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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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52/2025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 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一)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 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二)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一)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9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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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I014 比厘喇馬忌士街 比厘喇馬忌士街

 

附表(二):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I035 河邊新街 河邊新街,水字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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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