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陳格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格 – 現行第1/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委員通則》第十條及第15/2025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的規定,其以兼任制度擔任行政會秘書長的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吳俊文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私人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余文峰、Frederico Loureiro Rocha Rangel Fernandes、林偉倫、曾藝、譚少筠及庄永燊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李春華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盧小鵬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鄭秀賢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私人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梁敏蕊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譚嘉華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私人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呂綺雯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劉志英 - 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辦公室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徵用的行政公職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陳艷芳,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何彩盛 – 第15/2025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秘書處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陳格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批示:
陳艷芳,行政公職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編制,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批示:
吳妙珠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劉志英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棟樑和蔡君華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第一款(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以及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超文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嘉儀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四)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艷蘭為本辦公室司長助理,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分別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鄧玉平和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梁美英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辦公室主任林紹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其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方鍾華、何健婷、許志剛及蘇壬婷—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署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桂芳在本局擔任職務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按秘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鄧世杰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秘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綺綺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廖喜迎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鄭少雯、陳佩蘭、陸家駒、林雪雅、陳健能、陳家樂及Angela Silveira de Souza Pereira——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的批示:
湯穎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蘇佩珊及馮炳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一職階一等助理員勞嘉健,屬確定委任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在上述機關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小販事務處處長劉剛杰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述人員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獲續任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擔任本署各附屬單位主管,皆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姓名 | 官職 |
|---|---|
| 何菁華 |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廳長 |
| 張桂達 | 食品安全廳廳長 |
| 馮惠星 |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廳長 |
| 何萬謙 | 市政建設廳廳長 |
| 何偉豪 | 組織及資訊廳廳長 |
| 歐振榮 | 文康社群處處長 |
| 羅婉燕 | 風險評估處處長 |
| 歐偉新 | 環境衛生處處長 |
| 文建冲 | 環境衛生及執照監察處處長 |
| 黃耀祖 | 設備處處長 |
| 何成沃 | 渠務處處長 |
| 馬宇希 | 翻譯處處長 |
| 梁暐杰 | 行政處處長 |
| 黃婉嫻 |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
| 馮佰堃 | 財務處處長 |
| 吳穎恩 | 財產及採購處處長 |
| 劉慧敏 | 化驗處處長 |
根據現行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以及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並配合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龎筱韻為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按照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中文學士-應用中文及中文傳意專業
3. 專業簡歷: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龎筱韻擔任本署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署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廳長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鍾聖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5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旅遊大學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潘小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39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觀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2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張裕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13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梁淑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4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黃偉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79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孫翠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0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冼健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57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輕型車輛司機謝少成,供款人編號600681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保障基金高級技術員鄧勵芳,供款人編號609252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田曉燕,供款人編號60024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澳門旅遊大學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傅曉棠,供款人編號60034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行政公職局勤雜人員郭茵,供款人編號60193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關技術工人謝炳榮,供款人編號603910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輕型車輛司機李英豪,供款人編號60447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尹國開,供款人編號609858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倩賢,供款人編號61559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懲教管理局技術工人楊渭榮,供款人編號617042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李偉坤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黃月影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葉嘉慧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2025/11/09 |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之批示:
劉傑麟 —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產業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林凱健 —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李兆生 —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研究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羅芷敏 —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對外貿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何梓洋 —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商標註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蔡秋芳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365 | 2025/11/21 |
| 黃詠欣 | ||||
| 黃慧茵 | ||||
| 陳慧妍 | ||||
| 李玉愛 | ||||
| 歐陽小惠 | ||||
| 謝殷南 |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的規定,茲聲明以下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二等督察實習員之職務並於同日起返回原部門:
| 姓名 | 原部門 |
|---|---|
| 陳文德 | 海關 |
| 詹鉅源 | |
| 李雄卿 | |
| 梁延偉 | |
| 吳嘉盈 | |
| 葉子良 | 懲教管理局 |
| 周進添 | 治安警察局 |
| 勞銳賢 |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現行《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二條的規定,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二等督察實習員陳捷、陳佩雯、陳德雄、張奇華、鍾雅蓉、禤穎心、何思瑩、楊婉儀、吳翠盈、鄧佩佩及袁家銘,因實習期滿,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茲證明:2025年11月27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31A簿册第132頁至140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銘基清潔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何賢公園停車場、馬六甲街停車場、望善樓停車場、望賢樓停車場、永寧街停車場及河邊新街停車場的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一、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一)承批實體——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判給何賢公園停車場、馬六甲街停車場、望善樓停車場、望賢樓停車場、永寧街停車場及河邊新街停車場的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司,即銘基清潔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承批實體;
(三)合同——指本合同;公開競投的競投案卷及其附加說明(解答)及更正;承批實體的標書及其倘有的澄清文件,但已被合同更改者除外;以及雙方將來或有簽訂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四)批給——何賢公園停車場、馬六甲街停車場、望善樓停車場、望賢樓停車場、永寧街停車場及河邊新街停車場的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
第二條(標的):
獨一款、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的規定,透過公開競投進行批給,賦予承批實體於何賢公園停車場、馬六甲街停車場、望善樓停車場、望賢樓停車場、永寧街停車場及河邊新街停車場(以下簡稱為“停車場”)經營公共泊車服務的權利。
第三條(承批實體的執行條件及業務範圍):
一、經營公共泊車服務包括在履行所須執行的工作及供應時,須遵守本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的一切文件所訂立的規定。承批實體須以最合適的方法、設備及物品執行有關提供服務的工作,並當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要求時,在不增加費用的情況下作出適當的更改,以便能切實履行合同標的。
二、承批實體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尤其是現行《公共泊車服務制度》、《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何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馬六甲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望善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望賢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永寧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河邊新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僱員的最低工資》、《勞動關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第11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移走車輛和存放車輛的費用,以及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
三、承批實體必須根據上款所指的規定、本批給合同,以及公開競投的競投方案和承投規則的規定,經營公共泊車服務,以及經營及管理涉及停車場正常運作的業務及收取因使用停車場應繳的費用;並須履行管理停車場的職責、控制其使用、停車場的保安及監視、樓宇的維修保養和清潔服務,出入口控制系統、閉路電視(CCTV)系統及廣播設備、電力裝置、通風及空調系統、電梯系統、供排水泵系統、消防系統、車輛誘導連尋車系統、防水閘、其他系統和現有的網路及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以及承批實體根據合同規定負責的工作、供應和服務的管理。
第四條(確定擔保):
一、承批實體已透過銀行擔保書的方式提供金額為MOP 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圓正)的確定擔保,保證其切實並準時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二、如承批實體在批給合同規定的期間內不繳納亦不反駁被科處的合同罰款,又或不履行已結算及確定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尤其包括應繳回報金及利息,則無須經過司法裁判,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提取所提供的確定擔保,而承批實體須於獲通知當日起計30(三十)日期間內補足有關擔保金額。
第五條(批給期間):
獨一款、批給期間為6(六)年,由2025年12月1日至2031年11月30日。
第六條(收入):
一、按照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泊車費用及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屬承批實體的收入。
二、除上款所指收入外,在停車場內從事一切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的收入,均被視為停車場其他營運毛收入。在一般情況下,停車場應沒有其他營運毛收入,但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並由其提出承批實體可從事的活動的收入或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同意可從事的活動的收入除外。
三、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停車場的泊車費用,以及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均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七條(回報):
一、承批實體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下列回報:
(一)每3(三)個月為一期,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將按照下述公式計算,其中的基礎收益指數為18.46,而承批實體標書內所指的基準回報金的金額為MOP 1,580,000.00(澳門元壹佰伍拾捌萬圓正);
(1)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的金額(
)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的金額;
—承批實體標書內所指的基準回報金的金額;
—於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的泊車位收益指數;
—基礎收益指數。
(2)泊車位收益指數(
)之計算公式如下:
![]() |
(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
其中:
—歸類為同一車種、收費及收費時間的泊車位。其計算的時間截點為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
—於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的泊車位收益指數;
—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數量(所有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包括普通票泊車位、殘疾人士泊車位及電動車充電泊車位等,均視為普通票泊車位作計算);
—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每小時收費的金額(所有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收費均以普通票泊車位的收費作計算);
—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每日收費的小時數。
(二)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活動的毛收入的1%(百分之一),但屬於在停車場提供電子卡增值服務所產生的收入,則無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回報。
二、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而增加之充電車位,其所產生的用電費用,可於每季回報金中扣減。
三、當出現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受的合理解釋時,承批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協議減低或臨時豁免已訂定的回報。
四、回報每三個月繳付一次,須於每完成經營三個月公共泊車服務後的15(十五)日內向交通事務局提交用作計算回報金的相關文件及資料,及自接獲交通事務局通知之日起計的15(十五)日內向財政局繳付回報金。
五、因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原因,不在上款所訂定的期限內繳付該等回報,承批實體須按下列利率支付延遲利息,有關延遲利息按日計算:
(一)首30(三十)日內,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2%(百分之二);
(二)第31(三十一)日至第60(六十)日內,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3%(百分之三);
(三)第61(六十一)日至第90(九十)日,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4%(百分之四)。
第八條(用於公共泊車服務的財產):
一、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之營運資產,承批實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保管,如有毀損或滅失,承批實體應負修繕及賠償責任。
二、已達使用年限或被替換之財產,承批實體應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確認是否辦理報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同意報廢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定程序辦理,未經核定前,承批實體仍應負保管責任。
三、在合同結束時,承批實體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歸還在其經營期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其所供應的全部及任何物料及設備;並把承批實體在經營期間,按競投方案、承投規則及其標書之規定所購置的財產,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且具有良好的運作、保養和安全條件的狀態下無償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承批實體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請求任何補償或費用,並不得以留置權為由,而留置該財產或物品。
四、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承批實體履行合同規定所購置之財產發出之驗收筆錄,視所有權已移轉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九條(保險):
一、承批實體必須按照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3.7款及第3.8款的規定,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相關業務的保險公司投保。
二、在停車場的民事責任保險合同,以及停車場內所有設施及設備的火險及額外危險保險合同生效前,承批實體須將有關保險合同的條款,尤其關於免賠額及免責的條款,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審閱。
三、承批實體須提交全部已生效的保險合同之認證繕本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證明其已訂立保險合同且全部已生效,並在簽訂或更新合同,又或應要求時,把有關保險合同的認證繕本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十條(停車場營運時間):
一、停車場每日24(二十四)小時對公眾開放,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交通事務局可依職權或應承批實體附具合理理由的申請而限制停車場部分或全部泊車位的使用,承批實體無權就上述不對公眾開放的泊車位收取使用收費。
第十一條(停車場的容量及使用的限制):
一、停車場可容納的車輛數目、種類及限制,均載於相關停車場規章內。
二、承批實體須遵守上款對停車場運作的各項限制,倘其不遵守有關規定而對營運所造成的損失,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分判及包工):
一、不論實施工作者是誰,包括在合同內的一切服務及責任均僅由承批實體負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除在標書或合同內訂明的分判或包工外,承批實體事前未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批准,不得將所提供的公共泊車服務之全部或部分作分判。
三、就上款所指的批准,承批實體應在分判商或包工提供服務開始之前最少30(三十)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有關請求;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要求時,承批實體須向其提供擬制定之分判合同。
四、當承批實體將服務、工作或供應作分判時,應進行協調及確保分判商或包工履行其本身應承擔的義務。
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通知當日起計30(三十)日內,承批實體須替換澳門特別行政區認為沒有適當履行合同的任何分判商或包工,特別是以瑕疵履行、拖延或不恰當方式履行其職責及義務的分判商或包工。
六、根據上款規定,承批實體所進行的替換,無權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獲取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合同地位的讓與):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批准,承批實體不可將其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讓與,又或進行任何直接或間接旨在達到相同效果的法律行為。
二、合同地位的讓與,不會導致合同所載的權利和義務有任何變更、撤銷、減少或擴大。
第十四條(承批實體的責任):
一、承批實體須對可歸責於其,其僱員或其分判商或包工因專業上的疏忽或專業能力不足而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承批實體倘因可歸責於其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不遵守合同義務,則須就此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的損失和喪失之利益負責。
第十五條(履行批給合同的監察):
一、交通事務局可直接或透過第三者實地監察承批實體就履行本合同標的的情況。
二、在交通事務局執行監察工作時,承批實體必須向該實體提供一切解釋和資料,並給予一切所需的協助。
三、為執行上款的規定,承批實體必須:
(一)准許交通事務局所指派之人員進入全部的設施;
(二)提供與合同規定的業務有關的一切簿冊、記錄及文件,以及全部被視為有需要的資料和解釋;
(三)應交通事務局的要求,進行所需的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的運作條件;
(四)即時處理一切可能影響泊車位正常運作的事件並以書面作出記錄。
四、對載於每三個月為一期的計劃內的工作及臨時性的工作或服務,承批實體須將開始執行的日期,提前七日通知交通事務局。
五、當上款所指的任何工作或服務完成後,承批實體亦須通知交通事務局,以便該局核實有關工作或服務是否切實履行。
六、倘承批實體不履行以上數款所指的手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視該等工作未進行。
七、在經營範疇內,承批實體須建立一個收集、處理和統計資料的系統,尤其是有關停車場的佔用率和使用率,以便澳門特別行政區跟進承批實體之工作進展。
第十六條(承批實體的義務):
獨一款、為經營本批給,承批實體必須按照競投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載的規定執行工作,尤其履行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7.1款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處罰):
一、倘承批實體違反、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以下任一情況,按情況的嚴重性,科處每宗最低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的罰款:
(一)競投方案第13.5.1項所指的額外計劃;
(二)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7.3款、第7.4款、第13.2.1項、第14.1.2項至第14.1.5項、第14.1.7項或第14.2款的任一規定;
(三)承投規則技術條款第3條至第19條任一規定。
二、倘承批實體未預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批准而進行下列任一行為,按情況的嚴重性,科處每一違反行為最低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的罰款:
(一)擅自進行拆除或修改停車場間隔或其他設施的工程;
(二)擅自在停車場內,從事公共泊車服務以外的業務;
(三)對停車場使用者,不按相關停車場規章規定的金額收費。
三、駐場工作人員數量方面,倘違反承投規則技術條款第3.3.3項、第3.3.4項、第4.3.2項或第5.3.1項的規定,按所缺席的人數計算,每人每日科處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的罰款。
四、倘重覆出現上款所指的情況,承批實體會被處以雙倍的罰款,同時,如上款所指情況乃基於工作人員的不合理缺勤所致,而當同一人員重犯多於三次,承批實體則須立即替換該人員。
五、倘承批實體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其於標書內所承諾關於競投方案第13.5.2項或第13.6款所指的計劃,則科處每日MOP 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直至承批實體完全履行有關計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單方解除合同為止,但對於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之日數不予計算。
六、在不妨礙上述數款的規定下,倘承批實體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或承投規則所訂定的義務,按情況的嚴重性,將就每宗個案科處每宗最低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的罰款。
七、科處罰款均須通知承批實體,並須明確說明處罰的原因,以便承批實體於10(十)日期限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答辯。倘逾期提交書面答辯,將不予受理。
八、罰款須於接獲有關通知當日起計的30(三十)日內付清。倘未於此期限內清繳,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從確定擔保金中取得有關款項。
九、科處罰款並不妨礙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及行使合同、承投規則和適用法例所訂定的其他權利,包括由承批實體承擔對第三者倘有的責任及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且不妨礙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承批實體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的利益。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
一、倘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導致其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義務,承批實體須提交證明。
二、為著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的情況僅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所產生的後果不取決於承批實體的意願或個人情況的自然事實或狀況,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疫症、核輻射、火災、爆炸、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及其他直接影響履行本合同的自然災害。
三、由第三者作出且非屬承批實體的責任,及承批實體沒有以任何方式提供協助的行為,視為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
四、任何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而導致其不能履行職務的情況,承批實體須於其知悉後緊接的5(五)日內,透過法律認可的文件或其他證明資料,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確認有關事實及確定其效力,以便可免除其相關的責任,倘承批實體未及時提出有關請求,不得再行主張其權利。
第十九條(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批給):
一、倘承批實體不履行批給合同所訂定的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單方解除批給。
二、尤其構成單方解除的理由:
(一)放棄或無故中斷經營;
(二)不遵守合同規定,全部或部分轉移批給;
(三)不按照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補足擔保金;
(四)超過90(九十)日不繳納合同規定的應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回報;
(五)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書面批准,而不履行合同標的;
(六)在獲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知後仍不履行合同所訂定的任何義務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書面作出的指示,又或在通知訂定的期限過後,非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仍不履行;
(七)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事先書面批准,承批實體將所提供具連續性的服務全部或部分分判;
(八)任何罰款或累積的罰款金額高於MOP 2,000,000.00(澳門元貳佰萬圓正)。
(九)出現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30.7款所指的違反。
三、出現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規定的解除批給的情況,承批實體將喪失確定擔保金及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須為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喪失的利益負責,亦不影響被追收應繳的罰款、上款(三)項所指的補足擔保金,以及上款(四)項所指的回報金和延遲利息。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因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解除批給。在此情況下,承批實體有權收取一筆補償,其金額相當於年平均泊車營運毛收入乘以合同所剩年數的20%(百分之二十),再加上根據解除合同當年已過去月份計算所得的月平均泊車營運毛收入的2/12(十二分之二)乘以直至該曆年年底所餘下的完整月份數目或當合同將於該曆年年底前結束,則乘以合同所餘下之完整月份數目。
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批給,承批實體有權收取至批給解除當日為止,營運所得之收入。
六、解除批給將導致用於本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無償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條(協定解除合同):
獨一款、雙方可隨時透過協定解除合同,而經協定解除合同之後果須在協議內訂定。
第二十一條(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批給可被接管:
(一)無正當理由發生批給服務的中斷或即將發生中斷;
(二)承批實體本身在組織、運作上或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出現嚴重動盪或缺陷。
二、在接管期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確保經營,為維持經營服務和使經營正常化的必要費用由承批實體承擔。
三、接管在必要情況下予以維持,在接管終止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知恢復經營本批給,倘承批實體不接受恢復經營,將按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批給。
第二十二條(贖回):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將批給贖回,倘贖回本批給,須提前90(九十)日通知承批實體。
二、在贖回的情況下,承批實體有權取得以贖回通知前12(十二)個完整日曆月的淨利潤平均數與直至批給期間屆滿前剩餘的月數相乘計算所得的賠償。
三、為上款效力,每月淨利潤的金額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會計師確認的核數資料確定。
第二十三條(承批工作人員):
獨一款、當批給因任何原因而結束時,承批實體承擔對其工作人員的所有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透過在合同或協議中加入條款以限制其轉職往其他競爭對手公司。
第二十四條(承批實體的合同地位):
獨一款、本合同內的任何條款均不應被理解為建立僱主與僱員,或委託人與服務人員之間的關係,雙方同意承批實體的合同地位及其他在本合同範圍內提供服務的人士的合同地位,均為獨立立約人。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修改):
獨一款、合同雙方可透過公證合同協定本批給合同條款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合同文件):
一、為著一切效力,本批給受下述的合同文件規範,而該等文件均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本合同;
(二)承投規則及其附加說明(解答)及更正;
(三)競投方案及其附加說明(解答)及更正;
(四)承批實體的標書及其倘有的澄清文件,但已被合同更改者除外。
二、在解釋合同文件時,倘上款所指之文件之間出現分歧,將按上款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之優先性。
第二十七條(適用法例):
一、本合同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草擬及解釋。
二、如有遺漏,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將適用於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解決爭議):
獨一款、所有就合同的解釋、有效性或執行方面的問題,倘不能經雙方協商解決,將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之法院處理,並放棄由其他法院為之。
第二十九條(生效):
本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茲證明:2025年11月27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31A簿册第123頁至131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日光設施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交通事務局大樓停車場、快富樓停車場、麗都停車場、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湖畔大廈停車場及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的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一、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一)承批實體——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判給交通事務局大樓停車場、快富樓停車場、麗都停車場、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湖畔大廈停車場及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的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司,即日光設施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承批實體;
(三)合同——指本合同;公開競投的競投案卷及其附加說明(解答)及更正;承批實體的標書及其倘有的澄清文件,但已被合同更改者除外;以及雙方將來或有簽訂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四)批給——交通事務局大樓停車場、快富樓停車場、麗都停車場、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湖畔大廈停車場及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的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
第二條(標的):
獨一款、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的規定,透過公開競投進行批給,賦予承批實體於交通事務局大樓停車場、快富樓停車場、麗都停車場、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湖畔大廈停車場及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為“停車場”)經營公共泊車服務的權利。
第三條(承批實體的執行條件及業務範圍):
一、經營公共泊車服務包括在履行所須執行的工作及供應時,須遵守本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的一切文件所訂立的規定。承批實體須以最合適的方法、設備及物品執行有關提供服務的工作,並當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要求時,在不增加費用的情況下作出適當的更改,以便能切實履行合同標的。
二、承批實體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尤其是現行《公共泊車服務制度》、《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交通事務局大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快富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麗都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湖畔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規章》、《僱員的最低工資》、《勞動關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第11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移走車輛和存放車輛的費用,以及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
三、承批實體必須根據上款所指的規定、本批給合同,以及公開競投的競投方案和承投規則的規定,經營公共泊車服務,以及經營及管理涉及停車場正常運作的業務及收取因使用停車場應繳的費用;並須履行管理停車場的職責、控制其使用、停車場的保安及監視、樓宇的維修保養和清潔服務,出入口控制系統、閉路電視(CCTV)系統及廣播設備、電力裝置、通風及空調系統、電梯系統、供排水泵系統、消防系統、車輛誘導連尋車系統、防水閘、其他系統和現有的網路及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以及承批實體根據合同規定負責的工作、供應和服務的管理。
第四條(確定擔保):
一、承批實體已透過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供金額為MOP 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圓正)的確定擔保,保證其切實並準時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二、如承批實體在批給合同規定的期間內不繳納亦不反駁被科處的合同罰款,又或不履行已結算及確定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尤其包括應繳回報金及利息,則無須經過司法裁判,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提取所提供的確定擔保,而承批實體須於獲通知當日起計30(三十)日期間內補足有關擔保金額。
第五條(批給期間):
獨一款、批給期間為6(六)年,由2025年12月1日至2031年11月30日。
第六條(收入):
一、按照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泊車費用及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屬承批實體的收入。
二、除上款所指收入外,在停車場內從事一切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的收入,均被視為停車場其他營運毛收入。在一般情況下,停車場應沒有其他營運毛收入,但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並由其提出承批實體可從事的活動的收入或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同意可從事的活動的收入除外。
三、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停車場的泊車費用,以及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均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七條(回報):
一、承批實體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下列回報:
(一)每3(三)個月為一期,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將按照下述公式計算,其中的基礎收益指數為31.80,而承批實體標書內所指的基準回報金的金額為MOP 1,480,000.00(澳門元壹佰肆拾捌萬圓正);
(1)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的金額(RL)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RL —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的金額;
RF —承批實體標書內所指的基準回報金的金額;
IL —於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的泊車位收益指數;
IF —基礎收益指數。
(2)泊車位收益指數(IL)之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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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
其中:
i —歸類為同一車種、收費及收費時間的泊車位。其計算的時間截點為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
IL —於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的泊車位收益指數;
qi —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數量(所有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包括普通票泊車位、殘疾人士泊車位及電動車充電泊車位等,均視為時鐘票泊車位作計算);
Pi —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每小時收費的金額(所有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收費均以時鐘票泊車位的收費作計算);
hi —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每日收費的小時數。
(二)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活動的毛收入的1%(百分之一),但屬於在停車場提供電子卡增值服務所產生的收入,則無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回報。
二、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而增加之充電車位,其所產生的用電費用,可於每季回報金中扣減。
三、當出現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受的合理解釋時,承批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協議減低或臨時豁免已訂定的回報。
四、回報每三個月繳付一次,須於每完成經營三個月公共泊車服務後的15(十五)日內向交通事務局提交用作計算回報金的相關文件及資料,及自接獲交通事務局通知之日起計的15(十五)日內向財政局繳付回報金。
五、因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原因,不在上款所訂定的期限內繳付該等回報,承批實體須按下列利率支付延遲利息,有關延遲利息按日計算:
(一)首30(三十)日內,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2%(百分之二);
(二)第31(三十一)日至第60(六十)日內,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3%(百分之三);
(三)第61(六十一)日至第90(九十)日,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4%(百分之四)。
第八條(用於公共泊車服務的財產):
一、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之營運資產,承批實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保管,如有毀損或滅失,承批實體應負修繕及賠償責任。
二、已達使用年限或被替換之財產,承批實體應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確認是否辦理報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同意報廢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定程序辦理,未經核定前,承批實體仍應負保管責任。
三、在合同結束時,承批實體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歸還在其經營期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其所供應的全部及任何物料及設備;並把承批實體在經營期間,按競投方案、承投規則及其標書之規定所購置的財產,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且具有良好的運作、保養和安全條件的狀態下無償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承批實體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請求任何補償或費用,並不得以留置權為由,而留置該財產或物品。
四、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承批實體履行合同規定所購置之財產發出之驗收筆錄,視所有權已移轉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九條(保險):
一、承批實體必須按照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3.7款及第3.8款的規定,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相關業務的保險公司投保。
二、在停車場的民事責任保險合同,以及停車場內所有設施及設備的火險及額外危險保險合同生效前,承批實體須將有關保險合同的條款,尤其關於免賠額及免責的條款,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審閱。
三、承批實體須提交全部已生效的保險合同之認證繕本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證明其已訂立保險合同且全部已生效,並在簽訂或更新合同,又或應要求時,把有關保險合同的認證繕本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十條(停車場營運時間):
一、停車場每日24(二十四)小時對公眾開放,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交通事務局可依職權或應承批實體附具合理理由的申請而限制停車場部分或全部泊車位的使用,承批實體無權就上述不對公眾開放的泊車位收取使用收費。
第十一條(停車場的容量及使用的限制):
一、停車場可容納的車輛數目、種類及限制,均載於相關停車場規章內。
二、承批實體須遵守上款對停車場運作的各項限制,倘其不遵守有關規定而對營運所造成的損失,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分判及包工):
一、不論實施工作者是誰,包括在合同內的一切服務及責任均僅由承批實體負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除在標書或合同內訂明的分判或包工外,承批實體事前未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批准,不得將所提供的公共泊車服務之全部或部分作分判。
三、就上款所指的批准,承批實體應在分判商或包工提供服務開始之前最少30(三十)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有關請求;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要求時,承批實體須向其提供擬制定之分判合同。
四、當承批實體將服務、工作或供應作分判時,應進行協調及確保分判商或包工履行其本身應承擔的義務。
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通知當日起計30(三十)日內,承批實體須替換澳門特別行政區認為沒有適當履行合同的任何分判商或包工,特別是以瑕疵履行、拖延或不恰當方式履行其職責及義務的分判商或包工。
六、根據上款規定,承批實體所進行的替換,無權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獲取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合同地位的讓與):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批准,承批實體不可將其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讓與,又或進行任何直接或間接旨在達到相同效果的法律行為。
二、合同地位的讓與,不會導致合同所載的權利和義務有任何變更、撤銷、減少或擴大。
第十四條(承批實體的責任):
一、承批實體須對可歸責於其,其僱員或其分判商或包工因專業上的疏忽或專業能力不足而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承批實體倘因可歸責於其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不遵守合同義務,則須就此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的損失和喪失之利益負責。
第十五條(履行批給合同的監察):
一、交通事務局可直接或透過第三者實地監察承批實體就履行本合同標的的情況。
二、在交通事務局執行監察工作時,承批實體必須向該實體提供一切解釋和資料,並給予一切所需的協助。
三、為執行上款的規定,承批實體必須:
(一)准許交通事務局所指派之人員進入全部的設施;
(二)提供與合同規定的業務有關的一切簿冊、記錄及文件,以及全部被視為有需要的資料和解釋;
(三)應交通事務局的要求,進行所需的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的運作條件;
(四)即時處理一切可能影響泊車位正常運作的事件並以書面作出記錄。
四、對載於每三個月為一期的計劃內的工作及臨時性的工作或服務,承批實體須將開始執行的日期,提前七日通知交通事務局。
五、當上款所指的任何工作或服務完成後,承批實體亦須通知交通事務局,以便該局核實有關工作或服務是否切實履行。
六、倘承批實體不履行以上數款所指的手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視該等工作未進行。
七、在經營範疇內,承批實體須建立一個收集、處理和統計資料的系統,尤其是有關停車場的佔用率和使用率,以便澳門特別行政區跟進承批實體之工作進展。
第十六條(承批實體的義務):
獨一款、為經營本批給,承批實體必須按照競投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載的規定執行工作,尤其履行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7.1款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處罰):
一、倘承批實體違反、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以下任一情況,按情況的嚴重性,科處每宗最低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的罰款:
(一)競投方案第13.5.1項所指的額外計劃;
(二)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7.3款、第7.4款、第13.2.1項、第14.1.2項至第14.1.5項、第14.1.7項或第14.2款的任一規定;
(三)承投規則技術條款第3條至第19條任一規定。
二、倘承批實體未預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批准而進行下列任一行為,按情況的嚴重性,科處每一違反行為最低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的罰款:
(一)擅自進行拆除或修改停車場間隔或其他設施的工程;
(二)擅自在停車場內,從事公共泊車服務以外的業務;
(三)對停車場使用者,不按相關停車場規章規定的金額收費。
三、駐場工作人員數量方面,倘違反承投規則技術條款第3.3.3項、第3.3.4項、第4.3.2項或第5.3.1項的規定,按所缺席的人數計算,每人每日科處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的罰款。
四、倘重覆出現上款所指的情況,承批實體會被處以雙倍的罰款,同時,如上款所指情況乃基於工作人員的不合理缺勤所致,而當同一人員重犯多於三次,承批實體則須立即替換該人員。
五、倘承批實體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其於標書內所承諾關於競投方案第13.5.2項或第13.6款所指的計劃,則科處每日MOP 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直至承批實體完全履行有關計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單方解除合同為止,但對於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之日數不予計算。
六、在不妨礙上述數款的規定下,倘承批實體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或承投規則所訂定的義務,按情況的嚴重性,將就每宗個案科處每宗最低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的罰款。
七、科處罰款均須通知承批實體,並須明確說明處罰的原因,以便承批實體於10(十)日期限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答辯。倘逾期提交書面答辯,將不予受理。
八、罰款須於接獲有關通知當日起計的30(三十)日內付清。倘未於此期限內清繳,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從確定擔保金中取得有關款項。
九、科處罰款並不妨礙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及行使合同、承投規則和適用法例所訂定的其他權利,包括由承批實體承擔對第三者倘有的責任及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且不妨礙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承批實體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的利益。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
一、倘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導致其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義務,承批實體須提交證明。
二、為著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的情況僅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所產生的後果不取決於承批實體的意願或個人情況的自然事實或狀況,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疫症、核輻射、火災、爆炸、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及其他直接影響履行本合同的自然災害。
三、由第三者作出且非屬承批實體的責任,及承批實體沒有以任何方式提供協助的行為,視為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
四、任何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而導致其不能履行職務的情況,承批實體須於其知悉後緊接的5(五)日內,透過法律認可的文件或其他證明資料,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確認有關事實及確定其效力,以便可免除其相關的責任,倘承批實體未及時提出有關請求,不得再行主張其權利。
第十九條(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批給):
一、倘承批實體不履行批給合同所訂定的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單方解除批給。
二、尤其構成單方解除的理由:
(一)放棄或無故中斷經營;
(二)不遵守合同規定,全部或部分轉移批給;
(三)不按照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補足擔保金;
(四)超過90(九十)日不繳納合同規定的應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回報;
(五)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書面批准,而不履行合同標的;
(六)在獲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知後仍不履行合同所訂定的任何義務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書面作出的指示,又或在通知訂定的期限過後,非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仍不履行;
(七)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事先書面批准,承批實體將所提供具連續性的服務全部或部分分判;
(八)任何罰款或累積的罰款金額高於MOP 2,000,000.00(澳門元貳佰萬圓正)。
(九)出現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30.7款所指的違反。
三、出現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規定的解除批給的情況,承批實體將喪失確定擔保金及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須為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喪失的利益負責,亦不影響被追收應繳的罰款、上款(三)項所指的補足擔保金,以及上款(四)項所指的回報金和延遲利息。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因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解除批給。在此情況下,承批實體有權收取一筆補償,其金額相當於年平均泊車營運毛收入乘以合同所剩年數的20%(百分之二十),再加上根據解除合同當年已過去月份計算所得的月平均泊車營運毛收入的2/12(十二分之二)乘以直至該曆年年底所餘下的完整月份數目或當合同將於該曆年年底前結束,則乘以合同所餘下之完整月份數目。
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批給,承批實體有權收取至批給解除當日為止,營運所得之收入。
六、解除批給將導致用於本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無償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條(協定解除合同):
獨一款、雙方可隨時透過協定解除合同,而經協定解除合同之後果須在協議內訂定。
第二十一條(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批給可被接管:
(一)無正當理由發生批給服務的中斷或即將發生中斷;
(二)承批實體本身在組織、運作上或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出現嚴重動盪或缺陷。
二、在接管期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確保經營,為維持經營服務和使經營正常化的必要費用由承批實體承擔。
三、接管在必要情況下予以維持,在接管終止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知恢復經營本批給,倘承批實體不接受恢復經營,將按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批給。
第二十二條(贖回):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將批給贖回,倘贖回本批給,須提前90(九十)日通知承批實體。
二、在贖回的情況下,承批實體有權取得以贖回通知前12(十二)個完整日曆月的淨利潤平均數與直至批給期間屆滿前剩餘的月數相乘計算所得的賠償。
三、為上款效力,每月淨利潤的金額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會計師確認的核數資料確定。
第二十三條(承批工作人員):
獨一款、當批給因任何原因而結束時,承批實體承擔對其工作人員的所有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透過在合同或協議中加入條款以限制其轉職往其他競爭對手公司。
第二十四條(承批實體的合同地位):
獨一款、本合同內的任何條款均不應被理解為建立僱主與僱員,或委託人與服務人員之間的關係,雙方同意承批實體的合同地位及其他在本合同範圍內提供服務的人士的合同地位,均為獨立立約人。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修改):
獨一款、合同雙方可透過公證合同協定本批給合同條款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合同文件):
一、為著一切效力,本批給受下述的合同文件規範,而該等文件均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本合同;
(二)承投規則及其附加說明(解答)及更正;
(三)競投方案及其附加說明(解答)及更正;
(四)承批實體的標書及其倘有的澄清文件,但已被合同更改者除外。
二、在解釋合同文件時,倘上款所指之文件之間出現分歧,將按上款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之優先性。
第二十七條(適用法例):
一、本合同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草擬及解釋。
二、如有遺漏,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將適用於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解決爭議):
獨一款、所有就合同的解釋、有效性或執行方面的問題,倘不能經雙方協商解決,將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之法院處理,並放棄由其他法院為之。
第二十九條(生效):
本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茲證明:現透過2025年12月9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32A號簿冊第145頁至146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1990年8月24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79號簿冊第15頁至21頁繕立之《澳門地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作出修改,此合同最後一次修訂繕立於2024年12月13日同一公證處第422A號簿冊第19頁至20頁。是次附加合同的內容如下:
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合同由2026年1月1日起延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承批公司須付予特許實體一筆金額為澳門元伍拾萬圓正(MOP 500,000.00)的溢價金,作為延長有關特許合同至2026年12月31日之交換條件,但不妨礙其須按特許合同的規定支付其他費用或履行其他義務。
承批公司須優先聘請本地僱員,並透過在職培訓及配合政府勞工政策,積極與特區政府合作招聘及聘用本地僱員。
特許合同的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本附加合同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蘇淑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康健及黃榮勛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歐浩俊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01/12/2025 |
| 鄧輝林 | |||
| 郭佩珊 | |||
| 許智豪 | |||
| 甘慕橋 | |||
| 李耀桐 |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茲聲明包保羅擔任本局博彩監察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鄭芷葶,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方榮,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漢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杏群、吳慧儀及羅茵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赴輝,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談展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調任至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按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姓名 | 附屬單位主管職位 |
|---|---|
| 李繼子 | 組織及資訊處經理 |
| 吳愛華 | 中葡論壇綜合輔助處經理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主席 謝永強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歐永棠獲聘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永棠因獲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故其在本會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局長於2025年12月3日所作之第68/CPSP/2025P號批示:
鑑於下列141名警員,於2025年12月12日完結為期一年之臨時委任服務,並具備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訂定之條件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由2025年12月13日起,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續任一年。
| 序號 |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 1. | 警員 | 222240 | 施璇璇 |
| 2. | 警員 | 223240 | 王穎晴 |
| 3. | 警員 | 224241 | 林嘉誠 |
| 4. | 警員 | 225240 | 何嘉怡 |
| 5. | 警員 | 226241 | 吳仲弘 |
| 6. | 警員 | 227240 | 卓婉婷 |
| 7. | 警員 | 229241 | 何偉波 |
| 8. | 警員 | 230240 | 林頴彤 |
| 9. | 警員 | 231241 | 陸俊威 |
| 10. | 警員 | 232241 | 陳林 |
| 11. | 警員 | 233241 | 方嘉熙 |
| 12. | 警員 | 234240 | 曾婷婷 |
| 13. | 警員 | 235240 | 張寶尹 |
| 14. | 警員 | 237241 | 黃子諾 |
| 15. | 警員 | 238241 | 黃振華 |
| 16. | 警員 | 239240 | 關寶盈 |
| 17. | 警員 | 240240 | 龐小娟 |
| 18. | 警員 | 241241 | 黃俊英 |
| 19. | 警員 | 242240 | 鄧翠瑩 |
| 20. | 警員 | 243240 | 潘奕詩 |
| 21. | 警員 | 244240 | 陸靜雯 |
| 22. | 警員 | 245240 | 吳穎恩 |
| 23. | 警員 | 246240 | 劉珈瑜 |
| 24. | 警員 | 247241 | 賴嘉豪 |
| 25. | 警員 | 248241 | 歐陽澤朗 |
| 26. | 警員 | 249241 | 蔡嘉俊 |
| 27. | 警員 | 250241 | 官顯彤 |
| 28. | 警員 | 251241 | 梁境鋮 |
| 29. | 警員 | 252241 | 余禎汶 |
| 30. | 警員 | 253240 | 鄧嘉怡 |
| 31. | 警員 | 254241 | 陳晉賢 |
| 32. | 警員 | 255241 | 王志華 |
| 33. | 警員 | 256241 | 李浩賢 |
| 34. | 警員 | 257241 | 黃俊良 |
| 35. | 警員 | 258240 | 盧文堅 |
| 36. | 警員 | 259241 | 盧江煒 |
| 37. | 警員 | 260241 | 梁景竣 |
| 38. | 警員 | 261241 | 陳均耀 |
| 39. | 警員 | 262241 | 伍啓嵐 |
| 40. | 警員 | 263241 | 郭浚希 |
| 41. | 警員 | 264241 | 司徒勝雄 |
| 42. | 警員 | 265241 | 蔡華倫 |
| 43. | 警員 | 266240 | 曾美姿 |
| 44. | 警員 | 267241 | 梁啓納 |
| 45. | 警員 | 268241 | 馬家威 |
| 46. | 警員 | 269241 | 李浩平 |
| 47. | 警員 | 270241 | 趙振偉 |
| 48. | 警員 | 271241 | 吳文晉 |
| 49. | 警員 | 272241 | 鄭日臻 |
| 50. | 警員 | 273241 | 余文傑 |
| 51. | 警員 | 275241 | 林祖輝 |
| 52. | 警員 | 276241 | 馮瑞成 |
| 53. | 警員 | 277240 | 吳皓琳 |
| 54. | 警員 | 278241 | 李劍豪 |
| 55. | 警員 | 279241 | 何世堯 |
| 56. | 警員 | 280240 | 李思婷 |
| 57. | 警員 | 281241 | 劉大菠 |
| 58. | 警員 | 282241 | 崔梓軒 |
| 59. | 警員 | 283240 | 關益敏 |
| 60. | 警員 | 284241 | 李永聰 |
| 61. | 警員 | 285240 | 占敏兒 |
| 62. | 警員 | 286241 | 呂浩東 |
| 63. | 警員 | 287241 | 容惠鋒 |
| 64. | 警員 | 288241 | 梁東海 |
| 65. | 警員 | 289240 | 何梓凝 |
| 66. | 警員 | 290241 | 梁曉城 |
| 67. | 警員 | 291241 | 蘇耀華 |
| 68. | 警員 | 292240 | 高潔美 |
| 69. | 警員 | 293241 | 吉國榮 |
| 70. | 警員 | 294241 | 雷榮湛 |
| 71. | 警員 | 295241 | 張景行 |
| 72. | 警員 | 296241 | 歐陽文軒 |
| 73. | 警員 | 297241 | 甄展銳 |
| 74. | 警員 | 298240 | 許寶莉 |
| 75. | 警員 | 299240 | 戴紫紅 |
| 76. | 警員 | 300241 | 周浩健 |
| 77. | 警員 | 301241 | 梁杰榮 |
| 78. | 警員 | 302241 | 黃成才 |
| 79. | 警員 | 303241 | 譚文偉 |
| 80. | 警員 | 305241 | 鍾俊昊 |
| 81. | 警員 | 306241 | 梁家杰 |
| 82. | 警員 | 307241 | 陳嘉浩 |
| 83. | 警員 | 308241 | 陳家明 |
| 84. | 警員 | 309241 | 何智威 |
| 85. | 警員 | 310241 | 蕭海旻 |
| 86. | 警員 | 311240 | 周金霞 |
| 87. | 警員 | 312241 | 譚文彥 |
| 88. | 警員 | 313241 | 張子健 |
| 89. | 警員 | 314240 | 梁凱琪 |
| 90. | 警員 | 315241 | 梁嘉輝 |
| 91. | 警員 | 316241 | 張文昌 |
| 92. | 警員 | 317241 | 蔡澤成 |
| 93. | 警員 | 318241 | 岑文諾 |
| 94. | 警員 | 319240 | 郭家敏 |
| 95. | 警員 | 320241 | 羅子奇 |
| 96. | 警員 | 321241 | 譚偉樑 |
| 97. | 警員 | 322241 | 陳嘉俊 |
| 98. | 警員 | 323241 | 周智亮 |
| 99. | 警員 | 324241 | 黃冠華 |
| 100. | 警員 | 325241 | 李家添 |
| 101. | 警員 | 326241 | 李天豪 |
| 102. | 警員 | 327241 | 何鎮崴 |
| 103. | 警員 | 328240 | 林曉彤 |
| 104. | 警員 | 329241 | 盧象彬 |
| 105. | 警員 | 330241 | 鄭稚鑫 |
| 106. | 警員 | 331241 | 黃永健 |
| 107. | 警員 | 332241 | 郭錦榮 |
| 108. | 警員 | 333241 | 容茂榮 |
| 109. | 警員 | 334241 | 張健波 |
| 110. | 警員 | 335241 | 阮子威 |
| 111. | 警員 | 336241 | 李永澤 |
| 112. | 警員 | 337241 | 劉仲樑 |
| 113. | 警員 | 338241 | 黃梓禧 |
| 114. | 警員 | 339241 | 鄧宇文 |
| 115. | 警員 | 340241 | 林梓傑 |
| 116. | 警員 | 341241 | 杜錦鵬 |
| 117. | 警員 | 342241 | 陳展鵬 |
| 118. | 警員 | 343241 | 陳志榮 |
| 119. | 警員 | 344241 | 朱耀宗 |
| 120. | 警員 | 345241 | 黃冠煒 |
| 121. | 警員 | 346240 | 陳美嫦 |
| 122. | 警員 | 347241 | 林資斌 |
| 123. | 警員 | 348241 | 劉耀輝 |
| 124. | 警員 | 349241 | 賴文俊 |
| 125. | 警員 | 350241 | 黃俊杭 |
| 126. | 警員 | 351241 | 陳祖威 |
| 127. | 警員 | 352241 | 陳躍星 |
| 128. | 警員 | 354241 | 林沅廣 |
| 129. | 警員 | 355241 | 譚志峰 |
| 130. | 警員 | 356241 | 吳孟恩 |
| 131. | 警員 | 357241 | 吳袁軒 |
| 132. | 警員 | 358241 | 張致維 |
| 133. | 警員 | 359241 | 廖澤來 |
| 134. | 警員 | 360241 | 熊家盛 |
| 135. | 警員 | 361241 | 潘嘉輝 |
| 136. | 警員 | 362241 | 黃秋強 |
| 137. | 警員 | 363241 | 陸家駿 |
| 138. | 警員 | 364241 | 吳達煬 |
| 139. | 警員 | 365241 | 徐子聰 |
| 140. | 警員 | 366241 | 陳意翁 |
| 141. | 警員 | 367241 | 劉曉昊 |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時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芷茵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黎影萍,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謝凱怡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仲文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何倩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桂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劉燕玲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二)項,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酆達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0點。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二)項,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賢超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1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劉燕玲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嚴國樑,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戴聞川,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調任至政府總部事務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茲聲明應何永堅之請求,其擔任本局網絡安全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時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何瑋健及黃浩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黃哲貴,第四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余珮琳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黃偉基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譚家欣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
- 甘玉強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
- 李佩珍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 陳偉雄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梁穎姸及黃浩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資助)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批示:
傅樹然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批示:
王敏,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振華,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惠萍,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周麗芳及黃慧君,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陳琳琳,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Vanessa Tatiana Cabral Man及甘嘉麗,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55,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李奇華,因達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之卓綺珊,因達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Marco André de Sousa Macedo Gomes — 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林佳興 —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黃寶珠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起續期三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美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方逸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杰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
應張慧麗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應馬靜瑜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黃志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起免職。
袁葦婷,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的批示:
應邢倩雯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的批示:
應Dias Coimbra Lourenço Mira, Maria Isabel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志誠、廖翠玲、潘雅潔及黃恩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陸詠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譚麗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凱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王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秀霞和倫幸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區玉琴、李家萍、陳秋蓮、陳冠云、甘穎欣、鄺美玲、黎鑽添、林演添、林潔瑩、梁艷明、梁秀蘭、岑敏芳、林佳勤、麥耀昇、戴東岳、黃志杰及關淑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華醫堂醫療中心II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4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155-159號華茂新村地下S座,持牌人為華醫堂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63號保利達花園第五座23樓AG座。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曹海霞 - 應其要求,註銷第EL0077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東明,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欣珠,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謝益進,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祥,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章孔,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護士長趙玉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灼桐,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麥長容,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倩賢,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盧苑梅,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柯麗芳,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徐小琼,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鄭成業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衛生局——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陸春林先生發給“永春(澳門廣場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53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6-A號澳門廣場地下,准照持有人地址位於澳門和樂大馬路232號美居廣場第三期嘉應花園第一座22樓C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儲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向“康域獸醫中心”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氹仔柯維納馬路374-A-410號南新第一座地下X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馬秀玲、李凱瑩、何偉強、吳志江、梁慧玲和崔秀慧,本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靜雯,本校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甘俊輝和陳智傑,本校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苑怡,本校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姚啓賢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54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歐陽燕娣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13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馬雄杰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54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三等海事人員張浩然、蕭榮達、雷宇星、鄧錦成、梁詩樂及胡俊賢,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林周燊及余觀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陳傑楓、趙嘉慧及林欣婷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劉永富、陳元昌、陳浩明、張嘉文及陳志光,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薪俸點35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趙志峰及鄭益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周子航-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65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陳敏婷、陳佩儀、張嫣及馮國偉-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余汶英、陳麗華及陳炎斌,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李昊軒,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點;
陳富權,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賀麗蓮,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惠嫻在房屋局擔任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杰平在房屋局擔任工程事務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