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6

刊登日期:

2026.1.14

版數:

137-138

  • 撥予懲教管理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懲教管理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基於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懲教管理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而設立常設基金,金額為$69,000.00(澳門元陸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一條第二款及第50/2025號行政命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懲教管理局一項金額為$69,000.00(澳門元陸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駱健強;

    委員:謝凱琪;

    候補委員:羅嫦意;

    候補委員:鄔燕蘭。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法規:

    第3/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6

    刊登日期:

    2026.1.14

    版數:

    138

    • 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運通集團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9/2025號行政命令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保安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運通集團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  
    相關類別 :
  • 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的批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劉運嫦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運通集團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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