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室內設計及工藝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2026。

澳門室內設計及工藝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室內設計及工藝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Design de Interiores e Artesanat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ior Design and Craftsmanship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在凝聚室內設計與工藝創作力量,透過技術交流及人才培育,促進本土設計語言國際化及傳統工藝當代化。

第三條 目標

(1)組織各類室內設計相關會議、參觀及諮詢活動,提高公民對室內設計的認識;

(2)推動祖國與國際的建造及裝修標準在澳門融合,推動規範守則;

(3)定期義務協助有需要的弱勢社群,並前往國內及海外進行技術交流、提供工程及裝修合約標準與施工品質驗收標準的專業意見;

(4)推動與其他類似目標之團體間的合作交流。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五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樂圍44至48號中福花園曉園1樓A,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作出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本地業界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以下權利: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2)會員有以下義務 : 遵守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協助及支持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由本會會員擔任,需得到出席大會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2)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主持和理事會召開。但如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需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a. 制定、修改及解釋章程;

b.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c. 選舉及任免各機關成員。

d. 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若涉及修改章程之提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本會之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3)本會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a.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 根據本會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 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 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的金額;

e. 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4)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5)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由理事長一人簽署即可。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核各項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且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三名以上的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選定之候補成員填補空缺職位,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3)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之收入如下:

(1)社會熱心人士及機構捐助;

(2)政府機構資助;

(3)會費;

(4)入會費;

(5)其他額外的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後補法律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創業者演講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

創業者演講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創業者演講協會”(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ORATÓRIA DE EMPREENDEDORES”,英文名稱為“ENTREPRENEURS SPEEC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創業人士、有志創業人士、對演講、路演有興趣的人士加強溝通交流;聯繫廣大海內外創業人士,透過演講活動及訓練,提升溝通技巧及領導才能,配合和支持澳門特區政府及祖國人才培育政策,助力澳門青年創業者走出去,為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的地址可由會員大會表決而遷定於澳門任何合法地址。現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B座122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創業人士、有志創業人士、對演講、路演有興趣,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為會員。會員需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審批後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取消會籍: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取消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創會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葡經貿綠色產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

澳門中葡經貿綠色產業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S VERDES, COMÉRCIO E ECONOMIA LUSO-CHINES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葡經貿綠色產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S VERDES, COMÉRCIO E ECONOMIA LUSO-CHINESA DE MACAU”(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機構及民間團體在經貿合作與綠色產業多元化領域的廣泛交流,致力弘揚中葡文化溝通平台。聚焦綠色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實踐融合,拓展低碳環保綠色數字國際經貿、綠色旅遊、綠色教育、綠色科技創新等領域。培育綠色產業國際人才,協助企業拓展中國、葡萄牙以及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深化中葡友好關係,共建高質量綠色發展生態體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10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 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具有在澳門、內地及多個葡語系國家有從事經貿或綠色產業相關行業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三) 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或團體。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相關活動;

(四) 按時繳納會費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聖保祿學校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26。

澳門聖保祿學校校友會

修改章程

第六條

本會組織架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權限包括: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和審議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請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電子商務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1/2026。

澳門電子商務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子商務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ercio-Electrón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E-Commerce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柏嘉街494號帝景苑地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各會員及同業、互助互利,協助各行業應用資訊科技,加速電子商務的應用和促進澳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經營、從事、促進及發展電子商務行業的合法機構經營者、個人企業主及管理人員,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申請入會應填寫會員申請表,由一個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年費後,始能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權利: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技術交流及商務活動,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及建議,在本會內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決議,繳納會費,出席會員大會及活動,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年費、委員會會費、政府支持及任何合法捐助。因應會務發展可經理事會提呈,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制定入會費、年費及委員會會費等。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及成員任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成員任期均為三年,且必須為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2. 會員大會之職權是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正副會長和理監事成員;修改本會章程。

3. 本會設正會長(簡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

4.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5. 正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連選連任。

6. 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如會長離職或辭職,則由常務副會長遞補之,如常務副會長離職或辭職,則由副會長互選產生遞補之。

7. 會長可每年召開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聽取理事長匯報會務及商討會務進展。

8.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主持及由理事會召開,但如若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召開會員大會。召集人應在十五天前向全體會員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作正式通知,信內須註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9.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以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特別規定以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之會員的票數通過方為有效。章程修訂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解散本會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長有權再投一票。會員需親身出席會員大會,本會不設委託制。

10. 在會員大會上,會員須親身以不記名方式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11. 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身份不能重疊。

12. 本會榮譽職務包括:榮譽或名譽會長、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義務核數師及顧問等。

13.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敦聘社會上有資格與聲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14. 本會會長卸任後,如不擔任各機關成員,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聘為永遠會長。

第十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之工作是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如有重大事項或資源調撥分配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五人或以上,秘書長和財務長各一人。 

3. 本會之日常管理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舉行不少于四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

4. 如理事長離職或辭職,則由副理事長互選產生遞補之。其他理事會成員離職或辭職,則不需遞補之。

5. 理事會成員有義務協助及分擔會務工作,包括撰寫會議記錄、宣傳及聯絡、製作財務開支報告、活動安排及其他與會務發展相關之事項等。因應會務發展可以設立其他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6. 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且有發言權。

7. 理事會會議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理事會成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8. 理事會可邀請對電子商務有出色貢獻之本會會員或非會員以顧問身份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9. 理事長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監事會成員均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開。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決議應由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成票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3.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收支帳目;對理事會工作及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監事長可隨時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訂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倘有未盡之事宜,概依本澳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三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第十四條 會章

本會會章如下: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天使公益行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一) 保持不變

(二) 保持不變

(三) 保持不變

(四) 保持不變

(五) 保持不變

(六) 保持不變

(七) 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八、保持不變

九、決議取決於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十、保持不變

十一、保持不變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國書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書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ligrafia e Artes Chines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ese Calligraphy and Arts, Macao”。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654號海洋花園—楊苑4樓D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一名會長及一名或多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亦可以召開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保持不變。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選出的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保持不變。

4. 保持不變。

5. 保持不變。

第九條――理事會分工由各理事互選產生。內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或多人;並設秘書和財務各一人,其餘為理事,合共七人或以上的單數團隊,並選出四位成員為本會銀行賬戶的簽字人(四式憑二式)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會長負責代表本會對外聯系,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主要職責在於協助會長開展會務,當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暫由副會長代之。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人,合共三人。全部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海 島 公 證 署

跑步加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70號幸運閣前座30樓E。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霍麗明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柔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6年3月19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修改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6/ASS檔案組第14號。

澳門柔道協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及廢止有關社團章程,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九條

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

二、……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例會一次,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的理事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四、廢止

五、廢止

六、廢止

第二十六條

嫌疑人之答辯

(廢止)

第二十八條

上訴

(廢止)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