| 康樂與休閒管理 | 選修 | 45 | 3 |
| 基礎導賞技巧 | 選修 | 45 | 3 |
| 智慧旅遊 | 選修 | 45 | 3 |
| 特殊興趣旅遊 | 選修 | 45 | 3 |
| 旅遊跨文化溝通 | 選修 | 45 | 3 |
衛 生 局
公 告
(考試編號:02/PARETF/CARD/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陳菡子醫生投考心臟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心臟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21/P/25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內的衛生單位和衛生局其他附屬單位的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柒拾玖元整(MOP7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者需證明具有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所規定的執照。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佰零壹萬陸仟元整(MOP1,016,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醫 療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醫生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及重複最後評核通告,以及最後評核及重複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第二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
| 1 | 馮美齡 | P-MD23031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2024/2025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醫生
根據經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及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4/2025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及重複最後評核通告,以及最後評核及重複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第二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2024/2025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
| 1 | 歐陽鳳瑜 | P-MD24001 |
| 2 | 陳仲賢 | P-MD24005 |
| 3 | 陳可盈 | P-MD24007 |
| 4 | 陳浩龍 | P-MD24008 |
| 5 | 陳嘉儀 | P-MD24009 |
| 6 | 陳婉禎 | P-MD24011 |
| 7 | 陳惠詩 | P-MD24013 |
| 8 | 陳穎 | P-MD24014 |
| 9 | 曾梓泓 | P-MD24016 |
| 10 | 周曉彤 | P-MD24018 |
| 11 | 謝小月 | P-MD24022 |
| 12 | 鄭瑩 | P-MD24026 |
| 13 | 鄭穎琳 | P-MD24029 |
| 14 | 張思齊 | P-MD24136 |
| 15 | 鄭穎彤 | P-MD24034 |
| 16 | 蔡子健 | P-MD24035 |
| 17 | 徐樂霖 | P-MD24036 |
| 18 | 鄧夢詩 | P-MD24040 |
| 19 | 馮懿 | P-MD24041 |
| 20 | 侯莉璇 | P-MD24042 |
| 21 | 侯莉瑜 | P-MD24043 |
| 22 | 叶卓涵 | P-MD24045 |
| 23 | 何奕鋒 | P-MD24046 |
| 24 | 何燕珊 | P-MD24047 |
| 25 | 何耀昌 | P-MD24048 |
| 26 | 洪誌湧 | P-MD24050 |
| 27 | 黃榮彬 | P-MD24056 |
| 28 | 殷卓輝 | P-MD24058 |
| 29 | 葉樹隆 | P-MD24062 |
| 30 | 簡水源 | P-MD24063 |
| 31 | 郭清華 | P-MD24065 |
| 32 | 古莎淇 | P-MD24066 |
| 33 | 郭煥敏 | P-MD24067 |
| 34 | 賴卓豪 | P-MD24068 |
| 35 | 黎卓杰 | P-MD24069 |
| 36 | 林靜怡 | P-MD24071 |
| 37 | 林孝姿 | P-MD24074 |
| 38 | 林昆煥 | P-MD24076 |
| 39 | 劉曉君 | P-MD24077 |
| 40 | 劉依琳 | P-MD24078 |
| 41 | 李展峰 | P-MD24083 |
| 42 | 李家俊 | P-MD24137 |
| 43 | 羅文輝 | P-MD24093 |
| 44 | 羅詠筠 | P-MD24096 |
| 45 | 盧晴朗 | P-MD24099 |
| 46 | 黃榮鋒 | P-MD24102 |
| 47 | 吳紫蘭 | P-MD24106 |
| 48 | 蘇慶諾 | P-MD24111 |
| 49 | 戴雅宜 | P-MD24114 |
| 50 | 譚海勝 | P-MD24115 |
| 51 | 譚明洋 | P-MD24116 |
| 52 | 袁曉荍 | P-MD24119 |
| 53 | 黃昭藝 | P-MD24123 |
| 54 | 王琦琦 | P-MD24126 |
| 55 | 黃明婉 | P-MD24128 |
| 56 | 黃思如 | P-MD24129 |
| 57 | 鄭小咪 | P-MD24134 |
| 58 | 鍾羨欣 | P-MD24135 |
2. 最後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實習員: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備註 |
|---|---|---|---|
| 1 | 程大煒 | P-MD24028 | c) |
| 2 | 李穎姍 | P-MD24087 | a), b), c) |
| 3 | 王志敏 | P-MD24122 | c) |
備註
不合格的原因:
| a) | 最後評核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單一考站低於25分。 |
| 根據2024/2025年度醫生專業實習方案第9.9.2、第9.9.4和第11.2之規定,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單一考站得分低於25分,最後評核視為不合格,得重複最後評核之所有部分。 | |
| b) | 最後評核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半數或以上考站均低於50分。 |
| 根據2024/2025年度醫生專業實習方案第9.9.2、第9.9.4和第11.2之規定,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半數或以上考站低於50分,最後評核視為不合格,得重複最後評核之所有部分。 | |
|
c) |
最後評核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總成績得分低於50分。 |
| 根據2024/2025年度醫生專業實習方案第9.9.2、第9.9.4和第11.2之規定,客觀結構性臨床考試總成績得分低於50分,最後評核視為不合格,得重複最後評核之所有部分。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2024/2025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職業治療師
根據經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及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4/2025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第二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2024/2025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
| 1 | 藍峻朗 | P-OT24009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通 告
資格認可考試
脊醫
(考試編號:02-C-CPS-2025)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公佈,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由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訂定的脊醫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因沒有投考人報考而予以取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土 地 工 務 局
公 告
「為土地工務局提供保安服務
(2026年4月至2029年3月)」的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提供服務的地點:土地工務局辦公大樓(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及澳門城市發展及建設展覽廳(澳門孫逸仙大馬路「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內)。
4. 提供服務的目的:為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的土地工務局辦公大樓(範圍包括地下大堂本局範圍、12樓本局範圍、13樓至15樓全層和17樓至21樓全層)及設於澳門孫逸仙大馬路「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內的澳門城市發展及建設展覽廳提供保安看守服務。
5. 提供服務期限:2026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36個月)。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140,000.00澳門元(澳門元壹拾肆萬元正),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金額相等於判給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11.1 投標人的業務範圍全部或部份包括提供保安看守服務,必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的商業登記,並能證明符合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及第20/2007號行政法規規定的資格者,均可參加投標。
11.2 投標人正被科處第16/2021號法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一)項所描述的情況,不可參加投標。
11.3 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競投。
11.4 當兩份或以上遞交的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12.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6年1月7日(星期三)中午12時正。
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局17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2026年1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14. 編製投標書使用的語言:
投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投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的正式語文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的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局13樓行政廳。
時間:辦公日內,由9時至12時30分及14時30分至17時。
取得案卷的副本:於土地工務局出納櫃檯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澳門元100.00(澳門元壹佰元正)或於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內免費下載。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 - 價格:65%。
- - 運作規模及營運計劃:25%。
- - 錄用本地保安員比例:10%。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刊登招標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的日期及時刻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局13樓行政廳,以了解有否附加的說明文件。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房 屋 局
公 告
[81/2025]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2025年11月19日第47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 “為濠江花園第3/4/5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2025”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建 築 、 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10-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景觀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景觀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景觀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旅遊大學氹仔校區展望樓一樓考試場。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