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6

刊登日期:

2026.3.25

版數:

10-12

  • 續任及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以及續任該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當局代表:

    (1)陳元童,並由其任協調員;

    (2)邱潤華,並由其任副協調員;

    (二)僱主組織代表黃若禮;

    (三)勞工組織代表柯麗香。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及代任人:

    (一)僱主組織代表:

    (1)正選:

         覃伯德;

         馮嘉林。

    (2)代任:

         戴凱明;

         馮健富。

    (二)勞工組織代表:

    (1)正選:

         伍志平;

         孔憲民。

    (2)代任:

         林婉珊。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一)僱主組織代表陳澤武;

    (二)勞工組織代表鄺子豐。

    四、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及代任人:

    (一)僱主組織代表:

    (1)正選:

         王彬成。

    (2)代任:

         盧俊宇。

    (二)勞工組織代表:

    (1)正選:

         高岸峰。

    (2)代任:

         鄭北贊;

         何言珠。

    五、續任陳穎芝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六、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所指的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3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6

    刊登日期:

    2026.3.25

    版數:

    12-13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行政公職局一名人員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行政公職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行政公職局人員周卓君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的內部規章訂定。

    三、第一款所指之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的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的負擔,由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4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6

    刊登日期:

    2026.3.25

    版數:

    13-14

    • 委任財政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6/2026號行政法規 - 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一款、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燕梅為財政局局長,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

    附件

    委任何燕梅擔任財政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具備擔任財政局局長職務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學歷

    ――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 1995年至2000年,財政局高級技術員;
    ―― 2000年2月至2007年5月,財政局公共開支處處長;
    ―― 2007年5月至2011年5月,財政局公共會計廳廳長;
    ―― 2011年5月至2015年6月,財政局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
    ―― 2015年7月至2025年12月,財政局副局長;
    ―― 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財政局代局長;
    ―― 2026年1月至今,財政局局長。

    法規:

    第4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6

    刊登日期:

    2026.3.25

    版數:

    14-15

    • 委任財政局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6/2026號行政法規 - 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一款、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郭日海為財政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

    附件

    委任郭日海擔任財政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具備擔任財政局副局長職務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學歷

    —— 夏威夷馬諾阿分校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 2002年至2015年,財政局高級技術員;
    —— 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財政局稅務稽查處處長;
    —— 2016年8月至2021年7月,財政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
    —— 2021年8月至2025年6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財政局副局長;
    —— 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財政局代副局長;
    —— 2026年1月至今,財政局副局長。

    法規:

    第4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6

    刊登日期:

    2026.3.25

    版數:

    16

    • 委任三名人士為財政局的專責公證員。
    相關法規 :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二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以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陽麗、羅小荷及倪韋昕為財政局的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泳儀代任。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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