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由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不動產估價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如下:
不動產估價委員會“A”
主席:朱奕聰;
正選委員:甘小雁及黃丹東;
候補委員:何仲誠及卓景賢;
地產界代表(正選):黃敬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劉藝良;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竟成;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李廣志
正選秘書:李振宇;
候補秘書:陸兆宗。
不動產估價委員會“B”
主席:容志聰;
正選委員:鍾少嫻及黃景棠;
候補委員:林華亮及李振聲;
地產界代表(正選):吳在權;
地產界代表(候補):吳健國;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劉嘉禮;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姚明禮;
正選秘書:何翊詩;
候補秘書:韋淑儀。
複評委員會成員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頌衍;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譚志煒;
正選秘書:王小君;
候補秘書:陳紅兒。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委員——正選委員歐陽麗及候補委員佘家豪;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委員——正選委員鄭穎堯及葉漢偉以及候補委員譚家強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委員——正選委員廖玉麟及候補委員鄭永燊;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所指的委員——正選委員羅家明及候補委員黃家賢;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所指的秘書——正選秘書黃淑嫻及候補秘書蔡靜薇。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