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佈,司法警察局退休首席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李樹榮之遺孀張淑霞,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根據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三)項、現行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之第1/2026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成員行政管理廳廳長蔡永興或其合法代任人下列權限:
(1) 審查開支的合法性,並許可支付有關澳門保安部隊之開支;
(2) 發出出納活動範圍內的支付指令。
二、本授權不妨礙有關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成員行政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8/CA/DSFSM/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局長劉運嫦警務總監
成員:行政管理廳廳長蔡永興
財政及預算管理處處長黃佩儀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文學士學位(歷史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人文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05-L21-0826I-02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文學士學位(歷史學)課程的現行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以及其附加計劃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課程登記通告內。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第五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課程登記通告內,澳門大學人文學院文學士學位(歷史學)課程之附加計劃(澳門大學與廈門大學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
- 廈門大學校本部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思明南路422號。
- 上述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大學文學士學位(歷史學)課程的附加計劃;選擇參與有關計劃者必須為上述課程的學生,並須符合兩大學所訂的其他報讀要求。
- 不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仍需按照其所就讀之課程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 重新公佈上述澳門大學人文學院文學士學位(歷史學)課程現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並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而有關附加計劃(聯合培養計劃)的新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三。上述各附件均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文學士
二、學術領域:文學
三、主修:歷史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為主,中文為輔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0學分;或
(二)選擇參與本課程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須按所修讀學習計劃的要求完成課程。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 第一學年 | |||
| 澳門史¹ | 必修 | 135 | 3 |
| 中國歷史I¹ | 必修 | 135 | 3 |
| 中國歷史II¹ | 必修 | 135 | 3 |
| 歷史理論與實踐¹ | 必修 | 135 | 3 |
| 西方文明史I¹ | 必修 | 135 | 3 |
| 社群教育科目² | 必修 | 150 | 3 |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必修 | 540 | 12 |
| 通識教育科目² | 必修 | 270 | 6 |
| 第二學年 | |||
| 中國歷史III¹ | 必修 | 135 | 3 |
| 西方文明史II¹ | 必修 | 135 | 3 |
| 葡萄牙歷史及其海洋擴展¹ | 必修 | 135 | 3 |
| 選修科目1,5 | 必修 | 270 | 6 |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必修 | 135 | 3 |
| 通識教育科目² | 必修 | 675 | 15 |
| 第三學年 | |||
| 選修科目1,5 | 必修 | 540 | 12 |
| 通識教育科目² | 必修 | 135 | 3 |
| 自由選修科目⁴ | 必修 | 540 | 12 |
| 第四學年 | |||
| 選修科目1,5 | 必修 | 405 | 9 |
| 自由選修科目⁴ | 必修 | 675 | 15 |
| 總學分 | 120 |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註:
1. 組成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本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總學分為51學分。
2.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3.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4.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5. 學生須修讀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27學分,當中,A組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及C組學科單元/科目佔21學分;或B組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及C組學科單元/科目佔24學分。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 A組 | |||
| 高級歷史寫作I | 選修 | 135 | 3 |
| 高級歷史寫作II | 選修 | 135 | 3 |
| B組 | |||
| 研究專題 | 選修 | 135 | 3 |
| C組 | |||
| 現代東亞史 | 選修 | 135 | 3 |
| 美國歷史 | 選修 | 135 | 3 |
| 古代中國藝術史 | 選修 | 135 | 3 |
| 現代中國藝術史 | 選修 | 135 | 3 |
| 歷史資料、檔案和目錄學 | 選修 | 135 | 3 |
| 人文學的數字資源 | 選修 | 135 | 3 |
| 文化遺產學 | 選修 | 135 | 3 |
| 博物館學 | 選修 | 135 | 3 |
| 中國典籍文獻及史料導讀 | 選修 | 135 | 3 |
| 世界史上的澳門 | 選修 | 135 | 3 |
| 全球地圖史 | 選修 | 135 | 3 |
| 東南亞史 | 選修 | 135 | 3 |
| 亞洲藝術史 | 選修 | 135 | 3 |
| 西方藝術史 | 選修 | 135 | 3 |
| 中國文化史 | 選修 | 135 | 3 |
| 日本史 | 選修 | 135 | 3 |
| 古代中國政治制度史 | 選修 | 135 | 3 |
| 英帝國與世界 | 選修 | 135 | 3 |
| 東西醫學認同 | 選修 | 135 | 3 |
| 清朝對外關係史 | 選修 | 135 | 3 |
| 亞洲海洋史 | 選修 | 135 | 3 |
| 中國繪畫史 | 選修 | 135 | 3 |
| 中國佛教藝術 | 選修 | 135 | 3 |
| 澳門記憶與檔案 | 選修 | 135 | 3 |
| 現代中國軍事史 | 選修 | 135 | 3 |
| 中國社會經濟史 | 選修 | 135 | 3 |
| 中國天主教史 | 選修 | 135 | 3 |
| 明清時期的耶穌會 | 選修 | 135 | 3 |
| 歷史學專題 | 選修 | 135 | 3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一、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基本資料:
─ 本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大學文學士學位(歷史學)課程的附加計劃,並適用於2020/2021學年起入讀該課程的學生。
─ 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須按規定在澳門大學修讀文學士學位(歷史學)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66學分(為期至少兩學年),以及在廈門大學修讀歷史學學士學位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92學分(為期至少兩學年)。
─ 在澳門大學學習期間的授課語言以英文為主,中文為輔;在廈門大學則以中文為主。
─ 完成有關計劃且符合其他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分別獲得澳門大學所頒授之文學士學位,以及廈門大學所頒授之歷史學學士學位。
二、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 澳門史 | 必修 | 135 | 3 |
| 中國歷史I | 必修 | 135 | 3 |
| 中國歷史II | 必修 | 135 | 3 |
| 中國歷史III | 必修 | 135 | 3 |
| 歷史理論與實踐 | 必修 | 135 | 3 |
| 西方文明史I | 必修 | 135 | 3 |
| 西方文明史II | 必修 | 135 | 3 |
| 葡萄牙歷史及其海洋擴展 | 必修 | 135 | 3 |
| 中國典籍文獻及史料導讀 | 必修 | 135 | 3 |
| 東南亞史 | 必修 | 135 | 3 |
| 社群教育科目¹ | 必修 | 150 | 3 |
| 語言與技能科目1,2/自由選修科目2,3 | 必修 | 540-675 | 12-15 |
| 通識教育科目¹ | 必修 | 945 | 21 |
| 總學分 | 66-69** |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學生須修畢之總學分取決於其語言能力評核成績。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2.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3.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 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 | 必修 | 64 | 3 |
| 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 | 必修 | 64 | 3 |
| 形勢與政策(1) | 必修 | 8 | 0.25 |
| 形勢與政策(2) | 必修 | 8 | 0.25 |
| 形勢與政策(3) | 必修 | 8 | 0.25 |
| 形勢與政策(4) | 必修 | 8 | 0.25 |
| 形勢與政策(5) | 必修 | 8 | 0.25 |
| 形勢與政策(6) | 必修 | 8 | 0.25 |
| 形勢與政策(7) | 必修 | 8 | 0.25 |
| 形勢與政策(8) | 必修 | 8 | 0.25 |
| “四史”專題研究 | 必修 | 48 | 2 |
|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勞動教育 | 必修 | 48 | 2 |
|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概論 | 必修 | 64 | 3 |
| 軍事理論 | 必修 | 32 | 2 |
| 軍事技能 | 必修 | 112 | 2 |
| 創新實踐 | 必修 | 80 | 2 |
| 哲學導論 | 必修 | 32 | 2 |
| 藝術鑒賞 | 必修 | 32 | 2 |
| 中國政治制度史 | 必修 | 32 | 2 |
| 中國政治思想史 | 必修 | 32 | 2 |
| 考古學概論 | 必修 | 32 | 2 |
| 晚清民國史 | 必修 | 32 | 2 |
| 世界史文獻選讀 | 必修 | 32 | 2 |
| 史料目錄學概論 | 必修 | 32 | 2 |
| 民間歷史文獻導讀 | 必修 | 48 | 2 |
| 中國史學史 | 必修 | 32 | 2 |
| 中國文化史 | 必修 | 32 | 2 |
| 中國海洋史 | 必修 | 32 | 2 |
| 西方史學史 | 必修 | 32 | 2 |
| 古代近東史 | 必修 | 32 | 2 |
| 任選課程* | 必修 | 448 | 28 |
| 學年論文 | 必修 | 48 | 3 |
| 畢業實習 | 必修 | 1週 | 4 |
| 畢業論文(設計) | 必修 | 64 | 4 |
| 專業課程(必修)— 學生須選讀下列兩門科目,以取得4學分: | |||
| 先秦秦漢史 | 選修 | 32 | 2 |
| 魏晉隋唐史 | 選修 | 32 | 2 |
| 宋元史 | 選修 | 32 | 2 |
| 明清史 | 選修 | 32 | 2 |
| 總學分 | 92 | ||
*修讀有關學科單元/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6年1月16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提供2026年7月至2028年6月清潔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提供2026年7月至2028年6月的清潔服務。
5. 服務地點:
西南區
東北區
路氹區
6. 服務期:2026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為期24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
8. 承投類型:本招標採取分組判給的方式進行競投,投標人可選擇對本公開招標的一個、多個或所有組別進行報價。
9. 臨時擔保: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分別為:
西南區-壹拾陸萬叁仟玖佰捌拾柒澳門元(MOP 163,987.00);
東北區-貳拾萬陸仟玖佰柒拾壹澳門元(MOP 206,971.00);
路氹區-壹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柒澳門元(MOP 111,317.00)。
10. 確定擔保:相等於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
12.1 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其擁有的技術和財政能力符合去履行承投規則內所指的工作內容,均可參與投標。
12.2 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2.3 倘投標人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是該等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時,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6年3月12日下午5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
解釋會將在文化局大樓演講廳舉行,時間為2026年2月6日上午10時正,會後安排現場視察。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6年2月5日下午5時前致電2836 6866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6年3月13日上午10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對所提交的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VIII 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評標標準 | 比重 | |
| A | 價格 | 70% |
| B | 提供清潔服務的經驗 | 15% |
| C | 本地僱員比率 | 10% |
| D | 清潔服務專業質量認證 | 5% |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04/IC-CCM/CP/2025號公開招標—為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空調、電力及建築物設施維修保養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18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或於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公開資訊”內查閱。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杜永揚醫生投考精神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主席:精神科主治醫生 林美鳳醫生
正選委員:精神科顧問醫生 簡玉城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甄偉政醫生
候補委員:精神科顧問醫生 郭偉德醫生
精神科顧問醫生 周植強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及十二日
考試地點:氹仔菜園路天津街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一樓會議室及精神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行政委員會在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授予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惠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作出管理文化發展基金所需或適當的行為;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實體訂立合作及交流協議;
(三)確保人事管理工作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四)簽署任用書;
(五)簽署行政任用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七)批准終止行政任用合同;
(八)簽署工作人員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九)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十一)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十二)指定按彈性工作時間提供工作的工作人員;
(十三)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的年假;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五)審批工作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的缺勤;
(十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八)認可工作表現評核;
(十九)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十)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二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十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發展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十三)批准提供與文化發展基金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四)在文化發展基金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五)許可作出用於進行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許可文化發展基金運作所必須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用、清潔及保安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類性質的開支;
(二十七)批准上限為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八)為跟進預算執行,作出必要的行為和簽署所需的函件或文書;
(二十九)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以及已獲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載於文化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的費用的處理、結算及支付;
(三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發展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三十二)批准對不應徵收的款項作出返還;
(三十三)通過受資助者提交資助批給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活動或項目的報告。
二、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及主管人員。
三、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下,本決議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梁惠敏
委員 陳家耀
委員 許鑫源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周建濤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以澳門大學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澳門大學範圍內訂立的科研項目合作協議;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周建濤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蔡繼有書院代院長Gary Wo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蔡繼有書院代院長Gary Wo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五)批准分期收取住宿式書院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2026年1月14日第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房屋局總部及辦事處提供保安服務2026”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1.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獲新城市花園第17座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授權者―房屋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招標名稱:為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2026。
4. 標的:本招標旨在為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尤其是樓宇清潔、看守、樓宇共同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服務期由2026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為期3年。
5. 投標人的特別條件:
5.1. 投標人須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或所營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5.2. 投標人須在財政局已作開業登記,且不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5.3. 投標人須領有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5.4. 投標人須按照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之規定遞交投標書;
5.5.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標書均不獲接納。
5.6.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招標。
6. 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如有意投標人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MOP2,000.00(澳門元貳仟圓正)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免費下載。
7. 現場考察及書面解釋:現場考察於2026年2月9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於上述日期及時間到達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17座門口集合,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考察。有意投標人須於2026年2月6日或之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 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考察之登記。
現場考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和解答,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2026年2月13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8. 臨時擔保:金額為MOP93,000.00(澳門元玖萬叁仟圓正),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款至代收款人房屋局的帳戶中。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遞交予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截標日期及時間為2026年3月11日下午6時正。
10.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2026年3月12日上午10 時正在澳門鴨涌馬路158號青葱大廈地下H舉行。
11. 延期:倘房屋局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現場考察日期、截標日期、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2. 評標標準及判給之標準:
12.1 評分項目所佔之比重如下:
| 評分項目 | 所佔比重 |
| 價格 | 65% |
| 管理服務經驗及管理專業認證 | 23% |
|
提供本服務期間各工作崗位之本地僱員比例 |
6% |
| 物業管理之相關專業人員培訓 | 6% |
12.2 判給之標準:
12.2.1 按上款之各評分項目的得分加總,獲最高得分的投標人獲得判給。
12.2.2 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人時,則優先獲得判給者依次為:
a)價格項目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b)管理服務經驗及管理專業認證項目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c)於服務期間提供《承投規則》第14.1.1項至第14.1.4項所列崗位之正更人員之本地僱員比例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13. 其他事項:有關是次招標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房屋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名稱:為房屋局總部、辦事處及公共停車場提供管理服務2026
5. 標的:本招標旨為房屋局提供各服務地點清潔、公共停車場管理,以及房屋局(總部)綠化區維護之服務。服務期預計由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提供服務的確實日期由房屋局提前15日以書面通知為準)。
6. 投標人之特別條件:
6.1 投標人須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或所營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投標人須在財政局已作開業登記,且不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3 投標人須持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6.4 投標人須按照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之規定遞交投標書。
6.5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標書均不獲接納。
6.6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招標。
6.7 截至開標日止,投標人過去八年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a) 為政府部門辦事處、政府部門辦公大樓、商業或寫字樓用途的樓宇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之總服務期不少於一年的經驗 (不得僅為政府部門轄下管理之設施,如單一為運動場或公園等提供管理服務將不作計算);
b) 為公共停車場提供管理服務之總服務期不少於一年的經驗。
7. 投標限價:投標不設底價。
8. 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查閱或索取有關招標案卷,如有意投標人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費用MOP2,000.00(澳門元貳仟元正)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9. 現場視察及書面解釋:現場視察於2026年2月9日上午10時正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按上述日期及時間到達房屋局(總部)停車場出入口(收容所街38號)集合,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視察。有意投標人須於2026年2月6日或之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視察之登記。(每名有意投標人出席人數不超過2人,需自行安排往返各視察地點之交通工具)
現場視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和解答,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2026年2月12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10. 臨時擔保:金額為MOP120,330.00(澳門元壹拾貳萬叁佰叁拾元正),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提交方式或以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款至房屋局的帳戶中。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遞交,截標時間為2026年3月3日下午6時正。
12.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2026年3月4日上午10時正在澳門鴨涌馬路158號青葱大廈地下H舖舉行。
13. 評標標準及判給之標準:
13.1 評分項目所佔之比重如下:
| 評分項目 | 所佔比重 |
|---|---|
| 價格 | 65% |
| 物業管理服務及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經驗 | 23% |
|
提供服務期間之本地僱員比例 |
6% |
| 專業認證及人員規模 | 6% |
13.2 判給之標準:
13.2.1 按上款各評分項目的得分加總,獲最高得分的投標人獲得判給;
13.2.2 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人時,則優先獲得判給者依次為:
a) 價格項目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b) 物業管理服務及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經驗項目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c) 提供服務期間之本地僱員比例項目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14. 其他事項:有關是次招標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六條第一款(十)項的規定,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之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袁文龍於資助計劃範圍內簽署向利害關係人作出行政通知的權限。
二、倘上款所指的獲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決議範圍內所指的權限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
三、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韋海揚
成員:財政局代表 歐偉燊
梁婉芬(代任人)
袁文龍
陸麗芬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 50 分。
(b) 方案設計考試中得分低於 50 分。
(c) 專業知識考試中問答題部份得分低於20分。
(d) 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 (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2-CAEU-2025)的第5.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正選委員:土木工程師 岑任平
土木工程師 梁志章
土木工程師 羅祖智
土木工程師 陳廣賢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電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 50 分。
(b) 案例分析考試中得分低於 50 分。
(c) 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 (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4-CAEU-2025)的第5.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電工程師 曾豐隆
正選委員:機電工程師 黃傑勇
機電工程師 何建成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械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 50 分。
(b) 案例分析考試中得分低於 50 分。
(c) 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 (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5-CAEU-2025)的第5.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械工程師 譚立武
正選委員:機械工程師 林俊生
機械工程師 麥鴻珍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環境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個案分析考試中得分低於 50 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 (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6-CAEU-2025)的第5.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黎永杰
正選委員:環境工程師 張欣靈
環境工程師 黃傑勇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化學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化學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化學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 50 分。
(b) 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化學工程師 余麗華
正選委員:化學工程師 何玉玲
化學工程師 鍾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