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鍾國榮及謝家銘為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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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