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第005/DIR/DES/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23/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張了了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三)簽署行政公職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四)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五)批准發放不超過三日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六)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七)批准為行政公職局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八)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九)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十)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十一)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品的申請;
(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因部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一千澳門元為限;
(十三)除上項所述開支外,批准為行政公職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第1/DSI/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37/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副局長陳婉麗:
(一)領導及協調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及行政及財政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享受特別假期、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訂定輪值表;
(7)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8)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9)許可不超過一天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三)簽署任用書;
(四)許可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的臨時委任、續任、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不屬同一人員組別的職程內人員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及其確定委任;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以及續後倘有的附註;
(六)許可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身份證明局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行政任用合同的修改;
(八)簽署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九)批准身份證明局人員的免職;
(十)許可享受長期無薪假後的回任,以及許可中止合同後返回部門工作的申請;
(十一)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十二)簽發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三)許可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津貼、金錢補償及超時工作的附加報酬,以及許可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身份證明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為身份證明局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身份證明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二十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二)批准將分配給身份證明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身份證明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五)批准豁免身份證明局職責範圍內的申請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第2/DSI/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37/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代副局長馮伯恩:
(一)領導及協調旅行證件廳及刑事紀錄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享受特別假期、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許可不超過一天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三)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五)在身份證明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六)批准豁免身份證明局職責範圍內的申請費用;
(七)審批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代副局長馮伯恩就第一款(七)項作出的行為除外。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第3/DSI/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37/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劉天德: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明,以及鑑證上述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七)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所載的個人資料更改的申請;
(八)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內的資料更新的申請;
(九)發出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真偽的文件;
(十)審批申報死亡的申請及註銷相關人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十一)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居民身份資料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十二)簽署在居民身份資料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十三)批准豁免居民身份資料廳職責範圍內的申請及額外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第4/DSI/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37/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綜合事務廳廳長歐敏華: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七)簽署在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第5/DSI/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37/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 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代處長林玉興:
(一) 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 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 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 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 審批及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證明書;
(七) 審批及發出其他與社團及財團有關的證明書;
(八) 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 簽署在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 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市 政 署
通 告
第01/CA/2026號決議
委任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之市政署代表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的平常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 根據第8/2021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委任行政執照處高級技術員林卓球為上述法律所規定的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之市政署代表,候補成員由高級技術員李治洪、馬耀明、黃學良及雷世顯,技術員郭偉賢按序擔任。
二、 根據第8/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授予上點之市政署代表在市政署職責範圍內,對上述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賦予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職權所包含的事宜發表意見及作出決定之權限。
三、 上點所指之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 廢止第03/CA/2023號決議。
五、 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的一切行為。
六、 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於市政署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海關退休副關務督察謝志之遺孀屈燕芳,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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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陳祖榮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通 告
第1/DICJ/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2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DICJ/2025號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設施及資訊廳黃偉權代廳長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核准屬下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屬下人員年假的享受,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獲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起,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副局長 李錫樵
會 計 師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五年第四季度內獲發出、被中止、結束中止和被註銷執業准照的執業會計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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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編號 |
姓名 |
職業住所 |
備註 |
|---|---|---|---|
| P0368 |
梁國安 |
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2樓1211室 |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註銷執業准照,追溯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生效。 |
| P0432 |
劉潔霞 |
澳門大三巴街24號五樓C座 |
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註銷執業准照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主席 何燕梅
———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五年第四季度內新登錄、被中止、結束中止及註銷登錄的可提供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會計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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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編號 |
姓名 |
職業住所 |
備註 |
|---|---|---|---|
| T0802 | 區銘福 | 澳門青洲大馬路501號美居廣場第二期新勝閣8樓N座 |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註銷登錄 |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主席 何燕梅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有關第三十四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准考人最後排名名單將於2026年1月21日張貼在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八樓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cfi)內。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碩士學位(會計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14-M41-0926E-01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内,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理學碩士學位(會計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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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理學碩士學位(會計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會計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理學碩士學位(會計學)課程
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商業與經濟統計學 | 必修 | 45 | 3 |
| 商業法律和道德環境 | 必修 | 45 | 3 |
| 財務會計和報告 | 必修 | 45 | 3 |
| 成本與管理會計 | 必修 | 45 | 3 |
| 財務管理學 | 必修 | 45 | 3 |
| 審計及專業實務 | 必修 | 45 | 3 |
| 數據庫和大數據管理 | 必修 | 45 | 3 |
| 稅務學 | 必修 | 45 | 3 |
| 項目報告 | 必修 | - | 6 |
| 學生須修讀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 專業會計實習 | 選修 | 320 | 3 |
| 高級財務會計和報告 | 選修 | 45 | 3 |
| 企業管治及社會責任 | 選修 | 45 | 3 |
| 戰略性管理會計與控制系統 | 選修 | 45 | 3 |
| 財務報表分析決策 | 選修 | 45 | 3 |
| 現代金融科技導論 | 選修 | 45 | 3 |
| 總學分 | 36 | ||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1/IC-DPDICC/CP/2025號公開招標
為文化局“戀愛.電影館”(文創功能)
提供2026年8月至2028年7月營運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6年1月9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戀愛.電影館’(文創功能)提供2026年8月至2028年7月營運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戀愛‧電影館’(文創功能)(下簡稱“電影館”)提供2026年8月至2028年7月營運服務"。
5. 服務地點:戀愛巷9號、11號、13號及其相連區域。
6. 服務期:2026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為期24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
8. 承投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投。
9. 臨時擔保: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貳拾萬零伍仟澳門元(MOP205,000.00)。
10. 確定擔保: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
12.1. 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
12.2. 擁有的技術和財政能力符合去履行承投規則內所指的工作內容。
12.3. 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2.4. 倘投標人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是該等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時,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13.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6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
解釋會將在文化局大樓演講廳舉行,時間為2026年1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時正。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6 年1月28日(星期三)下午5時45分前致電83996295/83996291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6年3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時正。
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 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對所提交的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招標方案附件V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倘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評標標準 | 比重 | |
| A | 價格 | 40% |
| B | 兩年營運方案及首12個月營運計劃的完善程度 | 35% |
| C | 擬任營運總監經驗 | 12% |
| D | 擬任顧問經驗 | 8% |
| E | 本地僱員比率 | 5% |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第0002/IC-DAR/CP/2025號公開招標
為文化局「2026澳門國際幻彩大巡遊」提供構思、統籌、製作及執行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6年1月6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2026澳門國際幻彩大巡遊」提供構思、統籌、製作及執行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次招標旨在為文化局「2026澳門國際幻彩大巡遊」提供構思、統籌、製作及執行服務。
5. 服務地點:大三巴牌坊至西灣湖廣場及澳門社區各點,詳見特定要求。
6. 服務期: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4月5日,服務期為36日曆天。
7. 大巡遊預計舉辦日期及時間:2026年3月29日15:00至19:30。
8.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9. 承投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投。
10. 臨時擔保: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貳拾捌萬澳門元正(MOP280,000.00)。
11. 確定擔保: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2. 總金額上限:本服務之總價格上限為壹仟肆佰萬澳門元正(MOP14,000,000.00)。
13. 參加條件:投標實體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其擁有的技術和財政能力符合去履行承投規則內所指的工作內容,均可參與投標,但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倘投標實體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是該等實體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時,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14.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6年2月6日下午5時正。
15. 解釋會:
解釋會將在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舉行,時間為2026年1月26日上午11時正。
有意投標實體請於2026年1月23日下午5時前致電28366866向文化局預約出席解釋會(每間實體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6.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6年2月9日上午10時正。
開標時,投標實體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之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實體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VI的格式編製。
17.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8.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9.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序 | 評標標準 | 比重 |
| 1 | 價格 (價格最低是項評分最高) | 50% |
| 2 |
大巡遊整體計劃書之創意度 |
15% |
| 3 |
大巡遊整體計劃書之可行性 |
15% |
| 4 | 實體服務經驗(服務經驗得分最高是項評分最高) | 15% |
| 5 | 本地僱員比率 (僱員比例得分最高是項評分最高) | 5% |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公 告
第2/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消防系統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柒拾肆元整(MOP74.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下列指定時間和地點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 時間 | 地點 |
| 2026年1月27日上午10:00 | 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門口 |
| 2026年1月27日下午15:00 | 塔石衛生中心門口 |
| 2026年1月27日下午16:30 | 海洋花園衛生中心門口 |
| 2026年1月28日上午10:00 | 黑沙環衛生中心門口 |
| 2026年1月28日上午11:30 | 路環衛生站門口 |
| 2026年1月28日下午15:00 | 石排灣衛生中心門口 |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貳拾萬陸佰陸拾肆元整 (MOP200,664.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NEFRO/2025)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黃嘉慧醫生投考腎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腎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3/IC-PAF/GO/2025)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包杭綺醫生投考婦產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五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婦產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IC-PAF/ML/2026)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李靖雯醫生投考法醫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
考試地點: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中央化驗大樓地庫3層法醫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梁結維,申領其亡夫郭漢寧(曾為衛生局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松樹尾、快達樓、青泉樓、青翠樓、青葱大廈及澳門科學館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開競投」,進行公開競投程序的實體已按照競投案卷競投方案第9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附於競投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六樓公共關係處查閱,有關資料亦可在交通事務局網頁查閱。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華士古達嘉馬花園、日暉大廈、快盈大廈、栢樂(外港客運碼頭)、青怡大廈及公共衛生專科大樓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
公開競投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進行公開競投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競投名稱:華士古達嘉馬花園、日暉大廈、快盈大廈、栢樂(外港客運碼頭)、青怡大廈及公共衛生專科大樓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開競投。
4. 標的: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的規定,透過公開競投進行批給,賦予承批實體於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日暉大廈公共停車場、快盈大廈停車場、栢樂(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青怡大廈停車場及公共衛生專科大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經營公共泊車服務的權利。
5. 批給期間:7(七)年。
6. 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計90(九十)日期間,可根據競投方案的規定延期。
7. 提供臨時擔保的金額及方式:投標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方式向交通事務局提供臨時擔保,金額為$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元正)。
8. 提供確定擔保的金額及方式:獲判給實體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方式向交通事務局提供確定擔保,金額為$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元正)。
9. 參與公開競投的投標者資格要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成立的公司;
2)住所及商業營業場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3)所營事業包括從事管理和經營泊車業務;
4)未被宣告破產,但已恢復權利者除外;
5)本身或其出資的公司獲批給的公共服務經營權未曾於過去三年內被接管,又或因不履行義務而被解除;
6)未有欠繳任何稅捐或稅項;
7)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競投。
10. 遞交標書的地點、期間及方式: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期間: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至2026年2月23日(星期一)下午五時。
方式:僅接受親身方式。
11. 開標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5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2026年2月24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12. 查閱公告、競投方案、承投規則及倘有的附加說明的方式及時間: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開標開始的時刻為止,可在交通事務局的網頁查閱及下載,或在辦公時間內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13. 取得競投方案及承投規則的副本的方式及時間: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開標開始的時刻為止,透過在辦公時間內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付$500.00(澳門元伍佰元正),可取得一份副本。另外,亦可在交通事務局的網頁免費下載取得。
14. 判給標準:
1)價金(回報金)(佔50%);
2)駐停車場的本地人員的比例(佔5%);
3)經營公共泊車服務的額外計劃書(佔5%);
4)經營公共泊車服務所採用的設施、系統及設備的供應及安裝的投資計劃(佔32%);
5)投標者業務經驗及處罰紀錄(佔8%)。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