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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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副行長 陳文裕 |
資金財會部總經理 湯影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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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林秀容 |
會計主管:朱景煇 |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山東大學澳門校友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宗旨:
1. 加強校友間的聯繫,促進校友與母校的交流;
2. 弘揚山東大學“為天下儲人才,為國家圖富強”的優良傳統;
3. 為母校發展、澳門的繁榮穩定及祖國的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續期限。
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具體地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號獲多利中心6樓K-O室。
基本會員:凡曾在山東大學(含原山東工業大學、原山東醫科大學及其前身齊魯大學)學習過,並在澳門定居、工作或學習,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
榮譽會員/特邀會員:凡經理事會通過之現任,或曾任山東大學(含其前身山東大學堂、國立青島大學、華東大學等)的教職員,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特邀會員。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3. 對本會事務的監督權和建議權;
4. 自願退會的權利。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名譽;
3.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發展;
4. 按時繳納會費。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人數均為單數。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c)選舉或協商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或五分之三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1. 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管理和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帶領本會開展各項活動。
2. 理事會成員通過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設:
1. 理事長一名;
2. 副理事長若干名;
3. 秘書長一名;
4. 副秘書長若干名;
5. 理事若干名。
1. 監事會負責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及財務管理情況。
2. 監事會成員通過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
1. 監事長一名;
2. 副監事長若干名;
3. 監事若干名。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1. 會員繳納的會費;
2. 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
3. 舉辦活動的合法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1. 本會經費的使用應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2. 理事長或秘書長有權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負責管理本會的資金和資產。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 “中國澳門飛盤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FLYING DIS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飛盤運動之發展與普及,包括但不限於極限飛盤,躲避盤,飛盤高爾夫等飛盤競賽及相關技能;並透過普及活動、賽事、公益及國際交流,提升公眾運動素養,促進社群健康,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63號全泰大廈2樓。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本會會長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22樓B室,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可更換會址和設立辦事處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十五條 —(本會會徽)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賽艇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REMO DE MACAU-CHINA”;
(三)英文名稱為“CHINA-MACAO ROWING FEDERATION”
二、總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5A-15B昌明大廈地庫B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賽艇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賽艇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本會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賽艇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賽艇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本會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賽艇運動之其他活動。
本會有四類會員:
(一)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
(二)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本會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賽艇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本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賽艇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賽艇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賽艇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本會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本會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賽艇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本會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龍舟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賽艇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一、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本會之機關及部門成員任期為二年。
一、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本會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本會屬下體育會機關之成員;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本會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本會機關成員;
(三)本會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二至六名副主席及一至兩名秘書組成,且總人數須為單數,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仍未到場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以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本會;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要求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名單;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並由主席團主席主持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定。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依法進行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召集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之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
三、召開會議之召集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本會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議決本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議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
(十一)議決解散本會;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本會事務進行決議。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其由一名主席,二至六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和三名至十一名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單數。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本會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賽艇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賽艇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賽艇運動,如為本會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本會代表參與由國際龍舟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本會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本會;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本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二十)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以本會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賽艇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本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本會各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因應需要可訂立內部規章。
一、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本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本會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五、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七、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本會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賽艇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本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賽艇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一、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本會,會員大會須議決本會財產之歸屬。
一、識別本會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本會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會員大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2樓D。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OS 5檔案組內,編號為2/2026。
澳門直播協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1/202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科學技術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S CIÊNCIAS E TECNOLOGI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SCIENCE & TECHNOLOGY OF MACAU” (以下簡稱“本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板樟堂街18號永順閣大廈8樓A座,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編號為1259,並根據本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決議,聲明修改本會章程 (除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外),其修改後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科學技術協進會,英文為Th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Science & Technology of Macau,葡文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s Ciências e Tecnologias de Macau。
第二條——地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板樟堂街18號永順閣大廈8樓A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是擁護“一國兩制”、踐行愛國愛澳和建設科技強國強澳的科技組織。旨在團結澳門科學技術工作者,推動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建立和加強與內地、其它國家及地區之科技組織的聯繫、交流與合作。推廣和普及科學技術,提高公眾科技水平。為科技強國強澳貢獻力量。
第四條——目標:
a)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科技教育及培訓工作,提高本澳公眾科學素質;
b) 開展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科學技術發展,推進澳門創新體系建設;
c) 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關注和促進澳門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協同發展,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d) 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澳門及國家科技戰略、規劃、佈局、政策法規的研究、諮詢和制定,參與澳門及國家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建設澳門高端科技創新智庫。為澳門的科技人員施展專長創造條件,並保障及爭取其合法權益;
e) 銜接先進國際科技動向,提高澳門的科技專業水平。加強澳門與世界,尤其是葡語系國家和歐盟國家等之間的科技交流和合作。
第五條——會員類別:
本會設社團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特邀會員、學生會員和凖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a) 社團會員-凡澳門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註冊與科技相關之社團,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社團會員。
b) 企業會員-凡澳門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註冊之企業,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企業會員。
c) 個人會員
1. 普通會員-凡具有科學技術類之學士或以上之學位(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具有兩年從事科技工作經驗(對於修讀學士以上學位課程之時間可等同於從事科技工作經驗時間)或大專畢業生從事科技工作五年或以上者,且持有居住澳門的合法證件的科技工作者,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2. 資深會員-凡入會滿十年之普通會員,積極參與推動會務發展,經本人申請,理事會審核,即可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3. 榮譽會員-凡對科學技術之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傑出的人士,由理事會作出邀請,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4. 特邀會員-凡接受本會理事會邀請之人士或機構,均可成為特邀會員;
5. 學生會員-持有居住澳門的合法證件的學生,正修讀科學技術類之學士學位或以上之學位課程(於本地或外地大專院校),在已完成首年課程,並繼續修讀餘下課程的人士,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學生員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6. 準會員-學生會員在完成科學技術類之學士學位課程,向本會提交學位證書副本或申請人未達到普通會員者,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可成為本會準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a) 所有會員可享用本會現有的一切設備及福利;
b) 所有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c) 社團會員、企業會員、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d) 榮譽會員、特邀會員、準會員及學生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可被邀成為本會所屬科技專業組織之成員;
e) 所有有選舉權的會員,均不可以授權他人代表投票選舉;
f) 社團會員、企業會員有推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a) 必須遵守澳門的現行有關法律及本會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各種守則,維護本會聲譽;
b)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c) 介紹合資格會員入會;
d) 協助監事會審查本會各項工作;
e)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f) 按時繳納會費(除榮譽會員、特邀會員外)。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第十條——上述組織架構成員任期為三年,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會長,監事會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架構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出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名譽顧問。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
第一款-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二款-會員大會分為:年度會員大會,換屆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
a) 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其議程包括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b) 換届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其議程除年度會員大會外,須選舉產生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換屆會員大會可與年度會員大會同時召開;
c)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會長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中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會議由主席主持;
d) 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有被選舉權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由理事會會長召集,若會長在接到要求三十天後或應召開時仍不召集會員大會,任何一名會員均可召集及主持該特別會員大會;
e) 會員大會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票數通過,(涉及本條第g)和h)除外),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員大會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f) 到開會時間,出席者少於規定人數時,會員大會須順延一小時舉行,届時人數則不論,其決議由出席會員的半數以上票通過(涉及第十二條第二款g和h除外);
g) 有修改章程之會員大會到開會時若出席會員少於規定人數,會議須順延一小時進行,屆時人數則不論,有關修章的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有選舉權的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h) 解散本會及清理本會財產,必須通過會員大會,決議須經四分之三全體有選舉權的會員通過。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
第一款-會員大會設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總人數為單數,設主席一名,若干名副主席組成;
第二款-執行委員會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的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三款-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成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年度會員大會,或為此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補選出上述新成員;
第四款-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每年開會一次,由執委會主席召集及主持會議,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有被選舉權的會員之要求召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執委之職責:
第一款-主席:
a) 主持會員大會;
b) 指導理事會、監事會落實會員大會決議事項,盡職履責管理本會工作。
第二款-副主席
a) 協助主席處理執委會事務;
b) 在主席缺席或因事暂缺時,代行主席一職。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 選舉產生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b)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c)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d) 審議及通過本會章程,及對有必要修改之章程建議作出決議;
e) 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f) 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g) 對涉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作出決議;
h)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
第一款-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由單數組成,理事會的產生方法如下:
a) 在換屆會員大會上,從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若干人數;
b) 新組成理事會之成員可推選有選舉權或特邀會員七名擔任理事會成員;
c) 新組成理事會之成員可推選產生常務理事會。
第二款-理事會架構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組成如下: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若干名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本會日常工作由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款-a) 理事會議最少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及主持;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代理會務,若常務副會長缺席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理會務;
b) 特別理事會議可由會長召集或應不少於五名理事之書面要求而舉行;
c) 常務理事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特別常務理事會議可由會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名常務理事之書面要求面舉行;
d) 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之法定人數應超過二分之一成員參加,其決議需由半數以上票數通過,若贊成和反對之票數相等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四款-會長之主要職責:
a) 代表本會(涉及第十六條第八款除外);
b) 領導理事會及管理本會會務;
c) 召開及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款-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之主要職責:
a) 常務副會長協助和支持會長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管理本會會務:
b) 在會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一職,當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出缺時,由主席委派理事會成員代表本會行使職責。
第六款-秘書處及秘書長之主要職責:
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長之主要職責:
a) 領導秘書處,做好文件管理工作;
b) 會員入會登記等組織工作;
確保本會行政工作順利進行。
第七款-財務長之主要職責:
a) 制定本會財務制度;
b) 管理本會之財務;
c) 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之要求下出示有關財務狀況之資產負債表;
d) 在會員大會上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第八款-理事會之主要職責,除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各項工作外,仍需執行下列職責:
a) 創造條件實現本會宗旨和目標及拓展會務;
b) 制定會員守則;
c) 按需要修改本會章程,然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d) 在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活動計劃,以便通過;
e) 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f) 對監事會提交的有關違章之調查報告作出決議;
g) 對本會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類型組織作出決議,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h) 對本會基金之使用作出決議;
i) 對基金及捐贈的接受作出決議;
j) 簽定本會管理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k) 對外代表本會;
l) 各部門工作之協調;
m) 招聘及開除職員,制定其薪金,報酬及工作職責。
第九款-理事會可授權常務理事會處理上述第十六條第八款,b,c,j,k,l,m之有關工作。
第十款-理事會按需要下設若干部門或專責委員會開展會務工作,各部或專責委員會設部長或主任一人,副部長或副主任以及委員各若干人。
第十七條——監事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
第一款-監事會由單數組成,其成員由監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組成如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第二款-監事會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三款-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至少三名監事監事會要求召開;
第四款-監事會之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通過,若贊成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五款-監事會之主要職責:
a) 忠實地按本會章程及澳門法律監督會務工作;
b) 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其它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c) 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别會員大會;
d) 有權列席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但其成員在會議中無投票權;
e) 有權檢查本會帳目和資金運作;
f) 在會員大會中提交監事會工作報告;
g) 對違反本會章程之個人或事件深入調查、分析,然後將報告提交理事會議決。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组成:
a) 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储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 非經常性收入:本會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業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之用。
第二十條——會員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將喪失會員資格:
a) 自行要求取消其會員資格者,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b) 不具有本章程第六條a)項所指的相關科學技術類大專畢業文憑、學士學位或以上之學位證書者;
c) 言行舉止導致本會遭受嚴重損失或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聲譽者;
d) 成為學生會員後5年内,未能提交其科學技術類之學士學位或以上之學位證書者,(但有特別理由者除外);
e) 會員資格的喪失由理事會議決,但a)項的情況除外:(會員如有違反本會之章程和守則時,任何一位會員可向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由監事會向理事會提出調查報告,並交理事會通過;
f) 欠繳會費超過一年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福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須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對有關二十條之決定須由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参加該次理事會,開會通知須於十天前遞交有關會員,有關會員在會上有權為自己辯護,且理事會最後投票决定時不能在場,如因任何原因,該會員不能參加會議為自己辯護,則作棄權論,但有關會員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完善之處,其修改草案由理事會或指定修章小組負責,但必須經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通過程序須符合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若對本章程有任何疑問,以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為準,但必須遵守澳門的有關法律。
第二十四條——本會籌委會成員,在本會成立後,自動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s artigos 6.º, 22.º e 25.º do Estatuto dos Notários Privados,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66/99/M, de 1 de Novembro, alterado e republicado pela Lei n.º 7/2016, faz-se saber que por despacho do Ex.mo Senhor Secretário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da RAEM, de 26 de Novembro de 2025, foi autorizada, a pedido do Notário Privado Pedro Redinha, a suspensão do exercício de funções como Notário Privado em Macau, e que a sua substituição seja assegurada pelo Notário Privado Henrique Custódio, com Cartório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409, Edifício China Law, 11.º andar A, onde será exercida essa substituição, ficando o mesmo Notário Privado habilitado a praticar todos os actos em sua substituição, designadamente, averbamentos e emissão de certificados, certidões e documentos análogos.
Macau, aos 20 de Janeiro de 2026.
O Notário, Henrique Custó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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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副行長 陳文裕 |
資金財會部總經理 湯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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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林秀容 |
會計主管:朱景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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