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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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行政法規《都市更新委員會》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黃玉詩的請求,免除其擔任都市更新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委任李志健為都市更新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二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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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委任法務局副局長邱顯哲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郭婉雯,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簡靜霞;
(三)盛銳敏;
(四)梁詠詩;
(五)稅兵;
(六)易在成;
(七)李洪江;
(八)Teresa Lancry de Gouveia de Albuquerque e Sousa Robalo;
(九)馬天龍。
三、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王偉華;
(二)陳軒志。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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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