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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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局長何燕梅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層建築物獨立單位所有權人身份,就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122號之公務員大廈內若干獨立單位的重建作出所需的相關行為,尤其包括根據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的規定訂立重建協議及具代理權的委任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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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0,000.00(澳門元陸萬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0,000.00(澳門元陸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曾翔,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梁佩欣;

委員:譚奕斌;

候補委員:楊惠芳;

候補委員:梁志雄。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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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8,300.00(澳門元伍萬捌仟叁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8,300.00(澳門元伍萬捌仟叁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羅志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梁仕仁;

委員:蘇秀雯;

候補委員:歐玉珍;

候補委員:張春蕾。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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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5,500.00(澳門元伍萬伍仟伍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5,500.00(澳門元伍萬伍仟伍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燕生,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許秋雲;

委員:周棟樑;

候補委員:李達康;

候補委員:李嘉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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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0,000.00(澳門元壹拾伍萬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50,000.00(澳門元壹拾伍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張日曦;

委員:王軼欣;

候補委員:羅欣;

候補委員:林錦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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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7,100.00(澳門元玖萬柒仟壹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7,100.00(澳門元玖萬柒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阮燕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方少琼;

委員:黃佩芬;

候補委員:虞光磊;

候補委員:朱麗美。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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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府總部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56,800.00(澳門元捌拾伍萬陸仟捌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政府總部事務局一項金額為$856,800.00(澳門元捌拾伍萬陸仟捌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潘勁生,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謝佩雯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謝佩雯;

委員:古夢思;

候補委員:李艷華;

候補委員:薛敏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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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