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第1/CGP/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5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 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5/CGP/2025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人員,並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二、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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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關於第5/CGP/2025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領導、主管

姓名 職務
舒展程 刑事訴訟辦事處中心科主任書記員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轉入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為屬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的職程――各公共部門的行政技術助理員、普查暨調查員、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照相排版員及郵務文員的工作人員,進行為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而設的轉入開考。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屬為轉入需較高程度學歷的職程而設的轉入開考,由行政公職局負責,旨在確定申請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合格”人士。

對於本開考的“合格”人士而言,最後成績名單的有效期為,自該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起,直至轉入的選擇期限屆滿為止。

2. 報考條件

凡於開考之日(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屬編制內或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普查暨調查員職程、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照相排版員職程及郵務文員職程的工作人員,且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均可報考:

2.1 具備高中畢業、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

2.2 屬相關職程第三職等或以上,並於該職程服務滿三年;

2.3 最近三年在相關職程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3. 報考方式、期限及地點

3.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至三月十六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報考,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所屬公共部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轉入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由教育機構發出的第2.1點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

3.3 所提交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必須與正本相符,內容完整無缺且清晰可辨。

3.4 倘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其他個人資料與《轉入開考報名表》所填寫的資料、部門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必須一併提交曾更改相關資料的證明副本(由具權限提供相關證明的機構發出)或其他能證明有關學歷證明屬投考人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倘無法提交第2.1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能證明持有第2.1點所指學歷的適合的學歷證明文件。

3.6 所提交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7 如投考人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該文件,但須於報名表內作出聲明。

3.8 投考人如在報考時沒有提交由教育機構發出的第2.1點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須在初步名單所指期間內向所屬部門補交,否則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9 第2.1點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10 報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3.11 上指的《轉入開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

4. 甄選方法

4.1 轉入開考以知識考試作為甄選方法,旨在對擔任技術輔導員職程的職務所需的一般勝任力及知識進行評估,分兩階段進行:

a.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兩小時;

b. 第二階段――電腦操作試,時間為一小時。

4.2 投考人須在筆試及電腦操作試中選用同一種語言作答。

4.3 如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一考試,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

5. 評分制度

5.1 筆試及電腦操作試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5.2 最後成績為在筆試及電腦操作試中得分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10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電腦操作試佔知識考試的50%)。

5.3 最後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評語表示,分別相當於不低於50分及低於50分。

5.4 取得“合格”評語者可自本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至轉入的選擇期限屆滿前,向所屬部門提出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申請。

5.5 取得“不合格”評語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6. 公佈名單及考試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進行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最後成績名單,會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公佈。

7. 考試範圍

7.1 筆試

7.1.1 基礎法律知識: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c) 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

d)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e)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f)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g)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h)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i)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j)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k) 第28/91/M號法令-訂定本地區行政當局、公共法人其權利人及公共管理代理人之合約外民事責任制度。

7.1.2 語文閱讀理解與寫作。

7.1.3 筆試(知識考試第一階段)時,投考人僅可查閱由典試委員會於考試當天提供的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即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會有任何文字或非文字的標注或任何註譯、範例,並且不得使用課堂講義或非考試範圍的法例)。

7.2 電腦操作試

7.2.1 視窗文書處理WORD 2024及試算表EXCEL 2024的應用,使用鍵盤輸入文章。

7.2.2 投考人如選擇使用中文作答,將以中文(鍵盤)進行輸入,並僅可選倉頡、速成、注音、拼音、中文繁體大易、中文繁體行列以及五筆其中一種輸入法。如選擇使用葡文作答,僅可選Teclado Português、Teclado Português (Brasil ABNT)、Teclado Português (Brasil ABNT 2)、Teclado US、Teclado Estados Unidos-Internacional其中一種輸入法。

7.2.3 電腦操作試(知識考試第二階段)時,除使用現場提供的設備外,投考人不得使用其他電子設備(包括計算機、智能手錶、手提電腦等)。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以及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規範。

9.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轉入開考的報考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陳淑貞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代廳長 譚惠嬌

行政公職局代處長 楊秀姬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騫盈

行政公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羅倩兒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名 單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最後評核
1.º 張敏儀 16.744
2.º 吳桂安 16.400
3.º 黃少陽 16.184
4.º 馬志豪 15.780
5.º 馬麗蘭 15.716
6.º 黃嘉欣 15.532
7.º 蘇偉良 15.522
8.º 麥浩恩 15.350
9.º 吳蕙蘭 15.280
10.º 陳春嬋 15.262
11.º 湯詠潔 14.760
12.º 孫健榮 14.572
13.º 劉文龍 14.402
14.º 伍秋梅 14.014
15.º 梁家滿 13.906
16.º 蔡廉安 13.846
17.º 呂華春 13.776
18.º 鍾偉業 13.730
19.º 陳蔚強 13.450
20.º 姚伯全 13.068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學員可按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羅翩卿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工業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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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博彩監察協調局前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葉兆佳之弟葉兆棠向本局申領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招 商 投 資 促 進 局

公 告

第001/CON-IPIM/2026號公開招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招商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2026年葡語國家產品及服務展(澳門)”承辦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招商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2026年葡語國家產品及服務展(澳門)”承辦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日期: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招商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正(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點)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貳拾柒萬元正($270,0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招商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李藻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第007/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3/GD/2026號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王卓爾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區家穎

第008/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3/GD/2026號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代廳長廖偉傑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代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區家穎

第009/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2/GD/2026號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陳凱健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黎嘉駿

第010/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2/GD/2026號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楊淑君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黎嘉駿

第011/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2/GD/2026號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何敬行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黎嘉駿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第1/2026/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消防車輛連配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元壹佰元整)或於其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其網頁內查閱倘有之最新資料。

投標人需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安排的時間出席視察消防局現有的同類型車輛,且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前通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電話:88669353,傳真:88669340)出席視察的代表(不多於兩名)姓名。

- 視察時間: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 集合地點:消防局中央行動站

標書必須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753,000.00(澳門元柒拾伍萬叁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銀行擔保、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遞交,倘以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方式,必須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將在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技術特徵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通 告

(程序編號:第01/MI/CON/2026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內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5日至4月1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內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內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內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 葉志達 內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 伍超明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佘國耀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 陳肖萍 內科顧問醫生
  李德明 內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4/RAD/CON/2026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放射及影像學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5日至4月1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放射及影像學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放射及影像學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放射及影像學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放射及影像學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 江瑞洲 放射及影像學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 潘偉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曹慶恩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 林偉宗 放射及影像學科顧問醫生
  莫家寶 放射及影像學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11/NEURO/CON/2026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神經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5日至4月1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神經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神經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神經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神經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 梁惠怡 神經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 黃詠妍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呂曉東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 吳浩 內科主任醫生
  葉志達 內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17/HEMA/CON/2026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血液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5日至4月1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血液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血液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血液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血液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黃立正  血液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謝偉財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許紫珊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余明生  血液科主任醫生

翁家紅  血液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10/NEUCIR/CON/2026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5日至4月1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神經外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神經外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神經外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陳嘉明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彭佳源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潘偉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何衍宙 顧問醫生

戴華浩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9/AP/CON/2026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5日至4月1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病理解剖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黃小彦  病理解剖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杜家輝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麥兆銘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官建泳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梁英傑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6/PNEU/CON/2026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肺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5日至4月1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肺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肺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肺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肺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莫天浩  肺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古惠珊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何重文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任立峰  肺科顧問醫生

陳洪濤  肺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2/CARD/CON/2026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5日至4月1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心臟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心臟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心臟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 馬偉龍 心臟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 陳展鵬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志遠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 穆岱明 心臟科主任醫生
  葉文輝 心臟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13/ANES/CON/2026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5日至4月1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麻醉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麻醉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麻醉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梁暉  麻醉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陳建昌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文建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李紅冰  麻醉科主任醫生

陳思偉  麻醉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編制内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七缺,現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於本局及公職開考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第002 / DSAMA / 2026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客運碼頭及相關設施提供保安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5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證明或營業稅文件(M/8格式)顯示的業務範圍包括保安服務。

6.6 競投者須符合第4/2007號法律的規定,持有由治安警察局發出之有效的私人保安業務執照。

6.7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8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500.00 (澳門元伍佰元整)。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競投者須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每一組別的臨時擔保需獨立繳付,各組別臨時擔保金額如下:

— 組別一 : $366,000.00 (澳門元叁拾陸萬陸仟元整)

— 組別二 : $83,000.00 (澳門元捌萬叁仟元整)

— 組別三 : $60,000.00 (澳門元陸萬元整)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六年三月十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在外港客運碼頭一樓海事及水務局會議室(先於外港客運碼頭入境大堂旅客詢問處門前集合)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投標書共有三個組別,競投者可選擇對本投標書全部組別或個別組別作競投。每一個組別作獨立評分,其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65%

人力儲備及本地僱員比例:20%

保安服務的過往經驗:10%

服務專業認證:5%

16. 判給標準:

由各投標書同一組別的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該組別的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澳車北上”的預約規則

為更有效地銜接現行生效的《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管理辦法》(下稱「“澳車北上”」),制定“澳車北上”的預約規則(下稱“本規則”)。

本規則訂定合資格的澳門車輛預約在指定日期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進入內地的應遵事宜,以及因應不遵守本規則而實施的限制措施。

1. 預約通關入境內地的澳門車輛必須已取得分別由內地具權限部門及澳門海關發出且有效的「境外機動車入出內地資格確認函」、「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及「車輛邊境通行證」。

2. “澳車北上”每日的預約通關入境內地的名額有限,採用先到先得方式取得,額滿即止。擬預約通關者可在交通事務局指定的期間及資訊系統進行預約。

3. 每輛車輛透過逐次預約通關,在完成使用當月第一次預約通關後方可預約該月第二次的通關,如此類推,且每月最多可以在預約指定的三日通關入境內地。

4. 僅接納每輛車輛每月最多兩次的取消預約,當月續後的取消預約將不被接納,並適用第6款的規定。

5. 擬取消預約必須在交通事務局指定的期間及資訊系統作出,逾時作出者適用下款所規定的限制措施。

6. 已成功預約通關但沒有按該預約如期入境內地的車輛,將被限制在失約當月通關入境內地。

7. 如發現澳門車輛在不具備“澳車北上”當天預約通關入境內地的有效名額的情況下進入內地,自查實確認後,首次違反,相關車輛將被限制通關入境內地一個月,續後的每次違反,相關車輛將被限制通關入境內地三個月,相關限制措施以連續方式執行,但不妨礙第9款規定的適用。

8. 在上款所指的被限制通關入境內地的期間內,已成功預約通關進入內地的紀錄將告失效。

9. 倘參與“澳車北上”的車輛的所有權人出現變更,且該變更導致已獲發的「境外機動車入出內地資格確認函」及/或「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的申請人的身份出現變動,相關車輛的預約通關資格將被終止。

10. 交通事務局可因應實際情況,調整第3款及第4款所指的日數及次數的限制,並透過在該局網站及傳播媒體公佈。

11. 本公告自公佈日起十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修訂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的
應遵事項

為更有效地協調跨境交通安排,以及遏止澳門車輛未有遵循《“澳車北上”的預約規則》下進入內地的不規則情況,有必要修訂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的相關應遵事項。

1. 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交通事務局公告(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續期申請)第2款,修改如下:

“2. 應遵事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如發現配額車輛在未有遵循“澳車北上”的預約規則下進入內地,首次違反,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一個月,續後的每次違反,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三個月。”

2. 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交通事務局公告(二零二三年度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個人常規配額申請)第5款,修改如下:

“5. 應遵事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如發現配額車輛在未有遵循“澳車北上”的預約規則下進入內地,首次違反,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一個月,續後的每次違反,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三個月。”

3. 本公告自公佈日起十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房 屋 局

公 告

〔18 /2026〕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2026年2月4日第5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 “為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2026”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