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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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馮炳傑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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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