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批示:
蘇崑-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曉彤——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派駐到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永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40/2023號行政法規《地球物理氣象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處長黎潔子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員為以下相應的職級,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曾皓茵,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呂嘉濠,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吳佩珊—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公署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職的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譚嘉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在本公署擔任職務。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麥家豪—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秘書之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雁盈,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經八月二十五日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下人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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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法院辦事處 |
主管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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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楚紅 |
終審法院 |
書記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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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昭榆 |
中級法院 |
書記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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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溥明 |
助理書記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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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倩影 |
主任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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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暉 |
初級法院 |
書記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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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文迪 |
助理書記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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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焌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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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家寶 |
主任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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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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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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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浩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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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鳳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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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少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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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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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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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偉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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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錦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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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銀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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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翠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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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健愉 |
初級法院 |
主任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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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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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麗莎 |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何錦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景皓及林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黎宇明獲定期委任為政府總部事務局綜合事務廳廳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綜合支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按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堅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起,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李卓文調任至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按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詠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身份證處處長陳愷欣因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市政署2025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 高邱燕玫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 彭蓬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 于純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鄭耀祥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的批示核准)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七日起獲續期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新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本署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的下列員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陳素盈──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葛文龍──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方雄,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黎更寅──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梁松柏及黎錦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及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陳金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10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錦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5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顏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6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趙汝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12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關健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68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林升雨,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53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長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7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何健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14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羅家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0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廳長之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志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7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保障基金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Ricardo Manuel Meneses e Castro Seabra de Mascarenha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88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佩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59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Luis Antonio Lop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9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江瑪利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3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張國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6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耀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2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凱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1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交通事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嫦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1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麗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2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燕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2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李司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3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梁榮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19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張少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11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朱偉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9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廳長楊春麗,供款人編號30149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立法會輔助部門前秘書長楊瑞茹,供款人編號60108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政府總部事務局工作人員梁仲愛,供款人編號60130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行政公職局勤雜人員張煥娣,供款人編號601925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環境保護局技術輔導員余慧清,供款人編號60250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杜金玲,供款人編號60303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旅遊大學餐桌服務員何長添,供款人編號60562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蕭斌,供款人編號61037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廉政公署調查主任張偉倫,供款人編號61063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陳麗嬋,供款人編號61693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廉政公署高級技術員Maria da Graça Mendes de Morais Rodrigues de Carvalho,供款人編號61902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環境保護局技術輔導員文安琪,供款人編號619633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以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結合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鄭渭茵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培訓中心主任 羅翩卿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陳柏熙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365 | 2026/01/02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梁叔邦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2026/01/16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徐寶群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00 |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麥波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顧問督察陳梓枰,因其在檢察長辦公室的徵用期屆滿,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因刊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43頁有關李志文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李志文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2026/01/05 |
應為: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李志文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2026/01/15 |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茲證明:2026年1月30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34A簿册第126頁至147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運通集團有限公司簽署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標的)
一、透過合同將以專營方式管理及經營“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以下簡稱:大樓)商用空間的權利移轉予乙方,由其自行負責及承擔風險。
二、本批給不妨礙公共部門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力。
第二條(批給期限)
一、本批給的批給期限為六十個月,但不影響甲方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且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二、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上款所指的批給期限可經雙方協議以相同或更短的期限續期。
三、為著上款之效力,在本批給的批給期限屆滿前十八個月,甲方將就或有的續期通知乙方並舉行會議協商。
四、監察實體將因應港珠澳大橋營運安排,在不早於2026年1月1日及不遲於2026年5月31日的期間內,指定其中一個月份的首日作為本批給的起始日。
五、監察實體將提前不少於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本批給的起始日;但經雙方同意,上述通知期間得少於三十日。
第三條(商用空間的組成及定義)
一、為著合同的效力,商用空間由商業空間、營運空間及廣告宣傳空間三部份所組成:
(一)商業空間:為提供商品或服務而設置的空間;
(二)營運空間:專門供設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內、與陸路客運或與航空活動有直接相關的實體使用的空間;
(三)廣告宣傳空間:可放置廣告燈箱、電子顯示屏、拉布橫幅、擺設展示等廣告媒介進行廣告及宣傳活動的空間。
二、上款(二)項所指之營運空間為:作陸路客運或與航空活動有直接相關之實體之營運用途,用於登記櫃檯、售票、旅客等候、行李托運服務、辦公室、員工休息室或維持營運需要之用途;營運空間分為類別一及類別二,類別一適用上述各用途,類別二僅用於自助售票機;如作分營,此類營運空間僅供陸路客運或與航空活動有直接相關的實體分營。
第四條(商用空間交付乙方管理及經營)
一、大樓商用空間的具體範圍及用途均已標示於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各份圖紙(共3份)中。
二、大樓商用空間的間隔單位編號及其面積/尺寸詳見附表1《商用空間間隔單位清單》。
三、大樓商用空間自本批給的起始日起交予乙方管理及經營。
第五條(給予甲方的回報)
一、乙方須按照本條之規定,向甲方支付本批給的回報。
二、自本批給的起始日,本批給的回報以每三個月為一期計算。
三、自本批給的起始日起四個月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大樓商用空間的回報;而本批給的起始日起首四個月的回報獲豁免向甲方支付。
四、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本批給的回報金額為澳門元壹佰貳拾叁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圓正(MOP 1,239,999.00)。
五、乙方須於每三個月為一期之首月,以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存入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戶口名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戶口編號:8002761113),支付該期之回報,並將存款單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換取正式收據。
六、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回報應在該日期起計三十日內支付。
七、倘乙方遲交回報須繳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所指的法定利率計算。
八、倘本批給被提前終止,乙方應在批給終止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提出退還無須支付但已作支付之回報。
第六條(用電之開支)
一、除上條規定的本批給的回報外,自本批給的起始日起乙方尚須分擔大樓空調用電總費用中百分之十(10%)的開支,以及自行承擔商用空間獨立電錶的相關費用。
二、大樓空調用電總費用係以當期大樓空調的各電費單中的總金額為準;批給期內第一個月或最後一個月的用電總費用,按計費日數與當月總日數之比例計算。
三、監察實體根據實際情況及用電量計算金額,乙方依此支付商用空間自助服務設施,以及廣告及宣傳裝置的用電費用。其中,每月每台自助服務設施為澳門元貳佰圓正(MOP 200.00),運作不足一個月,費用亦以一個月計算,而每個廣告及宣傳裝置則以每月實際用電量計算費用。
四、為確保乙方履行支付用電費用的義務,乙方須向監察實體預繳一個定額費用以作用電費用之扣除,預繳費用的金額為澳門元陸拾萬圓正(MOP 600,000.00),乙方須在本批給起始日起計十五日內以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存入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戶口名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戶口編號:8002761113)繳付有關費用,並將存款單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換取正式收據。繳付之金額不存在任何利息、補貼之情況。
五、監察實體每個月按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計算出乙方須繳付的用電實際費用後,在乙方提交的預繳費用中直接作出扣除,並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存入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戶口名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戶口編號:8002761113),補足上款所指之預繳金額,並將存款單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換取正式收據。
六、如乙方當期須繳付的用電實際費用超出乙方提交的預繳費用而出現不足以用作扣除的情況,則由監察實體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後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間內以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存入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戶口名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戶口編號:8002761113),以繳付當期用電實際費用,並將存款單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換取正式收據。
七、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且乙方已履行義務完全繳付有關的用電費用起三十日內,乙方應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提出退還已繳交的預繳費用餘額的要求。
八、基於出現第三十四條所指之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應乙方的書面申請,甲方得調整或豁免乙方須支付的用電費用。
九、乙方不可向設在大樓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收取用電費用。
第七條(新增、撤銷、轉換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
一、監察實體得基於大樓管理或規劃的需要,新增、撤銷、轉換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合共的總面積不應超過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述的各份圖紙中所有商用空間總面積的百分之十(10%)。
二、新增商用空間間隔單位:指新增未標示於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述的各份圖紙中的商用空間間隔單位。
三、撤銷商用空間間隔單位:指撤銷已標示於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述的各份圖紙中的商用空間間隔單位。
四、轉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指已標示於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述的各份圖紙中的商業空間間隔單位轉換為營運空間間隔單位,以及營運空間間隔單位轉換為商業空間間隔單位。
五、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指以未標示於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述的各份圖紙中的商用空間間隔單位,替換已標示於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述的各份圖紙中的商用空間間隔單位。
六、本條所作之新增、撤銷、轉換或替換的情況,須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對回報金作相應調整。
七、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新增、撤銷、轉換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監察實體得提前九十日將生效日期通知乙方。
八、但經雙方同意,上款所指之期間得予以縮減,但不少於十五日;如因緊急及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新增、撤銷、轉換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監察實體得提前十五日將生效日期通知乙方。
第八條(給予甲方的回報的調整)
一、基於出現第三十四條所指之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應乙方的書面申請,甲方得調整或豁免乙方須支付的回報。
二、自新增、撤銷、轉換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生效日起,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的回報作相應增加或扣減。
三、新增、撤銷、轉換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的回報調整,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商業空間:按該空間間隔單位的面積及每平方米價格來計算(回報調整=面積x每平方米價格),每平方米價格按以下情況定出:
1. 新增商業空間:每平方米價格為澳門元壹佰伍拾圓正(MOP 150.00);
2. 撤銷商業空間:每平方米價格為澳門元壹佰伍拾圓正(MOP 150.00);
3. 轉換為商業空間:每平方米價格為澳門元壹佰伍拾圓正(MOP 150.00),而被撤銷的原營運空間則按本條第三款(三)項第2點來計算;
4.替換商業空間:每平方米價格為澳門元壹佰伍拾圓正(MOP 150.00),而被撤銷的原商業空間則按本條第三款(一)項第2點來計算。
(二)廣告宣傳空間:按該空間間隔單位的面積及每平方米價格來計算(回報調整=面積x每平方米價格),每平方米價格按以下情況定出:
1. 新增廣告宣傳空間:每平方米價格為澳門元伍拾圓正(MOP 50.00);
2. 撤銷廣告宣傳空間:每平方米價格為澳門元伍拾圓正(MOP 50.00);
3. 替換廣告宣傳空間:每平方米價格為澳門元伍拾圓正(MOP 50.00),而被撤銷的原廣告宣傳空間則按本條第三款(二)項第2點來計算。
(三)營運空間:按該空間間隔單位的面積及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回報調整=面積x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根據附表3之《受使用費限制的營運空間清單》中,按以下情況定出:
1. 新增營運空間:按新增營運空間的類別,以此類別營運空間間隔單位的每平方米/每台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
2. 撤銷營運空間:按被撤銷的營運空間間隔單位的每平方米/每台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
3. 轉換為營運空間:按轉換的新營運空間的類別,以此類別營運空間間隔單位的每平方米/每台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而被撤銷的原商業空間則按本條第三款(一)項第2點來計算;
4. 替換營運空間:按替換的新營運空間的類別,以此類別營運空間間隔單位的每平方米/每台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而被撤銷的原營運空間則按該空間間隔單位的每平方米/每台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
四、所有未在當期支付的回報中作出金額調整的款項,在下一期支付的回報中作相應的調整。
五、為著上款之效力,乙方須於新增、撤銷、轉換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的生效日後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調整的回報金額的報告,並須應監察實體要求提供相應的說明。
六、如監察實體對上款所指的報告有異議,則乙方應按照監察實體的修訂意見對結算報告作出修改,並按照經修改的結算金額支付本批給的回報。
第九條(基本要求)
一、乙方須維持大樓商用空間正常運作,確保大樓環境美觀、清潔、衛生及與周邊環境協調,不作出違反清潔、衛生及公眾健康方面的要求的行為。
二、乙方須負責維持大樓良好的營商環境,適時提供大樓商用空間營運的技術支援及建議,確保向市民及旅客提供多元化及優質服務。
三、乙方須負責商用空間的保安工作,以維持商用空間的安全,確保商用空間秩序良好不影響大樓運作。
四、乙方須確保商用空間內的設施正常及安全運作;對所交付的設施、設備及物件進行妥善維護,且一切維修、保養及更換等費用由乙方負責,使之保持良好狀態,並在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完好地交還。
五、乙方須於本批給起始日起計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提供大樓商用空間的整體規劃方案作審批,有關規劃方案必須滿足合同之各項要求及乙方在投標書所承諾之計劃,監察實體將按上述資料及以下原則考慮是否批准有關方案,且監察實體可因應大樓的實際需要作修改:
(一)商用空間的服務種類之位置佈局應相對集中,且應配合現場環境,以及方便旅客及不影響大樓秩序;
(二)確保大樓商用空間的秩序良好、環境美觀及正常運作;
(三)能向使用大樓的市民及旅客提供更佳及多元化的服務;
(四)能更有效益地使用大樓的商用空間;
(五)能提升大樓的形象。
六、在本批給的起始日起計十二個月後,乙方必須確保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商業空間及營運空間開始經營(自助服務設施不計)。
七、大樓商用空間內的一切裝潢、改動工程及設備添置,均由乙方負責,且有關工程須按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八、因應營運需要,乙方在獲監察實體的批准後,得對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述的各份圖紙中所示的相同類別商用空間進行合併或分拆經營,但其面積或尺寸不可超過附表1之《商用空間間隔單位清單》所規定之限度,且須確保與周邊環境美觀協調。
九、按照上款規定,變更商用空間的間隔與用途,監察實體得提前九十日將生效日期通知乙方。
十、在本批給期限屆滿時,乙方須騰空所有商用空間,並須採取一切措施恢復原狀,但合同另有規定或獲監察實體許可除外;乙方不得拆除監察實體要求保留的基礎設施,且有關基礎設施自本批給期限屆滿時無償歸屬甲方所有。
十一、在本批給期限屆滿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乙方須完成所有商用空間的一切交接工作,尤其包括但不僅限於:清空商用空間、完成辦理倘有的行政牌照/准照之撤銷手續等;倘乙方未在指定之期間內完成交接工作,監察實體得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為之,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二、乙方須委派現場代表,作為與監察實體溝通協調的聯絡人,並提供至少兩條“二十四小時熱線電話”予監察實體,以便接收監察實體發出之指令及故障/緊急事故通知,如現場代表變更則需提早通知。
十三、乙方須安排接待人員於大樓諮詢處當值,負責向旅客提供大樓設施及服務的資訊等工作。
十四、乙方倘須在大樓商用空間內設置其業務所需的辦公室、員工休息室、儲物室等空間,只可使用標示於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述的各份圖紙中的商用空間間隔單位,但在使用該等空間前以書面方式予監察實體備案。
十五、乙方須根據大樓商用空間的實際情況,制訂一套其管理範圍內的緊急事故應變計劃及適時更新,該計劃內容尤其包括當大樓發生突發事故的應對措施、處理程序、通報機制等,突發事故如:設施或設備故障、火警、停電、停水、惡劣天氣、旅客滯留、盜竊事件、傳染病、人員傷亡等情況;並實施經監察實體核准的緊急應變計劃,同時須配合經監察實體核准的整體緊急事故應變計劃。
十六、倘遇特殊情況(包括節假日、颱風、暴雨、通關時間變動或傳染病高峰期間等),乙方須維持大樓內基本且必要的商業供應及服務,包括清潔、保安、餐飲及零售服務的正常工作,以及自助售賣機供應充足,並按經監察實體核准的方案採取預防及應急措施,但具合理理由且經監察實體許可者除外。
十七、除有明確規定外,未經監察實體同意,不得在商用空間內進行明火煮食。
十八、因應本澳主要節日期間(尤為中國農曆新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乙方須在大樓內提供及佈置適當的裝飾物,以提升大樓形象,有關佈置方案須事前獲監察實體同意。
十九、在本批給的起始日起每十二個月內,須於指定空間內舉辦不少於兩次提升整體口岸形象及活化商業氛圍的活動,有關活動方案須事前獲監察實體同意。
第十條(商業空間的經營)
一、在本批給的起始日起三個月後,乙方必須持續地推動大樓的商業空間使用及經營的狀況符合附表2《經營大樓商業空間基本要求》中所列之要求。
二、基於出現第三十四條所指之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應乙方的書面申請,甲方得調整本條第一款所列之要求。
三、所有商業空間之自助服務設施必須在設施當眼處設有清晰的操作說明及24小時緊急聯絡方式。
四、乙方須應監察實體的要求,負責於商業空間內提供及安裝指示設施。
五、間隔單位編號為“C101”、“C108”、“C109”的商業空間可作明火煮食,但須獲監察實體的贊同意見,且不妨礙其他有權限實體的批准或監管。
六、間隔單位編號為“C323”內A區至D區的商業空間為非永久間格舖位的商店攤位區,其經營的種類、間隔設計圖則須獲監察實體的贊同意見,且不妨礙其他有權限實體的批准或監管。
七、商業空間內的佈局須考慮設有公眾通道,並須配合大樓現有的出入口、洗手間等位置進行規劃,且須符合本澳現行所適用之法例/法規。
八、在本批給的起始日起計十二個月內,乙方必須於商業空間內完成提供及安裝照明、冷氣設施及消防系統。
第十一條(營運空間的經營)
一、凡列於附表3之《受使用費限制的營運空間清單》中的商用空間間隔單位,則相關間隔單位的分營協議中所訂的使用費應以該清單中所列之“使用費上限"的金額為上限。
二、為著陸路客運或與航空活動有直接相關的實體之營運需要,監察實體得提前九十日要求乙方:
(一)向指定的實體提供第三條第二款所指之營運空間;
(二)將特別指定之營運空間交予指定之陸路客運或與航空活動有直接相關的實體使用。
三、倘監察實體按照本條第二款作出要求時,但該營運空間已由乙方或分營人使用,則乙方必須停止使用或終止有關分營協議,並確保在本條第二款所指的期間內將相關營運空間交予有關實體使用。
四、經監察實體及乙方同意,本條第二款所指的通知期間得縮減至不少於三十日。
五、在經過不少於三次招商活動仍然沒有競投者競投的營運空間,乙方可因應經營大樓商用空間的發展及實際情況,將該營運空間轉換為商業空間用途,但須提前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申請,並獲監察實體批准後方可進行,且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一切費用及工序由乙方承擔。
六、上款所作之轉換情況,須按照第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以及須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對回報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廣告宣傳空間的經營)
一、廣告及宣傳的活動受有關廣告及宣傳的法例規範。
二、廣告及宣傳裝置僅可放置在廣告宣傳空間內。
三、廣告及宣傳裝置的供應、安裝、更換、清潔、維修、保養與拆除皆由乙方負責,且乙方在供應、安裝、更換、拆除廣告及宣傳裝置前須提前最少十個工作日向監察實體書面申請,並獲監察實體批准後進行。
四、所有由乙方按上項規定在大樓安裝的廣告及宣傳裝置,乙方不得在未經監察實體同意下拆除,在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無償全歸甲方所有。
五、所有由乙方在大樓安裝的廣告及宣傳裝置,其尺寸不可超過附表1《商用空間間隔單位清單》所規定之限度,且須確保與周邊環境美觀協調。
六、乙方須確保廣告及宣傳裝置安裝穩妥,如廣告及宣傳裝置有可能對公眾構成潛在危險,利害關係人須購買“裝設宣傳品及廣告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
七、在張貼或播放廣告及宣傳前,乙方須提前至少七個工作日將廣告及宣傳的內容送監察實體備案。
八、如有以下情況,乙方必須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間內停止或撤除相關廣告與宣傳:
(一)基於有關廣告及宣傳的內容違反本條第一款所指的法例,或者有關廣告與宣傳的內容有損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或形象,監察實體在任何時候將反對意見通知乙方;
(二)基於有權限實體的反對意見,監察實體在任何時候將反對意見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商用空間招商)
一、乙方須訂定公平、公正、詳實的招商方案及甄選規則,並由乙方送交監察實體核准;如監察實體對招商方案及甄選規則有修訂意見,則乙方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意見對招商方案及甄選規則作出修改。
二、乙方須每半年至少一次透過刊登於澳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報章及葡文報章的通告或通過澳門主流傳媒機構提供之平台,對所有未被使用之商用空間的分營進行招商;倘在所有商用空間均被使用後,乙方可暫停進行招商活動,直至商用空間再次出現空置情況。
三、在本批給期的最後六個月內,乙方可暫停進行招商活動。
四、乙方對商用空間作出分營前須按照本條的規定進行招商,但第十五條三款及第五十一條所指的情況除外。
五、乙方需建立一個任何人士均可查閱的互聯網網頁,使任何人均可在網頁上查看招商廣告、招商方案及甄選規則。
六、乙方須提交招商活動報告,說明招商狀況、甄選分析過程及甄選結果,並須提交與招商有關的文件複印本供監察實體備案。
七、每期招商截止日後一個月內,乙方須將甄選結果通知監察實體。
八、如招商程序或結果違反了經監察實體核准的招商方案及甄選規則,則乙方須立即糾正,並消除影響。
九、乙方必須與商用空間分營人簽署分營協議,而分營協議的條款不得抵觸合同,尤其不影響乙方應負的義務,在簽署分營協議後十五日內,將分營協議副本送交監察實體備案。
十、商用空間分營人在簽署分營協議後半年內須正式營業,餐飲業則在一年內須正式營業。如分營人逾期開業,以每天按應付每月使用費百分之一(1%)的利息計算,並可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確定擔保中扣除。基於出現第三十四條所指之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應乙方的書面申請,甲方得延長上述期間。
十一、如在招商程序中存在嚴重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的情況,即使已簽署分營協議,乙方亦須解除有關分營協議。
第十四條(經營商用空間的其他義務)
一、除法例及合同規定外,乙方亦須遵守以下經營商用空間的義務:
(一)乙方須提供以下服務,包括但不僅限於:
1. 乙方需於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述的各份圖紙中所示的範圍內設置不少於2台飲水機,並定期保養和檢驗水質,確保飲用水安全衛生,以及設置可供大樓的市民及旅客自助查閱的資訊設施,乙方須負責有關設施的更新;設施之擺放位置及詳細資料須先交監察實體批准,倘有關設施出現故障或損壞,乙方須負責更換,且在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有關設施無償全歸甲方所有;
2. 乙方須確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述的各份圖紙中所示範圍內擺放的公眾電話機及充電設施放置用途之區域環境清潔;倘公眾電話機出現故障或損壞,需即時向監察實體指定人員匯報;倘充電設施出現故障或損壞,乙方須負責更換,且在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有關設施無償全歸甲方所有;
3. 負責維持行李轉盤及相關區域的良好秩序,並執拾行李手推車,使之保持良好狀態,確保環境美觀;倘設施設備出現故障或損壞,需即時向監察實體指定人員匯報;
4. 因應大樓的實際需要(如發生突發事件、人流高峰時、颱風、大型活動及節假日期間等),乙方應監察實體請求提供相應的協助;
(二)凡不處於招商狀態的間隔單位,須持續展開活動,但具合理理由且經監察實體許可者除外;
(三)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准許執法人員進入有關空間執行監察工作,並向其提供便利;
(四)配合監察實體就大樓的每個地點所作的限制性規則,以及由監察人員為著大樓良好運作及秩序向其或分營人直接發出的正當指示,尤其是人流控制及通行安排方面的指示;
(五)向分營人派發各類信函,以及應監察實體的要求向分營人收集資料、數據、意見或建議;
(六)倘未獲監察實體許可,禁止在經營地點內、外張貼或擺放任何宣傳物品;
(七)在合同終止時騰空商用空間,並須採取一切措施恢復其原狀,但獲監察實體書面許可除外;
(八)不可在商用空間內存放動物,亦不可攜帶動物進入大樓,但經監察實體或監察人員許可者除外;
(九)僅可從事合同所允許的活動,但經監察實體同意者除外;
(十)大樓內的任何經營活動,確保有關活動不構成對人造成歧視或侮辱,不對人身或財產構成危險,也不得使人恐懼或厭惡;
(十一)妥善處理因使用商用空間而產生的油煙、垃圾、廢水、廢氣、廢料、副產品及其他污染物;
(十二)在大樓商用空間進行各類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應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存放、搬運或處理;
(十三)出售食物或物品時不應沾污大樓;
(十四)須為大樓其他使用實體對大樓的清潔、保安及設施保養與維修工作提供一切便利;
(十五)不存放任何危險品、有毒物品或會產生令人不安的氣味的物品;
(十六)不進行會妨礙大樓正常運作、會妨礙其他使用者的活動及影響公共秩序的行為;
(十七)不作出可阻礙設備、設施及供公眾使用之物的運作或使之損毀的行為;
(十八)不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不作出危及公眾或令公眾不安的行為;
(十九)不得發出可不必要滋擾他人的噪音;
(二十)不阻礙公眾通行;
(二十一)不在已明示標示禁止停留、攝影、攝錄或其他活動的區域進行/作出被禁止的行為,但獲監察實體許可者除外;
(二十二)不作出有損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之行為;
(二十三)不得作出在具體情況中可被視為違反風俗教化的行為;
(二十四)不得展示含有色情、淫褻、暴力、犯罪或違法活動的內容的物品;
(二十五)不得使用會發出令人不適的光線的燈光裝置;
(二十六)不可在商用空間內展示或出售令人驚恐的物件;
(二十七)不得在非明示標示可進出的出入口,進出大樓及其限制區域;
(二十八)不得擅入明示限制進入的區域,但獲監察實體許可者除外;
(二十九)按照適用的法例取得有權限實體的批准;
(三十)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管理政策與規劃;
(三十一)遵守現場執法人員或監察實體指定的人員就維持大樓良好運作而發出的指示;
(三十二)遵守監察實體向其發出的命令、指示、指令及指引;
(三十三)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以及公共行政機關的指引和規定,尤其是現行《勞動關係法》、《僱員的最低工資》、《聘用外地僱員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否則,乙方承擔一切因不遵守而引致的法律後果;
(三十四)乙方僅可使用合同限定的商用空間;每一商用空間間隔單位之經營須符合相應的用途規劃與要求;
(三十五)未經監察實體同意,不得變更商用空間的間隔與用途;
(三十六)倘因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的用途改動,導致與大樓現有指示牌方向不一致的情況,乙方須負責更新。
二、在本批給期間屆滿前,乙方須:
(一)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其他必要設施。
三、乙方還須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第一條的規定每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一)資產負債表;
(二)行政或管理報告;
(三)監事會或本澳註冊會計師的意見書。
四、未經甲方預先批准,乙方不得: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第十五條(移轉與分營)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批給全部或部分移轉。
二、乙方可將商用空間全部或部份分營,但須遵從第九條第五款的相關原則。
三、倘乙方將所指的商業空間分營予分營人用作舉辦短期主題活動、或分營予分營人用作招募承辦商作短期展銷活動,則乙方得不進行招商而直接與分營人簽訂分營協議,惟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乙方須在活動開始前最少十五日,將活動相關資料以書面方式通報監察實體作備案;
(二)分營協議的分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三)監察實體得基於公共安全或活動違反合同相關規定而中止有關活動;
(四)乙方須以公平原則對待每一有意舉辦或承辦的參與者。
四、禁止分營人再分營商用空間,由乙方或分營人承接的廣告宣傳業務、或在大樓所指的商業空間承辦短期展銷活動或短期主題活動,均不視為分營。
五、乙方應承擔之責任或應履行之義務不受上三款所指之分營的影響。
六、倘本條第三款所指的商業空間並非用作短期展銷活動或短期主題活動,則乙方須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招商後方可作出分營。
第十六條(分營協議)
一、乙方必須透過具標準條款的分營協議進行分營,而乙方根據合同須履行的義務也須適用於分營人;為此,乙方須將分別適用於商業空間、營運空間及廣告宣傳空間的分營協議標準條款文本交監察實體核准。
二、標準條款文本中必須載有以下內容:
(一)分營人的認別資料及住址;
(二)分營期限;
(三)分營的活動項目、類別或用途;
(四)分營人應向乙方繳付的款項;
(五)分營所涉及的空間的示意圖;
(六)分營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三、除標準條款外,乙方亦得在分營協議中訂定不抵觸標準條款的特別條款。
四、所有分營協議的條款不得抵觸合同,尤其不影響乙方應負的義務。
五、乙方須監督分營人履行分營協議。
六、在合同範圍內,乙方須就分營人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七、乙方須在簽署分營協議後十五日內,將分營協議副本送交監察實體備案;在任何情況下及任何時間內,如監察實體認為分營協議的內容違反合同,則乙方必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意見對分營協議作出修訂。
八、如果雙方對合同作出倘有的修改或續期,則乙方必須及時及全面地檢視其已簽署的所有分營協議,並及時對各份分營協議的條款作必要的修訂,以確保所有分營協議均不抵觸經修訂或續期的合同。
第十七條(管理及內部控制)
一、乙方須具備經適當組織並持續更新資料的會計系統,該系統須專為履行合同而設並能提供所需資料作為擬實施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的依據,該會計系統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
(二)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制的、最新的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貨幣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並須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
(三)乙方所提供的固定資產的清單須能使人易於清楚識別其全部組成部份;
(四)除下項規定的情況外,乙方須於每年3月31日或以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告,並附同本澳註冊的外部會計師意見及相關資料,以及具帳面淨值的財產清冊,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資料;
(五)有關本批給期限屆滿之年的財務報告、本澳註冊的外部會計師意見及相關資料,以及具帳面淨值的財產清冊,乙方須於本批給期滿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
二、乙方須建立處理經營商用空間申請的系統,並持續更新有關資料及數據,以便公平、公正、合理、具依據地處理使用商用空間的申請。
三、乙方須按照商用空間的區域、用途及間隔,建立商用空間的資料及統計數據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商用空間的管理及經營的發展情況。
四、乙方須根據實際情況,每週定期更新以上各系統的數據及資料。
五、監察實體得隨時進入本條第一至三款所指的資訊系統查閱資料,並下載報告;為此,乙方須為監察實體提供透過互聯網接入相關系統的途徑及便利。
六、如果監察實體對本條第一至三款所指的資訊系統有改善或修訂意見,則乙方應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間內對資訊系統進行改善或修訂。
七、乙方須妥善分類保管其履行合同所涉及的各式文件與資料,以便在任何時候向監察實體提供其要求之文件與資料。
第十八條(監察及情況匯報)
一、乙方須每日安排人員在大樓巡查及監管商用空間的運作情況,以及處理涉及商用空間管理與運作的事務,並作出工作記錄。
二、乙方須將發生於商用空間內的異常情況作記錄,並即時透過智能手機或同類設備向監察實體指定的人員匯報,有關設備、流動電話及數據傳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如在商用空間內發生人員傷亡、設施重大損毀等重大事件,乙方須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及補救措施,並須立即將有關情況向監察實體指定的人員口頭報告,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通報相關執法人員處理。
四、如有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述的情況,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監察實體呈交書面報告。
五、為持續監察乙方執行本批給的整體質量情況,監察實體會指派人員透過定期及不定期實地巡查進行監察,以及對乙方定期提交的報告進行文件審查。
六、監察實體人員會透過實地巡查及文件審查評估各項工作的執行情況,並透過會議或書面文件方式將巡查發現的問題或不足之處通知乙方,乙方必須於監察實體指定之期間內作出糾正。
七、在監察實體人員要求時,乙方或其指派之人員應在筆錄上簽署確認筆錄之內容屬實。
八、當監察實體就商用空間事宜須與乙方商討時,乙方須委派具代表權的人士出席會議。
第十九條(停止活動)
一、如有下列任一情況,乙方須立即停止或促使有關分營人停止有關商用空間內的活動:
(一)從事有不利國家安全與發展的政治性質活動及有損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的活動;
(二)有關活動擾亂大樓的整體或局部秩序或運作;
(三)存在嚴重的安全或公共衛生問題;
(四)進行與合同所限的用途不符的活動;
(五)未經監察實體同意,變更商用空間的間隔;
(六)攜帶以下物品進入大樓,但經監察實體或監察人員批准者除外:
1. 爆竹、煙花或任何其他煙火類物品;
2. 液化石油氣、汽油或柴油等易燃物品;
3. 有毒物品及/或腐蝕性物品;
4. 容易散發令人不適的氣味的物品;
5. 使用發出具滋擾性噪音的物品,即使為經營目的亦然;
6. 其他會妨礙大樓安全、衛生與運作的物品。
二、乙方須立即停止或促使有關分營人停止在有關商用空間以外作出以下活動:
(一)準備出售、出售或分發任何東西;
(二)提供任何服務;
(三)以任何方式進行廣告或宣傳,但經監察實體批准者除外;
(四)進行任何其他商業活動;
(五)以任何方式招攬顧客。
三、在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情況下,如乙方未能即時停止有關活動,監察實體得採取必要措施停止有關的活動,而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當監察實體應乙方的申請核實了導致作出停止活動的原因已消除,則可恢復有關商用空間內的活動。
第二十條(中止營業)
一、倘乙方或分營人因特別原因而需中止商用空間的營業超過連續十日,則乙方須提前七個工作日向監察實體提出申請,且獲監察實體書面許可方可為之,但屬第三十四條所指之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如屬不可抗力情況,乙方必須在中止營業三個工作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書面報告。
二、除經監察實體批准外,如分營人中止商用空間營業超過三十日,則乙方應解除有關分營協議。
第二十一條(商用空間的停用)
如大樓的商用空間因建築物檢修或保安理由而停用,乙方無權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給予補償,亦無權要求減免乙方須承擔的義務或負擔。
第二十二條(在商用空間內進行的工程)
一、如乙方或分營人擬在商用空間內進行工程,尤其是下列活動,則須經由乙方獲監察實體的贊同意見,且不妨礙其他有權限實體的批准或監管:
(一)對商用空間的間隔作出改動;
(二)在商用空間內進行裝修;
(三)安裝或拆除設備;
(四)安裝、拆除或變更水電設施、消防設施、供排水管道、通風及空調管道、監控設施等;
(五)為進行有關工程需短暫佔用商用空間以外的空間。
二、倘工程須獲有權限實體批准後方可施工,則乙方尚須在施工前向監察實體提交有權限實體的批准施工文件。
三、在工程期間,乙方須以圍板安全圍封整個施工區域,將灰塵及噪音減至最低,並應儘量減輕對旅客及其他使用大樓人士所造成的滋擾及不便,以及不應影響大樓現有消防、供水、電力、電子、通訊、網絡及其他設備的正常運作。
四、倘商用空間內的設施線路須連接至大樓現有系統內,有關工作由乙方負責,且在施工前須獲監察實體批准。
五、監察實體有權監督施工過程,並發出改善或監督意見。
六、乙方須確保商用空間設施符合澳門現行法例的規定,尤其是消防、工程、燃料、衛生、旅遊等方面法例。
七、如屬本條第一款(五)項之情況,乙方尚須在工程完成時恢復其佔用之空間的原狀,但經監察實體許可者除外。
八、商用空間的所有用電設備及設施均須接駁於經協商批准的電箱內,除特定之商用空間已裝有水電錶外,倘大樓內之商用空間尚未接駁電錶及水錶,或現有的電力、供水、排污、消防、網絡等系統設施未能滿足該商用空間的使用要求時,乙方須自行安裝或變更有關水電設施、消防設施、供排水管道、通風及空調管道、監控設施等。
九、在商用空間內開展的一切工程、裝修物料及設施安裝等工作及相關費用,皆由乙方或分營人負責,且須負責日後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三條(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的編號及號牌)
一、乙方須按照監察實體要求的號牌樣式、尺寸、材質,在每一商用空間間隔單位顯眼處張貼號牌,而每一間隔單位的編號應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所述的各份圖紙中所述之編號一致。
二、乙方須在接到監察實體的通知後三十日內安裝完畢。
三、乙方可基於其管理及經營之需要,另外為全部或部份商用空間間隔單位訂定識別方式,但需在訂定識別方式後十五日內送監察實體備案。
四、如監察實體對乙方訂定的識別方式有修訂意見,則乙方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意見作出修訂。
第二十四條(管理報告)
一、乙方須每兩個月制定一份管理報告,報告內容須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事項:
(一)商用空間的經營情況及數據;
(二)經營的收入明細表;
(三)申請在商用空間進行分營者的名單及其基本資料;
(四)陳述乙方的投標書中各項工作計劃、方案及措施的落實及執行情況;
(五)在商用空間內發生的異常事件、或一切影響商用空間正常運作的問題,包括但不僅限於設施及設備不妥善、人員受傷、災難、不可抗力的情況及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其他事實,應附文字說明及相片;
(六)由大樓使用者就商用空間提出的任何投訴個案、反映意見及乙方的跟進方案及跟進結果;
(七)對大樓商用空間的檢討、分析及建議適當的措施,以改善異常情況或欠缺之處;
(八)監察實體明確要求的其他事實。
二、管理報告須於隨後月份的首10(十)日之內交予監察實體備案。
第二十五條(交接)
一、由監察實體安排大樓商用空間的交接事宜。
二、凡監察實體認為處於正常運作狀況的大樓商用空間,均視為具備條件交予乙方進行管理及經營。
第二十六條(保險)
一、乙方須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險公司購買以下保險: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為所有於其經營管理範圍內工作的人員購買僱員保險;
(二)為本批給購買第三者民事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要求:每一保險事故或事件所引致的單一意外或關連意外之保險金額不少於澳門元壹仟萬圓正(MOP 10,000,000.00));
(三)為經營範圍內的商用空間購買火險、水險及中止經營業務保險(中止經營業務保險的保險範圍為承批人經營的商用空間,用於保障商用空間因突發事件或意外等情況導致正常業務被中止,保險金額由乙方自行考量)。
二、上款所述的相關保費由乙方承擔,不得另行向甲方要求支付,且乙方須以信函方式寄送保險的副本予監察實體。
第二十七條(確定擔保)
一、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確定擔保,以確保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以及繳付倘有的罰款。
二、確定擔保的金額為澳門元陸佰萬圓正(MOP 6,000,000.00)。
三、確定擔保須在簽署合同之前提供。
四、確定擔保可透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五、用於確定擔保之現金存款須以現金或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支票提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六、用於確定擔保之銀行擔保需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
七、如乙方未在相關期限屆滿前繳付合同要求的款項或甲方科處的罰款,則甲方得自行在確定擔保中扣除相關款項,不足的款項,乙方仍須支付。
八、當甲方按照合同之規定而動用確定擔保時,乙方須在接獲通知之日起計二十日內重置確定擔保。
九、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且乙方已履行合同所有義務起三十日內,應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解除或退還已繳交確定擔保的要求。
十、提供、重置、提取、補足、解除或退還確定擔保的一切稅項與費用,皆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八條(監察實體)
一、合同的監察實體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並由該局負責以甲方的名義監察合同的執行。
二、監察實體得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以監察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三、乙方應執行由監察實體按照法律及合同的規定所作出有關履行合同責任的指令。
四、乙方必須向監察實體提供監察合同的執行所需之解釋及資料,並為監察工作提供一切便利。
五、乙方應按照監察實體所訂的條件及期限履行其義務、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倘監察實體認為乙方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則通知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
六、在不影響本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況下,監察實體得委託第三方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況進行監察。
七、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乙方須為監察實體委託進行監察工作的第三方提供一切便利。
第二十九條(執行投標書中之承諾)
一、在滿足合同各項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尚須嚴格執行其投標書中所述之各項工作計劃、方案及措施,但不妨礙以下兩款之規定。
二、就乙方投標書中所述之各項計劃、方案及措施,監察實體得應乙方之申請或在聽取乙方意見後,另行核准有關計劃、方案及措施。
三、如有上款之情況,乙方須按照經監察實體核准之計劃、方案及措施執行。
第三十條(保密義務)
一、對於任何與合同有關的,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間所取得的任何資料,乙方同意保守秘密,亦會採取措施確保倘有的分營人保守秘密。
二、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資料:
(一)在公共領域中已存在的資料;
(二)在獲取資料之前已知悉的資料;
(三)在不違反任何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從第三方取得的資料;
(四)應具管轄權的法院、行政機關、其他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的要求而透露的資料。
三、不論在合同期內、合同期滿或者終止後,保密義務繼續有效。乙方必須採取任何必要保密措施確保其僱員及所有有關之人士遵守保密義務,並不得向任何無關之人士透露任何有關之資料或屬於非公開性質的資料。當乙方僱員或相關人士違反保密義務,不論是否有過錯,乙方須向甲方繳納補償性違約金,該金額定為澳門元叁佰萬圓正(MOP 3,000,000.00)。倘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超出上述違約金金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就超出部分作出賠償;
四、除上款外,甲方還有權單方解除本批給,且乙方尚須承擔相關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
一、乙方須對可歸責於其、其工作人員或分營人因工作上的疏忽或不稱職所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因乙方、其工作人員或分營人的行為造成對第三者及設施的傷害及損失,其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因乙方或分營人以及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作出的或為其等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甲方須負的任何責任。
第三十二條(糾正措施)
一、倘乙方出現未能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則監察實體得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期間內採取措施予以糾正,而此等期間最長為十五日,但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經監察實體另作規定之期間除外。
二、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後,得以書面方式或監察實體指定之方式通知監察實體。
三、在糾正期間屆滿後,監察實體將進行查核,並因應查核結果認定以下情況:
(一)乙方已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二)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四、經監察實體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情況,監察實體得按照本條前三款之規定,反覆要求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及作出認定,直至乙方切實糾正有關情況為止。
五、如出現本條第一款之情況,監察實體以公函通知乙方,或以監察實體派駐大樓之工作人員以筆錄方式通知乙方。
六、在上款之通知中,監察實體將明確列出不符之處、需採取之措施及採取糾正措施之期限。
第三十三條(罰款)
一、如監察實體按照上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則甲方有權科處乙方罰款。
二、罰款按照乙方違反每一項義務的次數計算,每次違反可被科處相當於澳門元陸萬圓正(MOP 60,000.00)的罰款。
三、在計算罰款時,監察實體每一次按照上條第三款(二)項認定 “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事項,皆視為一項違反義務之行為。
四、如屬上條第四款之情況,監察實體每次認定 “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事項,皆分別視為一項違反義務之行為。
五、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凡由乙方或分營人以及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作出的違反合同任一規定者,皆視為乙方違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六、如乙方實施了數項違反合同及其組成文件的行為,則甲方得對乙方實施的數項違反義務之行為科處一個罰款金額,其金額為各違反義務之行為可被科處之罰款的總和。
七、甲方在科處乙方罰款前,應以書面方式將科處罰款的原因通知乙方;乙方如欲提出辯護,則應在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為之。
八、對於甲方的罰款決定,乙方得依法提起申訴。
九、經甲方確定的罰款,乙方應在十五日內向監察實體繳交;逾期未繳交的罰款,可在確定擔保中扣除,不足的款項,乙方仍須支付。
十、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乙方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且不妨礙甲方向乙方追討甲方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利益。
第三十四條(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一、如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導致其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義務,且乙方能作出適當證明並獲甲方確認,則免除乙方的相應責任。
二、不可抗力的情況係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所產生的後果係不取決於乙方的意願或個別情況的事實或狀況,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罷工、疫症、核輻射、火災、爆炸、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及其他直接影響履行合同的自然災害。
三、在乙方或分營人已良好、妥當及全面地完成其營運責任的情況下,由非乙方或非分營人之第三者作出、且乙方或分營人沒有以任何方式提供協助的行為,視為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四、發生應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時,乙方須以文書或法律採納之其他證據方法證明之,且自知悉有關情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甲方確認該事實及確定其後果,以便有關責任可予免除。
第三十五條(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甲方可接管本批給,並可使用有關的員工、設施及設備:
(一)乙方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或即將造成管理及經營工作的全部中斷或導致嚴重影響管理及經營工作的大部分中斷;
(二)乙方本身在組織、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本批給的設施及設備上出現嚴重缺陷或不足。
二、為適用本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乙方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乙方破產,均被視為乙方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三、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本批給運作正常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服務的倘有額外費用,一概由乙方承擔。
四、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乙方將獲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管理及經營本批給,並獲交還有關的設施及設備。
五、倘乙方不接受恢復管理及經營,甲方有權即時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解除本批給。
第三十六條(由甲方解除批給)
一、倘出現以下情況,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批給,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追討甲方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的賠償權利:
(一)乙方放棄或無故中斷經營全部或部分合同標的;
(二)乙方不遵守監察實體就執行合同義務以書面方式作出的指示,且在接獲通知後仍未在指定期間內履行其義務而使批給明顯受到損害;
(三)乙方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地位;
(四)乙方被科處罰款的總金額超過澳門元貳佰肆拾萬圓正(MOP 2,400,000.00),或十二個月內被科處罰款超過八次;
(五)乙方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而嚴重影響本批給的正常運作,又或在司法程序中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
(六)就有關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乙方因提供虛假聲明而被法院裁定有罪,且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七)乙方不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重置確定擔保;
(八)出現上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
(九)出現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
二、甲方保留基於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解除本批給的權利,而無須事先聽取乙方的意見。
三、因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甲方將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並說明原因,以便乙方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四、倘因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乙方將喪失已提交的確定擔保,該確定擔保撥歸甲方所有。
第三十七條(批給所使用財物之歸屬)
一、因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的歸屬按本條的規定處理。
二、在本批給因期限屆滿而消滅時,因本合同規定或監察實體指定乙方不得拆除的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無償歸屬甲方,乙方無權收取補償或賠償。
三、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甲方,乙方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補償金額是根據歸屬日為基礎,以用於本批給的財產的經核數帳面價值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折舊及攤銷後計算。
四、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甲方,乙方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賠償,該賠償金額由歸屬日起至本批給正常期限屆滿前尚餘的完整月份數目除以十二,乘以解除或贖回通知日前的整年數(以1月至12月為一整年)的經營本批給平均年度稅後純利的積數計算,上述純利須經本澳註冊的外部會計師核實,但該稅後純利的計算並不包括經甲方批准的經營本批給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成本及收入。
五、倘甲方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本批給,則用於本批給的財產和權利均無償歸屬甲方,乙方無權收取補償或賠償。
六、倘因雙方協議消滅本批給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甲方,另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相應的賠償,該賠償由解除協議生效日起至本批給正常期限屆滿前,根據尚餘的完整月份數目,乘以每月回報金百分之五十(50%)計算,每月回報金額以乙方於投標價格書中之每月回報所作之報價金額為準。
第三十八條(歸屬的程序)
一、當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將提前九十日通知乙方有關歸屬的程序。
二、交付上條所述的財產時,乙方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運作、保養及安全狀況,但屬為遵守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亦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責任或負擔。
三、當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有權取代乙方已簽訂而仍生效所有與本批給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
四、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將不影響甲方因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債務而對乙方行使索償權。
第三十九條(稅項、費用及損失的承擔)
一、乙方須承擔為履行合同或執行監察實體依照法律或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須承擔的各項稅項與費用。
二、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皆不可就其為履行合同或執行監察實體依照法律或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遭受的實際或潛在損失,向甲方要求賠償。
三、在合同範圍內,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乙方或分營人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損失。
第四十條(合同屆滿或解除後之責任)
在合同期滿或合同遭解除後,乙方仍須承擔與監察實體或監察實體指定之管理實體妥善辦理一切交接手續及提供必要資料和協助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贖回)
一、基於公共利益,甲方可於自本批給起始日起計一年後將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本批給,將提前六個月通知乙方。
三、甲方自贖回日起將承擔乙方為經營合同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取得經營本批給涉及的所有財產。
四、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未經甲方明示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上款所指的財產轉讓或設定負擔。
第四十二條(批給消滅時乙方工作人員的安排)
一、不論基於任何原因而消滅本批給,乙方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其工作人員事宜。
二、乙方不可設置任何障礙,令其工作人員無法在消滅本批給後轉職往其他可能經營與本批給相關的實體。
第四十三條(政府代表)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指派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乙方的業務,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乙方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四十四條(規範合同履行的文件)
一、合同的履行受以下文件規範:
(一)合同正文;
(二)《承投規則》及此等文件的附加解釋;
(三)《承投規則》之附表:
1. 附表1:《商用空間間隔單位清單》;
2. 附表2:《經營大樓商業空間基本要求》;
3. 附表3:《受使用費限制的營運空間清單》;
(四)《承投規則》之附圖:
1. 附圖1: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地面層(PISO - 0)平面圖;
2. 附圖2: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一樓(PISO - 1)平面圖;
3. 附圖3: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二樓(PISO - 2)平面圖;
(五)第1/2025/DSFSM號公開競投解答;
(六)乙方的投標書,雙方往來文件。
二、倘上款所指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將按上款所列文件的先後次序決定其優先性。
第四十五條(期間的計算)
一、合同所指的期間以日曆日計算,但指明以工作日計算者除外。
二、工作日係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辦公日。
第四十六條(合同的協議修改或解除)
一、雙方可透過書面同意修改合同。
二、僅在乙方已履行本批給期間三十個月或以上時,方可透過雙方協議的方式解除本批給合同。
三、經協議修改或解除合同的效力須在該協議內訂出。
第四十七條(暫時中止執行批給或合同)
一、如甲方收到法院按照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的中止行為效力之請求的傳喚,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乙方作出中止執行批給或合同的通知,則乙方須在接獲通知後立即中止執行或中止繼續執行批給或合同。
二、在中止執行批給或合同的期間內,有關合同的回報不需支付,且有關合同的批給期亦按中止期作相應順延。
三、甲方不承擔乙方因中止執行批給或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第四十八條(其他規定)
合同將按照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四條c)項的規定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四十九條(適用法例)
一、合同之履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尤其是指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以及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
二、乙方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並放棄以免除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五十條(仲裁)
一、合同雙方之間就執行合同引起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庭解決;該仲裁庭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甲方委任,另一由乙方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如任一方當事人自收到他方當事人提出指定仲裁員的請求起三十日內未指定仲裁員,又或如被指定的仲裁員自當事人作出最後一次指定起三十日內未就最後一名仲裁員的人選達成約定,則由法院應任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作出任命。
三、仲裁庭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四、仲裁庭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及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五、本條所指的仲裁,適用第19/2019號法律《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商用空間過渡方案)
一、對於在2025年12月31日當日透過合法名義仍為大樓商業空間或廣告宣傳空間使用者之實體,乙方須按原協議的條款及期間與該實體簽訂過渡分營協議,過渡分營協議屆滿後,乙方得無需進行招商而直接與此等實體簽訂分營協議,且分營協議不得多於本批給期限,但此等實體拒絕按照合同所訂定條件簽署分營協議除外。
二、對於在2025年12月31日當日透過合法名義仍為大樓營運空間使用者之實體,乙方須按原協議的條款及期間與該實體簽訂過渡分營協議,過渡分營協議屆滿後,乙方需直接與此等實體簽訂分營協議,且分營協議的使用費須遵守附表3之《受使用費限制的營運空間清單》中訂定的“使用費上限”,期限亦不得多於本批給期限,但此等實體拒絕按照合同所訂定條件簽署分營協議除外。”
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財政局2025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九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 曹偉健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三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 歐炎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張翠霞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張雅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趙月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李鳳欣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黃麗樺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 陳秀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張嘉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鍾曉瑜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馮奕楠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何雅麗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梁銘怡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 陳惠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一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陳偉基,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Ricardo Manuel Lei Ferreira,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馮志偉,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及
李嘉賢,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譚家立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許李豪,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三年;及
李家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郭敏燕及鄧素儀 -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
連燕芳 -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20點;及
黎偉光 -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按照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林曉詩及陳帆,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及
馬希雯,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按照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沙文濠及陳瀚深 -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及
林穎濠 - 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20點。
遵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並根據所適用之法例,現聲明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新設下列出納活動帳目: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73頁之批示摘錄出現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 “黃烱楊 -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
應改為: “黃烱楊 -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淑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中文名稱為“壽司芳”和英文名稱為“SUSHIYOSHI”的餐廳,在2026年1月7日獲發第R0427.08號准照,持有人為“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GM GRAND PARADISE S.A.”和英文名稱為“MGM GRAND PARADISE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美獅美高梅”酒店地面層(G/F)。
中文名稱為“御龍宮西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PALÁCIO DRAGÃO REAL”和英文名稱為“ROYAL DRAGON PALACE RESTAURANT”的餐廳,在2026年1月23日獲發第R0425.08號准照,持有人為“御龍酒店(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ROYAL DRAGON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OTEL ROYAL DRAGON (MACAO)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外港填海區9街B2地段,“御龍酒店”,地面層。
中文名稱為“牡丹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PEÔNIA”和英文名稱為“PEONY RESTAURANT”的餐廳,在2026年1月12日獲發第R0428.08號准照,持有人為“荷澤芭堤雅商業運營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EZE PATTAYA OPERAÇÕES COMERCIAIS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EZE PATTAYA COMMERCIAL OPERATION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外港填海區9街B2地段 ,“御龍酒店”1樓。
中文名稱為“粥麵莊”和英文名稱為“NOODLE & CONGEE CORNER”的餐廳,在2026年1月20日獲發第R0431.08號准照,持有人為“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JM RESORTS, S.A.”和英文名稱為“SJM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地面層。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治良、黃文傑、盧結英及鄧劍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定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波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二職階顧問督察林天豪,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馬羅娟,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危害監察處處長陳嘉豪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黃文強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子慧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七年四月一日止。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俊宇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督察區馨雲及鍾富添,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督察。
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按照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三款c)項及《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透過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第070/CA號決議,何仲華先生因具備擔任主管官職的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議決其在本局擔任銀行監察廳牌照及政策處副總監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獲委任人何仲華先生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善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雪儀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人員編制內,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暉,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余穎思,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摘錄自時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張麗霞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楊志彬,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在公職開考網頁及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c)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莫小豪,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在公職開考網頁及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二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c)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關冠斌,於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文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在公職開考網頁及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c)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為期兩年,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李旭文、黃美銦及許其振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駿暉,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郭慶紅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六)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廳長陳思晶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鄧敏心,財政及財產處處長,屬定期委任 -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晉賢及阮佩珊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容景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何海源,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鄭杰暉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與許樂奇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批示:
黃燦及楊華姣 ― 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應曾文豪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職級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迪潁汶、江子明及Rigoberto dos Santos Poupinho Madeira,首席技術輔導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詠瑜,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陳若蘭、高綺樺及甄池芝,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陳潤琼、陳秀雅、陳小麗、鍾恩賜、馮慧君、林艷彬、潘健業及黃鴻虹,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林玫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七條和附件一表七、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朱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美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潔碧,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健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按照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高俊傑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433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偉堅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351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馬紫晴 - 應其要求,中止第SI0093號語言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謝友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按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連智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何敏婷、羅靜華、陳靜雯、羅鳳詩、莊嘉麗、何嘉欣、莫家駿、吳艷明、鄭嘉儀、梁健峰、楊懿行、梁翠欣、盧志威、馮彩霞、梁家敏、何婷婷、陳紫欣、梁穎茵、馮偉業、李穎雯、李秀芝、蘇雅婷及林倩儀,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梁嘉琪、梁女寶及鍾林苗,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曾賜林和趙啓源,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聶麗欣、庄翠紅、李芷凝、李杏文、洪秀諭及潘沅汶,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彩霞、余慧中及葉智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馮倩儀、劉子韻、鄧少微及李嘉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許傑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薛美寶、陳迪瑩、施天娜、何思敏、容芷欣及沙文凱,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劉振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盧影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紫紅、林敏華、吳潔冰、歐競欣、陳曼珧、周燕儀、張啓斌及吳淑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朱笑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林啓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郭佩盈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楊志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許雅珍,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鄭雪影,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余敏燕,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劉俏嫻、甄綺韻及李夏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李欣嫦,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黃家穎、古曦彤、袁美玲及趙敏儀,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佩玲,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秀芳和楊梓文,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袁笑葉,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余潔欣和譚慧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倪載豐,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任仲婷,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梁紫杏,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歐陽曼茵,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十職階繕錄兼打字員Ferreira, Benardino Brito Da Rosa,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戍飈,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黎樂雁,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羅玉桃,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陳迪絲,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姚萍萍,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坤玲,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志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黃仲瑜,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鄭麗瑩,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梁銳明,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勞榮安,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劉溥琳,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黃穎虹,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林小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林家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溫詠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張麗群,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悅庭,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蕭嘉欣,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翁怡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燕玲,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慧珊,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關文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黎睿、陳智豪及李鴻燊,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楊文達、楊俊鴻、吳俊杰、李穎忠、許松濤及譚立明,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方麗環,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07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大三巴街28-B號恆輝大廈第一座C座地下及地庫之“非凡(大三巴第二門店)”藥房的名稱更改為“國泰(大三巴店)”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國泰醫療網絡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1期7樓B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宣告編號第57號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失效,商號名稱為“健惠”,營業地點為澳門新埗頭街20-22號凱旋大廈三樓,准照持有人為楊惠玲女士,地址為澳門木橋橫街23號四樓A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宣告編號第323號之藥房准照失效,商號名稱為“信源”藥房,營業地點為澳門仙德麗街442號皇朝廣場N座地下及一樓,准照持有人為張振濤先生,地址位於澳門氹仔馬德拉街25號湖畔大廈第四座6樓F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朱丹女士的要求,註銷其中藥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 PC0018)。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和第五款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在藥物監督管理局網頁內公佈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兩缺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投考人歐民計及古宇恆,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瑞盛集團有限公司發給 “曜獅(海濱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42),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東北大馬路209號海濱花園第四座B座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23號萬勝大廈地下G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曾旭鋁先生的申請,取消“宏偉行”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125),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31號華隆工業大廈地下A舖。
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胡俊鴻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陳慧怡和VONG ANA,本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慧冰,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燕卿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薪俸點41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歐志雄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小瑩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凱琳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嘉俊,由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鳳瑜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鍾嘉怡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蘇利利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40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應吳鎮庭的要求,其擔任本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終止。
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永健及張信堅-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並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郭惠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80點,並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許志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