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佩珊為醫療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為期一年,其每月報酬為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七百七十點。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