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鄭觀應公立學校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

鄭觀應公立學校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鄭觀應公立學校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OFICIAL ZHENG GUANYING”,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愛國愛澳的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在澳校友,促進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發揚“好學,明理,立德,自強”的理念和校訓精神,為母校的發展,為澳門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繁榮,為祖國的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邊街鄭觀應公立學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曾在鄭觀應公立學校學習或工作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章程。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六) 會員大會可設立「榮譽會長」或「顧問」職銜,由理事會提名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擔任,任期與當屆會員大會一致。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 理事會得下設專責委員會(如「活動策劃委員會」、「校友聯絡委員會」等),由理事會成員或會員兼任,其職權與運作細則由理事會制定。

(五)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於理事長缺席時代行職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 會費金額及繳納方式由理事會擬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三) 本會經費須用於符合宗旨之活動,並按年度由監事會審計後向會員大會報告。

(四) 大額支出(如超過年度預算20%之單項支出)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

第五章 活動與校友服務

第十二條 活動類型

(一) 本會定期舉辦校友聯誼、學術講座、職業發展分享等活動,促進會員交流。

(二) 配合母校需求,組織志願服務、校慶活動或教育項目支援。

第十三條 校友網絡

(一) 建立校友資料庫,並透過電子通訊、社交平台等維持聯繫。

(二) 設立地區分會或行業小組,深化特定群體之互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五條 章程修改程序

(一) 修改章程之提案須由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提出。

(二) 修正案通過後,須於三十日內向澳門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解散與財產處理

(一)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須經會員大會決議捐贈予母校或澳門非牟利教育機構。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色士風重奏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

澳門色士風重奏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色士風重奏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Saxofone Ensembl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axophone Ensembl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目的及活動範圍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一)宗旨以普及和推廣西洋樂器中的色士風重奏,提高對色士風演奏的藝術知識,從而提升澳門音樂文化。

(二)舉辦色士風大師班,音樂會,及色士風培訓活動。

(三)舉辦其他相關的音樂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海洋花園桂苑22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私人或公共機關贊助。

(二)舉辦音樂課程及活動。

(三)會員會費及年費。

第五章 附則

本會之章程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一條 樂隊名稱

本會之附屬伴奏樂隊:捌伍參色士風四重奏。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書象藝術協會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設立,有關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6號檔案組內,文件編號1。規範該社團的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國書象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書象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SHUXIANG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SHUXIANG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動中國書象藝術在中國及澳門的學術研究、創作實踐與國際交流,包括舉辦年度中國及澳門書象藝術雙年展,建立書象藝術文獻數據庫,開展跨媒介藝術實驗項目,培育青年書象藝術人才,推動書象藝術的創新與發展,促進兩地的藝術交流與合作, 提升書象藝術的社會影響力,為中華文化的繁榮與傳承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568號濠庭都會第五座26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票數,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 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數字化顳下頜關節正畸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6檔案組內,編號為3,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6 de Janeiro de 2026,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6, número 1/2026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3.

澳門數字化顳下頜關節正畸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數字化顳下頜關節正畸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Digital Temporomandibular Joint Orthodontic Society”。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宗旨是以推動數字化技術在顳下頜關節正畸領域的創新與應用為使命,通過多學科協作、前沿技術研發及臨床轉化研究,提升關節-咬合功能重建的精準性與療效。致力於制定行業標準、研究和促進牙科/口腔專業發展及國際交流,並為患者提供更安全、高效、個性化的數字化正畸解決方案。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173號南灣壹號地下及閣樓S座,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以遷到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擁有牙科/口腔範疇的學歷及具有牙科/口腔科方面的專業資格的醫療專業人員,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可由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解釋。

(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

(八)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以及因提供服務、開展活動或出版刊物及其他合法獲得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Janeiro de 2026.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第 一 公 證 署

關愛兒童成長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026。

關愛兒童成長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布魯塞爾街168至170號恆基花園第四座4樓S。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空手道文化研究暨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026。

澳門空手道文化研究暨推廣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空手道文化研究暨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O KARATE-D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KARATE-DO CULTURE RESEARCH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KCRP”。會址設於澳門布魯塞爾街168至170號恆基花園第四座4樓S,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性別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26。

澳門性別教育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性別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EDUCAÇÃO DE GÊNER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ENDER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GEA”。會址設於澳門布魯塞爾街168至170號恆基花園第四座4樓S,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大善文體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大善文體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善文體藝術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DA SHAN CULTURE SPORTS AND ART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光輝集團商業大廈17樓H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方。

第三條 —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生效,並為永久性之專業社團組織。

第四條 — 本會宗旨為:

1. 愛國愛澳,以慈善為目的,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服務社群,集業界為弘揚大善文化。

2. 通過互訪及合作的活動,加強本澳與鄰近地區文化社團之聯繫交流合作,共同推廣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第五條 — 本會目標為:

1. 通過提供參加文化體育藝術的活動機會,團結本澳不同年齡層、不同領域的文化體育藝術愛好者,增加本澳居民對文化體育藝術活動的興趣及加強本澳文化體育藝術水平;

2. 通過舉辦有關文化體育藝術活動的教學及培訓,令本澳居民對不同文化體育藝術活動加深了解;

3. 通過舉辦港、澳、內地及鄰近地區文化體育藝術活動,促進各地人才之交流及合作;

4. 與各地企業及非牟利團體合作,舉辦更多不論老年人及幼童都能參與之文體育藝術活動,令文化體育藝術活動是本地發展的基礎。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 凡熱愛文化體育藝術活動如:體育、體操、武術、唱歌、音樂、書畫、藥學等等的本澳居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權利,特別是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公益意義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八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繳納理事會訂定之會費。

第九條 — (一)凡會員有下列任何行為,情況嚴重者,經理事會提議並獲會員大會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1. 違反本會宗旨、會章、內部規章、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

2. 未經本會同意,私自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活動,作出任何行動或言論。

(二)超過二年不交會費,經催告後,仍然不繳交,將會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注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通過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 —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通過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 — 榮譽職銜:

1.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 對本會曾作出過一定貢獻之離職人士,可酌量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章

經費及賬目

第十五條 —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交之會費,本會舉辦各類活動之收入,本會財產收益,政府及各界之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款。

附則

第十六條 — 本章程未訂明之處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如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私 人 公 證 員

ANÚNCIO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s artigos 6.º, 22.º, 23.º e 25.º do Estatuto dos Notários Privados,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66/99/M, de 1 de Novembro, alterado e republicado pela Lei n.º 7/2016, de 28 de Novembro, faz-se público que foi autorizada, por Despacho do Ex.mo Secretário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de 20 de Janeiro de 2026, a suspensão da licença de notária privada (Licença n.º 35/1994), da signatária, a seu pedido, pelo período de 2 anos, e que foi designado o Ex.mo Notário do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para a substituir, na prática dos actos notariais que, por sua natureza ou por força da lei, só pudessem ser praticados pela notária substituída, e determinada a transferência dos livros e documentos para o cartório do notário substituto.

Em consequência daquela designação, a substituição será exercida no domicílio profissional do Ex.mo Notário Substituto,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sito na Rua do Campo, n.º 162, Edifício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3.º andar,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Janeiro de 2026.

Ana Soares.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附件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標的

一、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的規定,向用戶供應符合法定水質標準的已處理的水。

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用戶均接受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對用戶合同範本的修訂。

第二條——訂立條件

一、用戶合同僅可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經適當方式證實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合法佔用獲供水的不動產或其部分的人士,或者合法進行特定活動的人士簽訂。

二、合法佔用是指擁有獲供水的不動產或其部分的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及地上權。

三、倘用戶逾期繳交費用,在繳清欠交費用前,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拒絕欠費用戶訂立新的供水合同的申請。

第三條——供水的條件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用戶供應已處理的水,是以用戶的內部設施與總配水網絡的接駁為條件。

第四條——合同的訂立與期限

一、用戶合同自訂立之日起開始生效,並於翌月最後一日屆滿;倘用戶不按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則合同自動續期一個月。

二、上款所指的合同自動續期可連續進行。

三、倘符合訂立條件的用戶按照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的便利方式申請供水服務,而未簽署用戶合同,則視用戶合同於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開始供水之日訂立並生效。

四、為對用水作出分類,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要求用戶提交證明用水類別的文件。

五、倘改變用水類別,用戶應在發生改變日起計三十日內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並遞交證明文件。

第五條——用戶合同的修訂

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對用戶合同範本的修訂內容,於用戶合同續期時生效。

第六條——擔保金

一、在訂立合同時,用戶應繳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收費表中所規定的擔保金,但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免除提供擔保者除外。

二、上述擔保金用於支付用戶逾期未繳的任何款項與賠償。

三、凡增大水錶直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要求補足所需的擔保金金額。

四、上款所指的應補足的擔保金將載於緊隨發出的繳費通知單中。

五、凡減小水錶直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用戶退回多收的擔保金金額。

第七條——特別合同之臨時供水合同

一、倘用戶遇有特殊情況,在不對供水及配水系統構成不便的情況下,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訂立臨時供水合同。

二、訂立臨時供水合同前需要進行臨時用戶接管工程。

第八條——特別合同之消防用途供水合同

一、在供水系統容許的情況下,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訂立消防用途供水合同。

二、因用戶的設施、消防喉和消防栓運作不善的責任不可歸責於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用戶接管設備

第九條——用戶接管設備的定義

一、僅可透過配備水錶的用戶接管設備進行供水,但消防供水除外。

二、用戶接管設備是自總網起根據合適且最短的路線進行鋪設,其包括:

(一)公共配水管駁口;

(二)可中斷接駁供應的街道總掣;

(三)位於公共街道的用戶接管管道;

(四)位於用戶範圍內用戶接管管道;

(五)合乎供水技術條件要求的水錶上段閥門;

(六)倘有的水錶收藏箱及其附件;

(七)水錶;

(八)合乎供水技術條件要求的水錶下段閥門。

三、為適用用戶合同的規定,用戶範圍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有權限實體發出的文件確定。

第十條——用戶接管設備的安裝

一、每一不動產應只有單一的飲用水用戶接管設備、單一的消防用水用戶接管設備和倘有的單一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除非該不動產包括多個分隔區域。

二、安裝位於用戶範圍內的用戶接管設備不屬於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責任,但水錶除外。

三、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根據用戶提出的需要確定用戶接管設備的鋪設路線及管網直徑。

四、倘用戶因個人理由或根據不動產的實際條件要求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安裝有別於一般所定條件的用戶接管設備,只要用戶承擔倘有的額外安裝費用,該項安裝可與用戶商定。

五、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用戶第四款所指的要求與其正常經營條件或安全理由有抵觸者,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拒絕用戶的請求。

六、所有用戶範圍外的用戶接管設備的安裝工程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承擔責任下所聘請的第三者進行。

七、用戶可要求將用戶範圍外用於該用戶的用戶接管設備的安裝工程交由用戶在其承擔責任下所聘請的第三者進行。

八、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款的要求,該等工程的進行將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監督,而相關費用則由用戶支付。

第十一條——用戶接管設備的保養、修理及翻新

一、位於用戶範圍外的用戶接管設備的保養、修理及翻新工作的費用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二、倘用戶損毀上款所指的用戶接管設備,則有關接管設備的修理費用由該用戶承擔。

三、位於用戶範圍內總水錶上游的用戶接管設備的保養、修理及翻新工作,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並由用戶支付費用或由用戶在其承擔責任下所聘請的第三者進行。

四、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發現用戶範圍內總水錶上游的用戶接管設備出現漏耗或有必要作維修,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關用戶發出漏耗通知單或需要維修的通知單,用戶應在發出通知單日起計三十日內作出維修,否則有關工作將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而相關費用則由該用戶支付。

五、倘上款所指漏耗或需要維修屬嚴重的情況,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即時作出維修,而相關費用則由該用戶支付。

六、倘屬上款所指且屬緊急情況,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即時進行維修,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暫時停止該用戶供水直至相關設備具備基本操作條件或相關緊急情況消除。

七、當發現用戶接管設備有任何運作不善的跡象,用戶必須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八、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倘建築物內並無安裝總水錶,則應視各水錶為總水錶。

第十二條——街道總掣的開關操作

每條用戶接管設備的街道總掣的開關操作只可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用戶不得操作之。

第三章——水錶

第十三條——水錶的安裝

一、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按照用戶提出的申請,根據《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規定的規格來訂定水錶的類型、直徑及安裝地點。

二、水錶將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安裝或在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承擔責任下所聘請的第三者安裝,而水錶屬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

三、水錶應安裝在合適、最接近用戶及方便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可隨時容易到達安裝的地方。

四、倘總配水網絡與用戶的用水位置距離太遠,水錶應按照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的標準安裝在一個容易到達的位置。

五、倘用戶的用水量明顯不同於其在申請服務時所預計的用水量,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另一適合直徑的水錶代替,並由用戶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消防供水水錶及總水錶

一、為消防供水而設置的水錶所記錄的用水由各用戶按有關各單位面積的比例負擔;倘用戶不提供該等資料,有關費用則根據用戶數目的比例或用戶接受的任何標準作出分擔。

二、上款所指費用經專責消防的公共部門確認為滅火所耗時則免除繳付。

三、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按自定標準在可能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用戶的建築物內裝置若干總水錶。

四、總水錶讀數與分錶讀數總和的差額由各用戶按有關各單位面積的比例負擔;倘用戶不提供該等資料,有關差額則根據用戶數目的比例或用戶接受的任何標準作出分擔。

五、第一款及第四款所指的有關費用應在繳費通知單中列明。

六、物業管理實體可直接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款及第四款所指的費用,但用戶反對者除外。

第十五條——水錶的保養、修理及更換

一、用戶應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保護水錶,尤其是避免熱水回流、撞擊及破壞。

二、所有水錶的保養、修理及更換工作均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承擔責任下所聘請的第三者進行,費用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三、倘經證實水錶的損毀須由用戶負責,則上款所指費用將由相關用戶承擔。

四、用戶應提供通道到達水錶及其上段閥門以作修理,否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立即暫停供水予用戶,但不影響消防供水。

五、倘屬上款所指的修理,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檢查後確定水錶及其相連接的設備不具基本操作條件,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亦可暫時停止供水予用戶直至相關設備具備基本操作條件。

六、當用戶發現水錶有任何運作不善的跡象,必須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條——檢查水錶

一、用戶有權隨時要求檢查其水錶讀數的準確性。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實地及在用戶面前檢查水錶。

三、有爭議時,用戶可以要求拆除水錶以便檢定其準確性,對準確性的測試應根據《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所訂的標準進行。

四、倘屬上款情況,而水錶符合規格,則水錶替換及檢查費用均由該用戶支付,但相關費用不得超過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的費用上限。

五、倘水錶不符合規格,水錶替換及檢查費用均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而用水量的修正應追溯一年,而修正結果應列明在下一次發出的繳費通知單中。

六、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監察實體有權在作出預先通知後自行檢查用戶的水錶。

第十七條——輔助裝置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用戶範圍內的用戶接管設備上安裝用作監測用水狀況的裝置。

第四章——用戶範圍的內部設備

第十八條——運作的一般規則

一、所有由總水錶下游起之內部喉管的安裝及保養工作將由用戶自行負責。

二、倘用戶範圍內的設施有可能妨礙供水系統的正常運作,或基於安全理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拒絕提供用戶接管服務。

三、因內部設備運作或操作不善而對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概由該用戶負責相關責任。

四、任何可能影響公共配水系統或破壞用戶接管的機械應按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立刻將之拆除,否則用戶接管將被關閉。

五、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強制用戶安裝可阻止上款所指情況發生的裝置。

六、禁止使用令公共供水網絡降壓或令水回流到該網絡的裝置或器具。

七、在特別的情況下,倘用戶擁有或使用有回流現象的熱水器、裝置或程序而可能改變公共配水網絡的水質,基於公共衛生安全的考慮,用戶應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安裝為輸送冷水往該等設備的器具或水管設置預防水回流至水錶的裝置;為此,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預先批准該等裝置並監督其裝設,開始使用和運作,費用則由用戶支付。

八、基於安全理由,禁止將內部設施及用戶接管用作連接電器設施或設備的接地裝置。

九、任何在用戶範圍內設有用作輸送來自非公共配水網絡的水的喉管,用戶必須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並禁止將該等喉管與連接公共配水網絡的用戶接管接駁。

十、為著預防及阻止破壞公共配水的行為以及檢查設備是否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和有關保養狀態及運作的狀況,用戶應准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監察實體或其他有權限實體隨時檢查內部設施。

十一、上款所指的檢查不免除用戶因內部設備施工或運作不善而可能產生的責任。

十二、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倘建築物內並無安裝總水錶,則應視各水錶為總水錶。

第五章——費用及收費

第十九條—— 一般原則

用戶應按經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繳付各項費用。

第二十條——接駁費

一、接駁用戶接管及安裝水錶須繳付接駁費用。

二、接駁費的金額是根據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訂定。

三、用戶範圍以外的用戶接管的安裝,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預先向用戶發出報價單。

四、接駁費在接駁前繳付;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另訂定支付期限,則在該期限內支付接駁費。

第二十一條——停止供水與恢復供水

一、在以下情況下,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停止供水:

(一)用戶合同被解除或終止;

(二)出現第十一條第六款的情況;

(三)出現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情況;

(四)用戶持續不履行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任;

(五)出現第二十六條第七款的情況;

(六)在指定限期內不繳付繳費通知單內列明的費用;

(七)實施第三十四條所指的行為。

二、屬上款所指的情況,停止供水與恢復供水的費用由用戶支付,該等費用的金額是按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訂定。

三、當合同仍未解除時,即使停止供水,用戶仍須繳付按用戶合同應繳的費用。

四、倘在用戶合同終止前,已不存在第一款的情況,且用戶已繳清有關費用與或有的賠償,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恢復供水。

第二十二條——水錶租金

一、水錶租金是因需要使用已安裝的水錶而引致的費用。

二、水錶租金按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訂定。

第二十三條——使用費

一、凡使用供水系統提供已處理的水者須繳付使用費,該費用相等於每一立方米用水量計算的收費。

二、使用費按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訂定。

三、使用費應於繳費通知單內指定之期限內繳付。

四、倘居住用途的建築物內裝有總水錶但各分層單位不具備安裝獨立水錶的條件,則按照建築物的總用水量及各單位的實用面積比例計算各單位的用水量;倘未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實用面積資料,則按單位數目比例計算。

五、倘因用戶改變用水類別而需對已發出的繳費通知單中的使用費作出調整,調整的款項在下一張起的繳費通知單中收取或扣減。

第二十四條——繳費通知單

一、繳費通知單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編製,並發給用戶。

二、繳費通知單分項列明用戶應繳的款項,當中包括水錶租金、使用費及倘有的各項服務費及開支、維修費、稅款、逾期利息、擔保金、應退還予用戶的款項等。

三、用戶可在發單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

四、異議不具中止付款效力,且用戶不得因此而拒絕繳付有關繳費通知單上所指的費用。

五、倘異議獲接納,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退回不當收取的金額或在作出有關決定後的下一期繳費通知單中向該用戶抵銷不當收取的金額。

六、繳費通知單的發出以不少於二十六日也不多於六十八日的期間定期進行,但獲《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監察實體批准間隔期間可超過上述規定的特別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條——逾期附加費

一、倘用戶未在繳費通知單中所指的期限內繳付費用時,應繳付逾期附加費,直至全數繳交欠繳款項為止。

二、逾期附加費相當於繳費通知單中未繳付之金額的百分之二,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澳門元十元。

第二十六條——水錶之讀取

一、用戶應方便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讀取水錶。

二、在合同的範圍內,水錶之讀取應按《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規定定期進行。

三、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讀取水錶時,無法到達水錶處,則應將一封讀取水錶的通知書或信件留給用戶;用戶必須在發出通知書或信件之日起計五日內,將讀數告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四、倘用戶未在上款所指的期限內將讀數告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耗水將根據上月的水平作出估算並在下次讀錶時調整。

五、倘在下一次讀錶時仍無法到達水錶處,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一封讀取水錶的通知書或信件留給用戶,並繼續按上月的讀數進行估算。

六、倘在再下一次讀錶時仍無法到達水錶處,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用戶發出通知,要求用戶按照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的日期和時間內進行另一次讀錶。

七、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款所指的日期及時間仍然無法到達水錶位置的情況,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條——糾正水錶讀數

一、如水錶出現非因第十六條所指情況的錯誤或異常現象,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本條的規定糾正讀數。

二、在糾正水錶讀數時,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考慮用戶設施的特點、運作方式、在發現水錶錯誤或異常現象前所記錄的讀數、在改正錯誤或異常現象後的讀數及有助於更準確訂定有關數值的任何其他資料。

三、為計算糾正水錶讀數而引致的債務,讀數資料的期限由以一方明確通知另一方有水錶錯誤或異常現象的月份前最多六個月起,至水錶恢復正常之日止。

四、因糾正水錶讀數而引致的債務不計算利息。

五、如償還因糾正水錶讀數而引致的債務屬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責任,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退回有關款項或在下一張繳費通知單中開始在應繳款中全額扣減應償還的債務,直至償還全部債務。

六、如償還因糾正水錶讀數而引致的債務屬用戶的責任,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用戶的債務分期安排在繳費通知單中,分期支付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七、本條的規定適用於抄錶和發單的錯誤情況。

第六章——服務中斷及限制

第二十八條——中斷供水

一、倘因乾涸、停電、任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原水供應的異常情況、維修或類同情況,其他屬不可抗力的情況,以及其他非因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過錯而引致的事故而中斷供水者,用戶不得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任何賠償。

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最少要在已計劃的可導致中斷供水的維修或保養工程進行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限制用水

倘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隨時限制非家居用途的用戶用水以及有權按供水的可能性而限制耗水。

第三十條——因滅火工作引致的制水

一、倘發生火警或進行滅火訓練時,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限制用戶用水。

二、在上款所述的情況下,用戶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三、街道總掣、消防喉及消防栓應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消防部門專門操作。

四、在因本條規定而限制供水的情況下,用戶不得以機械方法吸取配水網絡管道的水。

五、用戶如試驗消防喉和消防栓,須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便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需要時提供協助。

第七章——解除

第三十一條——用戶解除合同

一、用戶可單方終止用戶合同,但須最少提前三個工作日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的方式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二、終止合同在用戶指定終止之日起生效,如該日期非為工作日,則合同在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終止。

三、用戶合同終止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停止供水服務,亦可拆除水錶。

四、終止用戶合同並不免除用戶繳交應繳費用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解除

一、當用戶更改姓名或商業名稱而無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連續三個月欠交費用,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書面通知用戶十五日後可解除用戶合同。

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並不妨礙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任何其他權利,尤其收取欠款或用戶因其作出之行為而導致解除合同所引致的賠償,以及並不免除根據法律或《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之規定,對該用戶適用之處罰,亦不妨礙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索償權利。

第三十三條——合同地位的移轉

一、新用戶可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合同地位的移轉,只要先前的用戶沒有解除合同,以及在最少三個工作日前以任何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接納之方式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二、對於合同地位的移轉,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對水錶作讀取,並向先前用戶發出最後的繳費通知單;新用戶僅需要繳付擔保金,而有關應付金額得載於向新用戶發出的首張繳費通知單內。

三、除代收應繳稅款外,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對合同地位的移轉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用戶不得作出的行為

用戶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一)將水出售或轉售予第三者;

(二)在公共管道的駁口起至水錶間,鑿穿或設置排水口者;

(三)改變水錶或其輔助裝置的運作條件及破壞水錶及其封印;

(四)擅自操作用戶範圍外的用戶接管設備;

(五)自配水網絡、水庫或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設施中擅自取水;

(六)非為著消防之任何目的,擅自在消防喉或消防栓中取水;

(七)在市政署或其他公共實體監管下的設施中,非為著該實體使用的任何目的擅自取水者;

(八)把任何物質輸入公共網絡、水庫或水廠的水或作出任何能中斷供水的行為;

(九)妨礙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人員在履行供水公共服務批給的活動;

(十)損害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務或財產;

(十一)將再生水管道與飲用水管道接駁。

第三十五條——損害賠償

一、倘用戶實施上條所指的行為,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向有關用戶索取以下賠償金額:

第三十四條所指的行為 賠償金額(澳門元)
(一)將水出售或轉售予第三者; 10,000元
(二)在公共管道的駁口起至水錶間,鑿穿或設置排水口者; 5,000元
(三)改變水錶或其輔助裝置的運作條件及破壞水錶及其封印; 1,000元
(四)擅自操作用戶範圍外的用戶接管設備; 1,000元
(五)自配水網絡、水庫或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設施中擅自取水; 2,000元
(六)非為著消防之任何目的,擅自在消防喉或消防栓中取水; 2,000元
(七)在市政署或其他公共實體監管下的設施中,非為著該實體使用的任何目的擅自取水者; 2,000元
(八)把任何物質輸入公共網絡、水庫或水廠的水或作出任何能中斷供水的行為; 10,000元
(九)妨礙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人員在履行供水公共服務批給的活動; 1,000元
(十)損害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務或財產; 1,000元
(十一)將再生水管道與飲用水管道接駁。 10,000元

二、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被損害的金額明顯高於上款訂定的賠償金額,則澳門自來水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向用戶追討兩者之間的差額。

三、作出本條所指的任何賠償並不免除用戶承擔對第三者的倘有責任,亦不妨礙有關的權限實體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九章——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第三十六條——適用的期間與範圍

在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四十九-B條的要求、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相關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的期間內,本章的規定適用於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進行供水的事務。

第三十七條——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章:

(一)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是指設計用於處理、輸送、儲存、分配再生水的公共設施、設備和管網;

(二)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是指設計用於讓用戶從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接收再生水的設備,包括再生水公共配水管駁口、可中斷接駁供應的街道總掣、位於公共街道的用戶接管管道、位於用戶範圍內的用戶接管管道、用於計算使用費的水錶、合乎供水技術條件要求的水錶上段閥門和下段閥門、倘有的水錶收藏箱及其附件;

(三)再生水水錶,是指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中用於計算使用費的水錶。

第三十八條——供水

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內,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不中斷地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第三十九條——使用費的計算

一、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內,凡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須就有關耗水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付使用費。

二、在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款所指的用戶發出的繳費通知單中,用戶當期應繳付的使用費,是以其當期水錶量度的耗水量以及再生水水錶量度的耗水量的總和為基礎,按照當時適用的使用費價格計算。

三、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抄讀水錶時應同時抄讀再生水水錶。

四、在供應再生水期間,用戶應按照再生水水錶量度的耗水量繳付再生水使用費。

第四十條——不得向用戶收取的費用及收費

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內,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向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收取以下費用及收費:

(一)再生水水錶的租金;

(二)安裝或接駁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的費用;

(三)除第六條所指的擔保金外的其他擔保。

第四十一條——停止供水與恢復供水

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內,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用戶合同的有關規定,對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進行停止供水或恢復供水,應同時停止或恢復透過飲用水用戶接管設備與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進行的供水。

第四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供水所涉及的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用戶範圍外的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以及再生水水錶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終止供水

一、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屆滿時,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終止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用戶供水,用戶不得以此為由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任何賠償。

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屆滿前六十日,向用戶發出終止供水通知。

三、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屆滿時,以上一次抄讀再生水水錶的用水量為準、按照未抄讀的用水日數與上一次抄讀的用水日數比例計算未抄讀的耗水量。

四、在按照上款規定計算未抄讀的耗水量時,未抄讀的用水日數以十日為限。

第四十四條——準用

一、第九條第一、三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四至六款、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二)至(四)項,以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二)至(四)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經適當配合後,亦適用於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進行供水的事務。

二、為著上款的效力,上款所列條文中對“用戶接管設備”及“水錶”的提述,均視為分別對“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及“再生水水錶”的提述。

三、第四十條,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再生水用戶。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總經理

張國興

會計主管

蘇立煒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委員會

劉惠明、葉頌華、譚韻儀、李貝濤

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

溫淑貞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林政助

會計主管

江芷欣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長

陳曉爍

副行長

黎榮舟


立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首席執行官

黃瑞升

副行長

盧傑生


東亞銀行 -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陳慧儀

副總經理

雷偉民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2025年12月31日

行長

蔡坤杉

財務主管

陳國根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

胡陶冶

會計經理

林麗娟


華僑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總裁

盧保康

財務總監

曾廣賢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5

A Gerente-Geral,

Candy V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lice Leung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長

肖廣宇

會計主管

趙志鵬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5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5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5

A Vice-Gerente Geral

SHI YI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5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eng H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ao Xiangtao


光大證券投資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代表人

吳卓謙

分行副經理

林靖雯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Controladora Financeira, Macau

Tam Pui Si

Director Executivo, Macau

Chow Shing Yun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首席財務官

黃捷君

行政總裁

劉伯雄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陳其峰

會計主管

尹彥


螞蟻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張劍志

財務主管

翁萬嵋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5

Pataca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ANG SAO SENG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VÍTOR FERNANDO GUERREIRO DO ROSÁRIO


澳門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澳門元

行長

杜淼淼

副行長

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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