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25/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副局長陳婉麗:
(一)領導及協調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及行政及財政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享受特別假期、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訂定輪值表;
(7)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8)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9)許可不超過一天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三)簽署任用書;
(四)許可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的臨時委任、續任、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不屬同一人員組別的職程內人員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及其確定委任;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以及續後倘有的附註;
(六)許可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身份證明局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行政任用合同的修改;
(八)簽署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九)批准身份證明局人員的免職;
(十)許可享受長期無薪假後的回任,以及許可中止合同後返回部門工作的申請;
(十一)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十二)簽發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三)許可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津貼、金錢補償及超時工作的附加報酬,以及許可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身份證明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為身份證明局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身份證明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二十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二)批准將分配給身份證明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身份證明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五)批准豁免身份證明局職責範圍內的申請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25/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代副局長馮伯恩:
(一)領導及協調旅行證件廳及刑事紀錄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享受特別假期、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許可不超過一天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三)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五)在身份證明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六)批准豁免身份證明局職責範圍內的申請費用;
(七)審批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代副局長馮伯恩就第一款(七)項作出的行為除外。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25/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劉天德: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明,以及鑑證上述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七)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所載的個人資料更改的申請;
(八)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內的資料更新的申請;
(九)發出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真偽的文件;
(十)審批申報死亡的申請及註銷相關人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十一)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居民身份資料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十二)簽署在居民身份資料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十三)批准豁免居民身份資料廳職責範圍內的申請及額外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25/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 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綜合事務廳廳長歐敏華:
(一) 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 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 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 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 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七) 簽署在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 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25/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 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代處長林玉興:
(一) 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 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 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 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 審批及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證明書;
(七) 審批及發出其他與社團及財團有關的證明書;
(八) 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 簽署在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 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九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25/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 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代處長盧艷芬:
(一) 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 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 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 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 審批及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證明書;
(七) 審批及發出其他與社團及財團有關的證明書;
(八) 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 簽署在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 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茲公佈,前郵政局退休首席郵務文員郭志偉之遺孀黃雪英,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何志良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財政局代副局長譚麗霞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交通、行李運輸及旅遊保險費用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三)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四)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五)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透過核准格式且經出納活動作出調動;
(六)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
(七)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二、授予及轉授予代副局長譚麗霞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及公共會計廳的下列職權: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三)決定上述附屬單位內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四)批准上述附屬單位運作所需的物資申請;
(五)批准提供與上述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七)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內“運作開支”的、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預算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代副局長譚麗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柯超航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簽署報到憑證;
(三)批准編制內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獲任用的人員在職級內晉階;
(四)簽署財政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聲明書,以及其在法律職務上的狀況或報酬等方面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財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簽署及確認財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七)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家庭津貼,終止發放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以及發放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批閱獲分配予財政局的車輛每月入油與行車概況表;
(九)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關於財政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批准已獲本人批准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的工作人員免除上班;
(十一)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二)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二、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柯超航在其附屬單位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批准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物資申請;
(三)批准提供與其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以司機、技術工人及勤雜人員職程為限;
(六)就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柯超航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共財政稽核處代處長麥詠珠在其附屬單位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批准享受年假;
(二) 批准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物資申請;
(三) 批准提供與其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五) 就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公共財政稽核處代處長麥詠珠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2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DICJ/2025號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博彩監察廳黎健倫代廳長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核准屬下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屬下人員年假的享受,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五)按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決定採取防範性措施及科處行政處罰;
(六)簽署為執行行政違法處罰決定而發出的支付憑單。
二、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獲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起,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副局長 李錫樵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招商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2026粵澳名優商品展”及“2027粵澳名優商品展”承辦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招商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2026粵澳名優商品展”及“2027粵澳名優商品展”承辦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 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日期: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招商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正(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點)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柒拾玖萬捌仟元正($798,0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招商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謝永強
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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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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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儲備資產 |
658,216,989,435.37 |
其他負債 |
1,287,872,71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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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存 |
264,455,519,91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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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 |
110,698,551,54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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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判投資 |
282,805,306,933.97 |
財政儲備資本 |
661,062,762,18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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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資 |
257,611,040.00 |
基本儲備 |
167,286,085,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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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儲備 |
456,535,248,96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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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產 |
4,133,645,459.17 |
本期盈餘 |
37,241,428,16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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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662,350,634,894.54 |
總計 |
662,350,634,89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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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
行政管理委員會 |
根據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治安警察局各設施2026年度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元壹佰元整)或於其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其網頁內查閱倘有之最新資料。
標書必須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1,196,000.00(澳門元壹佰壹拾玖萬陸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銀行擔保、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遞交,倘以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方式,必須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將在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服務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根據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通告。
一、發出《網絡安全—漏洞管理技術規範》,該技術規範載於作為本通告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通告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
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各組成實體的最高負責人:
司法警察局局長 薛仲明
行政公職局局長 梁穎妍
郵電局局長 劉惠明
本規範旨在訂定網絡安全漏洞管理的基本要求,以便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下稱“營運者”)按照本規範及其實際情況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妥善管理由其管有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軟硬件資產所潛在的安全漏洞,以降低黑客利用該等安全漏洞成功實施網絡攻擊的風險。
本規範適用於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第四條所指的關鍵基礎設施公共及私人營運者,但該法律第五條所指的不適用及獲豁免者除外。
一、為適用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威脅情報”:是指與網絡攻擊有關的網絡安全風險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攻擊來源、攻擊目標、攻擊目的、涉及的安全漏洞,以及攻擊手法和工具;
(二)“漏洞補丁”:是指用於修復安全漏洞的電腦程式;
(三)“緩解措施”:是指為降低安全漏洞對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所構成的網絡安全風險,而採取的一項或多項安全措施;
(四)“軟硬件資產”:是指組成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的電腦裝置、電子通訊網絡及電腦程式,包括但不限於伺服器、網絡通訊設備、網絡安全設備、物聯網設備、操作系統、中間件、虛擬化軟件、數據庫管理系統和應用程式。由營運者管有的軟硬件資產包括但不限於:
(1) 由營運者自行負責運維管理的軟硬件資產;
(2) 已委托第三方提供運維管理服務的軟硬件資產;
(3) 部署於服務供應商提供的伺服器機房、網頁寄存服務或雲端服務上,且根據有關服務類型和服務條款,由營運者承擔運維管理責任的軟硬件資產;
(五)“向互聯網開放網絡端口或服務”:是指通過設置資訊網絡或電腦系統,使其能經由指定網絡端口或服務接收互聯網用戶或設備主動發起的訪問請求、指令或來自互聯網的網絡數據包的行為。設置方式包括將相關網絡端口或服務直接向互聯網開放,或者通過網絡地址轉換或端口地址轉換等技術實現數據包轉發。
二、為適用本規範的規定,“電腦系統”、“電腦數據資料”和“電腦程式”的含義,與第4/2020號法律《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的相關定義規定相同。
三、為適用本規範的規定,“網絡安全”和“資訊網絡”的含義, 與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的相關定義規定相同。
四、為適用本規範的規定,“安全措施”、“安全漏洞”和“網絡攻擊”的含義,與《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的相關定義規定相同。
一、營運者須妥善管理由其管有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軟硬件資產潛在的安全漏洞,並為此制定內部操作程序。
二、安全漏洞管理程序的階段包括:
(一)編製資產清單;
(二)識別安全漏洞;
(三)評估漏洞風險;
(四)採取修補措施。
一、在第四條第二款(一)項所指的階段中,為確保營運者全面掌握安全漏洞管理工作的軟硬件資產對象,營運者須編製資產清單。
二、營運者在編製本條第一款所指的資產清單時,須包括由營運者管有的,且網絡安全保護等級屬“一般級”或以上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的軟硬件資產,但用途僅作為用戶端設備者除外。
三、營運者須及時更新並定期複核本條第一款所指的資產清單。
四、營運者在編製本條第一款所指的資產清單時,應考慮為每項資產記錄下列資訊:
(一)於機構內的唯一資產識別編號;
(二)類型(硬件 / 軟件);
(三)硬件生產商或軟件開發商名稱(品牌);
(四)產品名稱或型號;
(五)用途簡述;
(六)負責單位或負責人,以及其聯絡方法;
(七)互聯網及內聯網IP地址(如適用);
(八)所在的物理位置(如適用);
(九)與之相關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名稱,以及其網絡安全保護等級;
(十)軟件或固件(firmware)的當前版本及其最近更新日期;
(十一)使用狀態(在用 / 退役 / 備用);
(十二)該項資產紀錄的創建日期和最近更新日期。
一、在第四條第二款(二)項所指的階段中,為確保營運者及時識別由其管有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軟硬件資產所潛在的安全漏洞,營運者須對第五條第一款所指資產清單內的所有軟硬件資產,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持續接收網絡安全風險和安全漏洞資訊;
(二)定期進行安全漏洞檢測。
二、營運者在執行本條第一款(一)項所指安全措施時,須包括下列事項:
(一)收集由硬件生產商和軟件開發商發佈的安全漏洞資訊;
(二)接收由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發出的安全預警;
(三)按適用情況,接收由網絡安全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威脅情報。
三、營運者在執行本條第一款(二)項所指安全措施時,須採取下列最少一種檢測方法:
(一)使用安全漏洞掃瞄工具對資產進行自動化掃瞄;
(二)使用由硬件生產商、軟件開發商、網絡安全服務供應商等可信機構提供的檢測工具,評估資產的安全狀態;
(三)檢查軟件及固件的版本號有否存在已公開的安全漏洞。該方法尤其適用於網絡通訊設備和網絡安全設備,如路由器、交換機、防火牆、入侵防禦系統(IPS)等,以及倘有之工業控制系統專用組件,如數據採集與監控系統(SCADA)、分佈式控制系統(DCS)、可編程控制器(PLC)、遠程終端(RTU)、人機交互界面(HMI)等。
四、為良好執行本條第一款(二)項所指安全措施,營運者須按照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的技術特徵及網絡安全保護等級,制定不低於下列標準的執行週期:
(一)有向互聯網開放網絡端口或服務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每季度完成一次安全漏洞檢測;
(二)沒有向互聯網開放網絡端口或服務,且網絡安全保護等級為“高級”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每半年完成一次安全漏洞檢測;
(三)不屬上述兩項所指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每年完成一次安全漏洞檢測。
五、營運者須匯總分析本條第一款(一)項和(二)項所指安全措施的執行結果,經排除誤報後確認存在安全漏洞的軟硬件資產,並妥善記錄及保存相關安全漏洞的處理紀錄。
六、營運者在編製本條第五款所指安全漏洞處理紀錄時,應考慮為每項或每組相關連的安全漏洞,記錄下列資訊:
(一)於機構內的唯一安全漏洞識別編號;
(二)CVE、CNVD等公開編號(如適用);
(三)發現途徑;
(四)參考資訊;
(五)受影響的軟硬件資產;
(六)第七條所指的風險評估結果;
(七)第八條所指的修補措施;
(八)計劃及實際完成上項所指修補措施的日期,以及其執行結果;
(九)是否需要繼續跟進;
(十)該項安全漏洞紀錄的創建日期和最近更新日期。
一、在第四條第二款(三)項所指的階段中,營運者須儘快評估第六條第五款所指安全漏洞處理紀錄中,每項或每組相關連的安全漏洞對其管有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構成的網絡安全風險程度。
二、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情況的安全漏洞,具有極高風險:
(一)正被廣泛利用作網絡攻擊(exploited in the wild),或者存在已被驗證的利用方法(proof of concept exploit);
(二)能夠通過資訊網絡遠程觸發利用;
(三)營運者管有的資訊網絡或電腦系統,向互聯網開放存在相關安全漏洞的網絡端口或服務。
三、對於不屬本條第二款所指的安全漏洞,營運者應同時考慮下列因素,綜合評估其網絡安全風險程度:
(一)安全漏洞一旦被成功利用,對其管有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之正常運作,以及相關電腦數據資料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造成損害的嚴重性;
(二)根據安全漏洞本身、相關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之技術特徵,以及已有的安全措施,評估安全漏洞被成功利用的可能性。
一、在第四條第二款(四)項所指的階段中,為妥善管控安全漏洞對營運者管有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構成的網絡安全風險,營運者須採取適當的修補措施。
二、本條第一款所指的修補措施以安裝漏洞補丁為主,僅於符合第九條第一款所指情況時,營運者方適宜選擇通過採取緩解措施代替安裝漏洞補丁。
三、營運者須對第七條第二款所指具有極高風險的安全漏洞,立即採取適當的修補措施。
四、除本條第三款所指情況外,除非營運者經評估後認為,由安全漏洞構成的網絡安全風險程度屬於可接受,否則須於合理時間內採取適當的修補措施。
五、營運者須定期檢視所採取的緩解措施之適當性和有效性,以適時補充和調整相關措施,並優先選擇安裝漏洞補丁取代該等緩解措施。
一、僅在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營運者方適宜選擇通過採取緩解措施代替安裝漏洞補丁:
(一)硬件生產商或軟件開發商未有提供漏洞補丁;
(二)基於受影響的資訊網絡或電腦系統的技術特徵,經評估後認為不適宜安裝漏洞補丁;
(三)經測試後證實安裝漏洞補丁會影響資訊網絡或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
(四)安裝漏洞補丁所需的事前準備時間過長,或因業務持續性需要而未能安排合適的安裝時間,有必要首先通過緩解措施管控相關網絡安全風險;
(五)開發或安裝漏洞補丁的成本遠高於由安全漏洞所構成的網絡安全風險;
(六)無法成功安裝漏洞補丁;
(七)安裝漏洞補丁可能會導致違反法律法規、使用許可權或其他合規性要求的情況。
二、營運者須基於安全漏洞,以及受影響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的技術特徵,制定可降低相關網絡安全風險的緩解措施。
三、營運者可考慮採取的緩解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按照硬件生產商或軟件開發商的建議,修改電腦程式設定;
(二)採取暫時性的規避措施,例如關閉存在安全漏洞的網絡端口和服務;
(三)採取虛擬修補技術(virtual patching);
(四)加強其他安全防護和監察措施;
(五)提高電腦數據資料的備份頻率。
為保障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並確保相關安全措施的執行成效,營運者在執行第六條第三款(一)項所指,使用安全漏洞掃瞄工具對資產進行自動化掃瞄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事前充分評估對相關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正常運作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作出適當部署,尤其是計劃對工業控制系統及其專用組件進行自動化掃瞄時;
(二)在合適的網絡位置進行,包括互聯網側和內聯網用戶側;
(三)僅在非業務高峰期進行;
(四)在進行期間密切監察相關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的運作情況;
(五)對網絡設備和伺服器進行端口掃瞄(port scanning),以檢測其對外開放的網絡端口和服務,以及該等網絡端口和服務有否存在已公開的安全漏洞;
(六)對網站和手機應用程式伺服器進行網站應用漏洞掃瞄(web application scanning),以檢測該等網站的應用功能及手機應用程式伺服器的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有否存在例如SQL注入攻擊、跨站腳本攻擊、不安全的組態設定、文件包含漏洞等常見的安全漏洞。
一、為保障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並確保相關安全措施的執行成效,營運者在執行第八條第二款所指安裝漏洞補丁時,應考慮分下列三階段進行:
(一)事前準備;
(二)事中執行;
(三)事後檢查。
二、在本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階段中,營運者應考慮採取下列事前準備措施:
(一)根據安裝漏洞補丁的資產對象,確定所有涉及的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
(二)評估安裝漏洞補丁對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之正常運作構成的潛在風險;
(三)制定執行方案,包括安裝時間、操作步驟、負責單位或負責人;
(四)制定回退方案,包括執行方案所需的電腦數據資料備份、操作步驟、負責單位或負責人;
(五)對執行方案和回退方案進行適當審核或測試;
(六)通知受影響相關方。
三、在本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階段中,營運者應考慮適當記錄安裝過程中各個步驟的執行結果,以及所遇到的異常情況及其應對措施。
四、在本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階段中,營運者應考慮採取下列事後檢查措施:
(一)驗證所有漏洞補丁是否皆已成功安裝;
(二)加強監察相關資訊網絡和電腦系統的運作情況。
五、倘若在安裝漏洞補丁期間或之後發生無法在合理時間內解決的異常情況,營運者應考慮及時執行本條第二款(四)項所指的回退方案,避免該等網絡和系統較長時間處於無法運作或不穩定狀態。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歷史,教學語言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個人專業發展和非教學職務。教師須執行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所規定教師的職務。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歷史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歷史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試教)及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試教)及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試教)及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知識考試(試教)及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 第26/2024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歷史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黃德麒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甘伯順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朱瑞梨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歐美桂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麗英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體育,教學語言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個人專業發展和非教學職務。教師須執行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所規定教師的職務。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體育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體育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試教)及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試教)及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試教)及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知識考試(試教)及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 第26/2024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體育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公立學校校長 陳盛疇
正選委員: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健國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芳興
候補委員: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陳志營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林冠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 (副局長)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數學,教學語言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個人專業發展和非教學職務。教師須執行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所規定教師的職務。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數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數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 第26/2024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數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公立學校校長 馬雲娜
正選委員: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Bruno Guterre Guerreiro da Conceição
學校督導員 陳家敏
候補委員: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周逸程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教務主任) 吳毅文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體育,教學語言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個人專業發展和非教學職務。教師須執行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所規定教師的職務。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體育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體育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 第26/2024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體育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黃崢志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鍾子石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陳志營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芳興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健國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葡文,教學語言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個人專業發展和非教學職務。教師須執行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所規定教師的職務。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葡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葡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 第26/2024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葡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黃崢志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Natasha Cruz Fellini de Oliveira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吳鳳英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馮佩祺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陳旭宏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兩缺(學科領域:科學,教學語言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個人專業發展和非教學職務。教師須執行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所規定教師的職務。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科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科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 第26/2024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科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公立學校校長 馬雲娜
正選委員: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Bruno Guterre Guerreiro da Conceição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麗雲
候補委員: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吳文慧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余欣欣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 (副局長)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歷史,教學語言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個人專業發展和非教學職務。教師須執行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所規定教師的職務。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內的43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與任教的歷史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5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 第26/2024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歷史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黃崢志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姚如鳳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馮佩祺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歐美桂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黃志坤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陳玉梅醫生投考婦產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及十一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婦產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策略發展委員會根據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六條第一款(十)項及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召開的2025年度第27次(總第55次)平常會議,決議如下:
一、因工作調整,免除李君擔任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副院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委任孫國強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副院長,任期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以及第3/2025號法律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副局長鄧玉華、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李麗萍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不具法定要件的家事調解申請及利害關係人自願取消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就指定及重新指定家事調解員作出決定;
(三)就家事調解程序所涉期間的延長作出決定;
(四)批准發出及補發調解證明書;
(五)簽署調解證明書。
二、授予家庭服務處處長陳耀虹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利害關係人自願取消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就指定及重新指定家事調解員作出決定;
(三)就涉及家事調解的事宜,簽署利害關係人通知書。
三、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口岸填海區Q-1d地段公共辦公大樓建造工程 - 上蓋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進行公開競投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競投名稱:松樹尾、快達樓、青泉樓、青翠樓、青葱大廈及澳門科學館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開競投。
4. 標的: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的規定,透過公開競投進行批給,賦予承批實體於松樹尾公共停車場、快達樓停車場、青泉樓停車場、青翠樓停車場、青葱大廈停車場及澳門科學館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經營公共泊車服務的權利。
5. 批給期間:7(七)年。
6. 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計90(九十)日期間,可根據競投方案的規定延期。
7. 提供臨時擔保的金額及方式:投標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方式向交通事務局提供臨時擔保,金額為$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元正)。
8. 提供確定擔保的金額及方式:獲判給實體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方式向交通事務局提供確定擔保,金額為$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元正)。
9. 參與公開競投的投標者資格要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成立的公司;
2)住所及商業營業場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3)所營事業包括從事管理和經營泊車業務;
4)未被宣告破產,但已恢復權利者除外;
5)本身或其出資的公司獲批給的公共服務經營權未曾於過去三年內被接管,又或因不履行義務而被解除;
6)未有欠繳任何稅捐或稅項;
7)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競投。
10. 遞交標書的地點、期間及方式: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期間: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至2026年2月2日(星期一)下午五時。
方式:僅接受親身方式。
11. 開標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5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2026年2月5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12. 查閱公告、競投方案、承投規則及倘有的附加說明的方式及時間: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開標開始的時刻為止,可在交通事務局的網頁查閱及下載,或在辦公時間內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13. 取得競投方案及承投規則的副本的方式及時間: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開標開始的時刻為止,透過在辦公時間內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付$500.00(澳門元伍佰元正),可取得一份副本。另外,亦可在交通事務局的網頁免費下載取得。
14. 判給標準:
1)價金(回報金)(佔50%);
2)駐停車場的本地人員的比例(佔5%);
3)經營公共泊車服務的額外計劃書(佔5%);
4)經營公共泊車服務所採用的設施、系統及設備的供應及安裝的投資計劃(佔32%);
5)投標者業務經驗及處罰紀錄(佔8%)。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