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透過履歷分析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錄取十名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入讀一等助理員晉升培訓課程,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成績 | |
| 1. 李玉瑩 | 89.900 | a) |
| 2. 李轉華 | 89.900 | a) |
| 3. 魏明暉 | 89.450 | |
| 4. 邱小冰 | 87.300 | |
| 5. 周潤華 | 87.250 | |
| 6. 李偉暉 | 87.100 | |
| 7. 何佩華 | 86.030 | |
| 8. 羅廣豪 | 81.100 | |
| 9. 岑慶龍 | 79.040 | |
a) 得分相同,根據第16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第三十三條(四)項規定排名。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2026年3月12日至3月18日),或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2026年3月12日至3月25日)。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的批示核准)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唐淑青 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登記官
正選委員:李德藍 首席高級技術員
候補委員:王寶賢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澳門蘇沙醫生街台山街市。
5. 承攬目的:台山街市優化工程。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陸拾貳萬玖仟元正(MOP 629,000.00),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承攬判給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1) 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者,或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法人或自然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2)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單獨或以合作經營投標形式參與投標,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3) 參與投標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合作經營的組成成員不得與另一自然人、法人或合作經營的組成成員相同,又或與其等的任一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組成成員相同;
4) 若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時,組成合作經營的組成成員數量不得超過三名,每名組成成員的財務參與百分比不得低於15%,同時須指定其中一名組成成員作為合作經營之主管人以投標人身份參與投標、行使對內及對外職能,且該組成成員在合作經營的財務參與百分比不少於60%;
5) 組成合作經營的組成成員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或加入其他合作經營集團參與投標。
12. 倘若獲得判給,組成合作經營投標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於簽訂合約前,按照經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所核准之《商法典》第二卷第三編的規定,以對外合作經營之法定形式組成。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文: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六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五時正。
倘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截標日不向公眾開放,則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投標書使用之語文:投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文的其中一種編製(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市政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又或截標日期被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15. 查閱招標卷宗及取得招標卷宗電子文件光碟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章程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六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正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卷宗電子文件光碟,每份為澳門元壹仟元正(MOP1,000.00)(按照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6. 總承攬期:此承攬之總承攬期自委託日起算不得超過300個工作天。
17. 評審標準:
- 工程總造價 — 55%
- 總承攬期 — 10%
- 施工方案 — 10%
- 同類型工程之經驗 — 10%
- 聘用本地僱員比率 — 10%
- 職安健狀況記錄 — 5%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六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以瞭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麥儉明
一、除透過第001/PRES/FP/2025號內部批示所轉授之權限外,本人現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的授權決議,轉授予江海莉副主席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批准及確認組織及資訊處人員以待命制度提供的服務;
(二) 批准及簽署第8/2006號法律規定的公積金制度離職供款人及其家屬受益人的衛生護理證。
二、對於現轉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一、除透過第002/PRES/FP/2025號內部批示所轉授之權限外,本人現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的授權決議,轉授予何志良副主席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批准退休基金會人員的職級及職階變更;
(二) 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修改;
(三) 批准向退休基金會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確定終止職務的補償;
(四) 批准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的各類文件。
二、對於現轉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一、除透過第003/PRES/FP/2025號內部批示所轉授之權限外,本人現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的授權決議,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梁偉瑩處長或當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 批准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向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於外地修讀課程的卑親屬發放交通費以及向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發放定期金的預支;
(二) 批准及簽署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退休及撫卹制度受益人及其家屬受益人的衛生護理證。
二、對於現轉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行使收回權及監察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本人決定:
一、將在財政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授予財政局副局長郭日海: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就稅務事宜上屬本人職權的入帳、結算、徵收、評定、核定、確定、通知、調查、監察、查核帳簿及處罰方面作出決定;
(二)根據法律的規定,審查上項所指職權範圍內所作決定的聲明異議、投訴或法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提出的事宜並作出決定,但如根據稅務法律規定就計稅依據的核定須向專門的複評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時,則該聲明異議的決定權限保留予該複評委員會;
(三)發出稅務程序中所作行為、稅務狀況或存檔於稅務行政當局內資料的證明、證明書及聲明書,尤其包括根據《稅務法典》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出的稅務居民聲明書,但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的稅務居民聲明書除外;
(四)根據法律的規定,許可進行估價的建議或申請,以及許可估價結果;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稅務優惠或稅項豁免的事宜作出決定;
(六)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因撤銷應納稅額而發出撤銷憑證及退還稅款;
(七)對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十三-F條第四款a)和b)項所指預約定價安排的事宜作出決定。
二、現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本批示所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四、副局長郭日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財政局副局長郭日海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澳門財稅廳及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但不包括公共財政稽核處的下列職權: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決定上述附屬單位內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四)批准上述附屬單位運作所需的物資申請;
(五)批准提供與上述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副局長郭日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財政局代副局長譚麗霞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交通、行李運輸及旅遊保險費用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三)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或支付指令,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四)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五)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透過核准格式且經出納活動作出調動;
(六)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
(七)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二、授予及轉授予代副局長譚麗霞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及公共會計廳的下列職權: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三)決定上述附屬單位內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四)批准上述附屬單位運作所需的物資申請;
(五)批准提供與上述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七)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內“運作開支”的、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預算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代副局長譚麗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財稅廳廳長容志聰、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資訊系統廳廳長張子健、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羅鵲萍、公共會計廳代廳長林雪梅、研究暨財政策劃廳代廳長甄偉添、公證處處長何艷媚及公共財政稽核處代處長麥詠珠,在其附屬單位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就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三)批准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物資申請;
(四)批准提供與其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授予法律輔助中心協調員歐陽麗在該中心範圍內行使本批示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指的職權。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公共財政稽核處代處長麥詠珠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所指的其他據位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批准支配或銷毀已報廢的動產,包括從自治部門及機構所接收的報廢動產;
(三)當適用的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四)批准退回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五)批准都市房地產租金的預付;
(六)按法律規定,批准調整享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房屋的對待給付及租金;
(七)對接收自治部門及機構所報廢的動產作出決定;
(八)按法律規定,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停車位的分配作出決定;
(九)指派人員代表財政局出席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以及行使討論權及投票權;
(十)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不動產的修繕及維護發表倘有的意見;
(十一)在不動產租賃合同屆滿時作出終止決定;
(十二)批准退回任何不當徵收的款項,但以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所涉活動為限;
(十三)認可因管理及處分財產而衍生的各類筆錄。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下設於公物管理廳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共會計廳代廳長林雪梅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對交通、行李運輸及旅遊保險費用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根據法律規定,經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職權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三)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四)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或支付指令,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五)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
(六)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透過核准格式且經出納活動作出調動;
(七)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內“運作開支”的、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預算開支,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下設於公共會計廳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公共會計廳代廳長林雪梅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嘉莉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批准退回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三)批准都市房地產租金的預付。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嘉莉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柯超航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簽署報到憑證;
(三)批准編制內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獲任用的人員在職級內晉階;
(四)簽署財政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聲明書,以及其在法律職務上的狀況或報酬等方面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財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簽署及確認財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七)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家庭津貼,終止發放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以及發放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批閱獲分配予財政局的車輛每月入油與行車概況表;
(九)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關於財政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批准已獲本人批准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的工作人員免除上班;
(十一)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二)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二、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柯超航在其附屬單位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就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三)批准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物資申請;
(四)批准提供與其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以司機、技術工人及勤雜人員職程為限。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柯超航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預算暨公共帳目處代處長郭忠漢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經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職權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二、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預算暨公共帳目處代處長郭忠漢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共開支處代處長黃振宇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對交通、行李運輸及旅遊保險費用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根據法律規定,經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職權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三)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或支付指令,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公共開支處代處長黃振宇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司庫活動組代組長周詠珊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二)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
(三)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透過核准格式且經出納活動作出調動。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司庫活動組代組長周詠珊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證處代處長歐陽麗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就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三)批准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物資申請;
(四)批准提供與其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公證處代處長歐陽麗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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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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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匯儲備 |
245,578,970,878.84 |
澳門元負債 |
225,963,391,34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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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3,441,705,02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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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存 |
136,117,062,638.59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269,68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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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債券 |
109,461,908,240.25 |
負債證明書 |
23,767,468,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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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74,797,458,4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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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0.00 |
其他 |
39,756,489,59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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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38,769,002,304.50 |
外幣負債 |
574,94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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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幣 |
212,553,9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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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硬幣 |
3,379,999.84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574,94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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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銀幣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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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硬幣套裝 |
0.00 |
其他負債 |
1,525,480,33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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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澳門元投資 |
106,407,08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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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投資 |
38,446,661,320.14 |
暫記帳項 |
1,525,480,33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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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帳項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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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產 |
3,586,770,633.28 |
資本儲備 |
60,445,297,19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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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滾存 |
47,801,981,1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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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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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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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 |
7,314,284,00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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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計 |
287,934,743,816.62 |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
287,934,743,8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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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
行政管理委員會 |
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五十四條d)項的規定,公佈第十八屆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學員課程最後成績及名次。
1.警官培訓課程
| 學員編號 | 姓名 | 課程最後成績 | 名次 |
|---|---|---|---|
| 398 | 林智健 | 16.46 | 1 |
| 391 | 張宗達 | 16.10 | 2 |
| 384 | 鄭偉馳 | 15.90 | 3 |
| 385 | 范景偉 | 15.80 | 4 |
| 392 | 羅奧昇 | 15.76 | 5 |
| 386 | 馮德進 | 15.75 | 6 |
| 387 | 楊坤培 | 15.60 | 7 |
| 378 | 盧卓文 | 15.60 | 8 |
| 393 | 陳嘉頴 | 15.59 | 9 |
| 383 | 鄭偉忠 | 15.58 | 10 |
| 382 | 陳枝旺 | 15.57 | 11 |
| 399 | 周豪杰 | 15.55 | 12 |
| 404 | 張政良 | 15.55 | 13 |
| 381 | 梁健生 | 15.53 | 14 |
| 403 | 黃詠欣 | 15.46 | 15 |
| 405 | 梁兆倫 | 15.44 | 16 |
| 395 | 禤鈺傑 | 15.40 | 17 |
| 396 | 林家豪 | 15.29 | 18 |
| 400 | 沈家輝 | 14.97 | 19 |
| 389 | 李永雄 | 14.68 | 20 |
2.消防官培訓課程
| 學員編號 | 姓名 | 課程最後成績 | 名次 |
|---|---|---|---|
| 380 | 黃卓漢 | 16.34 | 1 |
| 379 | 梁黃傑 | 16.18 | 2 |
| 402 | 鄭志豐 | 15.81 | 3 |
| 401 | 梁家樂 | 15.72 | 4 |
| 394 | 杜嘉謙 | 15.72 | 5 |
| 406 | 劉 杰 | 15.65 | 6 |
| 407 | 譚承宗 | 15.38 | 7 |
| 397 | 歐陽偉傑 | 15.34 | 8 |
| 390 | 李瀚華 | 15.34 | 9 |
| 388 | 雲暉欽 | 15.32 | 10 |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士學位(藥物科學及科技)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16-L55-2226A-05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理學士學位(藥物科學及科技)課程的現行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課程登記通告內。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第三次會議決議與四川大學就上述課程設立聯合培養計劃。
- 四川大學校本部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成都巿一環路南一段24號。
- 上述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大學理學士學位(藥物科學及科技)課程的附加計劃;選擇參與有關計劃者必須為上述課程的學生,並須符合兩大學所訂的其他報讀要求。
- 不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仍需按照其所就讀之課程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 重新公佈上述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理學士學位(藥物科學及科技)課程現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並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而該課程的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三。上述各附件均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士
二、學術領域:理學
三、主修:藥物科學及科技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37.5學分;或
(二) 選擇參與本課程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須按所修讀學習計劃的要求完成課程。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 第一學年 | |||
| 普通物理¹ | 必修 | 180 | 4 |
| 物理實驗¹ | 必修 | 45 | 1 |
| 計算機科學導論¹ | 必修 | 135 | 3 |
| 普通化學¹ | 必修 | 135 | 3 |
| 普通化學實驗¹ | 必修 | 90 | 2 |
| 生物學導論¹ | 必修 | 135 | 3 |
| 基礎及臨床生物化學¹ | 必修 | 135 | 3 |
| 生物化學實驗¹ | 必修 | 67.5 | 1.5 |
| 有機化學¹ | 必修 | 180 | 4 |
| 有機化學實驗¹ | 必修 | 90 | 2 |
| 概率導論¹ | 必修 | 45 | 1 |
| 社群教育科目² | 必修 | 105 | 2 |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必修 | 270 | 6 |
| 通識教育科目² | 必修 | 270 | 6 |
| 第二學年 | |||
| 物理化學¹ | 必修 | 135 | 3 |
| 程序設計科學¹ | 必修 | 135 | 3 |
| 基礎及臨床微生物學¹ | 必修 | 135 | 3 |
| 微生物學實驗¹ | 必修 | 67.5 | 1.5 |
| 生理學及病理生理學¹ | 必修 | 135 | 3 |
| 人體解剖學¹ | 必修 | 135 | 3 |
| 藥理學¹ | 必修 | 135 | 3 |
| 藥理學實驗¹ | 必修 | 67.5 | 1.5 |
| 分析化學¹ | 必修 | 135 | 3 |
| 分析化學實驗¹ | 必修 | 90 | 2 |
| 藥物化學¹ | 必修 | 135 | 3 |
| 生物統計學及實驗設計¹ | 必修 | 135 | 3 |
| 社群教育科目² | 必修 | 45 | 1 |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必修 | 270 | 6 |
| 通識教育科目² | 必修 | 135 | 3 |
| 第三學年 | |||
| 生物藥劑學與藥物動力學¹ | 必修 | 135 | 3 |
| 中醫藥學¹ | 必修 | 135 | 3 |
| 藥劑學¹ | 必修 | 135 | 3 |
| 藥劑學實驗¹ | 必修 | 67.5 | 1.5 |
| 藥物分析¹ | 必修 | 135 | 3 |
| 藥物分析實驗¹ | 必修 | 67.5 | 1.5 |
| 藥事管理¹ | 必修 | 135 | 3 |
| 選修科目1,5 | 必修 | 135 | 3 |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必修 | 135 | 3 |
| 通識教育科目² | 必修 | 540 | 12 |
| 第四學年 | |||
| 畢業專題I ¹ | 必修 | 135 | 3 |
| 畢業專題II ¹ | 必修 | 135 | 3 |
| 毒理學¹ | 必修 | 135 | 3 |
| 選修科目1,5 | 必修 | 270 | 6 |
| 通識教育科目² | 必修 | 135 | 3 |
| 總學分 | 137.5 |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註:
1. 組成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本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總學分為95.5學分。
2.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3.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4.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5. 學生須修讀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 生物醫用材料 | 選修 | 135 | 3 |
| 植物化學 | 選修 | 135 | 3 |
| 藥物開發 | 選修 | 135 | 3 |
| 公共健康 | 選修 | 135 | 3 |
| 轉化醫學 | 選修 | 135 | 3 |
| 藥物經濟學與政策 | 選修 | 135 | 3 |
| 藥物信息 | 選修 | 135 | 3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一、 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基本資料:
─ 本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大學理學士學位(藥物科學及科技)課程的附加計劃,適用於2022/2023學年起入讀該課程的學生。
─ 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須按規定在澳門大學修讀理學士學位(藥物科學及科技)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79學分(為期至少兩學年),以及在四川大學修讀理學學士學位臨床藥學專業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159學分(為期至少三學年)。
─ 在澳門大學學習期間的授課語言以英文為主;在四川大學則以中文為主。
─ 完成有關計劃且符合其他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分別獲得澳門大學所頒授之理學士學位,以及四川大學所頒授之理學學士學位。
二、 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 普通物理 | 必修 | 180 | 4 |
| 物理實驗 | 必修 | 45 | 1 |
| 物理化學 | 必修 | 135 | 3 |
| 程序設計科學 | 必修 | 135 | 3 |
| 計算機科學導論 | 必修 | 135 | 3 |
| 普通化學 | 必修 | 135 | 3 |
| 普通化學實驗 | 必修 | 90 | 2 |
| 生物學導論 | 必修 | 135 | 3 |
| 基礎及臨床生物化學 | 必修 | 135 | 3 |
| 生物化學實驗 | 必修 | 67.5 | 1.5 |
| 有機化學 | 必修 | 180 | 4 |
| 有機化學實驗 | 必修 | 90 | 2 |
| 基礎及臨床微生物學 | 必修 | 135 | 3 |
| 微生物學實驗 | 必修 | 67.5 | 1.5 |
| 生理學及病理生理學 | 必修 | 135 | 3 |
| 人體解剖學 | 必修 | 135 | 3 |
| 分析化學 | 必修 | 135 | 3 |
| 分析化學實驗 | 必修 | 90 | 2 |
| 生物統計學及實驗設計 | 必修 | 135 | 3 |
| 概率導論 | 必修 | 45 | 1 |
| 社群教育科目¹ | 必修 | 150 | 3 |
| 語言與技能科目1,2/自由選修科目2,3 | 必修 | 135-540 | 3-12 |
| 通識教育科目¹ | 必修 | 945 | 21 |
| 總學分 | 79-88** |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學生須修畢之總學分取決於其語言能力評核成績。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2.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3.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 通識教育—公共基礎課* | 必修 | 548 | 23 |
| 通識教育—公共基礎課—外語* | 必修 | 128 | 8 |
| 通識教育—公共基礎課—勞動教育* | 必修 | — | 1 |
| 通識教育—公共基礎課—美育* | 必修 | — | 2 |
| 通識教育—公共基礎課(選修)* | 必修 | — | 9 |
| 醫科數學(III) | 必修 | 58 | 3 |
| 儀器分析(II) | 必修 | 32 | 2 |
| 醫學免疫學(II) | 必修 | 40 | 2.5 |
| 兒科學(III) | 必修 | 48 | 3 |
| 婦產科學(III) | 必修 | 48 | 3 |
| 診斷學(II) | 必修 | 80 | 4 |
| 臨床藥物治療學(I)—2 | 必修 | 64 | 4 |
| 藥學服務(II) | 必修 | 16 | 1 |
| 醫患溝通訓練課 | 必修 | 16 | 1 |
| 藥物警戒 | 必修 | 32 | 2 |
| 系統整合臨床課程(III) | 必修 | 160 | 8 |
| 臨床藥學服務(II) | 必修 | 16 | 1 |
| 病理學(I) | 必修 | 64 | 4 |
| 臨床藥理學 | 必修 | 32 | 2 |
| 臨床藥學服務(I) | 必修 | 16 | 1 |
| 藥學服務(I) | 必修 | 16 | 1 |
| 臨床藥物治療學(I)—1 | 必修 | 32 | 2 |
| 藥動學實驗 | 必修 | 36 | 1.5 |
| 藥理學(II) | 必修 | 48 | 3 |
| 藥學導論 | 必修 | 16 | 1 |
| 臨床藥物動力學 | 必修 | 32 | 2 |
| 藥理學實驗(II) | 必修 | 48 | 2 |
| 藥物化學(II) | 必修 | 48 | 3 |
| 生物藥劑及藥動學 | 必修 | 32 | 2 |
| 生物藥劑學實驗 | 必修 | 24 | 1 |
| 循證藥學 | 必修 | 32 | 2 |
| 中醫中藥學概要 | 必修 | 16 | 1 |
| 藥劑學(II) | 必修 | 48 | 3 |
| 藥劑學實驗(II) | 必修 | 48 | 2 |
| 藥物分析(II) | 必修 | 32 | 2 |
| 體內藥物分析與毒物分析 | 必修 | 32 | 2 |
| 藥物毒理學 | 必修 | 32 | 2 |
| 藥物分析實驗(II) | 必修 | 48 | 2 |
| 藥事管理學(II) | 必修 | 32 | 2 |
| 醫院藥事管理 | 必修 | 32 | 2 |
| 臨床藥學實習—1 | 必修 | 400 | 8 |
| 臨床藥學實習—2 | 必修 | 400 | 8 |
| 新藥研究與開發 | 必修 | 48 | 3 |
| 靶向藥物與遞藥系統 | 必修 | 32 | 2 |
| 個體化藥物治療 | 必修 | 32 | 2 |
| 藥物經濟學 | 必修 | 32 | 2 |
| 藥事法規 | 必修 | 32 | 2 |
| 專業教育—學科基礎課* | 必修 | 64 | 4 |
| 體育—2 | 必修 | 32 | 1 |
| 體育—3 | 必修 | 32 | 1 |
| 體育—4 | 必修 | 32 | 1 |
| 儀器分析實驗(II) | 必修 | 48 | 2 |
| 總學分 | 159 | ||
* 修讀有關學科單元/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碩士學位(智能電網)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38-M71-2626Z-06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第一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科技學院設立理學碩士學位(智能電網)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智能電網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符合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並具課程運作規章所定的其他入學條件。
七、畢業要求:
(一)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 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或在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高級電力電子 | 必修 | 45 | 3 |
| 電力系統運行與控制 | 必修 | 45 | 3 |
| 可再生能源技術 | 必修 | 45 | 3 |
| 高等數學 | 必修 | 45 | 3 |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第一組 | |||
| 人工智能在電力系統中的應用 | 選修 | 45 | 3 |
| 配電與建築能源管理 | 選修 | 45 | 3 |
| 電力系統動態與穩定性 | 選修 | 45 | 3 |
| 電力系統經濟與碳市場 | 選修 | 45 | 3 |
| 電力系統可靠性與韌性 | 選修 | 45 | 3 |
| 智能電網專題 | 選修 | 45 | 3 |
| 第二組 | |||
| 高等控制系統專題 | 選修 | 45 | 3 |
| 物聯網導論 | 選修 | 45 | 3 |
| 高等應用概率及統計 | 選修 | 45 | 3 |
| 物聯網數據分析 | 選修 | 45 | 3 |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項目報告 | 選修 | — | 6 |
| 實習及報告 | 選修 | —* | 3 |
* 實習時數為720學時。
註: 為完成本課程並取得30學分,學生須:
- 修讀載於表一的四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2學分)、載於表二第一組的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和第二組的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以及撰寫載於表三的項目報告(佔6學分);或
- 修讀載於表一的四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2學分)、載於表二第一組的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和第二組的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以及參與載於表三的實習並撰寫報告(佔3學分)。
根據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婦產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陳玉梅 | 60.7 |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婦產科 王錦詠醫生
正選委員:婦產科 謝昕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吳榮華醫生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中醫職務範疇)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1. 合格投考人:
| 名次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分 |
| 1.° | 黎永輝 | 5184XXXX | 7.75 |
| 2.° | 羅珮茵 | 5180XXXX | 6.91 |
| 3.° | 梁偉衡 | 1236XXXX | 6.89 |
| 4.° | 鍾嘉雯 | 5207XXXX | 6.78 |
| 5.° | 陳健成 | 5124XXXX | 6.64 |
| 6.° | 何悅碩 | 1625XXXX | 6.62 |
| 7.° | 姚志霖 | 1267XXXX | 6.60 |
| 8.° | 陳劍威 | 1391XXXX | 6.36 |
| 9.° | 何家明 | 5151XXXX | 6.28 |
| 10.° | 趙穎稚 | 1248XXXX | 6.11 |
| 11.° | 梁靜敏 | 5112XXXX | 5.95 |
| 12.° | 陳志謙 | 1563XXXX | 5.79 |
| 13.° | 傅卓勝 | 1341XXXX | 5.76 |
| 14.° | 林業欣 | 5150XXXX | 5.71 |
| 15.° | 黃凱文 | 5148XXXX | 5.60 |
| 16.° | 馮永嘉 | 5193XXXX | 5.50 |
| 17.° | 鄒堯康 | 1269XXXX | 5.32 |
| 18.° | 童子妍 | 1609XXXX | 5.16 |
| 19.° | 周曉馨 | 1353XXXX | 5.06 |
2. 被除名的投考人:
| 序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 1. | 林堅琳 | 5173XXXX | a) |
| 2. | 藍文卿 | 1379XXXX | a) |
| 3. | 李卓琳 | 1323XXXX | a) |
| 4. | 林芳怡 | 1475XXXX | a) |
| 5. | 麥思源 | 1385XXXX | a) |
備註
被除名的原因:
a)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主任醫生(中醫職務範疇) 莫蕙
正選委員:普通科醫生(中醫職務範疇) 譚捷瑜
普通科醫生(中醫職務範疇) 周羨敏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牙科職務範疇)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1. 合格投考人:
| 名次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分 | 備註 |
| 1.° | 邱善湧 | 1250XXXX | 7.37 | |
| 2.° | 黃嘉怡 | 1257XXXX | 7.30 | |
| 3.° | 何偉華 | 1318XXXX | 6.87 | |
| 4.° | 陳淑敏 | 1371XXXX | 6.82 | |
| 5.° | 吳漢預 | 1335XXXX | 6.78 | |
| 6.° | 伍德權 | 1318XXXX | 6.58 | |
| 7.° | 蔡娟娟 | 5172XXXX | 6.57 | |
| 8.° | 蔡玉琼 | 1309XXXX | 6.54 | a) |
| 9.° | 陳匡瑤 | 1310XXXX | 6.54 | a) |
| 10.° | 林佳容 | 1598XXXX | 6.22 | |
| 11.° | 羅煒婷 | 5128XXXX | 6.21 | |
| 12.° | 蔡淑雅 | 1235XXXX | 6.15 | |
| 13.° | 鄧麗媛 | 1266XXXX | 6.08 | |
| 14.° | 歐玉瓊 | 1381XXXX | 6.04 | |
| 15.° | 容燕雯 | 5182XXXX | 6.03 | |
| 16.° | 何逸恆 | 1358XXXX | 5.49 | |
| 17.° | 黃潔文 | 1636XXXX | 5.33 | |
| 18.° | 黃思恆 | 1337XXXX | 5.29 |
備註
a)根據本開考通告第13點,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 被除名的投考人:
| 序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 1. | 覃梁少穎 | 1352XXXX | b) |
| 2. | 阮偉俊 | 1333XXXX | b) |
備註
被除名的原因:
b)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普通科醫生 楊穎芷(牙科職務範疇)
正選委員:普通科醫生 魏宏謙(牙科職務範疇)
候補委員:普通科醫生 陳幸茵(牙科職務範疇)
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的規定,茲公佈「護理專科培訓的同等學歷認可申請」由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四日接受報名,申請人可將於報名期內遞交申請資料至護理專科委員會辦公室(位於澳門若憲馬路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對面),申請手續和報考詳情,可瀏覽護理專科委員會網頁(https://www.ssm.gov.mo/CEE)。
護理專科委員會將於上述網頁公佈准考人名單、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郭子誠醫生投考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岑雲鵬醫生
正選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侯偉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王維揚醫生
候補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莫天石醫生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羅峻極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及十七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泌尿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骨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三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12項醫療設備(Roche 品牌)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陸元整(MOP46.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叁萬捌仟陸佰元正(MOP138,6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及頭頸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三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老年醫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三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口腔及頜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急症醫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法醫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公共衛生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孫嘉敏醫生投考整形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整形外科主任醫生 彭蓬光醫生
正選委員: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房鋒俊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鍾漢平醫生
候補委員: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José Manuel Barreto Duarte Esteves醫生
整形外科主治醫生 侯祖均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及二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兒童綜合評估中心會議室(急診大樓2樓)及整形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唐嘉傑醫生投考血液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血液科顧問醫生 黃立正醫生
正選委員:血液科顧問醫生 翁家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葉浩雲醫生
候補委員:血液科主任醫生 余明生醫生
血液科主治醫生 李嘉麗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及十七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血液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12日至4月13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精神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精神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精神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周植強 精神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甄偉政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熊思方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郭偉德 精神科主任醫生
何卓然 精神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兒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12日至4月13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兒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兒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兒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黃鳳欣 兒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蘇景桓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林鴻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陳蒓 兒科顧問醫生
區曦 兒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急症醫學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3月12日至4月13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急症醫學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急症醫學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李平 急症醫學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蕭粵中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徐錫漢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王厚力 急症醫學科顧問醫生
De Matos Pimenta Simões, Maria Paula 內科主任醫生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本人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船舶及船員廳代廳長胡俊偉以下權限:
(一)處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a)項所指之結關單及計算結關單的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二)簽署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所指之聲明以及相關公函;
(三)處理及批閱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號法令核准的《遊艇航行規章》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指之出入港批示,簽署相關公函;
(四)處理及批閱船舶進出港相關文件,簽署相關公函;
(五)簽發船舶的建造及維修活動准照以及相關公函;
(六)計算發出船舶證書的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七)簽署與船舶以及海員的登記事宜有關的通知公函;
(八)向有權限實體提供船舶統計資料,簽署相關公函;
(九)許可或豁免引航,計算引航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十)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十一)命令該廳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十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十三)批准該廳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十四)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十五)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六)訂定該廳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十七)許可該廳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十八)許可該廳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十九)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授予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鄭漢樺以下權限:
(一)簽署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報到憑證、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個人資料紀錄、個人檔案證明、與離職相關的報酬通知、勤謹記錄、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缺席學校及培訓活動合理解釋的聲明、取消學校及培訓活動報名的聲明以及提供此等文件的公函;
(二)簽署利害關係人已提交擔保的聲明書,以及通知收取或退還擔保金的公函;
(三)簽署在工程承攬及取得資產或服務程序中,有關邀請報價或投標、向財政局申請發出用於存入擔保金的憑單、通知判給決定、簽訂公證合同的手續與安排、提供公證合同複印本的公函;
(四)簽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或報章上刊登各類文件的公函;
(五)向有權限實體更新海事及水務局人員資料,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六)向有權限實體提供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統計資料,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七)向有權限實體提交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申請津貼、補助、福利以及購買保險的文件,更新申請津貼、補助、福利的申請人名單與資料,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八)將有權限實體就財政預算事宜做出的決定通知相關部門,簽署相關公函;
(九)向有權限實體提交關於“公務通”、“一戶通”、“商社通”的電子政務或服務系統的申請表,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十)簽署匯款通知函;
(十一)簽署經郵資機收費之郵件的遞交憑單;
(十二)簽署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以及相關公函;
(十三)簽署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的職業稅登記表、收益通知書、稅收繳納憑單與離職申報表以及相關公函;
(十四)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十五)命令該廳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十六)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十七)批准該廳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十八)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十九)許可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二十)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十一)訂定該廳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二十二)許可該廳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二十三)許可該廳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二十四)向有權限實體提交海事及水務局人員使用“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實體使用者帳戶”、“電子身份識別工具”、“財政局公共財政及公物管理網頁用戶”及“財政局資訊系統用戶”電子政務或服務系統的資料,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二十五)簽署用作證明海事及水務局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並確認該等文件的副本;
(二十六)簽署計算和結算海事及水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十七)按法律規定,批准編制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人員的晉階;
(二十八)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三、有關簽署公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官方機構的文書。
四、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由船舶及船員廳代廳長胡俊偉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由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鄭漢樺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進行公開競投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競投名稱:祐漢公園、海灣南街、澳門文化中心、聯生圓形地、澳門協和醫院及望信樓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開競投。
4. 標的: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的規定,透過公開競投進行批給,賦予承批實體於祐漢公園停車場、海灣南街停車場、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聯生圓形地公共停車場、澳門協和醫院公共停車場及望信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經營公共泊車服務的權利。
5. 批給期間:7(七)年。
6. 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計90(九十)日期間,可根據競投方案的規定延期。
7. 提供臨時擔保的金額及方式:投標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方式向交通事務局提供臨時擔保,金額為$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元正)。
8. 提供確定擔保的金額及方式:獲判給實體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方式向交通事務局提供確定擔保,金額為$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元正)。
9. 參與公開競投的投標者資格要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成立的公司;
2) 住所及商業營業場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3) 所營事業包括從事管理和經營泊車業務;
4) 未被宣告破產,但已恢復權利者除外;
5) 本身或其出資的公司獲批給的公共服務經營權未曾於過去三年內被接管,又或因不履行義務而被解除;
6) 未有欠繳任何稅捐或稅項;
7) 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競投。
10. 遞交標書的地點、期間及方式: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期間: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至2026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五時。
方式:僅接受親身方式。
11. 開標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5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2026年4月16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12. 查閱公告、競投方案、承投規則及倘有的附加說明的方式及時間: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開標開始的時刻為止,可在交通事務局的網頁查閱及下載,或在辦公時間內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13. 取得競投方案及承投規則的副本的方式及時間: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開標開始的時刻為止,透過在辦公時間內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付$500.00(澳門元伍佰元正),可取得一份副本。另外,亦可在交通事務局的網頁免費下載取得。
14. 判給標準:
1) 價金(回報金)(佔50%);
2) 駐停車場的本地人員的比例(佔5%);
3) 經營公共泊車服務的額外計劃書(佔5%);
4) 經營公共泊車服務所採用的設施、系統及設備的供應及安裝的投資計劃(佔32%);
5) 投標者業務經驗及處罰紀錄(佔8%)。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基於准考人聲明異議部份理由成立,現更正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面試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敬請留意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電機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 50 分。
(b) 案例分析及方案設計考試中得分低於 50 分。
(c) 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將稍後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 (http://www.caeu.gov.mo/)。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通告(考試編號為03-CAEU-2025)的第5.3點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的准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Powerpoint)方式作演示,為此,進入面試階段的准考人須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或之前將簡報檔案發送至電郵地址info@caeu.gov.mo作專業面試之用,簡報的檔案大小不可多於5MB且收集之後將不接納任何更新的檔案。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機工程師 蔡偉華
正選委員:電機工程師 李志釗
電機工程師 周俊宏
電機工程師 黃銘嘉
電機工程師 梁大海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景觀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景觀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景觀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筆試結果名單如下: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缺席考試。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 席:景觀建築師 黃曉萍
正選委員:景觀建築師 鄧淑妍
建築師 蔡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