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五-A條第三款、第四款,以及《司法警察學校內部規章》第四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司法警察工作人員為司法警察學校教學委員會成員:
(一)三名正選成員:賴釗洪、陳思晶及黃春蘭,任期三年;
(二)三名候補成員:曾家豪、鍾錦良及尤伶,任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