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批示:

羅暉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批示:

林家琪,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9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及(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 林淑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

- 袁轉英,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李玉環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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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二)項,以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嚴肇基獲續任為澳門理工大學校長,任期由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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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謝婉芳—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劉彥朗,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嘉儀,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批示如下:

石磊—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賈祖言及黃菊明—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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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意敏—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黃健輝—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馮國耀—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研究及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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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海 關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茲聲明副關務總長余益銓擔任本部門船隊支援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因期滿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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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 吳嘉慧副關務總監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A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秉勳碩士為本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1款(6)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范鴻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五職階陳志華、鄺德揚、林慶桐及梁英傑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洪霞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五職階鄺禮明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六職階譚潔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初級法院編制內法院助理書記員第一職階邱菁菁,由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即其在法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其在法院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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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阮建中—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政策研究廳廳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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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等在本局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歐舜華,擔任推廣處處長;

梁敏瑩,擔任出版處處長;

黃寶孝,擔任資訊及檔案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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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鄧兆聰,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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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李詠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郭德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潔玲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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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五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婉麗因具備擔任領導官職所需的公民品德、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徐學盈,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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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João Isidro de Jesus,獲准調整職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本署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的下列員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劉俊標──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李寶明──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黃綺梨──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本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葛麗明──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譚仲強──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潘新永──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陳潔萍──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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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譚德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1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黎潤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8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1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張迪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6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鄭鈞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6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何錦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7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羅玉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0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李偉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9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副警長朱焯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740,其遺孀蕭忠賢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盧若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8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邵寶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1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瑞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5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7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副警司李富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9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45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梁貴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9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吳錦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0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馮志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7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禤麗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5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4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鄺雪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8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黃國銓,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2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1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尹嘉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2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梁瑞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0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六職階警長陳偉銓,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5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40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羅燕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0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身份證明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譚國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6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4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退休副關務督察謝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1461,其遺孀屈燕芳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俊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0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55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五職階警長吳建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1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9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何秉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7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謝慧敏,供款人編號300394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技術輔導員何海源,供款人編號603594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黎更寅,供款人編號60530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黎錦添,供款人編號605394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診療技術員Antonio Manuel dos Santos Filipe,供款人編號61820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柳曉欣,供款人編號300494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顧問醫生李安定,供款人編號30181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寶玲,供款人編號61785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慧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偉坤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月華,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七日起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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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李彩君 首席特級督察 3 520 2026/01/18
黃海欣
黎莉娜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梁慧敏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 685 202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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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劉寶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劉凱婷的請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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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鍾卓業 — 根據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執照及監察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黃煜鏜 — 根據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執照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石根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甘期開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布家豪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蘇凱琪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紀曉文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千里”,葡文名稱為“PLUMA DE PÓNEI”和英文名稱為“PONY & PLUME”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6年2月16日獲發第ERSB0019.08號准照,持有人為“新銀河娛樂2006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VA GALAXY ENTRETENIMENTO 2006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GALAXY ENTERTAINMENT 2006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第3D期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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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富8漢堡”、葡文名稱為“HAMBÚRGUER 8”和英文名稱為“BURGER 8”的餐廳,在2026年2月2日獲發第R0432.08號准照,持有人為“澳門主題公園渡假村II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CAU PARQUE TEMÁTICO E RESORT II S.A.”和英文名稱為“MACAU THEME PARK AND RESORT I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路環電廠圓形地,“葡京人”酒店1樓F05號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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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葡賞”、葡文名稱為“BISTRÔ LISBOA”和英文名稱為“LISBOA BISTRO”的餐廳,在2026年2月16日獲發第R0433.08號准照,持有人為“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JM RESORTS, S.A.”和英文名稱為“SJM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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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雅聚國際旅業(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GA CHOI COMPANHIA DE VIAGEM INTERNACIONAL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LEX INTERNATIONAL TRAVEL (MACAU)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獲發第AV0199.05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雅聚國際旅業(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GA CHOI COMPANHIA DE VIAGEM INTERNACIONAL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LEX INTERNATIONAL TRAVEL (MACAU) LIMITED”,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1樓U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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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司徒琳麗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明哲及鄭永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分別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五日及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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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嘉強、何家豪、何禮堯及關偉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謝少玲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雯詩,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繼光,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文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由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鄺美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郭兆榮,因達擔任公共職務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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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吳俊鴻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何冠球,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鮑少群,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永德,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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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蘇賢慧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詩敏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甘梅桂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麗華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曾健豪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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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Bui Huy Duong、Dao Van Dung、Doan Thi Thu Huyen、Hoang Thanh Huyen、Le Quang Dao、Le Thi Duyen、Le Thi Ngoan、Le Thi Tuyet Mai、Le Van Thinh、Le Xuan Gioi、Ngo Dinh Phong Giang、Nguyen The Hien、Nguyen Thi Huong、Nguyen Thi Nguyen、Nguyen Thi Phuong Lanh、Nguyen Thu Huong、Nguyen Van Tam、Pham Van Nam、Phan Hong Van、Tran Cao Cuong、Tran Thi Huong、Tran Van Luong、Tran Xuan Tai及Trieu Duc Tuong,第四職階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梁華劍,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安妮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周挺發,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黃潔瑜、林永康及楊思敏,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吳漢文,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周錦傑,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楊登山及鍾惠平,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許小龍、余兆豪、陳煒華及徐敏霞,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毛志偉,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蘇捷雄及歐陽長喜,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分別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及九日起生效。

黎潤泉,第四職階副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黃國銓,第四職階副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張迪文,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馮志源,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何錦平,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鄺雪瑤,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李偉強,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梁貴有,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羅燕芬,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盧若瑟,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吳錦添,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聲 明

Surya Bahadur Thapa,第四職階警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關冠斌,第一職階一等文案,屬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Trinh Anh Ha,第四職階警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懲教管理局下列工作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李富安,第三職階副警司,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鄭鈞鴻,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何秉順,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梁瑞琼,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羅玉英,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邵寶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尹嘉為,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陳偉銓,第六職階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吳建國,第五職階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黎潤泉,第四職階副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黃國銓,第四職階副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張迪文,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馮志源,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何錦平,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鄺雪瑤,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李偉強,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梁貴有,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羅燕芬,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盧若瑟,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吳錦添,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譚德成,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高世豪,第三職階副警司,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

黃德同,第五職階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

葉綠樑,第二職階警司,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吳永強,第三職階高級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源振昌,第五職階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鄭潔玲,第四職階副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區兆華,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陳志強,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陳燕玲,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陳佩晃,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周潤菲,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謝惠昌,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李金萍,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梁華亮,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馬健明,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唐家建,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唐繼龍,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黃達華,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

陳玉林,第三職階高級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

程立斌,第六職階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

李耀龍,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

陳光漢,第六職階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

張世飛,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

黃錢齊,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

溫志明,第四職階副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

羅衛強,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

崔展文,第四職階副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陳卓新,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吳澤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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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余珮琳代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盧國希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楊柳英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應歐陽玉湘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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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批示:

曾美群,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獲指定為學校督導協調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月六日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漢烽及周嘉敏,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蕭俊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蔡虹瑩及薛家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黃育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陳嘉雯、鄭凱樂及阮家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麥穎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之李翠玲,因達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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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張詠華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鄭淑清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趙家倫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勞子杰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Nuno Alexandre Dias Rocha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張芮筠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佘劍 ─ 根據現行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薪俸點為500,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炳輝及鄭愷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黎浩煜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張芮筠 — 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范潤龍、胡嘉慧、陳杏詩及鍾曉雯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下列人員因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序號 姓名 職級 職階 任用方式
1 劉健雁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2 劉子龍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許添勝,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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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永昌在本局擔任體育設備規劃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李沛榮在本局擔任運動員培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江世恩在本局擔任運動醫學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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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溫詠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蘇敬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胡茵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陳綺珊,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羅潔儀,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綺珊,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智豪、黎睿及李鴻燊,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燕玲,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關文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許松濤、楊俊鴻、楊文達、李穎忠、吳俊杰及譚立明,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方麗環,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慧珊,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世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阮詠欣、梁凱琪、何佩穎、林美鳳、李倚雯、洪雪櫻、余泳欣、麥珮琳、柳玉欣、林靜雯、趙世傑、麥芷晴、陳綺珊及鄧銘慧,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瑞瑜,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雪玉,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熊淑蘭,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蔡麗群,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金韶,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仲桂,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靜嬈,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鄒倩瑩,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錦銓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振華和何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劉哲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其昌、區志安、李婉萍、李悅歡、李仲玉、羅秀萍、董鳳秋、張適霖、薛嬋歡、張婉盈及譚寶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沈美詩,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趙倚紅和胡春容,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施勇建、吳家豪、李敏富、李鳴斌及屈遲愛,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王德勤,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連娣,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燕,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羅武,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蔡婉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陳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唐小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許靜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志輝、何敏慧、何海琪、李嘉詠及陳家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麥碧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陽冠強、楊嘉棟、黃潤怡及王祝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湯愛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謝美如和阮壯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蘇桂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焯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嘉碧、陳柳姸、杜永豐、趙艷芬、駱月華、陳秀娟、黎振雄及卓成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倩琪,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六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潤明和歐陽家言 ,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續任一年。

按照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廖柏瑋 - 應其要求,註銷第RL0005號放射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飛宏綜合醫療中心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 - 0422號執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周淑儀 - 應其要求,註銷第EI2616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巫林偉、何曉順、鞠衛強 - 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ML0232、ML0233、ML0234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李耀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鄭婉鈴、陳桂花及勞佩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蔡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甘曉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煒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曉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奧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家欣、劉景峰、盧啓賢及陳嘉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洪正輝和何玉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林國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劍生和李咏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文輝、黃銘希、吳懿晴、莊家惠及吳清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冼文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施文安、蔡清報、陳穎姍、尤淑燕及巢杏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易倩宜和羅潔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焯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德兆和劉志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穎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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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何玉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羅氏(澳門)藥業有限公司發給“羅氏(澳門)藥業”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371),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夜呣里(深巷仔)3-C號添新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夜呣里(深巷仔)3-C號添新大廈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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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婉芝、鄭煥星、洪亦琪、譚婉儀、潘麗芸、李嘉雯、楊淑英、吳家豪、陳耀陳、盧鉅洭及林卓穎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伍健君,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艷芳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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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聲 明

應馮嘉豪之請求,解除其在本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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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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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詩靈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高詠然及黃超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沈榮臻為公共建設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為公共建設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阮嘉傑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Ada Suleica Araújo Sousa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區敏怡,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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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徐成輝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黃詠茹及李瑞筠-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許志樑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梁淑祺在房屋局擔任宣傳及推廣處處長,因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以及第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之規定,批准Dâmaso António Pinto de Barros在房屋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685,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陳家欣、陳家祺、陳君、陳沛權、周凱欣、周婉婷、卓婉婷、張樂堯、朱詠詩、洪綺婷、易佩珊、龔桂敏、郭梓陽、林曉穎、林德華、廖佩華、袁曉豐及黃志龍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黃潔麗,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

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於房屋局——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根據第2/2021號法侓《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地圖繪製暨地籍局2025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區海芝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首席技術輔導員 3 確定委任

(經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薛冠元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軍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錫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年,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80點,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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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林安彥、朱景濠及區世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28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偉傑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趙福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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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2026年3月11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下列第十八屆警官培訓課程之準警官為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警官級別之第一職階副警司:

副警司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100261 林智健 1
110071 張宗達 2
101261 鄭偉馳 3
217121 范景偉 4
244161 羅奧昇 5
243161 馮德進 6
102261 楊坤培 7
113181 盧卓文 8
103261 陳嘉頴 9
118161 鄭偉忠 10
270111 陳枝旺 11
104261 周豪杰 12
105261 張政良 13
105111 梁健生 14
106260 黃詠欣 15
107261 梁兆倫 16
131101 禤鈺傑 17
276131 林家豪 18
108261 沈家輝 19
109261 李永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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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下列10名澳門保安部隊第十八屆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學員為消防局人員編制消防官級別之第一職階副一等消防區長:

學員編號 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 姓名
380 429111 黃卓漢
379 408181 梁黃傑
402 400261 鄭志豐
401 401261 梁家樂
394 402261 杜嘉謙
406 420131 劉杰
407 403191 譚承宗
397 406151 歐陽偉傑
390 403261 李瀚華
388 404261 雲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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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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