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惠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文化發展基金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和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葡文版本

第4/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九)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代表黎健倫作為大型演出活動協調小組正選成員,以替代包保羅,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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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