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4/2025。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毅承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毅承體育會”,英文名稱為“YI CHENG ATHLETIC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YCAAM”。
本會宗旨為通過推廣傳統體育項目,傳承優質中華文化,弘揚民族精神,搭建澳門與各地之間中華文化交流的橋樑,促進澳門青少年對中華文化的認識、關注和學習。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路環和諧大馬路擎天匯第十座11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遷往其他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a)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b) 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其會籍 。
a) 會員權利:
1) 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2) 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組織機關。
3) 參加本會的活動。
b) 會員義務:
1)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2) 遵守章程的規定。
3) 遵守組織機關的決議。
4) 繳交會費。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a)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b)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c)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d)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a)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b)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c) 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a)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b)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c)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a) 會員繳交之會費;
b) 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之捐贈;
c) 政府資助;
d) 募捐;
e) 其他合法收益。
本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1號。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雅克實驗劇團”,葡文名稱為“TEATRO EXPERIMANTAL DE JACQUES”,英文名稱為“JACQUES EXPERIMANTAL THEATRE”。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澳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宏觀的國際視野及跨領域文化結合,藉舉辦演出、創作活動、展覽、國際交流等,推廣並挖掘本澳跨領域表演藝術融合,構建澳門、內地、乃至世界各地的表演藝術交流平台,打造本澳具備探索及實驗精神的表演藝術品牌。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街362號朗濠坊二期6樓B。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青年戲劇愛好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同時會員義務需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過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會費
(一)凡申請入社者,須繳交入社費二十元,中途退出者,概不發還;
(二)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三)本社之一切財政支出及收入,均交由理事會負責統籌,並須經監事會審批。
第十二條——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12月1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5/ASS檔案組第87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旅遊休閒研究學會”,英文名稱為“Academy of Macao International Tourism Leisure Studies”。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專注於推動澳門及大灣區旅遊休閒業的創新與發展,通過科技創新合作、旅遊產品創新及文化交流方式的探索,致力於澳門成為世界級旅遊休閒中心。
(二)促進澳門與大灣區旅遊合作,探索更多元領域的綜合發展機會,開發國際遊艇旅遊以及跨界旅遊產品,加強國際及本地旅遊管理專業的合作,促進與旅遊相關工作。促進區域旅遊資源共用,並搭建溝通交流平台。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街76號台山平民大廈A座地下R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的組織結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著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5年12月10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 “202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 第1/2025檔案組內,編號為21,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0 de Dezembro de 2025,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5, número 1/2025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1.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數智中低空經濟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a Economia de Média e Baixa Altitude e Inteligência Digital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Digital Intelligence of Mid-Low Altitude Economy Research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5樓M座。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
2)促進澳門經濟、社會和文化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3)進一步推動對大灣區中低空經濟有關的研究;
4)推動大灣區數智中低空經濟的研究,積極開展有利於中低空經濟持續發展的活動;
5)促進中低空經濟的人才培養及交流;
6)匯聚大灣區與國內外相關領域人才,結合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需要,搭建具大灣區特色和國際視野的一流人才集聚平台,創建成為中低空經濟的研究基地。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八、運作: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會的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得單獨代表本會作出法律行為以及代表本會簽署一切公文書與私文書。另經由理事會決議授權者,亦得代表本會作出法律行為以及代表本會簽署一切公文書與私文書。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Dezembr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5/2025。
一、凡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營業的貨幣兌換商號之僱主或其合法代表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當上款所指貨幣兌換商號之貨幣兌換業務暫停或受強制暫停時,相關會員資格立即被暫停。
三、會員可以參加本會任何活動。
四、保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會員大會
(1)不變
(2)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前八日以掛號信、文書簽收、電話、短訊或微信等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不變
(4)不變
(5)不變
(6)會員大會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以選舉方式產生,任期為三年,會長可連選連任,最多兩屆。
(7)不變
第九條——理事會
(1)不變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三名或以上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理事長可連選連任,最多兩屆。
(3)不變
(4)不變
(5)不變
第十條——監事會
(1)不變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任期為三年,監事長可連選連任,最多兩屆。
(3)不變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街2A號志安大廈 1樓C座。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之部份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01/2025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3 de Dezembro de 2025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 02 no maço n.° 01/2025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sendo a seguinte a redacção do artigo alterado:
A Associação tem uma duração indeterminada, tendo a sua sede na Avenida Almirante Lacerda, n.os 167-169, Edifício Industrial Iao Fai, 2.º andar, Macau (澳門提督馬路167-169號祐輝工業大廈3樓).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cinco ou sete membros efectivos e dois suplentes, eleitos por períodos de três an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dendo ser re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efectivos e dois suplentes, eleitos por períodos de três an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dendo ser re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飛嘉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Dezembr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Carlos dos Santos Ferreir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5/202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葡文譯名為“União d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譯名為“Students’ Union of 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以下簡稱“本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編號為1792,並根據本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決議,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其修改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譯名為“União d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譯名為“Students’ Union of 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
本會為由澳門科技大學學生組成的非牟利之學生自治組織。
一、在學習、文化修養和體育發展等各方面,為全校本會會員提供協助。
二、發揮作為學校聯繫同學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使學生與校方之間得以有效連繫。
三、依法依章表達和維護同學的權益,並開展有益身心健康、豐富多樣的學術、體育、文娛與社會服務活動,努力為全校學生服務。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說明:以藍色與白色為主色調,中間為本校校訓“意誠格物”四字,與我校校徽相呼應,徽章上行寫有“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下行對應為本會英文名稱。
本會工作語文除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若如有任何歧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一、凡澳門科技大學之本科生及先修生,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凡已辦理離校手續者,自該行為產生之日起,其會員資格即時終止。
三、凡自動退會之幹事或以上之職務成員,應提前一個月按相關程序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申請,並完成會務交接,退會手續完成,其會員資格即時終止,相關程序按內部規章辦理。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會員大會,提出意見、建議及行使投票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或享受由社團提供的福利或表揚;
(四)認真負責完成份內工作,通過相應的評鑑機制,獲得本會之表揚;
(五)向本會提出批評、表揚和建議;
(六)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賦予的權利時,同時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澳門科技大學規章制度、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三)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如違反大學《學生手冊》或章程及內部規章,在受到相關處分時不享有本會提供之權利及福利;
(五)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一、擔任本會領導機關領導成員或各部門負責人除履行上述會員義務外,須做到遵守道德規範、透明管理、努力學習,熱心為同學服務。
二、凡違反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之會員,將被以下機關提起紀律程序: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理事會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三、違規行為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暫時中止會籍;
(三)罷免會籍;
(四)免除職務。
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具有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有主席團。主席團中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副主席人數因應學院數調整,但原則上不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對會員大會負責,受會員大會監督。
一、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由每學院及學院學生會共同推薦一名符合資格之現屆或即將接任之正或副會長透過綱領發表會議競選後產生。
二、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候選人競選積極條件應符合品學兼優、在學生社團的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同,細則如下:
(1) 任期期間具有本校本科學籍;
(2) 學業成績累計平均積點在3.0或以上;
(3) 品德優良,無違紀違規等不良紀錄;
(4) 在學生社團的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同,任職學院學生會部長級或以上職務,至少達一學年的時間。
三、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候選人競選消極條件如下:
(1) 擔任會員大會主席不可兼任附屬組織之領導成員職務;
(2) 候選人不得擔任或兼任選委會工作人員或參與選務事務相關工作。
四、學生會設專項委員會負責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競選工作,具體辦法由內部規章規範。
五、會員大會秘書由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遴選產生,產生辦法由內部規章規範。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兩年,由換屆該年七月一日至後年六月三十日止,不得連任,惟上任一年須進行續任認定或交接程序,相關程序由內部規章規範。
一、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員大會。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章程就該數目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人數不足,不能召開會議,且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的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六、任何會員不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表決權。
七、如出席者對表決結果有懷疑,可要求重新點算。要求必須得到出席者四分之一或以上贊同,並在主席宣佈表決結果時立即提出。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決定本會政策方向;
(二)議決不屬於理事會及監事會權限的事宜;
(三)修改及解釋章程;
(四)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五)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六)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七)任免領導機關成員;
(八)處理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就監事會的決定提起之上訴;
(九)任免選舉委員會、修章委員會及其他專項委員會;
(十)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一、理事會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集及主持;
二、主席團審議由理事會訂定的會議召集書,統籌會議的運作;
三、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執行和統籌日常事宜,對會員大會負責;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五、統籌並處理會員大會的文書管理工作;
六、審核由理事會、監事會訂定的內部規章草案,並檢視該內容是否符合章程及內部規範之正當性,並在審核通過之後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檢視並審核附屬組織章程、修正案是否符合本校規章、章程和內部規章及其正當性,並予以批准或備案;
八、就會員大會主席團的年度工作狀況向會員大會編訂報告書;
九、履行本校規章、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各部門部長及若干位理事組成,五個基本部門包括:學術文化部、文藝康樂部、體育總務部、資訊宣傳部、社區關係部。
二、理事會須按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
三、秘書處為本會輔助機關,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不多於兩名及幹事若干名組成,負責統籌理事會日常文書往來工作。
四、財務處為本會輔助機關,設財務長一名、副財務長不多於兩名及幹事若干名組成,負責審計及管理本會財產及財務預算、支出及總結工作。
五、理事會之部門組成及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一、有意願且具備相關條件之本科在讀學生,可根據要求自行報名,並透過評選制度產生理事長候選人,經全校投票,一人一票不記名,多數決通過產生,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二、理事長候選人競選積極條件應符合品學兼優、在學生社團的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同,細則如下:
(1) 任期期間具有本校本科學籍;
(2) 學業成績累計平均積點在3.0或以上;
(3) 品德優良,無違紀違規等不良紀錄;
(4) 在學生社團的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同,任職學生會或本會附屬組織部長級或以上職務,至少達一學年的時間。
三、理事長候選人競選消極條件如下:
(1) 擔任理事長不可兼任本會附屬組織之領導成員職務;
(2) 候選人不得擔任或兼任選委會工作人員或參與選務事務相關工作。
四、本會應設選舉委員會負責理事長選舉相關事務,具體辦法由內部規章規範。
一、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由理事長負責遴選產生,確認名單後須經主席團審核後確認。
二、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候選人資格條件如下:
(1) 任期期間具有本校本科學籍;
(2) 學業成績累計平均積點在3.0或以上;
(3) 品德優良,無違紀違規等不良紀錄;
(4) 副理事長若干名的組成必須包括參與過本校學生會理事會部門或學術類、文娛類、體育類、社會服務類之本會附屬組織管理工作經驗者各一名,且相關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可;
(5) 秘書長候選人在學生會或本會附屬組織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可,如可提供擔任過秘書職務或文書管理相關經驗之證明,應優先考慮;
(6) 財務長候選人在學生會或本會附屬組織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可,如可提供擔任過財務部職務或具備財務管理學習背景之證明,應優先考慮。
三、各部門部長由正副理事長負責遴選產生,部長候選人資格條件如下:
(1) 任期期間具有本校本科學籍;
(2) 學業成績累計平均積點在2.7或以上;
(3) 品德優良,無違紀違規等不良紀錄;
(4) 在學生社團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可。
四、理事會應視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副部長及幹事由副理事長及部長遴選產生,名單須交理事長確認,相關辦法由內部規章規範。
理事會領導成員任期為兩年,由換屆該年七月一日至後年六月三十日止,不得連任,惟上任一年須進行續任認定或交接程序,相關程序由內部規章訂定。
一、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大致分為理事會議、部門會議、附屬組織負責人溝通會議及幹事會議,會議頻率因應工作需要而定,具體由內部規章訂立。
二、各項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理事長決定,以多數成員能參加為原則。幹事會議於召開前七天或之前通知理事會全體成員,其他會議於召開前五天或之前通知應參與會議之成員。
三、理事會的決議原則上取決於出席理事或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另有規定者除外。
理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設財務處妥善管理本會的財產;
(三)組織各部門或本會附屬組織協調及籌辦學生活動;
(四)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五)總結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六)管理及監察本會附屬組織之行政及財政運作;
(七)根據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組織工作委員會,統籌有關工作;
(八)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一名及監事二名。
一、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由每學院及學院學生會共同推薦一名符合資格之現屆或即將接任之正或副會長透過綱領發表會議競選後產生。
二、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候選人競選積極條件應符合品學兼優、在學生社團的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同,細則如下:
(1) 任期期間具有本校本科學籍;
(2) 學業成績累計平均積點在3.0或以上;
(3) 品德優良,無違紀違規等不良紀錄;
(4) 在學生社團的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同,任職學院學生會部長級或以上職務,至少達一學年的時間。
三、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候選人競選消極條件如下:
(1) 擔任監事長不可兼任本會附屬組織之領導成員職務;
(2) 候選人不得擔任或兼任專項委員會工作人員或參與選務事務相關工作。
四、學生會設專項委員會負責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之競選工作,具體辦法由內部規章規範。
五、監事會秘書由監事長及副監事長遴選產生,產生辦法由內部規章規範。
監事會領導成員任期為兩年,由換屆該年七月一日至後年六月三十日止,不得連任,惟上任一年須進行續任認定或交接程序,相關程序由內部規章規範。
一、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需至少半數或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如未能過半數,則擇期召開。
二、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監事長決定,並必須於召開前七天或之前通知所有監事。
三、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監事的過半數同意。
監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督本會理事會及附屬組織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三)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四)核查本會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五)對理事會及附屬組織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六)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一、為有效促進本會運作符合宗旨,本會接受澳門科技大學監管,輔導單位為澳門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輔導單位可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及指導。
二、本會領導機關必要時可邀請輔導單位代表列席會議,但該代表無表決權,對本會工作享有第八條第(五)項所載明之權利。
三、本會有義務執行並配合輔導單位之指導意見,以提升會務發展之管理。
四、會員大會決議或其他機關會議決議應將會議記錄提交與輔導單位核備,若相關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大學相關辦法、章程或公共秩序者則該決議無效。
附屬組織為隸屬於本會,受理事會監督行政及財政,受監事會及主席團監督選舉及規章的行政自治組織。
一、本會附屬組織設會長一名,為社團負責人,並設副會長一至三名。
二、本會附屬組織除學院學生會按相關規定可選擇單一管理或理監事制外,原則上所有本會附屬組織只設單一管理機關,會長為社團負責人,其具體組成、權限及運作等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一、本會附屬組織的成立根據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活動指導手冊》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具體組成、權限及運作等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二、本會附屬組織負責人應符合品學兼優、在學生社團的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同,其中學院學生會之負責人應由該會之全體會員投票產生,並須具備以下條件:
(1) 任期期間具有本校本科學籍;
(2) 學業成績累計平均積點在3.0或以上;
(3) 品德優良,無違紀違規等不良紀錄;
(4) 在學生社團的工作表現獲得廣泛認同,任職學生會或本會附屬組織部長級或以上職務,至少達一學年的時間。
本會附屬組織負責人任期以一年為原則,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原則上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進行改選。
一、任何職務自該成員就任之日起開始擔任,任期屆滿、免職、確認離校、辭職之日起終止職務。
二、任何成員若未能履行職務或出缺時,應由其對應之下級成員臨時代理有關職務或由其對應之上級成員臨時兼任有關職務。
一、領導機關及專項委員會成員辭職,經會員大會確認,方可辭去,並按第三十七條代理有關職務,於三十天內產生新人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委任。
二、若職務空缺少於一百八十天,則不須進行補選,由代理人代任該職務直至任期完畢止。
一、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二、除上款所指的領導機關成員外,其他成員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理事會四分之三議決提案,並經主席團及監事會查核通過,可免除其職務,具體辦法由內部規章訂定。
三、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及其他成員或附屬組織之成員免除職務後之補選程序,由內部規章訂立。
一、本會的財政管理方式應遵循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活動指導手冊》,經費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有義務監督附屬組織之財政運作,相關監察辦法按內部規章規範。
本會財政年度以一學年為計,由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為大學資助或經由大學輔導單位認可的贊助或由本會活動產生之收益或籌款。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通過可解散應屆機關。
一、當會員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全體成員出缺或被解散時,應分別成立相應的臨時機關。
二、臨時機關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一、臨時機關成員的提名程序及產生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惟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委任。
二、臨時機關存續期不得超過一年,代主席、代理事長及代監事長亦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附屬組織職務。當新的機關成員產生並就任後臨時機關自動解散。
一、臨時機關成員以盡量維持與原機關領導成員人數相同為原則,以確保臨時機關須維持其機關的正常運作,具有其機關相應的權限。
二、臨時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代主席、代副主席若干名及代秘書各一名組成。
三、臨時理事會由代理事長一名、代副理事長四名、代秘書長、代財務長各一名及代理事三名組成。
四、臨時監事會由代監事長、代副監事長及代秘書各一名組成。
一、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同方可解散。
二、解散後之財產由理事會整理後交由澳門科技大學處理。
本章程根據澳門科技大學學生事務委員會於2023年5月18日召開的會議表決通過的《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重組指導辦法》落實執行。
一、基於下列任何情況,可提出章程修改: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四分之三贊成通過;
(二)理事會四分之三贊成通過。
二、修改本會章程須由會員大會委任並成立修章委員會,負責有關任何章程修訂的建議,章程修改方案須提交至輔導單位評審核准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修改。
三、章程修改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作解釋。但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抵觸時,依後者為准。
本章程如有未列明之處,概由各領導機關就相關事務制定內部規章,內部規章應保有公開性原則,按第十七條第(四)款相關程序通過後執行。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提交至澳門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評審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