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六條第二款(八)項,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梁詠嫻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旅遊大學校董會的代表,任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六條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八條,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澳門大學所提出的申請及其依據,核准取消刊登於2016年12月22日第51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的澳門大學人文學院文學碩士學位(第二語言習得)課程。
二、上述課程的運作期間維持至2025/2026學年完結為止。
三、澳門大學須繼續妥善保管上述課程的相關資料,尤其包括學生檔案和學術紀錄。
四、本批示的規定不影響澳門大學就上述課程所給予之憑證的有效性。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衛生局人員李彩珠和蔡芳俊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訂定;其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以及每月報酬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承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衛生局人員梁珍和吳彥嬋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訂定;其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或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以及每月報酬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承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仁慈堂代表陳慧婷及戴碧琪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以分別替代原正選委員戴碧琪及原候補委員梁雪梅,任期至二零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