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卓妙仙在本局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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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批示:

歐陽琦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八條第一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以及《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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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許嘉欣—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聲 明

茲聲明,馬怡臻擔任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終止,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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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玉珠及辜美玲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李翠華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黃佩芬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陳禮英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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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梁美明—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超敏—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

—李詩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鄺雪瑩,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葉文寶,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批示如下:

麥少英—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調整為以下相應的職級,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何紫珊,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佩珊,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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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鄺翠芬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五條的規定,譚炳棠碩士、賴東生碩士、羅靜萍碩士及林美玲學士在海關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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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二職階葉丞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二職階李菊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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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吳海恩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韓靜擔任區域發展廳廳長;

黎宇明擔任綜合支援廳廳長;

鄧慶堅擔任協調發展處處長;

羅景文擔任交流合作處處長;

黎輝博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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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廖志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趙淵——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公共資產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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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局長 陳海帆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梁文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郭錦鵬在本局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540點。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陳艷芳調任至政府總部事務局擔任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龐嘉穎調任至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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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已故一等消防員施家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651,其遺孀吳煥珍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退休顧問高級技術員黃貝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8633,其鰥夫李健民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馬秀麗,供款人編號301309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勤雜人員賀麗蓮,供款人編號60005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夏家玲,供款人編號60048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麥長容,供款人編號60201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區國強,供款人編號602813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盧苑梅,供款人編號603225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林泳茹,供款人編號603546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黃炳權,供款人編號60358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張炳根,供款人編號604557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柯麗芳,供款人編號60905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治安警察局警員黃健彪,供款人編號61154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高級技術員楊文昌,供款人編號61175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懲教管理局警員徐偉文,供款人編號61601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李浩賢,供款人編號629509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高東尼,供款人編號30121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陳德嘉,供款人編號60613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治安警察局警員謝苑婷,供款人編號61251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陳露堅,供款人編號61727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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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152/2025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三)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五)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晉升下列人員為治安警察局基礎人員級別之一等警員,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及年資生效日期如下:

原職位 新職位 編號 姓名 生效日期
警員 一等警員 157061 張國星 26/9/2025
警員 一等警員 180060 郭冰玉 26/9/2025
警員 一等警員 133060 潘玉英 27/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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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第153/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消防區長編號405931,郭康生,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四日起,由“附於編制” 的狀況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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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高振威─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通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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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英華、蕭潔銘及吳璟瀅 — 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劉美汐 — 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陳子琳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施雅欣 — 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鍾淑賢、蕭景安、陳國文、尹潔玲、劉淑敏、李嘉儀、盧小慧、余瑞琼、侯權峰、李利利及王裕雯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劉雅婷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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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馬春林、萬勇玲 - 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ML0012、ML0287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王淳 - 應其要求,中止第WI0484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薇 -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註銷第ML0324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潘芷筠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785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明愛診所,英文名稱為Caritas Clinic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5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512號廣華新村第十一座地下E座,持牌人為澳門明愛,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崗頂前地一號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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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醫療器械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芷晴,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醫療器械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永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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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耀龍、嚴學明、潘宇聰及何麗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曾玉英及余燕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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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智康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鍾杏泳及黎金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秦晚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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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黃國康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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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楊頴欣-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達強-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李逸庭-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督察的薪俸點32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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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招可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仲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袁啓聰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0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關偉雄,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

馮溢標,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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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