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3/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子健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周惠儀;

(二)林翔宇;

(三)江旭純;

(四)蔡明威;

(五)張嘉敏;

(六)李略;

(七)許敬文。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余亮豪;

(二)文博;

(三)李雁蓮;

(四)江華;

(五)蔡琦海。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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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