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50/2025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30/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二)項修改如下:
“(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警察總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第13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二)項修改如下:
“(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海關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第133/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二)項修改如下:
“(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司法警察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四、第13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二)項修改如下:
“(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懲教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第136/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四)項(3)分項修改如下:
“(3)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