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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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第十一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代表林宇杰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替代鍾聖心,以及李心瑜為候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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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以及《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一)崔世昌,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徐偉坤;
(三)林金城;
(四)謝永強。
二、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消費者委員會人員歐永棠,擔任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
三、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
(一)包敬燾,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李俊鳴。
四、本批示第一款(四)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五、擔任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訂定及由該公司承擔。
六、本批示第二款所指人員按有關報酬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七、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成員任期為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第5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201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跨部門委員會成員:
(一)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並擔任協調員;
(二)文化局代表梁惠敏;
(三)市政署代表譚惠芳;
(四)交通事務局代表林志劍;
(五)公共建設局代表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陳美寶;
(七)房屋局代表任利凌;
(八)旅遊局代表程衛東。
二、當土地工務局局長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替代。
三、當第一款第(二)至(八)項的成員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下列候補成員替代:
(一)蔡健龍,為(二)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何萬謙,為(三)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源秋華,為(四)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徐英華,為(五)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吳時要,為(六)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鄭錫林,為(七)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七)黃麗坤,為(八)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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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三)項,以及《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庄永燊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選出之委員會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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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