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雷子燊 — 根據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政府總部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續期至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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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批示:

林曉欣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張永揚,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 何海平,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潘勁生 — 根據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續期至八月三十一日。

根據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續期至八月三十一日。

─ 謝佩雯,行政財政廳廳長

─ 張詠梅,禮賓公關廳廳長

─ 趙希恬,行政輔助處處長

─ 陸善雅,設施管理處處長

─ 鄭文華,禮賓事務處處長

─ 韋志炎,資訊技術處處長

─ 盧桂蘭,公眾接待處處長

黎宇明 —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三)項及第五款,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款(四)項、(五)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現行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本局綜合事務廳廳長,由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按照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 職位出缺(該職位經現行第44/2020號行政法規設立);

—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綜合事務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美國德州大學達拉斯分校工商管理碩士;

— 美國德州大學達拉斯分校信息系統管理碩士;

— 北京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信息系統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高級技術員;

—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高級技術員;

— 2019年1月至12月,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

— 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宣傳推廣處處長;

— 2021年9月至2026年1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綜合支援廳廳長。

浦瑪莉 -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的規定,獲聘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生效。

聲 明

浦瑪莉 — 應其要求,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領事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因期滿自動終止。

李月梅,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調任至個人資料保護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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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鎮庭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獲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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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朱婉儀擔任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馮婉琪擔任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薛仲明擔任司法警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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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凱詠,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其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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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陳凱欣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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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編號963800-謝美芬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0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顔家朗及李鈺鏈,編號分別為250061及250070,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起續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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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二職階廖偉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司徒美清,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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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黃趣芳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冼家俊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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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朱潔珍,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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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廖志漢


澳 門 駐 里 斯 本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8/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政府總部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吳妙珠,獲准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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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卿,原屬身份證明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並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任職,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溫靜如,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本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佩琼,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凱峰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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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人員獲准調整職級,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盧柏明、陳孝燦、湯偉雄及周紹賢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

食品安全廳:

梁榮昌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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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電局第十職階郵差李建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0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若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2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朱錦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65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刑事偵查主任鮑耀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6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宋大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7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莫麗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7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廖桂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9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陳端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1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錦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1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督察Luis Manuel dos Remedios Cesar,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5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蕭潔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0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譚綺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0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麥偉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9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文天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2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交通事務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吳金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11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楊錦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4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李家兒,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8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廖月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9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Maria do Carmo Jesu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1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郭錦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2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統計技術員郭碧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2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統計技術員周惠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2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傅潔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4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遠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0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劉衛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0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龔寶儀,供款人編號603218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玉蘭,供款人編號61399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余麗成,供款人編號62496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郭楚翎,供款人編號62938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曹嘉賢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羅禮堅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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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下列人員因自願退休而離職,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廖桂好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2026/01/02
廖月珍 1
文天娜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莫麗絲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4 2026/01/05
李志文 4
麥偉棟 4
Maria do Carmo Jesus 首席特級技術員 4
譚綺萍 顧問督察 3
蕭潔貞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4
黃錦池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宋大衛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何長珠 4 2026/01/19
João Paulo de Sousa 4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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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吳桂芬及胡秀芬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余詠芝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8/2025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施偉雄及馮惠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加菲臘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嘉宴”,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GALA”和英文名稱為“GALA RESTAURANT”的餐廳,在2025年12月5日獲發第R0416.08號准照,持有人為“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TUDIO CITY DESENVOLVIMENTO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TUDIO CITY DEVELOPMEN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連貫公路981,1011,1041及1071號“新濠影滙酒店” 第1a期裙樓一樓(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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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漁王世家海鮮火鍋”的餐廳,在2025年12月19日獲發第R0423.08號准照,持有人為“漁王世家海鮮火鍋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EPTUNE FONDUE DE MARISCO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PTUNE SEAFOOD HOT PO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二樓219A號(現場商舖編號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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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話匣子”和葡文名稱為“CHATTERBOX CAFÉ”的餐廳,在2025年12月31日獲發第R0426.08號准照,持有人為“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GM GRAND PARADISE S.A.”和英文名稱為“MGM GRAND PARADISE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孫逸仙大馬路1101號,“澳門美高梅”酒店地下(L1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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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金悅軒海鮮酒家(倫敦人店)”,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JIN YUE XUAN (LONDRINO)”和英文名稱為“JIN YUE XUAN RESTAURANT (LONDONER)”的餐廳,在2025年12月15日獲發第R0415.08號准照,持有人為“滿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UN YUT - ADMINISTRAÇÃO DE RESTAURAÇ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UN YUT - FOOD AND BEVERAGE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康萊德酒店”第1層(L1)1057號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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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世春國際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TURISMO SAICHON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CITY TRIP INTERNATIONAL TRAVEL CO., LT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獲發第0314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世春國際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TURISMO SAICHON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CITY TRIP INTERNATIONAL TRAVEL CO., LTD.”,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5樓T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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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中國青年旅行社(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MACAU) CHINA YOUTH,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CHINA YOUTH TRAVEL AGENCY (MACAU)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獲發第0315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中國青年(澳門)旅行社”,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JUVENTUDE CHINA (MACAU)”及英文名稱為“CHINA YOUTH TRAVEL (MACAU)”,位於澳門北京街230、244及246號澳門金融中心8樓J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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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岐關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AGÊNCIA DE VIAGENS KI KUAN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KI KUAN TRAVEL AGENC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獲發第0313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岐關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AGÊNCIA DE VIAGENS KI KUAN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KI KUAN TRAVEL AGENCY LIMITED”,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及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4樓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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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何嘉俊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1/01/2026
陳美澄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01/02/2026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健龍及Eduardo do Espirito Sant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偉棋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家靖、羅樹偉、譚家慧、曹偉康、葉文俊、郭文富及梁偉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二職階顧問督察鄭文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葉兆佳,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局擔任廳長職務的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志文,因自願退休而終止在本局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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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陳佩芬,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健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子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蘇文龍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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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錦健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李浩邦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錦健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李樂天,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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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警務總長編號103970劉幸儀,因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一般定期委任,自2026年1月15日起回任治安警察局,並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2)分項及(3)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三)項及(四)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晉升以下人員至治安警察局基礎人員級別之副警長職位:

原職位 新職位 編號 姓名 成績名次
首席警員 副警長 344080 黃慧玲 1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00100 梁務愉 2
首席警員 副警長 222111 陳雄鋒 3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16090 吳凡 4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19060 梁祐嵐 5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44100 陳慧賢 6
首席警員 副警長 337090 余曉晴 7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26101 黎國豪 8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15031 麥劍豪 9
首席警員 副警長 220050 方詠珊 10
警員 副警長 230111 高立祺 11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06041 張永恆 12
警員 副警長 327091 蕭耀詞 13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36011 簡仕源 14
首席警員 副警長 224041 羅國峰 15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83061 陳灝昕 16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49041 卓興邦 17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35041 劉志堅 18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18061 何健雄 19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31051 高偉光 20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32011 陳亦武 21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38051 許偉達 22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07021 譚志遠 23
首席警員 副警長 228081 高德豪 24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50031 區家安 25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24031 羅潤華 26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60051 程啓泰 27
首席警員 副警長 289051 陳景輝 28
首席警員 副警長 258991 梁君華 29
首席警員 副警長 220991 何亦康 30
首席警員 副警長 278991 林志榮 31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56051 麥健新 32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24001 賴永亨 33
首席警員 副警長 238991 李堅華 34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23001 伍雄英 35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52011 翁松鶴 36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84991 鄭振威 37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55051 黃嘉路 38
首席警員 副警長 164951 梁廣雄 39

二、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批准上述人員的晉升及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的起始日追溯至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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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雅儀,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蕭俊杰,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長喜,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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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20041,黃仲勝,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由“附於編制” 的狀況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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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張智宏副消防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施希文及林雪瑛,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方建忠,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葦、梁麗凌及梁家榮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林耀權,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卓奇弍、高永燊、王惠彬及蔡小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關沃光,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聲 明

甘小明,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黃啟明,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葉曉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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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梁曉明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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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馮若梅 —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六款、第二十七條及其附件表一,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為期一年(包括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張月麗,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Maria Emilia Rodrigues Pedrosa,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吳鳳英,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Maria Manuela da Silva Duarte Nunes,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590。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七,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勞巧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梁詠瑜,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林玫,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

陳勁麟、鄭詩雅、容麗玲、梁幸欣及盧淑敏,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鄭心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曾愛玲、葉少欣及蘇嘉盛,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陳秀雅及陳潤琼,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

林艷彬及潘健業,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黃月冰,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許冬梅及梁永安,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劉穎思、黃美娜及劉嘉恆,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分別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鄺子欣,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吳玉丹,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葉雅清,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志明,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鄧仕生,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良雪,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戴天恩,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洪亞娥及高嫦歡,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王燕雅,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謝俊康及關錦鐘,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陳偉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麗華,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張慧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游翠嫦及黃少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歐嘉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周佩儀、鍾可人、朱珮瑩、何婉妮、李可欣、梁倩怡及蘇俊華,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徐洛琳、林錦雯、林冰冰、黃慧娟及黃梓清,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頴欣、梁凱寧、梁詠賢及吳曉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羅銳銀,因達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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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文 化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朱偉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張國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Luís António Lope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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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唐嘉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首席高級技術員區錦輝及林志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首席技術輔導員陳箱箱、洪元波及梁廖健桂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輔導員王靖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淑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英南及王佩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晉銘及鄧凱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啓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范少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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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協信醫療中心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136號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慈心醫療中心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0376號執照失效。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53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G7的科進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科進語言及學習方案(澳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G7。

按照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林振聲 - 應其要求,註銷第EE0517號護士實習執照之許可。

陳錦全 - 應其要求,註銷第LI0010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晴朗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Cheng Long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65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亞卑寮奴你士街(荷蘭園二馬路)29-B號泰昌大廈地下B座,持牌人為區苑晴,住所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212號逸麗花園第二座偉華閣3樓K座。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楊文裕 — 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a)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物資供應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廖美英、盧振然及陳晶,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詠詩,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周頌銘、馮靜文、蔡小丹、黃東婷、朱嘉儀、李淑僑、李惠芬、黃美卿及蕭明照,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鄭卓豪,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秀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帶娣,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玉珊,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林逸朗,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梁穎旋和張燕清,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歐錦振、何嘉諾、梁志峰、朱嘉慧、周志敏、甘慧芬、岳章玲、麥秀均及王嘉俊,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詹永亮,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林杰龍,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吳麗盈,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葉曉彤,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薛飄榮,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碧華、何芷晴、蕭旭暖及蘇子恆,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鍾曉冰,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務晶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陳莉珊,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區淑賢,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陳曼莉和董偉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蘆永健,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周頌銘、馮靜文、蕭明照及黃美卿,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詠詩和譚嘉琪,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智亨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衛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秀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葉泳娟和趙月珍──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徐世麟──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魏延棟,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楊傑章,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00點。

鍾華清,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玫,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謝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肖建江,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海雄,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董道先,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楊海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黃漢添,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王先忠,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簡玉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植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勞愛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袁文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王琼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林艷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瑞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周長喜、廖少媚及黃嘉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郭金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莫子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莫月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羅碧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黎雪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張英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麥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錦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朱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綺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胡茵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麗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淘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周小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林穎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曹旭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王嘉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蔡妙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吳嘉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葉嘉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王錦鍾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灝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頴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甘志安、吳淑盈及黃明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勁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麗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關梓樂、韓飛及李桂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謝仙、謝沃林、朱瑞楹、李青峰、李承恩及林茂森,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柯曉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筱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鄭麗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詠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歐陽燕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高燕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吳玉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偉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廖蓮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沈業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何穎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王怡婷,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蘇梓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麥柳誼和馮文潔,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林文明、李漢華、黃全安、吳加陽、王智聰及李均培,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葉昕庭,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佩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英靈和黃偉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黎瑞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李志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李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陳子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燕芬、黃家嬋及楊智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婉珊、黃麗燕、周慧珊、廖楚鈞、阮文雅及何偉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綺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袁應杰和譚詠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國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伍海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雷國玲、吳麗娥、吳鑾娟及黃雪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劉桂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楊曉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馮瑞娟、陳艷梨、高容英、馮紅英、周慧愛、梁瑞瓊、施麗歡及張華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麥長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甘家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程家雯和黃小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容庭騫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胡光文和石觀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姚吾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陳家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梁沛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何艷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駱麗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友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惠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鄭惠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祁景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熊淑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林繼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湯麗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君澤和張嘉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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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其東先生發給“運通XI”藥房准照,編號為第54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殷皇子大馬路30號金來大廈G座地下及閣仔,准照持有人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樓A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醫療器械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植錦炤,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醫療器械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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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建業及梁玉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鄭頴歡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60
吳翠蓮
劉傑文
張婉英 首席特級技術員 560
楊俊昌
葉偉倫
林詩詠
黃燕玲
李煥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4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陳美玲 特級技術員 1 505
歐琳琳 首席技術輔導員 350
簡慧琛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高文灝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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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澤堅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楊婉麗擔任中央公積金制度廳廳長;

伍婉華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招家賢擔任基金發放處處長;

劉建瑩擔任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

鄧翠瑩擔任供款事務處處長。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Meneses e Castro Seabra de Mascarenhas, Ricardo Manuel,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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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姚嘉妍,本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許心媚,本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重毅,本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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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家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歐志雄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三等海事人員陳梓浚、黃鎮華及孫子龍,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刊登於公職開考網頁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三位的合格准考人,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馬蓮達獲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譚德明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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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梁燕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韋海揚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甄健成及吳美賢-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督察的薪俸點32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黃啓文因獲定期委任為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方少琼因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聘用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故其在本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朱麗美因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聘用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故其在本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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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仲強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秀茵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王豪 — 原屬地球物理氣象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黃銘嘉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455 12/12/2025
李啓立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26/12/2025
梁錦儀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26/12/2025
黃健安 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 2 415 26/12/2025
黎俐婷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6/12/2025
林詠琪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6/12/2025
陳雅嫻 特級技術員 3 545 28/12/2025
陳婉文 特級技術員 3 545 28/12/2025
植美琪 特級技術員 3 545 28/12/2025
陳美韻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8/12/2025
鄺嘉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8/12/2025
古鈺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8/12/2025
林寶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8/12/2025
李佩嫺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8/12/2025
梁振輝

特級技術輔導員
(資訊範疇)

3 430 28/12/2025
吳瑞瑩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8/12/2025
黃永燦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8/12/2025
袁善為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8/12/2025
林卓豪 特級車輛查驗員 3 430 28/12/202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陳德文 重型車輛司機 7 260 14/12/2025
蔡曉新 重型車輛司機 7 260 14/12/2025
何進雄 重型車輛司機 7 260 14/12/2025
劉偉成 重型車輛司機 7 260 14/12/202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振濤 —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梁卓文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560
張展健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50
鄧雪媚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5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為期三年: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黃銘嘉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12/12/202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陳健波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60
施松柏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560
顏琼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50
陳威霆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50
陳賢永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1 450
鄒孝秋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1 450
趙善烽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1 450
鍾世傑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1 450
顏清艾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1 4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李啓立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梁錦儀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黃銘嘉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485
黎俐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林詠琪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陳美燕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崔展鵬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徐保愛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沈若望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梁效財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呂靄婷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勞志輝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麥文慧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唐可茵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余旨津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何振濤擔任本局運輸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起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梁耀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嫦娥,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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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葉頌華 -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丁麗群 -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燊堯 -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電子業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應劉惠明的要求,其擔任本局局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所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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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高麗芬、李海儀、邵銘諾、黃嘉莉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合同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之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綺璇、洪金英、郭子安、劉雪瑩,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焯南、吳玉珍、余章吉,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碧漪、陳慧璇、何泳心、劉志謙、冼錦新,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准照處處長伍蘭興,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國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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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仕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區鈺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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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林慕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關文靜、梁文俊及王嘉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余泳欣、葉翠娟、李穎思及歐陽泳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關文靜、梁文俊及王嘉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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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