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批示:

陳君慧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3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楊崇蔚——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42/2023號行政法規《個人資料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個人資料保護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 劉季良,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 麥偉森,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 高雅狄,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 高京甫,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 柯炳從,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 李錦盈,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批示:

劉淑英、蘇有強、韋華珍,本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黎英傑,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8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及(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 吳碧珊,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

- 李雪源及鄭錦祥,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

- 曾宗遠,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90點

- 黃萬光,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晉階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 梁少初,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起晉階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 陳景昌及黃偉文,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80點

- 吳華喜,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燕超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編號180051-戴天就及210071-招俊豪,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40點,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立 法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代秘書長 林智龍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聲 明

應楊瑞茹之要求,其擔任本會輔助部門秘書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終止。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代秘書長 林智龍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陳嘉敏、廖克健及呂偉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00。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八職階朱銳光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九職階,薪俸點280,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六職階袁鳳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五職階趙關懷、曹偉強及譚志文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陳嘉敏、廖克健及呂偉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秦炳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的批示:

梁永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戴杰成——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林觀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政府總部事務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月梅,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為本局編制內人員。

———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張妙琼,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張煥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署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歐婉儀及歐泳欣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署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沙釗丞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繆淑貞,原屬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十九條第四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陳偉漢,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十九條第四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周捷新,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劉玉書──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關齊好及李振標──第十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及十五日起生效;

何國強及黃富強──第十職階技術工人,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二十八日起生效;

魯少明──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廖明──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日明──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林紹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7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美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71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陳錦全,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49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王金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3001,其遺孀梁金容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退休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鄺允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26,其遺孀馬麗華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羅德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05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寶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15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之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務總長吳錦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9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郵政局退休二等郵務文員李安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14,其鰥夫華地文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郭楚翎擔任第六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學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本人要求,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終止。

———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培訓中心主任 羅翩卿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杜金玲 — 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歐陽小惠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陳慧妍
蔡秋芳
李玉愛
謝殷南
黃慧茵
黃詠欣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4/2024號法律核准《稅務法典》修改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六年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評稅委員會

委員會 “A”

主席 : 姚惠芳,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許巧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李政立(正選)及黃安琪(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陳少珍,首席特級督察。

委員會 “B”

主席 : 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何嘉慧,特級技術員(正選);
    梁令怡(正選)及陳玉梨(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黃靖雯,首席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 “C”

主席 : 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黃偉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黃偉君(正選)及羅偉健(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李偉賢,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 “D”

主席 : 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伍雪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陸彩賢(正選)及黃永恆(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鍾麗欣,首席特級督察。

委員會 “E”

主席 : 譚珮琴,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黃慧詩,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陳素珊(正選)及黃幗嵐(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陳雙英,首席特級督察。

委員會 “F”

主席 : Muraishi Masato Gerald Jeoffrey,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馮琼娟,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蕭巧怡(正選)及鍾海明(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崔偉明,顧問督察。

委員會 “G”

主席 : 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劉緻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方美芬(正選)及梁偉立(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戴健琴,顧問督察。

委員會 “H”

主席 : 蔣素華,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李詠薰,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文景華(正選)及阮白殷(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何偉新,顧問督察。

委員會 “I”

主席 : 李達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郭紫菱,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勞艷珊(正選)及黎鴻才(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陳紫綾,首席特級技術員。
評稅委員會候補委員 :

何萬洪,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慧盈,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複評委員會

主席 : 郭日海,副局長;
     
委員 : 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楊麗娟(正選)及陳尉(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張嘉敏,顧問翻譯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 :

馬可欣,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若堅,顧問督察;

曾煜儉,顧問督察。

上述之委任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郭日海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副局長,故其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何燕梅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局長,故其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白承志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張勁妍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8/2025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蘇淑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廖志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李錫樵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Duarte Miguel Simão Cavaco e Duarte Chagas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其為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鄧子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網絡及設施處處長黃偉權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秀虹、鄭小雲、陳麗霞、蘇麗萍、歐曼奴、鄭麗雲、馮慧儀、繆樺、孔慶珊、謝錦恩、梁燕斌、霍繼昌、黃皓晨、香基蘭、石雪琴、黎海雲、趙美芬、高加度及劉光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陳嘉賢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歐陽麗華、陳賢揚、蔡曉娜、蔡國恆、許志媚、殷嘉杰、劉雪儀、李子揚、李杏儀、李鈺淇、李蕙珠、梁小燕、梁淑華、吳艷雪、蘇文傑及雲暉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20點,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小珍、鄭靄雯、林婉儀、李華峰、勞少菁、沈瑞英、黃劍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65點,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志威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鄭藝媛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蔡嘉儀 – 根據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詠儀、林潔媚、林雪梅、盧婉恩及鄧卓瑤,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楊健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黃燕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潤妃、陳永豪、鄭偉祺、蔣振鵬及倫玉嫦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希雯及李灼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吳珊瑜,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統計技術員周惠貞,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統計技術員崔婉翎及郭碧堅,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及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楊春麗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終止管理及計劃廳廳長之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起確定終止職務,與本局解除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詹浩傑,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條第六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八)項和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孫錦輝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盧彤、胡明睿、符麗影、趙禕禕及王婉欣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劉杏枝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旭文、黃美銦及許其振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陳耀光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敏展,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陽少泳、洪雪英及李仍樂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梓英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文達、蔡泰然及蘇凌奕,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嘉  獎

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頒授「嘉獎」予以下在執行職務時因作出模範行為及出色或英勇行為而具突出表現的獄警隊伍人員:

警司-葉綠樑;

副警司-高世豪;

副警司-李富安;

副警司-陳少斌;

高級警長-張凱欣;

高級警長-何嘉敏;

警長-龔彩儀;

警長-黃建宏;

警長-劉志明;

警長-吳玉珍;

警長-鄭智勇;

警長-羅偉棠;

副警長-楊金漢;

副警長-陳嬌賢;

副警長-歐陽佩芬;

副警長-李德偉;

首席警員-周潤菲;

首席警員-唐家建;

首席警員-馮志源;

首席警員-林艷琼;

首席警員-林劍平;

首席警員-容嘉健;

首席警員-黃健坤;

首席警員-潘志偉;

首席警員-葉凱明;

首席警員-何美燕;

首席警員-蕭榕櫻;

首席警員-徐子聰;

首席警員-梁建明;

首席警員-林華康;

首席警員-殷卓麟;

首席警員-霍英傑;

首席警員-謝華婷;

首席警員-馮迪龍;

首席警員-陳啓琛;

一等警員-陳榮;

一等警員-江珮詩;

一等警員-周錦雄;

一等警員-劉玉波;

一等警員-李偉業;

警員-梁有才;

警員-周凱琳;

警員-譚偉聰;

警員-周啟文;

警員-王俊民;

警員-林華耀;

警員-曾建勝;

警員-蕭冠威;

警員-蔡元兆;

警員-葉子恆;

警員-吳小娟;

警員-黃嘉茵;

警員-鄭狄敏;

警員-湯焯彬;

警員-李子恩;

警員-蔡穎英;

警員-甄文愉;

警員-林嘉慧;

警員-萬淑芬;

警員-袁玉珊;

警員-劉榮佳;

警員-黃旭帆;

警員-蔡國鋒;

警員-林鴻威;

警員-黃永森;

警員-馬光明;

警員-梁嘉雯;

警員-Surya Bahadur Thapa;

警員-Tara Bahadur Mahat;

警員-Jit Bahadur Limbu;

警員-Kiran Kumar Limbu;

警員-Purna Bahadur Shrestha;

警員-Dew Raj Gurung;

警員-Ban Bahadur Yonjan;

警員-Mom Bahadur Khadka;

警員-Bikash Magar;

警員-Bijaya Khatri;

警員-Pramod Bogati;

警員-Rajendra Gurung;

警員-Umesh Bhatta;

警員-Ha Van Thanh;

警員-Nguyen Thi Yen;

警員-Pham Thi Huong;

警員-Trieu Duc Tuong;

警員-Le Thi Duyen。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范秀衛,資訊及通訊處處長,屬定期委任 -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楊明輝,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三年:

關昕芳及劉海強,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何玉蘭,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與劉俊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確定委任吳艷儀及陳敬彦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陳麗嬋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余嘉雯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消防局人員何國順,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03161及江浩,首席消防員編號436981,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消防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霍珉童及吳朗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資助)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批示:

易雪蓮 — 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批示:

應周玉麗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批示:

陳康智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賢豐,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芷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黃結岐,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張治潛及古日兒,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少嬋,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周建東,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盧艷媚及麥松軒,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林文絲,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許鏡安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批示:

應唐嘉茵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俊朗及黃幗瑜,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八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黃志深 —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劉章傑及葉世杰 —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玉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徵用之行政公職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向紅,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麗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仁德醫療中心II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17號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兒康綜合診所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 - 0320號執照失效。

徐永智 – 已故,註銷第MI0619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陳詩惠 - 應其要求,中止第LI0278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朱德慧,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高級護士,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終止長期無薪假並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應張浩瀚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陸美嬋,因其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魏志成,因其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陳錦全,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鄭嘉寧,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樹根,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霍愛珍,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黎桂康,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龔寶儀,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天培,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郭漢寧,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向“卓智醫院”(地址:氹仔,路氹連貫公路981–1071號,新濠影滙酒店第1a期裙樓二樓(2/F)2007, 2009-2017號商舖)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美心,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胡慧君,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四)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玉燕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組織及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黎玉燕的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基金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資訊科技)碩士學位;

- 台灣政治大學管理學(資訊管理)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 1998年9月至1999年8月,教育暨青年司中葡中學教師;

- 1999年9月至2000年8月,教育暨青年局中葡預備中學及中學教師;

- 2000年9月至2006年8月,教育暨青年局中葡中學教師;

- 2006年9月至2009年8月,教育暨青年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 2009年8月至2014年11月,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 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暨資訊處代處長;

- 2014年12月至2021年1月,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暨資訊處處長;

- 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資訊及科技處處長;

- 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持續教育處處長;

- 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人才發展委員會副秘書長;

- 2025年7月至今,社會保障基金高級技術員;

- 2025年7月至今,社會保障基金組織及資訊處代處長。

聲 明

茲聲明黎玉燕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基金組織及資訊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基金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德芬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耀基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小英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張建洪擔任本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之委任直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期限屆滿自動終止。

———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校副校長羅曼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柯敏姬,本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譚宏展、陳芷湘、陳榕榕及梁文聰,本校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校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梁慧冰,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李漢斯 —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4/2024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2024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餐飲實習處餐飲總監,為期一年。

蘇慶富 —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4/2024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2024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馬淑賢和杜玉貞,本校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曾泳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55,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秦晚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更正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66頁的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林衛邦及陳少斌……”

應為:“……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林衛邦及陳少斌……”。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關係人的聲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楊錦華,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自願退休。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楊錦華在房屋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哥利及洪定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余嘉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任悅寧,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譚志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王豪,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調任至交通事務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